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会计学研究概述
2018-12-07刘嘉黑龙江财经学院会计学专业
文/刘嘉,黑龙江财经学院会计学专业
司法会计最初是仅指司法机关的会计核算等工作,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司法会计鉴定。而司法会计的现代定义则是:主要以诉讼中司法会计鉴定人根据相关主体的指派或聘请,运用会计学、审计学和证据学等知识对案件涉及的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1 司法会计含义的演变
在司法会计学的现有研究成果中,对于“司法会计”词义发展变化的研究少有涉及,即使提到的也多是一笔带过,缺少相对全面、细致的梳理。因此,本文将以“司法会计”这一词汇的出现及其最原始的含义入手,从历史角度考察其发展变化的客观情况。本文所讲的“司法会计”存在两个语境,一个指特定历史时期司法行政机关内部的会计核算等单纯的会计活动,这是“司法会计”最初的含义。另一层意思是指现代意义上的司法会计活动,其主要表现为司法会计鉴定。
司法会计的现代含义并不是与生俱来的,它也经历了一定的变化和发展过程。早在民国时期,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内部的会计活动就已经被命名为“司法会计”,只是这一时期的司法会计主要是指司法会计机关内部的单纯会计核算等活动,与现代意义上的司法会计含义大相径庭。上世纪二十年代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成立后,为了健全内部会计制度,该部在《呈为呈送会计章程请鉴核备案由》中首次出现了“司法会计”一词。该文件中称:“际此训政伊始,廉洁为要,关于会计事项更应积极整顿,除全国司法会计划一规程正在从事拟定外,兹先订定职部暂行部内会计章程为整理之始基”。因此可以确定“司法会计”这一词语至少在1928年就出现了,不过根据《国民政府司法部暂行部内会计章程》的内容来看,其条文主要围绕引入和借鉴“西式复式簿记”等会计核算等内容展开,与今天所讲的司法会计含义有着明显差异。在另一份文件中也可以看到,从中央到地方,司法机关内部现代化会计制度文本已基本建立并逐步完善,而此种意义上的“司法会计”在司法行政机关至少持续到二十世纪四十年代。有学者曾坦言,当代“司法会计”中的“会计”并不是指司法机关中的会计,而是借用“会计”两个字作为司法鉴定中的一种方法,即将“司法会计”作为“会计鉴定”的一种代名词而已。可见,现代意义上“司法会计”这一词语并不是凭空而来的,它既脱胎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行政机关内部的所谓“司法会计”等单纯会计活动,又被相关学者赋予了新的含义。
2 司法会计学的概念
要弄清楚司法会计学的概念,我们有必要从司法鉴定的概念入手。所谓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根据相关主体的指派和聘请,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而根据司法鉴定学的通论,司法会计鉴定通常被认为是司法鉴定学的一个分支学科。虽然对于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对象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但是他们都将司法会计鉴定作为该学科的研究对象看待。所以,司法会计学可以界定为:在诉讼活动中,根据相关主体的指派或聘请,司法会计鉴定人运用会计学、法学等专门知识对案件涉及的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根据该定义需要注意如下几点:第一,实施主体是司法会计鉴定人,而不是侦查人员、审判人员等国家机关人员。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人员必须符合《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中有关鉴定人任职条件的规定,并经过法定程序向司法部申请获得司法鉴定人资格。第二,程序上只有涉及诉讼,才有启动司法会计鉴定的可能,如果是在非诉领域,那么司法会计鉴定是无法启动的。第三,就案件涉及会计问题的高度专业性来讲,法官由于知识背景的欠缺,无法对会计事实给出答案,这时他们就要寻求有专门知识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就合理的鉴定要求给出鉴定意见。第四,就实施手段而言,司法会计鉴定人根据鉴定要求,针对相关证据材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会计制度进行鉴别、判断。第五,就活动结果而言,司法会计鉴定人需要给出鉴定意见,而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对财务会计事实的说明,是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明确了以上五个要素,对于了解司法会计鉴定活动本身大有裨益。
3 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对象
研究对象决定着学科的发展前途,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一门学科的方法论水平,显示出一门学科理论的成熟程度。它直接决定着一门学科能否提供独立的知识、能够促进知识的增长。研究对象的选择与确定,还可显示出一门学科理论化的程度,从而也能反映出该门学科科学化的程度。任何一门学科,只要是充分理论化或者科学化,那么其学科发展程度一定相对成熟,而理论化与科学化之间又是紧密联系并相互影响的。因此,若从研究对象入手,收集司法会计学发展中的相关资料,确定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对象,那么对司法会计学的发展应该是有所帮助的。
具体而言,如果对本不属于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对象进行研究,而这些研究对象本身又隶属其他学科,宏观上讲,不仅会分散本学科的学术精力,而且容易产生重复研究。微观上也会由于学科之间存在的不同研究方法、思路等问题造成研究成果的表面化、肤浅化。如果将本不属于本学科的研究对象剥离本学科领域,那么司法会计学就可以集中精力研究司法会计鉴定了。
由于我国司法会计学发展较晚,理论还不很成熟,对于研究对象的划分还存在很多分歧和争议,希望之后有机会可以就其研究对象进行梳理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