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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环境侵权民事法律风险分析

2018-12-06邓艳萍

商品与质量 2018年52期
关键词:受害者公民建筑施工

邓艳萍

中交一公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 100025

保护环境并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是一种责任、一种担当,现在有许多建筑施工企业为了经济利益把环境置于一旁,把本该红花绿草、和谐干净的环境污染成一片狼藉。公民再也没有闲情逸致聚在一起品品茶、下下棋,周围满是机械工作的声音和建筑材料碰撞的声音,这种打扰人们生活、拉低人们生活质量的施工行为使得许多人内心不满。公民有权安排自己的生活,有权维护自己的利益,人们的生活应该充满惬意,而不应该是充斥着噪音和污染物,对于影响人们日常生活的施工行为都算得上是侵权行为,而人们的权益理应得到保护。

1 建筑施工环境侵权行为类型

1.1 施工噪声污染行为

施工是一项大工程,有的工程队没日没夜的进行施工,无疑会对周围的公民造成噪声污染,无论是机械设备工作,还是建筑材料装卸、拆除,都会产生刺耳的声音,这种噪声环境不利于人们的工作、学习和休息,长期在这种杂乱、充满噪声的环境中还可能导致人患上耳鸣等身体疾病,还可能会造成神经错乱[1]。

1.2 施工废水污染行为

施工所需的水量巨大,而这些水用完之后不加以处理就排放,污染了地下水、人们生活用水和自然环境中的水资源,这些废水大多产生于建筑工程中的泥浆,还有用来输送管道的清洗水,施工人员的生活用水也图方便就随意乱排。这些水污染源很可能造成周围环境的恶化,与自然中的湖水、河水等相接就会造成水中生物的死亡,为水中藻类提供养料,从而造成水体富营养化。有些溶水性有害物质不易被净化,人们食用之后便会引发身体不适。

1.3 施工废气污染行为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不免会有废气的排放,这些废气有的是直接排放到大气中,有的是经过挥发进入大气的。比如施工过程中会燃烧,这就使得燃烧过程中的废气进入大气,在材料的炼制中同样也会产生废气。经过挥发产生废气的有甲醛、沥青等,这些物质都是对人体有害的,还会使得大气中带有难闻的气味[2]。

1.4 施工粉尘污染行为

在施工地最常见的就是沙子、水泥等建筑必需的原材料了,这些粉末性的物质极其容易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粉尘污染,除此之外,造成粉尘污染还与人为有关,施工场地扬沙行为也会使得粉末性的建筑原材料飘进大气中,这些粉末性的颗粒很小,有些是悬浮在大气中的,当人们出行时就会伴随着人们的呼吸进入到呼吸道,造成咽喉等呼吸道的问题。气象因素同样也会造成粉尘污染,有些大风的环境就会使得粉尘飞扬起来,为粉尘进入大气提供了动力。

1.5 施工废弃物污染行为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建筑所需的砖石、水泥等建筑材料大多不是正好能够使用完的,多少都会有剩余,剩余的就成为废料,失去了再用来继续做建筑材料的价值。除此之外,施工过程中还会产生一些生活垃圾,工人吃饭时用的一次性筷子、餐盒等都属于生活垃圾,这些废弃物一般是不容易降解的,埋在土壤中不仅会使土壤板结,更使土壤的透气性透水性降低,从而使得城市内涝更加严重[3]。

1.6 施工光污染行为

建筑需要电焊机将建筑材料对接、把建筑材料加固,在焊接的时候产生的刺眼的弧光是对人的眼睛有害的,再有就是夜间施工地的灯光,有些建筑施工为了早些完工是不分日夜的,但是夜晚是人们休息的时间,就算拉上窗帘也抵不过强光的穿透。晚上灯火通明很容易使生物钟紊乱,造成睡眠质量不佳,睡眠不足也就会影响白天的工作和学习。

2 建筑施工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规则

2.1 归责原则

建筑施工不是只有在施工过程中对公民有碰、砸等实质性的伤害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环境污染给他人带来损失、伤害也同样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生活环境也算做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对人们生活环境的污染同样也是对人体间接的伤害。人不能脱离环境而单独存在,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所以在施工过程中污染环境也是一种失职、不负责任的做法。

2.2 构成要件

(1)环境污染行为。是否构成环境污染行为是依据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定义的,是对环境污染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种及时的阻止行为,这种预防性的控制远比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再治理要有效很多,这种预防的行为是及时控制在环境承载力之内的,相比起为时已晚的补救更具有远见性。所以有些建筑施工对自己需要承担的责任不是很理解,其实不管是有没有污染行为都需要承担保护环境的责任,只是具有污染环境行为所需投入的保护力度要更大些[4]。(2)损害实事。损害包括的方面很多,最常见的就是对人健康的损害,也就是已经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实际意义上的损害结果。拿噪音污染来说,如果造成施工范围之内某个公民听力受损或者出现神经衰弱的不良现象,这就需要建筑方给予一定的赔偿。(3)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联系。有些污染行为虽然会给人带来一些损害,但是并不代表人体所有的损害都是由污染行为引起的。比如有的人患有心脏病,非得归结于是喝了被污染的水,这样没有因果关系的污染行为和损害事实显然是不成立的,这种民事纠纷就带有无理取闹的成分了,也是法律所不支持的。

2.3 举证责任倒置

污染者在法律上并不是毫无发言权的,污染者可以根据受害者提出的因果关系对自己进行辩护,举例说明受害者所说的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不成立或者不密切,从而实现为自己减轻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的目的。这一规则也是很公平的,不能只听片面之词,需要保证双方陈述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2.4 免责事由

受害者受到法律保护,污染者同样也会受到法律保护,法律规定有以下特殊情况的可以免除法律责任。首先是因为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使得人为及时采取措施而导致的情况,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拒因素,自然灾害的发生使得对人的伤害没有预见性和故意性,这种情况下,施害者并不是污染者,所以责任也不应该由污染者来承担。其次就是因为受害者的过失导致自己受害的或者因为第三人的过失导致受害者受害的,同样,施害者并不是污染者,不能把别人的责任都归根于污染者。污染者同样也有索要赔偿的责任,也有权向第三人索要赔偿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5 法律后果

(1)人身损害赔偿。比如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对公民人身出现损害的行为,导致受害者无法进行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活动的,侵权者应该对受害者的衣食住行等能够维持正常生活的活动费用进行赔偿。再有就是造成受害人伤残或者死亡的,需要赔偿医疗费、死亡补偿金等费用赔偿。

(2)财产损害赔偿。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出现对受害者的物质财产进行损害的行为,受害者有权向污染者索要财产赔偿,比如在施工过程中对正在居住的房子进行了损害,且损害后使得房子的墙皮出现裂痕或者墙皮掉落,这就需要侵权者赔偿受害者的财产损失。

(3)精神损害赔偿。人们越来越注重生活质量,施工过程中的一些噪声等污染行为会对公民的日常生活和精神产生损害。比如施工中的噪声很可能会造成公民的神经衰弱,这时,侵权者就该为受害者赔偿精神损失费来安抚精神创伤。

3 结语

建筑施工虽然是在建设高楼大厦,但是更要注重与公民、环境的和谐相处,不能以牺牲环境和公民健康为代价来建设所谓的家园。环境是大家的,每个人都有责任来维护共同的家园,对于某些侵权行为,公民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污染者也不能任由受害者把所有的责任都归结于自己的施工活动。双方在进行维权过程中,都要考虑前后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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