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基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对策探究
2018-12-06韩进朋
韩进朋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稽查大队 内蒙古赤峰 024400
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一直受到政府部门以及社会的高度重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已在逐渐步入国家安全的组成部分中,它不仅与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有着直接的联系,还影响到我国人民的生活质量问题以及生活安全问题,甚至还影响到我国的社会和谐稳定[1]。
1 新《食品安全法》颁布前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面临的困境
1.1 在农产品流通环节中的监管困境
在我国食品流通环节中,50%以上都是由流动的摊贩以及农贸市场档主作为经营的主体,点多面宽。负责食品质量安全监督与管理的部门平时只对一些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进行质量安全抽检与监督,以便对市场上的食品品质以及进货来源进行充分了解,但这并不能完全把握与控制经营者销售出去的产品,因为人们在购买食品时通常不会索取相应的票据;其次,由于一些农产品流动摊贩没有一个固定的经营场所,也不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证照,相对于整个社会来说,这些经营者属于较为弱势的群体,他们在给市民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给食品安全监管特别是食用农产品监管带来了较大的监督与管理压力,同时,还给食品监督与管理部门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在对其进行日常的食品安全监管当中,难以实现全面有效的监督与管理,在实施相关惩戒措施时也具有较大的难度,给食品质量的安全问题带来了较大的隐患[2]。
1.2 农产品在餐饮服务监管环节当中的困境
在我国基层的餐饮行业中,由于小型餐馆占大多数,这些店硬件设施不全,从业人员文化水平不高,导致采购及加工环节特别是农产品的采购环节规范性不高。在一部分的餐饮店中,对农产品只进行了最为简单的清洗就使其进入到烹饪环节,这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控制问题非常不利;其次,农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时间较长,所投入的人力资源也较大,同时,农产品对于保鲜也有着非常高的要求,这些都使农产品在餐饮中的监督与管理困难重重。
2 新《食品安全法》颁布后新常态下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主要对策
2.1 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责任制度
(1)成立领导小组。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管领导小组,其中,该领导小组的组长由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局长担任,成员为相关科室的负责人。在对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监督与管理过程中,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主要抓、科室负责人具体抓,在进行日常工作的联系时,主要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主任则由负责质检的科长担任。(2)完善监督与管理工作机制。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过程中,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这一主要原则,贯彻并落实安全监督与管理责任,由上级至下级进行监督与管理责任状的签订,将质量安全监督与管理的工作任务下发至每一位工作人员,对考核指标进行一定的细化,并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纳入到年终的考核中。
2.2 基层检测资源的共享共建
在我国颁布的新《食品安全法》当中的第八十四条有这样一个要求,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整合食品检验资源, 实现资源共享”。旗县级以上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与管理部门要设立专门的技术部门,并拥有专业、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及手段,从而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使安全监管水平得到不断的提高。其次,要从整个旗县一盘棋的角度出发,可以通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农业两个部门的共同建设以及委托等方式,实现对农产品检测技术及手段的共享,从而使我国目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得到提高。与此同时,还要考虑建设隶属于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备综合性功能的旗县级检测机构,主要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跟踪式检测,以免部门与部门之间出现责任推卸等情况。在我国颁布的新《食品安全法》中的第八十七条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食品的质量安全问题进行不定期以及定期的抽样检测,并将结果进行公示,不能出现免检的食品。因此通过把食用农产品的抽检列入年度抽检计划,形成一个倒逼机制,从而大力促进农产品的质量提升。
2.3 积极引进食品质量安全检测人才
在对基层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与管理的过程中,加强与人事及检测部门的沟通交流,从而及时知晓检测人员是否缺乏。为积极引进食品质量安全的检测人才做好准备,在引进检测人才的过程中,还要对现有的检测人员进行相关检测技术的培训,使其检测知识得到不断的更新与进步,从而提高食品安全检测队伍素质。
2.4 加强基层农业与食品监管部门的合作协调
在我国颁布的新《食品安全法》中第八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 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依法行使职权, 承担责任。在对基层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与管理的过程中,若是缺乏了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合作,则会使基层食品安全监督与管理陷入到困境中,甚至还会使部分的监督与管理活动得不到很好的开展,极易造成不同监督与管理部门的重复采集以及重复抽检、重复检测等,这不仅对食品质量安全的全程监管体系的建立有所不利,还会使监督与管理资源遭到无形的浪费,而且还会加重被监管者的负担,引发监管人员与被监管人员之间的矛盾。其次,这可能会使有些部门之间出现易于监管的地方争相监督与管理,不方便监管的地方部门相互推卸责任等。这也就是说,法律所具备的滞后性使法律的漏洞难以避免,所以,在实际的监督与管理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与旧问题都要相关部门间进行及时的沟通,从而切实解决食品质量安全问题[3]。
3 结语
综上所述,只有真正的了解食品质量安全所面临的困境,才能切实提高对基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与管理,从而提高整体食品的质量安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