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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关护基地的问题、突破与路径

2018-12-05张静李楠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4期
关键词:基地建设未成年人

张静 李楠

摘要 本文从关护基地运作的模式展开调研,通过存在问题、原因及對策三部分简要阐述了未成年人观护基地建设的推行与实施,更好的帮助未成年人改正陋习,梳理正确的人生观、树立良好的社会价值观和正确的人生目标。

关键词 未成年人 观护 基地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8.310

关护基地作为帮教体系的一部分,简单的讲就是涉案未成年人犯罪后,有一个专门的基地,由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社会公益组织等实体单位为依托,在涉罪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为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提供就业培训、教育和矫治的专门场所,是帮助其掌握一定技能,给其一次知错、改错的机会,帮助其重新成长的一个平台。

一、未成年人观护基地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关护基地推行与实施的工作各地开展情况参差不齐

关护基地具体的做法各地不一,各省也没有统一的标准,观护基地数量有限、类型单一,有的地方依靠志愿者团体推进关护基地建设,如广东省中山市检察机关与义工志愿者组织签订“爱心关护基地”协议,帮助多名符合条件的被考察人加入该组织并找到工作。有的地方依靠行政机关,如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与晋中市关工委联合成立“未成年人关护基地”。有的采取与职业学校合作,学校提供叉车、挖掘机、烹饪、理发等技术,培训涉罪未成年人,给其提供一定的生存技能,从目前来看,未成年人观护基地多是与一些民营企业合作致使类型不够多元,现有的观护基地数量并不多,可提供的观护措施有限,甚至有些地方关护基地的矫治工作产生为了应付考核工作,就只是走走形式、盖盖章的现象,丞待重视和解决。

(二)关护基地推行的主体力量不足与实施主体不明确

各地在推行未成年人观护基地建设过程中主要依靠检察院牵头建立协作机制,或者通过检察建议呼吁相关单位来配合,缺少相应的长效工作机制,未成年人观护基地建设仅依靠检察院推行和实施,显然主体力量是不够的。未成年关护基地就是依托社会力量,为涉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形式多样、切实有效的关爱和保护服务的一种社会帮教形式,应该有个标准,实际上观护基地是由检察院牵头并由观护基地的有关人员来管理,致使实施主体不明确,造成了被动的局面。

(三)关护基地专业化、规范化建设不足

观护基地的建设某种程度上缺乏政策、资金等支持,致使观护配套机制不完善。关护基地的建设需要完善的配套设施、统一制度、专业人员等,现在观护基地的参与考察帮教纯属公益行为,资金不到位并且没有明确的政策支持,使企业很难付出太多的精力去运转关护基地;对于进入观护基地的未成年人无法提供医疗、保险等基础保障,一旦未成年人出现生病或者工伤等问题,没有可参照的解决规范;在观护措施方面,欠缺系统的文化教育、法制教育、生命教育、人文教育等基础教育措施,没有制度化、体系化的观护场所、社交群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二、未成年人观护基地推行难的原因

(一)法律制度标准不完善,缺乏严格的管理机制

未成年人观护基地建设作为一个新型的帮教形式,从目前的发展来看并不成熟,对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而言,只有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缺少监督落实未成年人特殊权益的专门规定。在涉未民行检察领域,目前缺乏专门性规定,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虽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并明确了诉讼范围,但对涉及未成年人权益公益诉讼问题,尚未引起重视。同时,对于侵害众多未成年人权益而又无人维权或者维权困难的,是否可以纳入公益诉讼或者如何给予支持,目前也尚未明确。当前涉未刑事执行工作在如何操作上还不规范,涉未民行检察工作也主要通过与法院进行个案协商,亟需从法律和制度层面提供支持,出台可操作性的工作规范。当前,尚无专门的涉未刑事执行和民行检察工作规范,未检部门具体开展工作的方式、范围也不明确。

(二)力量不足、联动机制不健全

司法改革后,基层检察院实行大部制,未检合并到公诉部门后,缺乏主要的对接部门,为该项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目前独立设置未检机构的基层院仅配备2-3名未检干警,而没有设置独立机构的单位未检干警专人办理更是难以保障。在一体化工作模式下,每名未检干警不仅承担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还要从事犯罪预防、法治宣传等工作,案多人少、事多人少等问题较为突出。特别是在员额制、大部制改革过程中,有的地方将未检部门职责定位仅局限于刑事检察,没有考虑涉未刑事执行、民行检察等综合监督工作,致使员额配备少、辅助人员少,根本无力开展相关业务。

(三)配备设施、人员专业化水平不高

从目前情况来看,检察院更多是与企业、技术学校、中专等院校合作。企业做为关护基地,完全是靠自我担当的意识,或者说企业管理者的奉献意识去做,没有概化的标准,这些企业可以短时间配合检察机关做好帮教工作,但是长期的合作,企业需要发展,需要盈利,没有后续的配套措施,这种公益性的活动难以为继,如果仅凭个别的单位愿意无偿提供帮助来推行未成年人基地建设这样远远是不够的。现有的观护人员多是企业的店长、经理或者部门负责人,他们具有观护和教育未成年人的热情,但因缺乏未成年人教育相关培训和经历,缺乏专业理论指导,专业化水平不高。

三、未成年人观护基地规范化的解决对策

(一)完善制度规范,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观护基地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回归社会有重要积极意义,对观护基地建设应提供立法支持,使观护行为、观护方式、观护基地的具体作为有法可依。加强规范化建设,注重对实践经验总结和制度创新,待条件成熟后,在高检院层面研究规范配套工作程序和措施,制定工作指引,努力使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个行为都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建立工作推进机制,鼓励各地检察机关选派优秀未检干部到刑事执行检察、民行检察部门或法院少年庭锻炼,深入开展业务交流活动,提升素能、拉长优势、补齐短板。关护基地建设,检察机关要予以高度重视和关注,在法律法规层面上将关护基地建设给予固定,使工作有据可查,方便更好的推广;建章立制,关护基地建设应在各省检察机关的推动下,形成一套完整规范的管理工作制度,使得工作能够更加细致、有序,使该项工作能走上规范化轨道;建立奖惩制度,将涉罪未成年人在关护基地地表现纳入考察考核范围,从源头上治理,要求严格遵守帮教规则,提高涉罪未成年人遵纪守法意识。

(二)明确实施主体,加强部门间联动稳步推进观扩基地建设

应明确帮教的实施主体,建立具有专业心理、法律等知识的队伍,从专业人员库里挑选合适的人为关护基地的涉罪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和心理知识;应从切实影响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突出问题,同时又是执检、民行部门相对薄弱环节入手,立足办案一体化的制度机制,应与执检、民行等部门加强沟通,共同研究,必要时联合开展调研,进一步理清未检部门在涉未刑事执行、民行检察中的职责界限、受案范围、履职方式、衔接配合等情况,并下发指导性文件予以规范,共同推动工作开展,对那些只是盖盖章不认真执行或者做不好不如不做的行为尚未形成严格的管理机制。

(三)建设规范化、专业化的未成年人帮教基地

政府可以从税收、补贴、颁发荣誉等企业发展等方面给予政策性扶持,鼓励社会爱心企业参与到观护活动中来,加强企业适合未成年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等,帮助更多涉案未成年人。同政府协调购买服务、聘任社工、招募志愿者参与观护,做到检察院与社工志愿者再到观护基地无缝对接,增加社工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全面照顾、关怀,增加观护效果。争取党委政府支持,依托政府购买服务,推动建立政府主导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社会服务机构,形成稳定的未成年人司法社工、合适成年人和心理咨询专业队伍,逐步将合适成年人到场、心理疏导、观护帮教等工作交由专业力量承担。

(四)协调多方力量建设多元化未成年人帮教基地

检察机关注重加强与其它部门的联合,加强与教育、团委、妇联等部门的联系,抓好未成年人关护基地建设,探索出更适合的办法,从更深、更有效的方式可以依托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当地企业、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管理和考察。与各部门积极配合、相互联动、合力预防在关护基地的模式上,整合资源,搭建平台,扩宽路径。对于帮教的企业,应给予税收减免等政策导向和公益精神,倡导更多的企业和社会机构参与其中,探索多元的观护基地,丰富观护基地的类型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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