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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企业家价值偏好对文化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影响
——基于我国上市文化企业公开数据的分析

2018-12-06黄桂琴周晓宏

关键词:慈善企业家责任

黄桂琴 周晓宏

(安徽工程大学管理工程学院 安徽芜湖 241000)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今后要把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作为主攻方向。这不仅是对前三十多年经济发展战略的调整,更是对经济发展速度与自然和人的发展的自我审视与反思,它更加注重发展内涵与人文价值。文化企业正是以“社会秩序沟通、再生产、体验及探索的表意系统”的存在方式而发挥引导社会价值取向的作用。它是文化与经济互动的集中体现,是社会文化价值创造的特殊实体。近几年,文化产业发展进入快速发展通道,截至2016年底,我国文化产业增加值达3.08万亿元,占GDP比重提升到4.14%,文化产业正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动力。不过,从总量上看,产业总值在国民经济中所占份额还是小,距离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目标还相去甚远;从质量上看,文化产品低质化与低俗化充斥市场现象较为严重,非但不能很好地满足市场需求,反而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社会价值取向。这就不由得引发人们的反思,文化产业在规模和总量壮大的同时,是否正在抹杀其特定的社会功能,造成其特殊社会责任履行的缺失?在这一过程中,文化企业家的价值偏好是否对这种结果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问题管理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和讨论已久,其中,作为决策人的企业家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影响问题一直是研究的热点。既有研究大多把着眼点放在外部制度的刚性约束上,对影响企业决策的内在驱动因素研究不多。然而,刚性制度存在执法力度不严、利益相关者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而不能对企业形成真正的刚性约束力,企业内在的驱动机制才是发展中国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更为显著的动因。因此,现实与理论都在启示着解决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需要更新思路,关注企业家价值偏好等内生性动因以解决问题。

一、文献回顾与研究思路

企业家的价值偏好对企业的战略决策和生产运营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文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程度与文化企业家的价值取向存在着密切关系。

国内外研究表明,文化企业家的价值偏好对企业经营产生影响,其需要在经济效益和社会责任间作好平衡。思罗斯比(1954)明确指出,文艺作品的文化价值是文化创造者效用函数的一部分。在我国,文化产品带着先天的文化意识的标志,既有教育人民、引导社会的意识形态属性,也有通过市场交换获取经济利益,实现再生产的商品属性、产业属性和经济属性。Velthuis(2011)的研究表明,文化产业中的企业家往往承受着相比其他产业较低的盈利水平和更高的不确定性与风险,投资的是资本属性值低的文化艺术品。因而,文化企业家不仅需对艺术创作有特殊的敏感性,还需对文化企业的经济盈利做出安排。艾庆庆等(2013)认为文化企业是文化与经济互动的微观机制,其既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又是一种精神传播媒介,同时具有经济属性和文化属性,需要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实现自身品牌的提升。相比于传统企业而言,文化企业最大的特征是其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内容价值性,即:文化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内容含有价值属性,既包括关于生活观念的表达,又包含着对某人某事的价值评价,也含有对相关表达和评价的传播,对个人和社会的认识偏好与价值判断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因而,文化产品的“异化”特性,要求文化产业的发展必须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者间作好平衡。

围绕企业家个人特质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研究认为企业家的个性偏好与思维方式都会影响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Ullmann(1985)认为企业家对社会的态度和反应模式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企业家若对社会抱有一种强烈的责任心,那么他会积极采取措施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反之,若对社会持有一种封闭、自私的态度,那么他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时会采取消极态度。秦磊等(2011)通过构建企业家价值偏好与企业家活动配置模型,发现偏好事业型企业家与从事创新等生产性活动配置正相关,与寻租等非生产性活动配置负相关;偏好财富型企业家与寻租等非生产性活动配置正相关,与创新等生产性活动配置负相关。

综上,现有文献沿两条线索展开研究:一是以理论推理的方式研究文化企业家应如何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个方面进行决策;二是围绕企业家个人特质如何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社会责任的履行进行研究。第一类研究主要是以定性方式研究了文化企业社会责任的分类与特点,没有定量分析支撑;第二类研究侧重分析了企业家价值偏好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影响,但并不是针对文化企业家及文化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展开研究,其结论并不适合文化企业。正基于此,本文在理论上为文化企业家价值偏好与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关系做了一些有益补充,并采用定量研究方法加以论证。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文化企业家价值偏好的理论维度

文化企业家主要指文化企业的经营者和决策者,其价值观中一定是有一种区别于其他企业家的特质,这使得他们要接受学术界和社会实践中人们更为严格的社会评判。这其中最为人所关注的就是文化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给社会传达出的文化价值问题,因为文化元素一旦与现代科技结合形成工业体系,就会对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力。

关于文化价值的含义,因角度不同而出现不同的定义,主要有“文化性质价值说”“文化体系价值取向说”“民族文化功能系统说”和“人的生命意义说”。“文化性质价值说”多数情况下与经济价值、政治价值一起成对提出;“文化体系价值取向说”认为文化价值指一个民族文化中包含的价值系统,或一种文化体系所体现的价值取向;“民族文化功能系统说”常见于人类文化学;而“人的生命意义说”,即认为文化价值是价值对象在规范和优化人的生命存在方面所具有的“好”的特质,归根到底是对于人的全面发展所具有的意义。我们认为任何一个文化企业所传达出来的价值观一定既是世界的,也更是民族的,是一个有具体鲜明价值取向的文化系统。

本文借鉴思罗斯比为行为艺术家建立的将其价值偏好划分为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的决策模型的思路,对文化企业家的决策行为进行分析。对于某一具体企业而言,企业家决策是建立在企业一定资源配置的条件下,尽可能满足价值偏好的最大化,这样就可以形成类似生产可能边界的价值偏好可能边界。我们把文化企业家的价值偏好划分为一个在完全市场价值偏好与完全文化价值偏好区域之间的一个动态的模型,以两种极端价值偏好为坐标轴,形成一个平面坐标。横轴是以完全追求经济增长为根本目的的完全市场价值型企业家,纵轴是以完全追求文化认同为根本目的的完全文化价值型企业家,介于这两轴间的是价值偏好兼顾型,其中靠近纵轴线的为文化价值偏好型,靠近横轴线的为市场价值偏好型(具体如图1)。

完全市场价值型企业家讲究投资和收益,追求经济利益,与其他类型的企业家并无本质差别,只是其经营的产品为文化产品或服务;完全文化价值型企业家追求在美感、历史感、象征意义等多个维度寻求高的评价和认同,深耕产品和服务的文化价值,是文化企业创新源动力的主要推动者和实施者。当然,这也是一种理想型的企业家,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理想的实现还需要坚实的基础去支持,企业首先还是要在市场中生存下来。因此,文化企业家在决策过程中既要考虑到经济价值的实现,又要顾及到企业文化价值的发挥,平衡企业总的价值。在图1中,A、B、C点都是可能边界点,E、F点都是理论上的点,完全的某一类偏好都难以存在。在F点,不考虑经营问题是无法立足于市场的;在E点,无文化内容的产品,终究也不能归于文化企业一类,且即便有文化符号,也因不能在更高的层次给人以文化享受而终会被市场抛弃。因而,文化企业家只能在介于E点和F点之间进行选择,既有可能偏向市场价值的B点,也有可能偏向文化价值的A点,也可能在两者的均值点C上。我们要考虑的是,其价值偏好在不同的可能点上,对文化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图1 文化企业家价值偏好图

(二)文化企业家价值偏好与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研究假设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相关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社会关系中其他责任的责任总和。Carroll(1993)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包含了在特定时期内,社会对经济组织经济上的、法律上的、伦理上的和自行裁量的期望,即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并将之归纳为经典“金字塔”模型。后来学者们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出多种模型,提出了“三重底线”模型、“维恩图”模型和“3+2”模型等。不过,这些研究始终没有超越出“金字塔”模型的内容范围。以卢代富(2001)为代表的一部分学者认为企业责任包括企业经济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从而将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并列。英国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哈耶克(2001)认为,企业的首要职责是提高效率,赚取利润;企业以最低廉的价格提供最大量的商品,就是在履行其社会责任。本文认为经济增长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企业必须面对的基本任务和责任,因而,从广义上讲,企业经济责任也包括在企业社会责任之中。

Hambrick(1984)提出的高阶演化理论认为企业的产出和绩效是高层管理者价值观和认知体系的反映,而不是董事会控制或环境影响的结果。Aupperle等(1985)利用Carroll的理论模型进行实验研究,结果表明,领导者越是经济责任取向,就越会对法律责任、伦理责任、慈善责任关注少。Posner和Schmidt(1992)对美国管理人员价值观的两次调查发现,在管理者以私利为重的情况下,公司财务业绩表现出管理者会试图减少社会责任支出来增加现金流入,从而利用这个机会增加自己的短期收入。Chau和Siu(2000)认为企业伦理决策与企业家的价值观等个体特征因素有关。杨鑫等(2011)从企业战略管理角度研究认为企业的绩效最终是循企业家个体-态度-行为这一链条逐级累加的结果。据此,本文提出理论假设1:市场价值偏好型文化企业家侧重企业经济责任的承担。

法律责任是企业资格存在的依据,也是其立足于市场的约束条件。法律责任要求公司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运营。在企业的社会责任中,法律责任代表了国家意志要求的正式约束,企业只有在遵守各项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才可能为自身赢得更好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不少外国学者通过发放问卷的方式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态度进行研究发现不同性别的企业家、高层管理者与商业系学生对企业法律责任的承担没有显著的差别。杨帆等(2009)的研究也发现,法律意识深入人心的不同程度以及地方法规的差异性是造成法律责任承担地区差异的重要原因。这表明,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取决于文化企业家法制意识的强弱与伦理判断的习性,与企业家的价值偏好没有必然的联系,故本文提出理论假设2:企业法律责任的承担与文化企业家的价值偏好无关。

企业慈善责任主要是指企业向社会、个人或组织的捐赠。英国经济学家布雷默和米灵顿(2005)认为企业的慈善行为是无偿的、不追求回报的行为。这表明,慈善责任的承担与企业经营本身并无直接利益关系,仅是企业自觉、主动的回报社会的行为。科特勒(2006)在《企业的社会责任:通过公益事业拓展更多的商业机会》中认为慈善责任是“企业通过自由决定的商业实践以及企业资源的捐献来改善社会福利的一种承诺”。龙静云等(2010)进一步指出企业的慈善责任是一种主观意识到的责任,其责任的承担主要是来自于企业自身对这种责任的主观认识和意愿表达,没有这种主观意识和意愿表达就不会有承担这种责任的愿望、动机和行为。无论是主动意识的承担,还是积极的意愿表达,都取决于企业家的认识与取向。据此,本文提出理论假设3:企业慈善责任的承担受文化企业家价值偏好影响。

文化企业家的价值偏好以作用于文化企业决策的形式对文化企业社会责任承担产生影响。文化产品和服务虽有商品性和市场性的一面,但其核心与本质是带有精神性的,它在输出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将其个性和价值理念传达给了社会。文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更具有文化属性,承担特殊的文化使命,包括对宗教信仰、风俗习惯、道德情操、文学艺术等人类精神文明的责任,具体表现为文化传播责任、文化创新责任和价值观引导责任。作为企业性格的缔造者和企业行为的管理者,企业家自身的品格、意志和行为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重要作用,换句话说,企业社会责任甚至是企业家社会责任的人格体现。价值偏好不同的文化企业家,对企业输出的产品和服务所注入的文化元素要求不同,产生的价值引导方向就各异。文化价值偏好型企业家因对文化本身的特殊情感,必定对文化企业的社会价值导向责任方面格外重视,故本文提出理论假设4:文化价值偏好型企业家对企业的社会价值导向责任产生积极影响。

(三)其他可能影响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因素

企业规模(Scale)。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是上市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水平的标志,企业规模影响企业的自愿信息披露。企业规模越大,社会的关注度越高,企业越重视社会责任说明,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越详细。

控股股东性质(Property)。上市企业的控股股东性质不同,国有企业与其他性质企业由于所占资源不同,则承担的义务就有不同。国有企业无论是在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和管理水平方面,还是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水平方面,均高于其他性质的企业。同时,受到各级国资委管理机构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工作的监督管理,国有企业往往具有更大的动力开展社会责任实践。在文化企业中,不同的生产性或服务性文化企业,其履行社会责任的大小也各异。

企业盈利能力(Profit)。上市企业的盈利能力为其承担社会责任所需要的财力提供保障,企业若不能盈利,就很难完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因而,企业的盈利能力是影响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一个因素。

企业家的个人特质(Personal Traits)。不同性别、不同地区、不同出生年代和受教育程度的文化企业家,其价值观定然不同,其影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决策肯定存在差异。

此外,上市文化企业总部所在地区的经济水平(Income)也是可能的影响因素。

三、模型建立与变量说明

(一)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鉴于国资委2012年才要求所有中央企业必须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及中国社科院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白皮书(2016)》显示,截止到2016年年底,在3034家上市企业中,仅有1710家企业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事实,本文选用2013—2016年度数据进行分析。另外,对于上市文化企业的界定,根据相关研究对文化产业的划分界定,本文选取出版服务、广电影视、文化创意设计、文化信息传输服务、文化休闲旅游和文化用品生产,共六类上市文化企业作为研究对象。数据来源于沪深股市上市文化企业2013—2016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国文化产业数据库、中国统计年鉴以及中国新浪网财经频道发布的上市企业2013—2016年年报、财务分析、公司高管、重大信息中诉讼仲裁和违规记录的信息。所有数据都是经过手工整理而成。

到2016年,我国共有209家上市文化企业,对于初始样本我们做如下筛选:(1)删除部分在研究期内退出上市的文化企业;(2)合并部分经营主体不变,但企业名称变更的数据;(3)删除研究期内上市不足三年的文化企业。最后获得64家上市文化企业连续4年的包含12个变量的共计3072个观测值。

(二)模型设定和变量定义

为检验本文提出的研究假设,根据前文理论分析,构建文化企业家价值偏好对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影响的模型,具体如下:

式(1)中,ERi代表企业社会责任,PREF代表文化企业家的价值偏好,X为一组控制变量,包括企业规模、企业盈利能力、控股股东特征、企业家个人特质和地区收入水平。企业家价值偏好在学界并无统一方法的测量,本文借鉴杨文忠的研究思想,将文化企业家的价值偏好定义为用于文化创新的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与文化企业的营业利润率之比。具体表达为:PREFi=R&Di/EVPi。式中,R&Di代表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EVPi代表企业的营业利润率。研发投入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企业家对企业创新的追求,是文化企业家实现文化企业社会价值的重要手段。社会捐赠则是企业家回报社会、担负社会责任的直接表现形式,因而这两者之和可以较好地体现企业家的文化价值偏好。企业家市场价值偏好以测量企业经济增长能力的营业利润率核算。费里德曼把增加利润当作是企业唯一的责任,认为“企业仅具有而且只有一种社会责任——在法律和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利用它的资源从事旨在增加它的利润的活动”。这虽偏激,却一针见血地指出了企业增加利润、促进经济增长的本质,故而以营业利润率反映企业家的市场价值偏好是较理想的指标。PREF代表社会价值占社会价值和市场价值总和之比。PREF数值越高,表明文化企业家越倾向于文化创作和更大的社会影响力;PREF数值越低,则表明文化企业家希望以通过文化产品或服务获取更多收入为主要任务,而对社会价值关注少。在此,我们设定,PREF值大于0.5为文化价值偏好型,小于等于0.5为市场价值偏好型。

而ERi(i=1,2,3,4)分别代表企业社会责任的四个维度,分别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慈善责任和社会价值导向责任。本文参照中国社会科学院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的指标体系构建文化企业社会责任分级指标体系(详见表1)。

表1 变量定义表

续表1

表1中,ER1代表经济责任,用上市公司的总资产收益率反映企业对利益相关者各方的责任。ER2代表法律责任,以上市公司重大信息披露中的诉讼仲裁、违规记录或监管谴责事件统计,出现一次诉讼仲裁计扣20分,违规记录一次扣10分。ER3代表慈善责任,由慈善捐赠数额和爱心活动次数构成。捐赠数额不同,所加分值不同,但由于捐赠数额差异大,需对捐赠数额进行划分,如表1所示,以便于统计和分析。由于企业的慈善活动不仅限于捐赠,还有多种形式的爱心活动,如关爱社会、贫困地区、特殊人群和其他公益助力活动等,这些都应纳入企业的社会慈善责任中。ER4代表社会价值导向责任,在社会价值导向责任中,突出文化价值引领社会主流思想的功能。在文化创新与价值引领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总是能获得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社会机构和民众的认可,而能进一步获得各种奖项无疑是最大的肯定,因而,依据文化企业的获奖及好评情况对企业的社会价值导向责任定量计算有据可依。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据统计,2013—2016年,64家上市文化企业中出版服务13家、广电影视服务13家、文化创意设计8家、文化信息传输服务19家、文化休闲旅游6家、文化用品生产5家。2015年和2016年64家文化企业全部都发布了年度报告,较2013年的41家有大幅提升。相比较2014年的17.185%,2013年的26.562%,2015年有20家上市文化企业公布了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占到全部文化企业的31.25%。在企业研发投入上,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大了研发投入,企业数量占比由2013年的54.68%,增长至2016年的73.75%。在上市文化企业公布的重大事项中,有29家企业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内部控制、财务管理或会计核算方面的违规记录问题,这较之2013年的14家企业有违规记录有较大幅度升高。

(一)上市文化企业的价值偏好分析

截至2016年年末,沪深两市总市值为55.68万亿元,而上市文化企业公司市值当年只有2.12万亿元左右,在整个资本市场占比小,处弱势地位。由于营业利润率有正有负,故在计算结果中存在负数的情况,这种情况表明,尽管这些企业的营业利润率为负,但仍坚持研发投入和慈善捐赠,文化价值偏好更为明显。数据显示,文化企业越来越重视社会责任承担问题。2013年公开企业年报和社会责任报告的文化企业中,有64.06%的企业公开了其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和社会捐赠数据。2014年,公开数据的文化企业占比达到67.19%,2015年为73.44%,呈现不断增长的良好趋势。虽然,较之于2013年23家企业的研发投入和慈善捐赠数据缺失,2016年有所改善,但仍有13家企业的研发投入和慈善履责信息未公布或公布结果显示为零,占到全部上市文化企业的20.3%。各类型上市文化企业的PREF值见图2。

图2 各类型上市文化企业的PREF值

根据定义,PREF值大于0.5应为偏向文化价值,小于0.5则更偏向于市场价值。2016年,64家上市文化企业中,有16家企业的偏好值大于0.5,加上两个偏好值为负值的企业①,共计18家企业的偏好值显示其偏向于文化价值,仅占文化产业总企业数的28%,与杨文忠等(2013)研究的各省文化事业单位的价值偏好值大多超过0.5的结论相去甚远。究其原因是,杨文忠的研究对象所选取的主要是文化演艺的事业单位和文艺表演团体,与本文选取的上市文化企业之间有很大的差别。最根本的区别是在其法人属性上,前者不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性质,以公益服务为主,而后者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核算的法人,其需要通过自身的盈利解决企业生存与发展、社会服务和创造财富价值的问题。研究结果也证实了这种差异,研究对象中其余72%的上市文化企业的PREF值小于0.5,是市场价值偏向型企业。这些文化产业的骨干企业正处在成长的初期阶段,在引领社会文化价值与担负慈善责任方面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

进一步,文化企业的价值偏好因其具体的产品和服务对象不同而呈现出较大的差异。由图2可知,总体上,文化信息传输服务和文化产品生产企业的文化价值倾向较为明显,企业的研发投入比例整体较高,重视文化创新,并在慈善责任履行方面积极。文化休闲旅游企业的价值偏好值较小,属市场价值偏好型企业。这类企业营业收入基数较大,格外重视经济规模扩张而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不高,对文化价值本身开发和挖掘得还不够。出版服务企业的研发投入与慈善履责逐年增长,但其发展也是围绕企业的经济目标努力,主要致力于各种教辅出版,真正深耕文化创新和创意的企业并不多,市场价值偏好明显。出版企业,特别是上市的出版企业由于受到来自股东回报要求的压力更是强调规模和利润导向,以发行商业价值高的出版物为主,从而挤占了品质优良的出版物的发行空间。广电影视服务企业中,除了乐视网等3家企业外,其他企业的研发投入和慈善履责数据基本为零,这既出人意料,却又是意料之中的事。这类文化企业投资回报率得不到保障,企业决策往往会更加急功近利,文化企业发展最为关键的创意能力无法得到有效的释放和积累。因而,国产影视动漫企业的发展方式主要以模仿和引进为主,更新快,周期短,以速度搏取市场和业绩,对需要大量投入时间、资金和人才的原创作品的开发和培育缺乏足够的韧性和耐性,其结果,国内影视作品虽多,但精品少,国际影响小。

(二)描述统计

从表2看,2013~2016年间,我国上市文化企业的价值偏好均值为0.504,略偏向于文化价值。但其标准差为1.884,显示个体间的差异很大。在遵守上市企业基本的法律法规方面,上市文化企业的表现较好,故而法律责任均值达0.935。但慈善责任与社会价值导向责任的均值分都较低,分别为0.174和0.292,同时,最高分为满分,最低分为0分,差异大。整体上,慈善捐赠规模小,文化作品与服务水平不高,且企业间个体表现千差万别。

表2 变量的统计描述

(三)假设检验

为避免伪回归,在进行参数估计前,对面板数据的稳定性进行单位根检验显示数据平稳。考虑到不同企业类型和不同所有权等不随时间变动的变量可能对企业社会责任承担产生影响,本文选择固定效应模型进行估计。不过,最终还需通过Hausman检验来判定究竟是固定效应模型还是随机效应模型。下面分别采用了短面板固定效应(组内估计量)和随机效应两种方法进行参数的估计,具体结果见表3。

表3 文化企业家价值偏好与企业社会责任FE和RE回归结果

表3显示,企业家的价值偏好确实影响到了文化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其中,企业家的价值偏好对企业承担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的影响均为负,对企业承担慈善责任和社会价值导向责任的影响为正。这一结果初步验证了企业家的不同价值偏好确实使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选择不同。

根据各组Hausman检验结果,ER1、ER2、ER3、ER4的检验P值都小于0.5,即在5%及以上水平显著,拒绝了原假设“H0:ui与xit、zi不相关”,即ui与xit、zi相关,模型中存在个体效应。此外,由于在面板数据中存在不随时间变化,以1和0虚拟变量表示的企业国有或民营性质的数据,因此采取聚类稳健标准误最小二乘虚拟变量模型(LSDV)重新估计参数。同时,为更清晰显示企业家的不同价值偏好对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影响,我们对文化价值偏好型与市场价值偏好型与企业社会责任分别进行稳健性回归。结果如表4,表中下标为1的指标为价值偏好值小于0.5的研究组结果。

表4 文化企业家价值偏好与企业社会责任LSDV模型与分组模型回归结果

LSDV模型回归结果显示企业家价值偏好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承担影响显著。文化企业家价值偏好对企业经济责任(-0.279)、慈善责任(0.137)、社会价值导向责任(0.128)分别在1%、5%、10%的水平上显著相关。而进行分组回归后,pref1与经济责任之间呈反向关系,即当文化企业家价值偏好小于0.5时,偏好值越大,经济责任承担越小,其结果与前面基本一致。而pref2与经济责任间却存在正向关系,这与前面结果相悖,也似乎不合情理,虽然这一结果在统计意义上并不显著。综合表3与表4的结果,文化企业家的价值偏好与企业承担经济责任的关系呈现倒“U”型结构:即当价值偏好值小于0.5时,随着价值偏好值的增加,企业的经济责任承担呈递减趋势;而当价值偏好值大于0.5时,随着价值偏好值的增加,企业的经济责任值也逐步上升。因而,理论假说1不成立,这正是文化企业的特殊性所在。表3与表4结果都显示文化企业家的价值偏好对企业法律责任的影响为负值,即价值偏好值越高,法律责任的承担情况越差,但未能通过10%的置信水平显著性检验,表明文化企业家价值偏好对企业法律责任承担的作用不显著,理论假说2基本成立。慈善责任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一项主要内容,也是企业展示其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指标。在不同的价值偏好上,文化企业对慈善责任的承担表现不一。市场价值导向的文化企业家对慈善责任承担(0.119)的表现并不明显,而文化价值偏好型企业家的慈善责任承担(0.039)情况在1%的水平上显著,也就是说越倾向文化价值偏好的文化企业家越能承担起社会慈善责任。因而,理论假说3慈善责任的承担受企业家价值偏好影响成立。文化企业家的价值偏好对企业的社会价值导向责任在不分组时影响系数为0.128,分成两个级别后,pref1的影响不再显著,而pref2的影响从原来不分组时在10%水平上显著提高到1%水平上的显著,影响系数也增长为0.167,假设4得到验证。

此外,文化企业社会价值导向责任的承担也受到企业类型和企业家个人特质的影响。企业类型按所负责任从大到小排列依次是出版业、广电影视业、休闲旅游业、文化信息传输服务业、文化创意设计业和文化用品生产业。其中,企业家年龄对社会价值导向责任承担的影响较为显著,年龄越长,对社会价值导向责任承担的影响越大。文化企业法律责任的承担在一定程度上受企业家受教育程度的影响。文化企业承担慈善责任受企业规模、企业利润水平和企业控股股东性质的影响显著,其中控股股东性质的影响力度最大。数据显示,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文化企业的国有控股性质对慈善责任的影响比民营企业高14.107%。这一点上,文化企业与其他上市企业表现出较大差异,与郭冠清(2007)研究认为政府控股的上市公司现金捐赠或总捐赠都要低于非政府控股公司的结论恰好相反。

五、研究结果与管理启示

本文基于文化企业家价值偏好的视角研究了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影响因素,实证研究了文化企业家文化价值偏好和市场价值偏好对文化企业经济责任、法律责任、慈善责任和社会价值导向责任四个方面社会责任承担的影响,认为文化企业家价值偏好对企业经济责任承担的影响呈现“U”型特征,文化价值偏向型企业家对企业慈善责任和社会价值导向责任承担的影响显著,企业家的价值偏好对企业法律责任的承担影响不显著。

文化企业家价值偏好对企业经济责任承担的影响体现了企业发展周期性特点与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一般规律。在企业初创期,或企业规模较小时,企业只能集中全部的精力于生产经营,这也是文化企业家面对市场“效率机制”所遵循经济理性行为的选择结果;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进入成长和成熟期后,企业家有能力加大文化价值发掘,研发投入越多,越能创作出高品质的作品,赢得市场认可,从而实现经济增长和社会价值导向责任的双重效益。文化价值偏好型企业家因追求更高的精神理念,其治下的文化企业理应更加遵守法律规定,树立文化企业的良好社会形象,然而实证研究结果并没有支持此观点。因为法律责任是国家意志强力要求的结果,是以硬约束的形式对企业施加影响的手段,无论企业家个人内在的意愿和偏向如何,在决策时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行动。进一步,实证结果显示企业经济发展水平、企业属性及企业家年龄等诸因素都对企业法律责任的承担没有显著影响,也印证了法律责任承担不以企业经营者的异质性而有所改变。文化企业家价值偏好与企业承担慈善责任间有明显的正向关系,偏好值越高,慈善责任承担就越多。除了企业家价值偏好外,在影响企业慈善责任承担的因素中,代表企业经济实力的企业利润和企业规模都显著地影响了企业的慈善责任承担,此结论与山立威等(2008)的研究结果认为业绩越好的公司捐款越多,即公司捐款行为与公司能够承担社会责任的经济能力有关一致。文化企业家价值偏好与企业社会价值导向责任承担显著正相关,这表明,文化企业承担社会价值导向的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文化企业家的价值偏好。文化价值偏好型企业家有利于我国上市文化企业在文化繁荣和社会价值导向上发挥优势。

文化企业从来都不应只是市场的主体,还应是社会信仰引导的主体,是带有民族文化精神内在特质的企业。文化企业家也不应只是普通企业家,作为掌握向社会传送文化产品及其附着的价值导向的企业的主要决策者,其价值偏好决定了文化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偏倚和发展方向,在一定程度上也关乎整个社会的价值观的形成。四十年的改革开放进程中,我们一直强调生产制造业的发展,过度追求经济目标的实现,这对于文化企业家和年轻的文化企业所产生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中国大多数上市文化企业的企业家以市场价值偏好为主,无异于普通商品生产企业家,体现不出文化企业家的文化特性,也难发挥其特有的引领社会价值的作用。文化企业家将普通产品的生产方式和理念照搬到文化产品产业的生产和经营中,而没有沉下去探究属于本类企业的特殊社会价值意义,更没形成信仰体系或价值观体系,使部分文化企业家的价值信仰处于混沌状态。文化企业家价值观体系的建立需要从本民族精神文化中汲取精华。中国历史上的任何一次民族崛起,都是由社会文化的大觉醒和大变革所引领的。当我们再次处在历史发展的大机遇期,文化企业家更应有偏好文化价值的意识和自觉的态度与深度,为文化企业担负起唤起国家精神的社会责任而发力。

注释:

① 由于企业当年度的利润值为负,故产生负值,因而在企业价值偏好判别过程中,取其绝对值以表明企业虽利润不高,但仍承担了企业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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