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桑蚕干茧质量标识及质量凭证现状分析
2018-12-06陆敏杰
文/陆敏杰
近年来,随着南通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加之劳动力成本上涨、桑蚕生产劳动强度大,栽桑养蚕比较效益下降等因素,致使桑蚕面积不断减少,蚕茧产量也随之下降。
南通是我国桑蚕茧丝绸传统优势产区之一。近年来,随着南通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加之劳动力成本上涨、桑蚕生产劳动强度大,栽桑养蚕比较效益下降等因素,致使桑蚕种植面积不断减少,蚕茧产量也随之下降。由于桑蚕茧资源减少,缫丝产业劳动力短缺,以及企业经营不善等原因,再加之政府环保力度加大,使得一些中小缫丝企业由于没有充足资金进行环保改造,导致一些缫丝生产企业停工停产,缫丝生产呈现萎缩减少趋势。目前,全市种植养蚕及缫丝生产加工主要集中在海安、如皋、如东县(市)。
桑蚕干茧标识及质量凭证现状
检查发现,没有一家缫丝生产企业所采购的桑蚕干茧的质量标识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的有关规定。6家缫丝生产企业中,只有一家缫丝生产企业采购的桑蚕干茧经过公证检验,有质量凭证,但标识不全,逐包没有标识和质量凭证,只有大垛上标明庄口名称,干茧收购时间、数量、重量。
有4家缫丝企业采购的桑蚕干茧既没有标注标识,也没有质量凭证;有一家采购的桑蚕干茧标注的标识不全,但没有质量凭证。
采购的桑蚕干茧来源
绝大部分缫丝企业在本地都有自己的蚕茧收购站,收购加工桑蚕干茧。收购的蚕茧首先供自己缫丝厂使用,也有部分富余的进行销售。有的缫丝企业在当地收购的蚕茧不够用,就在安徽、云南等产茧区设立蚕茧站或收购当地企业,收购当地的蚕茧。也有部分企业从四川、云南、安徽采购桑蚕干茧原料。
大部分外地的桑蚕干茧,清洁洁净、毛茧出丝率、解舒丝长、万米吊糙等指标都比江苏本地干茧质量差。采购桑蚕干茧如经过公检,交易双方以公检证书为质量参考,进行议价交易;如果没有公检,则手感目测,或自行检测,进行质量评估,再议价交易。
桑蚕干茧标识质量凭证现状的原因分析
目前,缫丝企业采购的桑蚕干茧标识不全,质量凭证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企业法律、法规意识不强,没有履行质量义务。企业对《产品质量法》《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不了解,规范标识意识淡薄。认为桑蚕干茧是农产品,是半成品,只要搞好自己的经营就行了,这也不是造假,没有必要按规范要求进行标注标识。对于参加干茧公证检验的企业,认为自己所使用的干茧都是经过公证检验的,都有公检证书,而且绝大部分干茧自己使用,没有必要按规范要求进行标注标识。对于没有参加干茧公证检验的企业认为鲜茧是自己收购和加工的,干茧什么质量状况自己心中有数,而且是自己使用也不对外销售,没有必要按规范要求进行标注标识,也没有必要检验,留下检验证书等质量凭证。
二是蚕丝经营者销售桑蚕干茧,缫丝企业购买干茧特别是没有经过公证检验的,大都还是凭传统的手感、目测评估质量状况,或取样自行检测,进行质量评估,再议价交易。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干茧的标识、有效质量凭证、质量、数量。这种传统交易方式也助长了桑蚕干茧不标标识、标识不全、质量凭证缺失现象的蔓延。
三是监管部门对桑蚕干茧的生产加工监督管理不到位。各蚕丝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未严格按照《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履行职能。对于干茧加工企业未履行义务,对收购特别是加工的干茧未按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标识标注;蚕丝经营者销售桑蚕干茧,未有标识和有效的质量凭证等违规质量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行政执法,致使桑蚕干茧不标标识、标识不全、质量凭证缺失等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
四是国家取消了鲜茧收购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放宽放低了进入蚕茧收购加工的门槛,也加大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蚕丝质量进行行政执法、质量监督的难度。
对策及建议
针对当前桑蚕干茧交易中普遍存在的无质量标识、无质量凭证等突出质量问题,我们建议:
1.加强宣传,引导企业自觉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自觉履行质量义务。检查发现,有的企业对《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标准根本就不了解,对桑蚕干茧需要标注质量标识,需要履行有关质量义务,没有相应的概念和意识。因此,我们要加大相关法规、标准的宣传,引导企业提高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履行质量义务。同时,向缫丝企业宣传,购买有标识、质量凭证齐全的桑蚕干茧,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更容易维护自身的权益,引导缫丝企业自觉购买有标识、质量凭证齐全的桑蚕干茧,特别是经过公检的桑蚕干茧,促进桑蚕干茧质量标识质量凭证的全面落实。
2.进一步发挥公证检验的作用,推动质量标识、质量凭证规范化。参加桑蚕干茧公证检验的企业,明确要求企业,应按照检验证书结果,按照标准制作标识标志悬挂于每批干茧之上。没有参加桑蚕干茧公证检验的企业,积极引导他们通过委托检验或自检,制作标识,将标识标注在干茧的外包装显著位置上,保证每批桑蚕干茧质量、数量与质量凭证(公检证书)、标识相符。推动桑蚕干茧质量标识质量凭证完整、规范化。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履行职能。各纤维质量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应在蚕茧收购加工季节,开展蚕茧质量的专项检查,宣传《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标准,要求企业履行质量义务。对流通的蚕茧加强质量检查,要求交易双方以质量凭证进行交易。对于未履行质量义务的,要约谈,责令限期整改,并跟踪检查,确保按照法规、标准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到位。对于检查中发现仍未按要求按期进行整改的,要依据《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高压震慑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质量标识质量凭证规范化落实。
4.加强部门合作,形成监管合力。在促进质量标识质量凭证规范化的过程中,茧丝行业各相关职能部门都应负起各自的责任,加强联系,进一步增强互动协调,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形成合力。严格规范蚕茧收购加工、销售各个环节的行为,使现行法律法规的作用能得到充分发挥,促进茧丝质量的提升。
5.应充分发挥蚕业合作社的作用,规范干茧标识质量凭证。目前,在我省蚕茧生产加工集聚区,如在海安、东台等地,都相应地成立“公司+基地(蚕业农场、蚕业合作社)+农户”的茧丝绸产业化经营模式,使茧丝加工经营企业与蚕农形成利益共同体。应积极引导这些蚕业合作社,对桑蚕加工的桑蚕干茧进行检验并标注标识,创蚕丝品牌,提高蚕丝的知名度,提高茧丝的效益,促进蚕茧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