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行业标准《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8-12-06
为适应船舶行业管理工作的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组织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等单位对船舶行业标准CB/T 3000—2007《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进行了修订,现已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并于2018年4月2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标准修订背景
1 配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实施需要修订标准
CB/T 3000—2007《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自2007年发布以来,已经十年有余。这10年间,我国的造船形势发生的较大的变化,一方面,受金融危机的持续影响,船舶行业持续低迷,产能过剩现象较为突出;另一方面,国家在节能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对企业的要求也就相应提高。为了更好地规范行业发展,进一步提质增效,推动船舶行业更好的转型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3年发布实施了《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符合条件的企业将作为白名单在工信部进行公告,并在相关政策上有所倾斜。目前已有七十余家企业通过评审列入了白名单中。《船舶行业规范条件》中的较多内容引用了CB/T 3000的相关内容。在规范条件申报企业的评审过程中,发现在CB/T 3000标准中存在一些需要增加和修改的内容,需要及时进行修订。
2 评价和规范企业的生产条件需要修订标准
船舶建造企业是否具有建造船舶的基本条件,需要具有相应的评判依据和标准。CB/T 3000于2007年发布后,湖北省船舶行业管理部门依据《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2012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船舶设计、生产、修理企业纳入许可范围,组织专家按照标准要求进行评审并颁发许可证。其他部分省市也开展了船舶企业基本条件的评审并颁发认可证明。在船舶建造前,入级船级社需要对相关企业开展船舶建造开工前的条件认可。这些都是对企业生产条件的评价。针对渔业船舶生产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及其地方机构从2013年起已不再受理渔业船舶设计修造单位资质认定的审批工作。但为了保证企业具备建造条件,从2017年1月起,又开展了《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试行)》的评审工作,对辖区内的渔业船舶建造单位是否具备建造相应材质、尺度渔业船舶的基本能力进行技术条件评价。这些工作的开展,都为修订CB/T 3000奠定了很好的基础,也对修订工作提出了相应的需求。
3 船舶企业造船技术水平提高需要修订标准
近年来,我国的造船技术取得了较大发展。大数据、信息化等新技术的应用,船舶企业的数字化、智能化制造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企业的建造技术也得到了较快发展。在2007年发布的CB/T 3000—2007标准中,企业在船舶建造技术方面的能力要求未做规定,缺少相关的指标要求。需要进行补充。
近年来,国家对安全生产、节能环保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同样需要在船舶行业得以贯彻落实。这些要求都需要在标准中得以体现。
二、标准修订的思路和原则
1 标准定位
1)《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重要支撑标准
在《船舶行业规范条件》中引用了CB/T 3000的相关条款,并按照CB/T 3000的分级分类提出相应要求。在实际评审过程中,各企业仍按照分级分类的方式进行申请和评审。虽然在白名单公布时未提及企业的分级分类,但申请和评审的各个环节均涉及分级分类事宜。因此,CB/T 3000仍是《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重要支撑标准。
2)地方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行业管理的依据
尽管目前船舶生产企业未实行准入制定,但地方行业管理部门仍可以将该标准作为是否满足生产条件要求并开具相应证明的依据。如果没有标准做支撑,则无法判定企业的条件是否满足生产要求。
2 总体思路
1)标准性质
为体现我国船舶生产企业的整体水平,且标准使用面主要为船舶行业,修订后的标准其性质仍为船舶行业标准。既要考虑国内大型造船集团,与国际先进的造船企业看齐,在生产和管理上达到国际造船企业的先进水平,又要兼顾国内大多数中小型船舶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
2)标准用途
本标准是对民用船舶生产企业进行考核评价的标准和依据。通过修订,进一步完善相关的要求,将有利于对船舶生产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的评价与管理。
3)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对从事钢质、铝质、纤维增强塑料和木质船舶生产企业的评价,包括了制造交通运输船舶和渔业船舶的企业。从事其他材质的船舶生产可参照采用。
3 标准编制原则
1)统一全国标准,兼顾地区差异;
2)体现“基本要求”,兼顾发展需要;
3)评分尺度合理,满足操作需要;
4)相关要求协调,术语规范明确。
4 修订主要原则
1)由于企业的分级分类涉及标准实施以来对企业的认可和评价,若变动较大会带来一系列的连锁反应,此次修订不做调整或仅做细微调整。
2)对于基本公共要求,包括营业执照、政策符合性、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达标、环境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社会责任,能对各级各类企业进行统一规定的尽量统一要求。原CB/T 3000中规定的相关条款应有所调整或提高,以提高基本要求的准入门槛。
3)各级各类企业的基本要求若能借用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评价结果,则尽量采用第三方的评价结果。
4)不同材质的各级各类船舶生产企业均需增加建造能力要求,并按级别的差异分别进行规定,要突出船舶建造的特点,增加相关建造水平的指标要求。
5)对计量检测、生产设施、生产设备和人员的要求,修订时应突出生产方式的转型升级,借用社会公共服务资源,培育第三方服务机构。设施设备的配备要突出重点设施设备,简化常规设备。
6)评价要素分数的分配原则:基本公共要求(含通用要求、管理要求、安全节能环保等)25%,建造技术30%,人员10%,设施、设备和计量检测35%。一般船舶生产企业总分1 000分,合格分800分,渔业船舶生产企业总分1 100,合格分880分。
三、标准修订要点
本次标准修订主要对船舶生产企业的分级分类、评价要素、注册资本金、建造技术能力要求及评价方法、人员要求、计量检测设备要求、生产设施要求、生产设备要求、管理要求及评价方法、安全生产、节能环保、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要求及评价方法、达标项及评价分数的设置等方面的技术要求进行了修改或补充。
来源:中国船舶标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