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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法治化进程比较及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启示

2018-12-07俞钦文

经济研究导刊 2018年1期
关键词:法治化进程宪法

俞钦文

(上海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093)

一、中美法治化进程比较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为了恢复法制建设,恢复国家的正常运转,国家领导人邓小平提出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的法制,这个时期,“法治”的概念还没有成型,仍然是用了“法制”的概念,但是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文件的发表,清算了过去十年的错误,使中国从满目疮痍中走出来,我国确确实实是走上了“依法治国”的道路。所以,改革开放可以算是开启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化的进程。

20世纪70年代末仍然停留在“法制建设”上,“法制”与“法治”这两个概念仍然是有一定的区别的。“法制”主要强调的是法律制度,加强法制建设是加强法律制度的制定、完善、实施以及依法办事。20世纪70年代以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深切地体会到过去的动荡破坏了法律制度和国家政治的正常生活,意识到“依法办事”的重要性。由此邓小平在1978年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中指出:“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这一时期的中国法治化的着手点是在制度方面的建设。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的法律制定出现了“喷井式”的增长,其中最重大的是1982年《宪法》的制定。《宪法》为中国法制建设构建了基本的框架,也成为了当时中国法治化进程的核心动力。它强调了“法律至上”的理念,是中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也是中国法治化进程的重要一步。

进入21世纪,中国的法治化进程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法治这一理念在不断被贯彻,其涉及领域也在不断地细化,在十六届六中全会上,明确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法治”也因此注入了新的理念。法治化与和谐社会相互交融,相辅相成。这一时期,中国的法治化在理念、法律体系、国家治理能力等方面获得显著的成果。在理念上,是与“和谐”理念的相互融合;在体系上,1999年对宪法的第三次修改和2004年对宪法的第四次修改,这两次修改使得法治的概念被不断巩固,使这个依法治理国家的体系能够更加得到重视,它被成文的法律所规定,它的运转获得了权威性的肯定,国家法治体系得到了最高的政治、法律和社会的效力[1]。在国家治理层面,一些不合时代发展的制度依法逐渐废除,坚持公正司法,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被多次强调。

美国是在一个相对理想化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家,它的宪法遵循三权分立原则和分权与制衡、天赋人权等原则,它的建立就是以“法治”为基石的,法治化随着美国的建国而开始,和美国共同成长与发展。美国的宪法二百多年来未被改变过,通常都是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宪法加以补充,并赋予最高法院大法官以宪法的解释权,所以美国的宪法具有超稳定性,这为其法治化提供了一个稳定的基础。而法律总有缺陷和需要与时俱进之处,美国法律制度的改进和法治化的发展是靠美国民众与权力机关的博弈得以发展的。从一个案子来对整个国家产生重大的影响,最后对法治化的进程起到里程碑式的作用。小到民众诉教育委员会案,20世纪50年代,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由一个普通民众对美国的法律和政治生活产生重大的影响。最高法院在布朗案中裁决南方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度违宪,对推翻种族隔离制度和种族歧视观念起到了积极作用,极大地促进了黑人人权运动的发展[2]。美国的法治化进程是自下而上推动的结果。由于它是一个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国家,所以它的法治化进程是不断完善法律和在法律实践中寻找法律的不足之处,并加以修正和反省,这与中国的自上而下式的法治化进程颇有不同。

二、美国法治化进程对中国的启示以及推进中国法治化的建议

美国的法治化进程体现出了西方国家与我国法治化道路的差异,也给我们起到了一定的借鉴作用。美国将国家权力三分,美国的政府权力有限但是效率高,其原因就是在于美国民众都愿意遵循宪法价值观,而联邦法院也是按照美国宪法的价值观来裁决人民的纠纷,审查判断政府、州及地方是否违反联邦的宪法和法律,以此保障人民的团结,国家的统一[3]。美国的宪法赋予了最高法院对宪法的解释权,美国整个政治运作体系也将宪法置于一个至高无上的高度,极力维护美国宪法的权威性,这种意识也深入到每个美国民众心中,民众都自觉地遵循宪法的规定,维护宪法的权威性,认同宪法所传达出来的价值观。我国应该认识到公民的法律意识是中国推进依法治国,推动法治化进程的重要驱动力。国家的法治化建设也可以拓展渠道,多元化展开,不仅是自上而下地推动依法治理,也可以自下而上地通过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实践来推动中国法治的进步。

我国现阶段法治化进程将加强国家的治理能力放在了重要的位置,而美国在加强治理能力方面更多的是通过司法途径加以协助,更多的是在制度和法律的层面加以推动。而我国各项法律都是在逐步发展和完善,吸取以往的教训,以全球经验为借鉴,提高自身的治理能力,还是要加强制度的建设,要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同时要完善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完善我国的基本法律体系,不断填充新的法律成果。我国的法院和检察院是具有独立性的司法机构,拥有司法权和对法律的解释权。而在实际生活中,法院的权力相对狭窄,也受到了其他职权部门的影响,司法的独立性也受到了一定的消极影响。所以,在法治化道路上,加强法院的权力,保障司法的独立性是加强国家治理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只有法院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受其他部门的干涉,民众才能尊重法律判决,尊重宪法的精神以及宪法所蕴含的价值理念。法治化进程要维护司法的独立,司法的独立在于法官的独立,完善法官的任职资格制度,职务保障制度,以及为法官提供良好的生活保障,使其没有生活的后顾之忧,从而在判决中保持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这是我们能够从美国借鉴的经验。

三、结语

树立合理的公民意识,维护宪法精神,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完善法律体系,保持司法的独立性,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要一步,也是推动法治化进程的有效途径。

[1]张文显.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J].中国检察官,2014,(4).

[2]任东来.美国宪政历史: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3]齐延安.美国的法治经验及启示[J].法学论坛,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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