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后的股东责任
2018-12-05董培迪
董培迪
摘要 近年来,我国改革开放的大门越来越宽广,与世界接轨和交流的程度也越来越高,国民投资理财的意识随之增强。不在银行存钱,取而代之去买股票基金投资公司,把个人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一种引领生活的新潮流。在以股权为社会财富主要表现形式的今天,因股权转让导致的纠纷是令很多投资者望而止步的困境所在。
关键词 股权转让 瑕疵股权 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8.274
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理念。在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的今天,合法合规的经营好公司防范风险,是创业者和投资者们密切关注的问题。
一、如何理解股权和股东
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对股权作明确的定义。由于出资设立公司而获得分红、出席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人选、批准公司年度计划以及总体规划、依据不当得利等侵权行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都是广义上的股东权。基于自身的股东资格参与公司经营并获取利益是狭义的股东权。理论界和实务界通说的股权就是狭义的股东权。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东是股权的所有者,有实质意义股东和形式意义股东之分。在公司注册成立之初向公司注入资金的人和公司存续期间通过股权转让继受取得股东资格的人是实质意义上的股东,即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实际对公司出资,从而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人;在股东名册、公司章程或者工商登记部门可以查到的人,属于形式意义的股东,因为有时出于特殊原因,真正出资的股东和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股东可能不是同一人,因此有形式意义上股东的存在。虽然形式和实质相统—最有利于商事交易安全,但在法律实务中,情况往往都很复杂。当一个公司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不是同一个人时,对与其交易的善意第三人是很不利的,在债权无法按期清偿时,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之间会出现推诿扯皮的情况。
二、瑕疵股权及其转让
我国《公司法》对设立公司有着完备而严格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才可以到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公司。从出资、验资到办理营业执照、进行税务登记有一套完整的流程和程序,其中某+或某几个环节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就会导致公司成立后的股权因先天不足而出现各种瑕疵,也即瑕疵股权。资金方面的瑕疵出现在原始出资和后续的增资过程中,本文主要讨论出资瑕疵的股权。我国《公司法》规定的瑕疵出资类型包括:(1)从未出资,指作假证明蒙蔽工商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公司其他股东,使外人以为其已经实际交付了货币、实物或者其他财产性权利,而实际上并没有交付任何有价值的财物。(2)出资不实,指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式出资的股东,串通验资机构、评估机构虚假出具严重高于所验财物实际价值的验资报告、评估报告。(3)抽逃出资,指在公司注册成功后,个别心怀不轨的股东,在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注册公司时缴纳的资金转移到别的账户上,但是依然以股东的身份对公司行使权利。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设立时的原始股东与受让人基于双方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自愿就公司股权的相关权利与义务达成一致协议,由受让人继受取得公司股权,从而成为公司的股东。继受取得股权的股东,也可以再次转让其股权。此外,在对某个公司享有债权的情况下,公司股东与债权人协商以股权抵偿债务的,并且不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原本的债权人也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还有诸如继承、司法拍卖等,都是取得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的形式。原始取得者、继受取得者都可以成为瑕疵股权的主体。以双方达成合意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是瑕疵股权转让的主要形式,但也不排除其他的转让方法。
三、国内外对瑕疵股权的立法意见
(一)国外相关规定
大陆法系认为,由于共同投资而设立公司,所有股东都应该具有契约精神。每个股东都有向公司完整出资的法定义务,未出资或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股东有补足出资的责任,并且这种责任不因瑕疵股权的转让而免除,出资瑕疵股东应与继受取得股权的股东一起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英美法系认为,具有出资瑕疵的股权不易为“真诚购买人所觉察”,虽然原始股东转让的股權具有瑕疵,只要公司在股票和转移证书上作了全款全付声明,受让人就没有补缴出资的义务。
(二)国内相关规定
新《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国内也规定出资瑕疵股东有补缴出资的义务,并且对其他正常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其出资瑕疵给公司的债权人带来损失的,应该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出资瑕疵股东的法律责任
(一)出资违约责任
在其他股东都按期足额缴纳了出资的情况下,个别没有按时履行合同规定的出资义务的股东,就构成了出资违约。这种出资瑕疵股东侵犯了其他正常出资股东的合法利益,并给正常出资的股东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因此,在责令其尽快补缴出资的同时,还要求其对完全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因出资瑕疵给公司以外的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时,公司发起人股东与出资瑕疵股东有义务对善意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股东清偿债务之后,可以向出资瑕疵股东追偿。
(二)评估不实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成功后,如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出资的,其评估价值过高,不足以达到公司注册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股东认缴金额时,应让该股东承担补足差额的责任。同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出具验资报告的机构,因其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给债权人或其他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除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外,应当在其评估误差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五、出资瑕疵股东与受让股东的归责问题
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后,受让股东继受取得了公司的股东资格,如果此时股权一直隐藏的出资瑕疵问题才暴露出来,侵犯到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在原始出资瑕疵股东和受让股东之间,应该如何分配赔偿责任。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这个问题,存在着三种不同的声音:
第一种声音认为,应该由出资瑕疵股东承担责任,与受让股东无关。因为完全出资是设立公司时每个原始股东的法定义务,这种责任不能随着股权的转让而免除。一旦允许原始股东免责,那么商事交易的安全性将遭受到严重的破坏。一些投机取巧的人就会利用这个法律漏洞从中牟利,假借创办公司之名不实际缴纳出资金额,随即就转让该原始股权。这对于一个很难查清原始股东到底是否完全出资的受让人来说是很不利的。所以,不论出资瑕疵股东在转让股权时,是否告知受让股东该股权未出资或未完全出资的实情,受让股东都不承担责任,由原始股东负责到底。
第二种声音认为,应该由受让股东承担责任。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股东取得股东资格,进而对公司享有权利并且承担义务。尤其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在工商行政机关、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已经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更应该由受让股东承担责任。此时,如果还由原始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就会破坏国家机关的公示公信力。而且,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与债权人签订商事合同的人,最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第三种声音是,瑕疵出资股东和受让股东的债权责任分配应该视情况而定。如果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受让人不知也不应知该股权存在未出资、未完全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问题,那么受让股东此时也是受害者。补缴公司注册时的认缴金额以及对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债权清偿都应由出资瑕疵股东一力承担。但是,如果受让股东明知或应知其受让的股权存在出资瑕疵,依然受让该股权的,则认定其存在包庇出资瑕疵股东的主观故意,此时受让股东就不再是被害者身份,而是实实在在的知情者。那么,该受让股东就应该承担补缴出资瑕疵的义务,并且承担因为该出资瑕疵而对公司以外的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债权由出资瑕疵股东做补充赔偿。出资瑕疵股东的完全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只不过是因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所以由受让股东承担,但是受让股东如果无力清偿债务,危及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仍应该由原始出资瑕疵股东进行补充清偿。这也是为了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第—种声音的仅由出资瑕疵股东承担对善意第三人的债权责任,会破坏工商登记的公信力,对债权人很不公平。第二种声音仅受让股东承担责任,若受让股东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全部损失,对债权人也很不利。并且,如果受讓股东不知或不应知受让股权是出资瑕疵股权的情况下,受让股东也是受害者,让其承担责任并不合理。第三种声音过于繁琐,容易给公司以外的善意第三人的债权清偿带来麻烦。因此,本文有第四种声音,无论受让股东是否知晓受让的股权存在出资瑕疵,都由出资瑕疵股东和受让股东对善意第三人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公司债权人很难发现己转让的股权是否存在瑕疵,只能相信变更后的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承担连带责任,是为了保护债权人这个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也是为了维护商事交易的安全J性和稳定性,同时保护了国家工商登记机关的公示公信力。在出资瑕疵股东和受让股东内部,再根据受让股东是否明知或应知转让的股权有出资瑕疵,来判断受让股东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如果受让股东不明知或不应知受让的股权的存在未出资、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问题,受让股东可在对善意第三人的债权承担清偿责任后,向出资瑕疵股东追偿。在法律实务中,受让股东是否明知或应知受让股权存在瑕疵,法院往往依据出资瑕疵股东与受让股东签订合同时的股权定价、两人的相熟程度、是否经常有利益往来、签订合同时的市场环境以及签订合同时两人的财务状况是否存在危机等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