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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纤维及纤维制品质量违法案件分析通报

2018-12-06中国纤维检验局

中国纤检 2018年9期
关键词:检验局纤维制品合格

文/中国纤维检验局

中国纤维检验局对2017年度全国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部分地(市)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查办纤维及纤维制品质量行政执法案件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呈现出案发区域分散、案件数量下降,纤维案件涉案领域转化、制品类案件涉案货值较低等特点。

8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2017年度纤维及纤维制品质量违法案件分析通报。

中国纤维检验局对2017年度全国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部分地(市)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查办纤维及纤维制品质量行政执法案件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呈现出案发区域分散、案件数量下降,纤维案件涉案领域转化、制品类案件涉案货值较低等特点。重庆、山东、湖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省、直辖市)纤维检验局和河北邯郸市、新疆阿克苏地区纤维检验所工作突出。其中,棉花等纤维质量案件占比29.6%,絮用纤维制品案件占比30.4%,学生服案件占比12.1%,其他纤维制品质量案件占比27.9%。

全国纤维及纤维制品质量监督部分典型案例,既有加强棉花事中事后监管中出现的棉花掺杂掺假案,也有纤维制品质量监管中发现的“黑心棉”打假、学生服和学生床上用品质量案,还有汽车用纤维制品质量案,涉及社会民生多个领域。

案件办理中,既体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有基层专业纤检机构对“说理式”执法的探索,以及跨区域案件管辖的协同,有力地震慑了违法行为,反映出专业纤检机构“执法为民、关注民生”的职责使命。

(一)内蒙古李秋峰生产、销售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案

2017年9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纤维检验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周边小门市、小摊贩涉嫌销售不合格棉被褥展开产品追溯调查。根据线索发现,李秋峰棉被褥加工厂生产成品棉被1585条,棉褥1833条,使用国家禁止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禁用原料作为棉被褥填充物,涉案货值达28.1807万元。

2018年5月8日,经一审判决,被告人李秋峰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二)江苏堂皇集团连云港家纺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学生床上用品案

2017年8月,徐州市纤维检验所执法检查小组,依法对徐州经贸高等职业学校和徐州工程学院采购给2017届新生使用的床上用品质量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对两校的新生用床上用品按标准进行了随机抽样,同时对徐州工程学院采购的蚊帐、枕芯、卧具包三种无标识的产品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经查,不合格枕套为江苏堂皇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两公司生产销售,枕套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涉案不合格枕套数量共计11400套,单价7元,货值金额7.98万元。该公司对不合格枕套进行了更换。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枕套产品,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不合格枕套11400条,并处罚款7.98万元。

(三)湖北昊霞家纺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案

2017年1月11日,湖北省纤维检验局执法人员对罗田县民政局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内的救灾物品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湖北昊霞家纺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该批棉被数量2000床,型号规格:被套220cm×150cm(蓝色花格),棉胎210cm×148cm(白网红筋)。经抽样检验,棉被填充物的原料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 18383要求,系不合格产品。经查,该批不合格棉被销售单价119元/床,货值金额23.8万元。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7.14万元。

(四)重庆九龙坡区爱家缘床上用品加工厂生产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案

2017年9月14日,重庆市纤维检验局执法人员对九龙坡区爱家缘床上用品加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其成品库房棉胎,共计1450床,未标注“非生活用”警示语。经查,该批棉胎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存在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 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5.8万元。

(五)新疆吐鲁番托克逊县工尚棉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棉花加工过程中不按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案

2017年10月,吐鲁番市纤维检验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正在进行加工生产的3号棉库中,待送入喂花口的加工籽棉中有化纤编织袋条、塑料薄膜,现场未发现异性纤维挑拣人员。经调查,正在进行生产加工的3号棉库中存有籽棉约150吨,3号棉库在未经异性纤维挑拣的情况下已加工籽棉约100吨,共计籽棉250吨,折合皮棉量100吨。依法责令改正,按照国家标准对所加工棉花中的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进行分拣并予以排除,并处罚款3万元。

(六)重庆韩一汽车座椅有限公司生产的车型为VD的汽车座椅面套不合格案

2017年5月10日,重庆市纤维检验局执法人员对重庆韩一汽车座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成品待销库房车型为VD的汽车座椅面套进行了随机现场抽样。经检验,该批产品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实,该批车型为VD的汽车座椅面套数量为160套,单价为125元/套,货值金额2万元。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座椅面套,并处罚款2万元。

(七)新疆哈密二堡镇白银棉花专业合作社违反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收购棉花案

2017年10月12日,哈密市纤维检验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棉花收购加工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哈密二堡镇白银棉花专业合作社现场堆放籽棉约400吨,检验室内无检验人员,现场完全不具备棉花检验条件。经查,该合作社为2017年新验收通过的棉花加工企业,从2017年9月25日开始收购棉花,截至检查时共收购籽棉约500吨,已加工完一批皮棉。依法责令改正违法收购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执法检查完毕后,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合作社棉花检验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围绕棉花国家标准、检验方法及技术规范,现场操作演示,既达到了“说理式”执法效果,又为企业日后生产经营奠定了良好基础。

(八)山东武城县志友棉业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标准加工销售棉花案

2017年7月,山东省纤检局接江苏省纤检局(苏)纤稽建〔2017〕1号《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建议书》移交材料,提供无棣利源棉业有限公司加工销售的棉花涉嫌存在质量标识不全和无质量凭证的违法行为线索,随即对无棣利源棉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武城县志友棉业有限公司为涉案棉花的生产、销售方,该批棉花共120吨,货值79万余元,已参加公检并取得公证检验证书,但无质量凭证随货同行。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九)邯郸市雨鑫服装有限公司不按照国家规定生产学生服案

2017年12月,河北省邯郸市纤维检验所执法人员依法对邯郸市雨鑫服装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购进的原材料布有出厂检验合格报告,但不能提供布匹的发票或购货凭证,没有留存进货单。经查,按照国家特殊规定,学生服生产者应当对原辅材料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并保存记录至少两年,该公司未履行验收和记录义务。依法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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