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电力设施保护管理
2018-12-06王建华陆晓翔沈志明王元媛
王建华 陆晓翔 沈志明 王元媛
南通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海安分公司 江苏南通 226699
1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概况
1.1 电力设施保护的概念
电力设施的保护主要是指电力设备保护。电力设备可分为发电设备和供电设备,发电设备如发电机、变压器、电站锅炉、蒸汽轮机等;供电设备如不同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接触器等。同时,电力设施保护也包括电力工程建设、供电用电秩序的维护和安全管理[1]。
1.2 保护管理概况
目前,我国对电力设施保护管理采用的定期检修制度、计划检修体制。这种体质下,常常面临着临时维修频繁、部分设备维修不足或过剩等状况。国家电网公司提出要从2010年开始全面推广实施设备状态检修,提升智能化水平,实现电网设备在线预警和智能化监控。在2012年提出智能输电线路,在线监测输电线路的状况并用无线公网进行数据传输。但是智能监测体统并不完善,仍处于探索中,电力设备的监测和维护仍面临许多问题。
2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的不足及原因
2.1 监察维护力度不够
监察和维护力度不够是我国现在电力设施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电力设施在修建完成后,缺乏必要的维修和维护。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不断加大电力设施的投入。电力投资规模庞大,输电线路和杆塔密度高。与电力设施不断增加相反的是,电力设施维护人员呈下降趋势,电力设施和维护人员呈现出严重的不匹配状态。电力设施保护管理体系不完善、设备管理资金投入不足、对电力设施保护管理认识不到位等原因都是缺少维护人员的原因,也是监察维护力度不够的原因。
2.2 执法力度不够
目前,电力设施保护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并不完善。甚至,《电力法》和其他法律存在矛盾之处,如《森林法》《公路法》等。法律之间的矛盾,阻碍了及时执法及相关措施的执行。电力设施保护管理情况复杂,和城市规划、林业保护、公路修建等存在不可避免的联系和矛盾。从而造成了部分权利主体不明的情况,严重阻碍了管理设施的采用。必须协调电力部门和其他部门之间的联系,从法律层面上,确定各相关权利主体。
2.3 群众参与性不强
群众在生活中与电力设施的接触非常密切,但是群众很少参与到电力设施维护上面来,如遇到被破坏的电力设备,不知该如何自我保护,也没有做到及时报告给相关人员。甚至有时候,部分群众也成为了电力设备破坏的主体,如开挖土地破坏地下电缆、碰撞电线杆、盗窃电力设备等。这种状况,一方面是由于,电力设备保护意识不强,缺乏必要的知识基础,政府方面宣传力度不够;一方面政府和群众之间联系不够密切,没有建立合理的信息通道,没有发挥群众在日常监管设备中的重要作用。
3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的完善
3.1 完善设施保护管理的组织体系
电力设施管理涉及到政府的多个部门,例如电力、林业、国土、建设、规划等。建立设施保护管理的科学的组织体系,应该坚持以政府为主导,特别是地方政府的支持,并联合相关的电力设施管理部门,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常设机构。该机构首先要保证人员的可靠性,人员安排应该合理科学,既要有电力设施维护方面的人才,也要有电力与建设、规划与林业、国土相联系的人才[3]。明确该组织的指责,合理计划设施的检查维护工作并落实到日常,充分发挥组织人员的技术优势和和相关部门的行政权利。密切和当地政府、当地供电部门的联系,有效开展设施保护管理工作。
3.2 合理规划供电区域,加大执法力度
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许多新城镇、工厂随之出现,以及城市规划建设、道具修建、生态保护区、林业保护等,加大了供电设施修建的复杂程度。供电部门要主动联系政府部门,协调政府林业、国土、规划等部门,合理规划电力设施保护区及供电区域。与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房屋、种植等相关人员依法协商,从根源上减少破坏电力设施的因素。加大电力设施的监察工作,依法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盗窃设备的违法犯罪活动。
3.3 发挥群众作用,加大宣传力度
群众是电力设施的受益者,在日常生活中,群众和电力设施接触颇多。加大电力设施保护管理的宣传力度,让群众明白在生产生活中如何避免对电力设施的破坏、遇到被破坏的电力设施时应该如何做等[4-5]。对部分人员还可以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其监察电力设备,辅助设备维护等。政府部门要密切和群众的联系,可以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建立通畅的联系机制,通过广大的群众,加大对电力设备的监察力度,并及时进行隐患排除,发挥群众的护线作用[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