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物权法定原则的优缺点和完善
2018-12-06洪魏潘高鹏
洪魏 潘高鹏
摘 要:物权法是现今包括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地区所普遍适用的原则,其在我国也是适用的。并且因为我们国家不断地推动改革事业进步,文化经济等各方面繁荣发展,日常生活出现中的一些商品交易的矛盾也有增多的趋势,如何更好的用物权法来进行完善解决,文章讲述的就是此方面的情况。
关键词:物权法定;涵义;优缺点;完善
全国人大会议上通过一系列的讨论商议,在07年出台颁布了物权法,之后对其也在不断进行着改良和修改。其制定的目的事关老百姓日常生活方方面面的利益,涉及我国经济还有商品交易各方面,关于中国特色市场经济环境,有助于促进整个社会繁荣发展。文章在下面要讲的有关一些物权法定原则,也是指物权法定主义,表明的是在当事人之间勿恣意地去设置在民法以及除此之外的法律法规没有设定的物权,其是物权法的重要原则之一。伴随时间的推移,社会各个层面在发展向前,关于于物权法定原则不足、不灵活的一面也凸显了出来,在此种情况下,有的知识分子就表达了自己的想法,表达了想废止此个原则的建议,要采取将物权自由化的主张,此种做法值得商榷。在下面的文章中展现出了自己的一些想法和建议。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
物权法讲的关于权利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指定的物拥有直接左右还有排除他人的权利,含有所有权以及他物权。对世性是物权的特征,对自己以外的其他人也都产生影响。其他还有的话我觉得,物权它是对世性质的权利,它权利所需承担的义务人是没做确定的大多数人,它的存在关乎着交易要素的流转和整个市场的繁荣发达。
二、物权法定原则优势还有不足
(一)肯定物权法定原则的道理
物权法定原则如今已经变成了各个国家物权法的最重要原则其中之一,从其功能作用来看,其存在着合理性,研究此项的一些专家们展现它的合理性从各个视角,总的来看有以下的诸多方面。例如有利于方便生活和保障交易安全、有利于帮助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有利于物尽其所用。
(二)物权法定原则所具有的不足的地方
对于物权法定原则好的一面要加以肯定,对于其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也要認识清楚。对于物权法定原则的所具有的缺点的批评就从未中断,关于要废除物权法定原则的意见一直都有。在当今社会实行物权法定等的有关体系基础上,该原则使得私有权得以绝对化方式,经过物权法定准则对其做了预先规定。但是我们处于法治的环境中,对于自由而言一直算不上是完美无瑕疵的。
三、物权法定原则和意思自治之间关系
(一)意思自治被有所限制
当事人之间自己自我去选择,去管理规划,这就是意思自治的含义。民法的性质是私法,物权法定原则也叫做是民法的基本理念和精髓,它是有着很大的帮助作用对于维护自己的利益方面。物权法定原则指的是物权在种类和内容上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不可以去任意的创制在民法及其他法律所规定的物权并且去改变物权的内容。意思自治的确是受到此项原则的一些限制,这是很明确的。
(二)物权法定原则和意思自治没有对立
不同的人之间有着不一样的想法以及意见关于此项原则,某一些研究者主张物权法要实行自由化,他们的意见是物权法定原则是与意思自治相矛盾的,这会去妨碍物权法以及民法之间的相互统一。意思自治原则并不是说在物权法上是排斥适用的,只是物权法事关第三人的利益,是物权法定原则所制约的。从本质上讲,物权法定原则是体现了对于意思自治的保障。
四、物权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实施
(一)物权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实践
我国在07年的时候出台了《物权法》,大体上还是延续了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但也做出了自己的创新,将我国所实行的经济体制革新的一些成绩通过法律规范等手段给固定了下来,具体的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在法律上的领导地位,确立了国家所有权的优势,并在前苏联多数学者提出的产权问题理论的基础上,思考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对国有财产所有权的特殊依赖,实现了特殊的原则。二是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别出心裁的建立了国有企业权利还有土地承租经营权系列的新产权。法律的修改设置是与经济等的状况相关联的,我们现在的状况然已成为了市场经济的态势。它的不好的地方逐渐地凸显了出来,没有办法去满足经济发展。
(二)物权法定原则在我国去往的方向
我认为对于物权法定原则在中国以后的发展,以后会走向如何的方向,要从多方位的来进行探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一致的国家情况,得要考虑到中国的独特现实。关于国有的一些资源比如土地等,在其上面所设定的一些权利,都是需要通过民事等方面的法律去加以设定的,只可以由法律加以限定,更需要由法律加以限制。
(三)建议
要在一个合理的区间内加以完善使得其更有助于社会集体个人的发展,让交易更加便捷更加合理才是最好的方式,以下是我的几点建议:首先,关于比较传统的他物权,一般的话是划分作为担保物权以及用益物权那两类的。不同的他物权相互之间是没有什么共同的地方,比如在担保物权之中,像抵押权、质押权以及留置权之类的,在它们相互间也并不存在一些本质的关系。其次,动产物权由于其本身的特性,我认为它的创设应该要是放开的。对于不动产物权来说,其事关组成国家最重要的基础,因而我们需要物权法定原则的存在,当事人不得随意地加以变更。这些都由其所承载的客体,自然资源的性质所去决定的。最后,在司法层面上,去尽可能地减少物权法定原则所带来的一些不好的影响。通过法律拟制以及衡平的手段来促使法律和社会能够相协调。从而去解决“种类类型固定”等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的一些不好的结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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