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投资法中的公平公正待遇标准
2018-12-06洪魏潘高鹏
洪魏 潘高鹏
摘 要:公平公正待遇标准是国际投资中的一项重要的待遇标准。在我国签订的投资协议中,大多数对公平公正待遇标准都有规定,但也存在措辞不统一、与其他待遇标准关系混乱、争端解决机制的启动要求较低以及约定模糊不清等问题。为解决以上问题,应当坚持本国实际和域外经验相结合的基本原则、统一关于公平公正待遇标准的措辞、厘清公平公正待遇标准和其他待遇标准的关系、明确公平公正待遇标准的适用范围以及明确公平公正待遇标准的适用例外等。
关键词:公平公正待遇标准;投资协议;国际投资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之间的联系逐渐密切,彼此之间的投资活动也随之活跃起来,与之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也得到进一步的推进。在国际投资的过程中,主要有三种待遇标准:一是国民待遇标准、二是最惠国待遇标准、三是公平公正待遇标准。其中,国民待遇标准和最惠国待遇标准已经达成了理论共识,并且在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发展,而公平公正待遇标准的含义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仍然存在一定的分歧。因此,我将对该待遇标准进行一定的梳理和探讨,以期达到厘清相关概念、促进实践发展的目的。
一、公平公正待遇标准的演进
(一)公平公正待遇标准的由来。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世界格局发生重大变化,许多殖民地摆脱了西方发达国家的奴役,获得了民族独立,成为了完整意义上的国家,有能力在加强对自己国家保护的基础上吸纳域外投资。与此相对应,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代表的资本输出国无法利用原始的殖民方式进行域外投资,其掠夺资源的脚步被放缓。因此,西方发达国家将目光聚集在域外投资的保护问题上,以期通过对域外投资的保护来保障相关企业、促进国家发展。在此背景下,公平公正待遇标准逐渐被提及并产生。
(二)公平公正待遇标准的发展。虽然《哈瓦那宪章》和《波哥大经济协定》没有生效和实施,但这并没有阻碍公平公正待遇标准在国际投资中的发展,该待遇标准在双边和多边协议中逐步得到明确和重视。
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各国之间的贸易的繁忙程度增加,各个国家也更加重视贸易的安全,在签订的关于互相进行域外投资的文件中对公平公正待遇标准均有所体现。此后,20世纪70年代、80年代和90年代,在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各国均意识到域外投资可以为本国带来包括促进就业、科技发展等多方面的益处。从双边投资条约来看,根据苏丹学者阿里的统计资料,直至1991年10月,在各国所签订的335个双边投资条约中,提及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的共有307项。
近代以来,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加快,成为兼具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双重身份的国家;发达国家则与此相反,但也具备了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的双重身份。
二、公平公正待遇标准与其他待遇标准的关系
公平公正待遇标准与国际投资中的其他标准仍存在一定的区别和联系。如果不将公平公正待遇标准和其他标准区分开来,则不利公平公正待遇标准的实施,也不利于国际投资的发展。我认为,具体应当进行如下的区分:
(一)公平公正待遇标准与国民待遇标准的关系。以上两个待遇标准均是东道国向域外投资者提供的一种待遇标准,旨在对域外投资者进行保护。两者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相似,如为达到公平公正待遇标准,应当至少给予域外投资者国民待遇标准,但是两者仍存在差异。例如目的差异和判断标准差异。
(二)公平公正待遇标准与最惠国待遇标准的关系。虽然公平公正待遇标准和最惠国待遇标准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域外投资的公平公正,但是两者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是概念内涵的大小。具体来说,公平公正待遇标准所包括的内容更多,不仅包括最惠国待遇标准,而且包括其他标准。
(三)公平公正待遇标准与国际最低待遇标准的关系。从两者的实施效果上来看,国际最低待遇标准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对于作为资本输入国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其提供的待遇标准可能无法达到国际最低待遇标准,这导致其可能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因此,发展中国家对国际最低待遇标准持排斥态度;公平公正待遇则基于各个国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相对而言,其实施情况比较良好。
综上所述,公平公正待遇标准是一项独立的国际法上的标准,其与其他待遇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
三、中国投资条约中关于公平公正待遇标准的问题
目前,虽然签订了较多的投资条约,但是中国还没有因为违反投资协议的约定而被提起国际仲裁。但是,仍然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从国际角度上来看,由于存在措辞不统一的情况,投资者和东道国时常因为某一标准是否为公平公正待遇标准而发生争议。在中国和其他国家签订的部分投资协议中,并没有将公平公正待遇标准和其他待遇标准的概念进行区分,而是在部分投资协议中国将公平公正待遇标准与最惠国待遇标准或者国民待遇标准进行联系,而且该部分协议占据较大的比例。基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和其他国家早期签订的投资协议中存在大量的问题,其中之一便是约定的模糊不清。即只约定给予对方公平公正待遇,但没有对公平公正待遇进行细化,如何适用该标准存在一定的疑问。
四、完善中国投资条约中关于公平公正待遇标准的若干构想
针对以上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以促进该待遇标准的完善:坚持本国实际和域外经验相结合的基本原则、统一关于公平公正待遇标准的措辞、厘清公平公正待遇标准和其他待遇标准的关系、明确公平公正待遇标准的适用范围及例外情况。基于此,我认为,既然公平公正待遇标准是一项独立的标准,就应当在所有的投资协议中将其与最惠国待遇标准、国民待遇标准以及国际最低待遇标准进行并列,统一规定在外资待遇条款之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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