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边民”与“跨界民族”的属性关系问题
2018-12-06方天建
【摘 要】无论是作为地域对象考察的边疆研究,还是作为人文探讨的族群课题,“边民”和“跨界民族”均是目前国内各界关注边疆民族地区常用的主题词。然而,就当前对两个主题词的关注而言,仍有几个疑点或者模糊环节需要加以厘清和说明。一是各界对“边民”概念认知的不清晰和不统一,导致“边民”概念使用的泛化问题;二是由于“跨界民族”属性与概念不够完善,导致指涉对象存在争议及其与国家主体民族的关系模糊问题;三是在“跨界民族”关系研究中,“边民”与“跨界民族”之间的属性区别问题。
【关键词】“边民”;“ 跨界民族”;属性关系
【作 者】方天建,云南师范大学历史与行政学院讲师,博士。云南昆明,650500。
【中图分类号】C95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18)05-0036-008
常用词的背后,虽然彰显着人们对所关注事物的熟悉度与司空见惯性,乃至约定俗成性,但同时也能透露出人们对于该事物认知的随意性和不严谨性。因此,作为严谨的学术研究,有必要对一些常用主题词的模糊概念和不清晰属性关系进行专门厘清和说明。其中,“边民”和“跨界民族”这一对在边疆研究和族群探讨中时常见到的主题词,在当前的既有研究中,存在着几个疑点和模糊环节。对此,有学者提到:“在论及沿边境地区的跨界民族和民族问题时,边民的表述和跨界民族的表述有时出现概念上的混淆和民族身份上的模糊。”[1 ]即便如此,目前学界仍未对“边民”这一看似约定俗成的常用主题词专门进行系统的概念梳理和深入的概念界定,致使学界对于“边民”的认知仍然存在概念上的混淆和使用上的模糊现象。另外,就“跨界民族”这一主题词使用而言,虽然学界已经形成了较为统一的概念认知,但在相关派生属性关系方面,特别是“跨界民族”的指向性以及“跨界民族”与“边民”之间的属性关系方面,仍存在着争议和模糊性特征。然而,无论是对“边民”议题的考察,还是对“跨界民族”互动关系议题的关注,抑或是对二者重合性议题的研究,“边民”和“跨界民族”均是不得不使用的主题词。因此,探讨“边民”与“跨界民族”议题,首先还需要明确它们的概念和厘清它们之间的属性关系。鉴于此,本研究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就“边民”的概念问题、“跨界民族”研究中的模糊环节,以及“边民”与“跨界民族”之间的属性关系问题进行专门的论证与探讨。
一、何为“边民”
何为“边民”?对于大部分人而言,这是一个无须界定就已经约定俗成的称谓名词。然而,即便如此,若是让一位大学生或者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清晰系统地概括出“边民”的特征与具体含义,亦存在着一定的难度。何以言之?因为“边民”这一约定俗成的称谓名词,除了大家能够根据字面意思,抑或查阅相关词典的解释而大体明了其含义外,其具体所包含的真正意境,也许除了“边民”自身以及管理“边民”的当地办事机构能够表述清楚外,外部人群大多对于“边民”的认知均比较陌生。那何为“边民”?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边民”即为“边界一带的居民”,其中的边界指向对象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边界,而非一般地理意义上的边界,如省界、州界和县域分界。[2 ]75《汉语词典》网上在线查询的解释为“边境上的居民”和“边境地区的老百姓”,其英文代称词语为“Frontiersman”和“Inhabitants of border area”。然而,在现实情景关注中,“边民”所体现出来的内涵远比词典字面意思表述的要丰富和具体。
首先,历史文献记载中的“边民”内涵。据查询显示,“边民”一词最早出现于《史记·匈奴列传》,即“今以小吏败约,故罚右贤王使西击月氏,尽定之。愿寝兵休士卒养马,除前事,复故约,以安边民,使少者得成其长,老者安其处,世世平乐”[3 ]2897。这其中的“边民”指示意义为西汉与匈奴边界一带的老百姓。又,《后汉书·邓训传》载:“会上谷太守任兴欲诛赤沙乌桓,怨恨谋反,诏训将黎阳营兵屯狐奴,以防其变。训抚接边民,为幽部所归。”[4 ]608此中“边民”应为居住在东汉与乌桓部落边界一线的“汉人”;明谢肇淛《五杂组·地部二》记载:“故边民之逃而入虏,它不足虑,惟恐有此辈一二在其中耳。”[5 ]117其中的“边民”仍为居住在明朝与少数民族族群边界一带的“汉人”。
再,《清实录》中《高宗实录》载:“此次查禁之后,设有匪徒潜行偷越,仍在尔国逗留者,该国王即可查拿,呈送本阁部堂按法处治,边民自必益凛条教,尔境亦得永臻宁辑。” [7 ]97《宣宗实录》载:“开化沿边与越南水尾及都龙等处接壤,临安府亦与越南相接,现在分饬文武酌拔弁兵、目练,协同汛卡,巡查要隘,督率边民,互为防范。”[6 ]306
根据《清实录》中《高宗实录》和《宣宗实录》的相关记载可知,其中的“边民”专指清朝与藩属国安南(含越南)边界一带的民众。对于清朝对“边民”的认知,《清史百科·户政·边民》条目的解释认为,“清代称居于沿边地区的少数民族为边民,是与居于内地的腹民相对称”,但“自中葉以后,各少数民族社会不断发展,居于远僻地区的番、回、黎、苗、傜等民族,亦改为按丁口编入民数”。[7 ]
综上可见,在清朝的户政制度中,“边民”的指代对象已经与秦汉和明朝有所差异,即由专指“汉人”到指代少数民族,乃至已经专门指代居住在沿边地区的各族群民众。其中,所指代的少数民族“边民”,是指居于沿边地区或者远僻地区已经被清朝编入民户的少数民族。可见,清朝“边民”指代的地域范围较广,并非专指清朝边界沿边地区的少数民族,有时居住在较为靠近腹地的土司和少数民族,亦被编户为“边民”。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6年12月14~17日,在中缅两国边境人民联欢大会上,周总理的讲话提到:“举行这样的边民联欢大会,让中缅两国边民之间建立更广泛和密切的直接接触,对于促进中缅两国人民的友好、团结是具有重大的意义的。”[8 ]此中的“边民”所指代的对象即为中国云南德宏州与缅甸交界沿线的民众,既不专指汉族,也不专指少数民族,而特指居住在边境一带的各族居民。
其次,法律条文界定下的“边民”内涵。对于“边民”的表述,除了历史文献记载外,当前的法律条文也有特殊的规定与要求。据《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中规定:“边民是指中国与毗邻国边界线两侧县级行政区域内有当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9 ]
从上述“边民”婚姻登记办法可见,在法律条文中的“边民”,具有地域和法律方面的特指和专指内涵。地域方面的专指,即“边民”为两国边界两侧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有当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此外的不能算作“边民”;法律方面的专指为“中国与毗邻国就双方国家边境地区和边民的范围达成有关协议的”,此外的也不能算作“边民”。另外,“边民”的管理权和婚姻登记部门是专指本地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又,据中国海关总署发布的《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修改)》中提到:“边民与进出境旅客是两个不一样的概念。边民通常指常住在毗邻边界线两侧的居民。”[10 ]
另外,由于“边民”具有双重指向,即两国边界两侧行政区域内的居民都称之为“边民”,那对于国家的属性而言,可以分为境内“边民”和境外“边民”两类。就境外“边民”的相关法律条文,云南省保山市在其发布的《保山市境外边民务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本《办法》所称境外边民,指居住在中缅边境缅方一侧,持有效入出境证件,进入我市经商、务工的缅甸籍边民;境外边民入境务工,指境外边民持有效证件合法入境,在保山市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11 ]
上述即为中国相关法律条文对于“边民”所进行的法律内涵界定。可见,“边民”不仅仅只是居住在边界一带的居民的内涵那么简单,其在法律认证层面的复杂性内涵,则来自于一个国家对于“边民”这一特殊群体的特殊管理办法。
再次,学界研究中所注重的“边民”内涵。无论“边民”的具体概念和含义如何,不能否认的是,学界对于“边民”的研究成果是比较丰富的。其一,著作成果方面。民国时期的学人出版了大量关于边地问题的研究成果涉及了对“边民”综合情况的探讨。其中,以田汝康先生所著的《芒市边民的摆》[12 ]尤具代表性。推及时人,安介生和邱仲麟两位先生主编的著作探讨了明清时期北方边塞地区的边界、边地与“边民”;[13 ]吴兴帜的著作专门探讨了滇越铁路与“边民”社会的关系以及对“边民”社会产生的影响等问题;[14 ]谷家荣的研究通过民族学研究方法,解读了“滇越跨境民族的记忆、心境与行动”,从而论证了“边民生活政治”这一主题等[15 ]。其二,论文成果方面。笔者通过中国知网CNKI搜索引擎,以“边民”为主题词进行搜索,搜索到高度相关的学术论文、硕博论文、会议论文和报纸文章等不少于150条目。由此可见学界对“边民”的关注度。然而,不可忽视的是,上述丰富的研究成果,鲜少有对“边民”这一主题词作出专门解读和论证的成果。因此,在众多研究中,出现了对主题词“边民”泛用或者套用的现象,而其实质研究的并非具体地域指向性中的“边民”。而对“边民”这一主题词作出必要解读和区别的,仅有如下研究零散地提到。
冯庆夫和李延慧等人主编的《边境管理学》一书中,对“边民”作了概要性定义,即“边民是对居住在陆地边境地区一定范围内居民的统称”[16 ]158。何跃教授在其研究中强调了目前学界对“边民”这一主题词使用的混淆性,并就此对“边民”的概念和特征作了概述性的界定。其认为,就字面意思而言,“边民”指“生活在沿边境地区的人群, 他们的身份特征是居住在沿边境一侧的国民”;就理论而言,“边民”是“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由于人们不同共同体的民族范畴与人类社会的国家范畴在民族国家边界内一侧交错重叠而产生的一种普遍现象”。[1 ]周建新教授的最新研究成果提及,“边民”主要指“伴随国家边界产生而出现在边界两侧居住的人口,是居住于国家政治边界两侧的常住人口”;“ 边民”大致分为三类,“一类是世居当地的人口,一类是外来并长期定居于当地的人口,还有一类是外来的非长期定居于当地的人口”;总之,“边民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从民族文化整体的视角看,边民群体有跨国居住的,也有不跨国居住的”;因此,“边民并不一定都属于跨国民族群体,但跨国民族群体一定是边民的重要组成部分”。[17 ]另外,对于境外“边民”的关注,有研究认为:“境外边民指居住在毗邻我国陆地边境的其他国家的边民。”[18 ]
最后,现实生活中的“边民”内涵。现实生活中的“边民”,除了具有法律条文规定下的基本特征外,还具有如下独特性内涵:其一,法律条文界定下的“边民”内涵具有狭义和广义上的区别。广义上的“边民”,即指边境县份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常住且具有本地户籍的居民;狭义上的“边民”,特指边境县份所管辖的边境乡镇中的直接与毗邻国接壤的行政村委会管辖内的所有常住且具有本地户籍的居民,也就是所谓的直接“边民”和真正的“边民”。其二,在边境管理层面,狭义上的“边民”在户籍管理方面不属于当地乡镇政府部门,而专属于边防派出所专管。其三,在享受国家教育政策方面,狭义上的“边民”比广义上的“边民”具有优先权。如,在享受国家免费教育政策方面,西南边境沿线地区由于受到越南、老挝和缅甸的相关“边民”优惠教育政策的影响,云南省率先于2000年在云南省沿边县份的所有沿边村委会推行了小学教育“三免政策”(即免学费,免书费,免文具费);接之,又于2003年春季学期在云南省沿边县份的所有沿边乡镇中学推行了“三免政策”;另外,在高考加分过程中,“边民”—特別是“边民”中的汉族,享受与少数民族同等加分的政策。其四,在享受国家惠民政策方面,狭义上的“边民”地区亦比广义上的“边民”地区具有优先权。如,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建设项目优先考虑直接与邻国接壤的边境乡镇村委会地区。同时,处于同一个边境乡镇的“边民”,与邻国直接接壤的村委会的“边民”每户可以每年享受国家1000元的生活补助,而不直接接壤的村委会“边民”不享受该政策。
总而言之,“边民”在历史上虽然指代对象曾经发生过变化,指代地域范围也曾经包括真正的边界线前沿地区和一些僻远的少数民族地区,但是,就当前的基本状况而言,无论是法律条文中界定的“边民”内涵,抑或是现实生活中的“边民”内涵,其均具有特指和专指两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专指和特指视域下的“边民”,他们居住于法律条文专指的特殊地域范围内,即与邻国直接毗壤的边境县份。另外,在专指特殊地域范围内的“边民”,亦具有直接“边民”和间接“边民”的区别,而直接“边民”和间接“边民”在社会生活属性,特别是享受国家政策优惠方面是有区别的。所以,“边民”既是一个地域范畴、法律范畴,还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范畴。
二、何为“跨界民族”
何为“跨界民族”?对于该主题词的使用,国内学界在研究和探讨过程中,经历过对“跨境民族”“跨界民族”和“跨国民族”三个看似表意相通,但又各有特色区别的主题词进行过长时间的辨析—争论—再辨析—区别三者之间的重合与分异—各取所需而使用的过程。而对于“跨界民族”概念和其指向性问题的探讨,目前学界虽然基本上在概念认知上有所统一,但仍存在着一些指向性模糊环节。
“跨境”“跨界”和“跨国”三个看似表意相似或者相通的主题词,在具体的研究对象和研究内涵上,其指示意义有所不同。因此,国内在对“跨境民族”“跨界民族”和“跨国民族”的英文对照翻译方面,基于时间发表之顺序,有:曹兴教授的研究之英文翻译“Trans-territory Ethnic”(指代“跨境民族”)“Trans-border Ethnic”(指代“跨界民族”)[19 ],刘稚教授的研究之英文翻译“Cross-border Ethnicity”(指代“跨界民族”)和“Cross-border Ethnic Groups”(指代“跨界民族”)[20 ],周建新教授和范宏贵教授的研究之英文翻譯“Transnational ethnic groups”(指代“跨国民族”)[21 ],方铁教授的研究之英文翻译“Cross-border Ethnic Groups”(指代“跨境民族”)[22 ],何跃教授的研究之英文翻译“Cross-border Ethnic Groups”[23 ](指代“跨境民族”)和“Cross-border Ethnic Groups”[1 ](指代“跨界民族”)等。
综上可见,在国内对“跨境民族”“跨界民族”和“跨国民族”的对应英文翻译中,大多数代表性学者讨论的“跨境民族”和“跨界民族”,所对应的都是英文“Cross-border Ethnic Groups”一词,并且在国内学界已经形成了较为约定俗成的翻译用法,所以“跨境民族”和“跨界民族”之间的明显区别较小,只是研究者使用的习惯而已。而“跨国民族”对应之英文翻译“Transnational ethnic groups”则区别明显。然而,在关于对“跨境民族”的相关认识中,马戎教授最新研究的英文翻译为“Cross-Border Nation”[24 ],而因之讨论的“跨境民族”内容在学术界也引起了相应的争论。就此“跨境民族”之“民族”内涵而言,对应的翻译是两个本质内涵不同的英文翻译词汇。
(一)见仁见智的“跨界民族”内涵
一方面,“跨界民族”内涵层面。何为“跨界民族”?葛公尚研究员的编著认为,就字面意义而言,“跨界民族应当包括一切因政治疆界与民族分布不相吻合而跨界居住的民族”;就政治人类学范畴的定义来说,“跨界民族”应该“限于那些因传统聚居地被现代政治疆界分割而居住于毗邻国家的民族”,因此,“跨界民族”应是“原生形态的民族在相邻的国家间跨国界而居,地理分布是连成一片的,是具有不同国籍的同一个民族”。[25 ]12刘稚教授认为,“跨界民族”是指“历史上形成的而现在分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并在相关国家交界地区毗邻而居的同一民族”[26 ]11。曹兴教授等人的研究归纳为,跨界民族是“相对原生形态民族,因其传统聚居地后来被分割在不同的国家内而地域相连片并拥有民族聚居地的民族”[27 ]18。
通过目前国内对“跨界民族”的属性与“跨界民族”的概念进行的努力探讨现状可知,虽然大部分学者对“跨界民族”的属性和概念认知已经趋向统一,但就他们对“跨界民族”属性和概念的理解和解读详情而言,仍是有所区别。另外,由于研究者的学科背景和学科属性不同,亦导致目前学界对“跨界民族”属性和概念的认识有所出入。就此,葛公尚教授在其研究中也有所强调,即“应该指出,跨界民族概念并非十分完备”[25 ]13。郝时远教授亦提到:一般意义上所理解的“跨界”“跨境”“跨国”而居基本上属于国际边界或边境地区的现象。而对这些涉及概念的问题,学界尽可见仁见智地讨论。[28 ]序言2-3
另一方面,“跨界民族”之“民族”内涵指代层面。综上国内相关代表性研究可见,国内主流学群对“跨境民族”“跨界民族”“跨国民族”三个主题词进行探讨时,其中“民族”内涵对应之英文翻译词汇,均是“Ethnicity”和“Ethnic Groups”,即在对外学理使用上,便明确了其系族群的特性,而非“Nation”这一政治性较强的国族或民族概念,从而减弱了对外交流过程中的敏感性。同时,比照国外学群之研究现状,无论是“Trans-border Ethnic Groups”,还是“Cross-border Ethnic Groups”,其均有据可循,是国际学术界研究跨界群体较为通用之主题词。因此而言,就马戎先生所提出“建议国内今后慎用甚至弃用‘跨境民族的提法”[24 ]的建议,仍需要进一步商榷和探讨。
另外,就 “民族”和“族群”这两个在中国现实社会以及学术研究中出现频率较高的主题词,中央民族大学麻国庆教授在其最新研究成果中,对当前国内对“民族”或是“族群”使用所存在的相关争议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梳理和回应。其认为,在中国,“‘民族概念的演变是从模糊到明确的过程,‘族群的使用则是从清晰到暧昧的过程”,最终二者之适用性也逐渐明了;而“‘民族是整套中国民族学话语的核心所在”,“可以实现从上到下和由小见大的结合,从而实现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的对话”;“族群”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对于研究“区域文化、族群关系等变动不居的问题往往能恢复其复杂性,从而有助于揭示问题的本来面目”。[29 ]总之,在中国,“民族”与“族群”的关系为“明确的民族”和“暧昧的族群”。
(二)“跨界民族”研究对象的指向性问题
就当前国内学界对“跨界民族”的属性和概念所进行的努力探讨现状而言,学者们都尽可能地使其所理解的“跨界民族”属性和概念具有普遍性的指向意义,进而让这种属性和概念尽可能最大范围地用之于人们对世界范围内的特殊“跨界民族”现象的解读和认识。然而,普遍性内涵之外的是特殊性个案。因此,在对中国“跨界民族”进行研究的过程中,虽然学者们已经为人们能够在共性上认识“跨界民族”提供了概念和理论指导,但就一些特殊性客观存在现象而言,我们在研究过程中亦无须回避和应该加以澄清与说明。其中,就当前“跨界民族”研究对象的指向性问题,仍存在着两点需要加以澄清和说明的环节。
其一,为何在中国的“跨界民族”研究中,研究对象只能专指少数民族问题。根据当前国内学界对中国“跨界民族”种类划分的研究现状,无论是何日莫奇先生在对中国“跨界民族”的种类作总结时认为的31个 [30 ]、曹兴教授认为的30个 [31 ]、闫文虎认为的34 [32 ]、葛公尚教授认为的31个 [25 ],还是雷勇研究员认为的31个 [33 ],抑或是云南以刘稚教授、何跃教授和方铁教授等为主要代表的学者对云南“跨界民族”种类的划分,认为云南有16个“跨界民族”或者称之为“跨境民族”[20 ] [23 ] [22 ],等等,其中的“跨界民族”指向性均非常统一,即中国的“跨界民族”指向对象专指少数民族。根据当前国内学界对“跨界民族”属性和概念所作出的较为统一的认识,即“跨界民族”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原生形态民族本身为政治边界所分隔”,二是“该民族的传统聚居地为政治疆界所分割”;[25 ]12三个基本要素,一是“历史上形成的某一原生形态民族,其成员具有一定的民族认同和文化认同”,二是“同一民族的人们居住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邻国家,具有不同的国籍”,三是“民族传統聚居地被国界分割但相互毗邻,相互之间保持着密切的联系”;[26 ]11两个属性,即是被政治边界“被动分割”还是民族自身“主动跨界”。[27 ]18
然而,在中国现实边疆地区,上述划分“跨界民族”的标准,虽然绝大多数均符合少数民族,但在个别特殊地区,也适用于汉族。以云南省为例,按照标准划分,云南应该有17个“跨界民族”,而不是16个“跨界民族”。何以言之?在云南临沧市与缅甸掸邦果敢交界地区,无论是中方,还是缅甸一方,居住的都是划分标准中的原生形态民族—汉族,他们生活在连片的两个国家毗邻地带,他们是因为中缅划界而被分割和分隔,而不是主动“跨界移民”。难道因为缅甸一侧的汉族被称之为“果敢族”,中方一侧的称之为汉族,他们就不算“跨界民族”?由此而论,中国的许多跨界少数民族,在相邻国家一侧的称呼均与中国不同。正因为如此,导致目前学界在对云南的“跨界民族”研究中,很难对云南的“跨界民族”形成统一的认识。因此,有学者在研究中隐晦地表达云南有17个“跨境民族”,即认为“汉族是世界上最大跨境民族”;[34 ]9有学者在其研究中明确认为云南有17个“跨界民族”,[35 ]等等。由此可见,在“跨界民族”研究对象指向性问题方面,是否专指少数民族还是包括特殊地区的汉族个案,还存在争议,需要进一步完善。
其二,中国的国家主体民族为何不能称为“跨界民族”问题。针对中国“跨界民族”研究中存在的研究对象指向性存在争议问题,我们需要明确和厘清一个基本问题,即中国的国家主体民族—汉族为何不能称之为“跨界民族”问题。按当前国内对“跨界民族”界定所作标准,就常理而言,中国特殊边疆地带的汉族称之为“跨界民族”完全符合标准。对此,有学者在对“跨界民族”问题的不同类型所造成的危险性分析中,对于该问题有所解释,即用“较大跨界民族”和“较小跨界民族”来解释现实中存在的一些理论解释不清的特殊民族问题。[27 ]42所谓“较大跨界民族”,即该“跨界民族”在毗邻地区具有主权国家存在,且是主体民族,如越南的越族、老挝的老族、朝鲜的朝鲜族、俄罗斯的俄罗斯族、蒙古的蒙古族、哈萨克斯坦的哈萨克族等。就此而论,相对于周边国家而言,特别是东南亚大陆国家而言,汉族亦属于“较大跨界民族”的范畴。诚然,我们不否认在中国境内的少数民族在境外也许是主权国家的主体民族,这对我国的边疆安全与稳定所造成的潜在危险性远远大于“较小的跨界民族”。但是,在中国走向伟大复兴的关键时刻,我们需要一个稳定、和平的周边环境,我们需要与周边国家建立良性的边疆外交,[36 ]我们需要积极营造中国边疆地区“跨界民族”的和平跨居交流模式 [37 ]。因此,我们就必须理性规避周边国家对我们主体民族的猜忌与疑虑,最大化降解周边国家对中国所持的“恐华”“防华”“排华”,甚至“反华”情绪。因此,中国的“跨界民族”研究对象专指少数民族,而中国的主体民族——汉族不能称之为“跨界民族”,无疑也是我们学界理性规避周边国家对中国所持消极认识的一种良性认知彰显。
三、边民与跨界民族的属性区别
通过对“边民”与“跨界民族”的属性概念进行辨析可知,“边民”和“跨界民族”无论在地域分布上,还是在原生形态族群分布上,均有很大的重合性。而且,不管是“边民”,还是“跨界民族”,在指向性方面,也多是专指和特定。因此,在研究过程中,很容易造成“边民”与“跨界民族”在表述上出现概念的混淆和民族身份的模糊。就此,何跃教授在其研究中,提到了当前学界在研究边疆民族问题时,时常会出现“边民”与“跨界民族”两个主题词的混用现象,也明确认为“边民与跨界民族在内涵上是有区别的”,但没有具体就它们之间的区别与差异进行系统的厘清与说明。[1 ]然而,不管是对边境地区的民族问题进行关注,还是专门对“跨界民族”关系展开考察,“边民”与“跨界民族”之间的属性关系,特别是二者之间的基本逻辑构成,均需要加以系统地厘清和说明。那“边民”与“跨界民族”有何属性区别,二者之间的基本逻辑关系构成又如何?对此,有如下三种基本逻辑构成。
首先,“边民”大于“跨界民族”。根据中国法律条文对“边民”的定义,“边民”是一个特定地域范围(即以边境县级行政单位为最基本划分标准)内常住且拥有当地户籍的所有人群的统称,它包括少数民族,也包括汉族,包括边境县以外的到当地长期经商并落户的外来商业移民,甚至还包括拥有当地户籍的外国人等。这些人群,有的跨界而居,有的没有跨界而居。而根据“跨界民族”的定义,“跨界民族”专指边界线两侧毗邻且连片分布的同一原生形态民族。所以,就此而论,“边民”的范畴大于“跨界民族”的范畴。另外,“边民”既是社会范畴、地域范畴,还是法律专指范畴,而“跨界民族”更多情况下仅是社会范畴,就此而言,“边民”的内涵比“跨界民族”丰富和多样化。再者,就“跨界民族”指向性特征而言,中国的“跨界民族”已经被约定俗成地加以分类和界定,其种类是具体的。而“边民”虽然也有法律条文方面的专门规定和限制,但是拥有中国户籍的人在边境地区居住到一定年限,其均可以成为“边民”,但不一定能成为“跨界民族”。因此,就人群指涉对象而言,“边民”的指涉范围大于“跨界民族”,“ 边民”内涵的丰富性大于“跨界民族”。
其次,“跨界民族”大于“边民”。根据“跨界民族”的划分标准和基本内涵,以及中国对“跨界民族”约定俗成的种类划分标准,在特殊情况下,会出现“跨界民族”大于“边民”的现象,而这种现象,主要基于“跨界民族”的地域分布性而言。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边民”仅专指边境县区域内常住且有当地户籍的人群,而根据目前国内对“跨界民族”种类的划分情况,在连片的区域内,同一族群只要有一部分跨国界而居,另外一部分不论其是否跨界,有的甚至分布在边境县之外的县域,他们在法律属性和地域属性上已经不具备“边民”的划分条件,但是他们仍然可以被称之为“跨界民族”。据此,以云南省为例,云南省沿边八个地州,被认定的“跨界民族”有16个,如熟知的佤族、德昂族、景颇族、傣族、苗族和瑶族等。但是这些被约定俗成地称之为“跨界民族”的族群,并非全部的主体部分都居住在边境县县域内,他们仍然是“跨界民族”。另外,根据“边民”属性中直接“边民”和间接“边民”的现实情况而言,在云南边境最前的一些地带,居住在最前沿村委会的人群,是不划为“跨界民族”的汉族,而边界另一侧的国度居住的却是少数民族,这种少数民族在中方一侧且远离国界,属于间接“边民”,不能享受直接“边民”所具有的国家优惠政策,但其仍然属于“跨界民族”的范畴。所以,就地域分布情况而言,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跨界民族”的分布地域要大于“边民”的分布地域。此即为“跨界民族”大于“边民”的一种基本类型。因此,在研究过程中,特别是以边疆地区的某个地州、某个区域,或者某个地段作为考察对象时,尤其需要对所指涉的“边民”与“跨界民族”进行区分和界定,不然在表述上就容易出现概念的混淆和主题词使用的不准确现象。
再次,“边民”等于“跨界民族”。在当前的各种研究中,笼统性地把“边民”等同于“跨界民族”,或者把“跨界民族”等于“边民”的表述充斥着多种研究文本,如研究论文、研究著作和研究报告等。若是对此加以细化区别,二者之间确实存在着明显的概念混淆使用问题,但其亦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普遍代表性。这种合理性和普遍代表性主要基于生活在中国边界最前沿地带的“边民”,绝大多数是少数民族,他们具有“跨界民族”属性。但是,这种笼统性地使用混淆常识的认知,对于严谨的学术研究来说,无疑有失学术追求的客观性。因为,看似普遍的客观现象背后,其中亦包罗着特殊的悖论个案。而表面上看似都是“跨界民族”分布的区域,其实亦背离不了中国民族分布的“大杂居,小聚居”基本格局,所以,“跨界民族”分布集中的地域,也可能分布着在中国不是“跨界民族”的族群,如汉族、回族等。所以,在对边疆地区的“边民”或者“跨界民族”的研究过程中,不能想当然地把二者笼统地对等起来,而是要明确二者之间的具体区别。不过,在民族学和社会学“以小见大”的微观研究视域里,“边民”和“跨界民族”可以等同。因为根据民族学或者社会学的村落研究特点,边境线上的有选择性的村落可以同时兼具“边民”与“跨界民族”的属性。而在此前提下,“边民”的属性可以等于“跨界民族”,或者说“跨界民族”等于“边民”。此外,在以边境县作为考察对象时,若是以“XX族边民”(如佤族边民、傣族边民)进行区别,在此种情形下,“跨界民族”亦等同于“边民”。总而言之,“边民”等于“跨界民族”的情況,在研究过程中,必须有界定前提,不然会出现概念混淆和身份不清的现象。
综上而言,“边民”与“跨界民族”在大部分情况下,他们分享共同的地域,在经济生活、社会互动和族际交流方面均具有很大的重合性。但是,就具体情况而言,在法定的概念认知上,“边民”的指向性内涵比“跨界民族”要丰富;在地域的分布属性上,有时“跨界民族”的地域分布范围大于“边民”;而在特定的学科研究属性中,“边民”和“跨界民族”有时可以作为等同的考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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