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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金融借贷平台的相关法律问题及监管对策

2018-12-06朱立锋

现代营销·信息版 2018年10期
关键词:监管对策法律问题

摘 要:随着市场新经济的发展,众多新星行业、产业也开始出现在大家的视线内。P2P网络金融借贷平台在国家中小微型企业崛起和发展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金融交易市场交易方式中逐渐占据重要的位置,而针对P2P网络金融借贷平台的法律法规还需要完善和改进。本文将作者自身体会和文献参考资料结合,提出为P2P网络金融接借贷平台法律监管提出参考建议。

关键词:P2P网络金融借贷平台;法律问题;监管对策

引言:

网络借贷平台是一项新兴的融资方式,它带来的是更为便利的融资方式和平台,没有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办理的程序和手续相较于实体来说也更简单省事一些。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刚刚起步的阶段,有信用等级较低、融资能力较弱、资金来源单一等的情况不足为奇,网络借贷平台可以为这样的中小企业提供一个新的途径,资金问题迎刃而解,但网络金融借贷平台在关于法律相关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探究。

一、如何理解P2P网络金融借贷平台

(一)网络金融借贷平台

网络借贷平台简单来说就是以先进的互联网信息技术为基础,提供以网络为载体进行的关于资金交易活动的一个场所[1]。网络借贷平台的建立不是容易的,但是它在市场上流行、被大家接受甚至逐渐成为主流的速度却是飞快的,这样的飞速发展不仅仅是科学技术在金融交易方式上的一种成就也充分说明了市场对于这样一种平台的需求,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向前迈进的一大步。

(二)P2P网络金融借贷平台

网络借贷简称为“网贷”,英文名称是“Peer to Peer”或者“Person to Person”,是发生在个人与个人之间的通过互联网而进行的一种关于资金的交易活动[2],目前已经成为金融交易中非常重要的一项组成部分。根据银保监会等多个部委于2016年8月联合颁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的定义: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P2P平台):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它最初概念的形成是在英国,而后于2007年在上海成立了国内首家的P2P网站,而它引起国人注意并且重视却是在2011年时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其投资了4亿元并纳入央行征信平台后才开始的,随后便以势不可挡的姿势发展起来,速度之快超乎想象。现如今,P2P网络金融借贷平台已经在市场中占据很重要的位置,对于中小微型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从另一种层面上来说促进了国家金融市场的发展,为具有潜力的中小微型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很好的机会。

二、 P2P网络金融借贷平台可能触及的法律规定与监管

(一) 交易双方依靠信用,容易造假

根据文献资料可以知道,网络借贷平台有着每年10%-25%的年收益率,在存款利率方面和银行相比有很大的优势,因此网络金融借贷平台中交易对象多而且身份繁杂,网络交易环境很杂乱,最重要的是还没有非常明确、完全的法律规劃和法律规定准入门槛,因此,在P2P网络金融借贷平台交易的过程中,很容易就会有某一方出现造假的情况,这样会使得金融交易者的利益受到损失,对于国家的网络监管法律法规可能也会失去很大的信心,对于国家政策和法律监管的介入其实也存在很多的挑战。

(二)没有独立明确的监管机构和完善的法律机制建立

P2P网络金融借贷平台在实际交易和操作的过程中,参与的人员很广泛,涉及的行业也是各种各样的,而且没有明确的监管机构和法律鉴定,因此会存在很多的潜在的、隐形的造假作乱的可能性,很多手头上有资金并且想要走法律的缝隙,想要赚钱更多的钱财,不断在法律的边缘试探,而且还出现了不少广告与实际不符的例子。看过一个案例:某一大学生进行贷款的时候,广告上明确的月贷款利率是1.67%,而在实际贷款的期间他承担的年利率却高达50%多,其中包含的是每月1.79%的月客户服务费和0.77%的月担保服务费率等,这些不实的广告宣传某种程度上就是一种造假,一旦决定贷款那么就意味着同意这些广告上所没有的内容,陷进“骗局”,这样于贷款者来说无疑是具有伤害的。所以说,针对网络金融借贷平台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有独立明确的监管机制才能一定程度上保护贷款需求者的利益。

(三)网络借贷平台信息不够透明,缺乏公开性[4]

虽然很多行业和企业都会有不能为公众所知的商业秘密,网络金融借贷平台内部的操作不方便公布于众也并非不能理解,但是做到信息公开和透明那是必要的。可目前国内的金融借贷平台能够做到的只是一小部分的内容公开,尽管是民间的组织,没有太多的政策的干预,不能达到完全正规的银行贷款标准是正常的,但是内部的财务信息不能为公众熟悉,很容易会让公众没有安全感,从而可能放弃交易或者是合作,有可能为这样一个行业带来很大的损失,同时,也有可能因为信息不公开,而让不明所以的公众的利益受到损害,于公于私都是无利的。

(四)P2P网络金融借贷平台准入条件有待法律规定[3]

通过文献资料可以知道,2011年以后,网络金融借贷平台有了良好的发展前景,不少的人纷纷发展和开设这样或者是类似这样的平台,随着平台数量的剧增,P2P的竞争日渐激烈,相关风险也在不断积聚,截止到2015年年底,网络金融借贷平台的数量达到了2595家,其中问题平台的数量达到了896家,是2014年数量的3.26倍,在这些问题平台中,诈骗、跑路情况的占比55%,提现困难的有29%,还有停业、被列入黑名单的16%。2018年,P2P行业进入风险集中爆发期,一些规模较大的平台也开始出现问题。这些情况的发生,和P2P平台自身的不成熟、沉淀少、逾越中介本质等有本质关系,P2P市场亟需更加完备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

三、对于P2P网络金融借贷应采取的监管措施和对策

(一)对于放贷人以及贷款人的主体法律地位有明确的规定或者审核条件

网络金融借贷的业务在性质上是属于民间的,相对来说还是在政策比较宽松的条件下进行的,那么,国家的政策法规该做的就是对放贷人以及贷款人的一些身份和背景、条件等等应该有一个比较明确的审核规定,只有符合规定的才能参与其中的交易活动,这样的一项规定制定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保护了交易双方的利益和权益,也清净了交易活动平台的,使得网络金融借贷平台得以持续有序发展。

(二) 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和政策的规定

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这样一句话其实说的很好,不管是在什么时候什么样的环境下,总要有一项大家都认同的规矩才能维持和保证活动的正常进行和持久进行,更何况是网络金融借贷交易平台呢?有了明确的监管主体和政策,在网络金融借贷平台发展一旦出现一点可能发生的躁动和混乱的时候,就可以及时有公正的一方进行适当的干预,稳定局面和混乱,才能尽可能保护到公众的利益不受侵害,而且明确的政策规定也可以让奖惩或者是工作人员办事有法可依,才能处理事情更公正,更有信服力。

(三) 帮助树立行业自律和交易自觉的环境

外部的監督和干预是很重要的,但是做到内部自觉才是最核心的。行业的自律其实可以说是行业内人员的一种不自觉的意识,是行业人都具备的思想和品德,依靠的是行业内人士的自觉和自我的修养。一旦公正、诚信的良好网络金融借贷平台环境建立,那么在行业内大家可以进行互相监督和照规矩做事,不会轻易有人逾越规矩,自觉照章办事、自我监督基础上再加上政府适当的干预和监督,营造一个良好的、清净的网络金融借贷平台环境就相对轻松一点了。

(四) 规范广告和宣传的内容,营造良性竞争环境

很多的网络金融借贷平台会有层出不穷的广告宣传,为了竞争甚至会有虚假的、过度的广告出现,吸引了贷款需求者的同时也损害了贷款需求者和同行业人的利益,存在恶性竞争的可能,于行业不利,于国家金融行业的发展也是无利的,规范广告宣传,营造良好交易环境非常重要。

四、结束语

P2P网络金融借贷平台在近几年的国内市场上有着很大的发展,突破了原有的金融资金借贷的形式和限制,给公众提供了很多的便利,也为公众所接受。但是网络金融借贷平台正在发展阶段,还是存在很多的不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在这一方面还缺少较为详细和具体的规定。本文只是在比较基本的基础上提出一些想法和建议,具体建设还是要结合实际规划。

参考文献:

[1]陈亚倩. P2P网络平台借贷法律问题研究[J]. 河北企业,2017(12):130-132.

[2]周秀娟,华清. 我国校园网络借贷法律监管问题研究[J].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18(04):100-106.

[3]廖万春,洪泉寿. P2P网络借贷平台主要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J]. 法治社会,2017(06):49-57.

[4]龚杰,郭翔宇,王宝娜. 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制度之完善[J]. 商,2016(17):21-22.

作者简介:

朱立锋(1983.01—),男,江苏盐城人,南开大学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应用经济学 (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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