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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同法中惩罚性赔偿设立的必要性

2018-12-05常燕亭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4期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合同法必要性

常燕亭

摘要 惩罚性赔偿最早是英美法系时侵权行为法律规制的产物,仅适用于法律对于侵权行为的判定领域。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各国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逐渐拓展到了合同法等领域当中,其功能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为此,本文以我国合同法中惩罚性赔偿设立的必要性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合同法中惩罚性赔偿特征、性质功能等内容的概述,探究了合同法中设立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问题以及完善对策。希望通过以下研究和探讨能够对促进我国合同法中惩罚性赔偿的完善和功能的充分发挥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合同法 惩罚性赔偿 设立 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0-0592.2018.08.271

当前,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惩罚性赔偿制度仍存在很多不足。具体来讲,《合同法》并没有明确惩罚性赔偿的规则、构成要件及赔偿标准,其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严重影响惩罚性赔偿功能和价值的发挥。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合同在经济领域大量运用,任意违约、恶意违约等行为较多。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应积极完善合同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赔偿规则、赔偿标准和适用范围等。研究合同法中惩罚性赔偿设立的必要性不仅能够为我国惩罚性赔偿的完善提供理论依据,而且对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合同法中惩罚性赔偿概述

(一)惩罚性赔偿的特征

首先,惩罚性赔偿具有法定性特征,由法律进行明确规定的,不能由当事人约定适用,这是因为,惩罚性赔偿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遏制并惩罚不法行为,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有严重过错。当事人自行约定会导致我国赔偿制度不协调,不利于法制的统一。并且,当事人自行约定会导致当事人权益失衡,产生一系列的不公平问题;其次,惩罚性赔偿具有威慑性和惩罚性的特征。从惩罚性方面来讲,惩罚性是惩罚性赔偿的首要特征,行为人在出现不法行为之后必然要受到惩罚。而惩罚性决定了惩罚性赔偿必然具有威慑性,能够对潜在的不法行为人或不法行为人产生威慑作用;最后,惩罚性赔偿具有激励性特征,赔偿标准较高,受害人能够通过惩罚性赔偿获得足额赔偿,激发了受害人利用维护自己在合同方面合法权利的积极性。

(二)惩罚性赔偿的性质

惩罚性赔偿具有民事性质,需要私人承担民事责任,国家应按照民事责任的方式对惩罚性赔偿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和判决。具体来讲,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是遏制并惩罚不法行为,其赔偿金额归受害人,与民事性质相契合。并且,我国法律对惩罚性赔偿的性质进行了规定,当前我国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主要是一些民事法律之中,惩罚性赔偿具有明显的民事性质。

(三)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首先,惩罚性赔偿具有补偿习性功能,能够对受害人进行补偿。并且其补偿金额较高,能够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其次,惩罚性赔偿具有遏制和惩罚功能,其惩罚功能主要针对不法行为人,而遏制功能则针对不法行为人和潜在的不法行为人;最后,惩罚性赔偿具有激励功能,赔偿标准较高,能够使受害人得到最大程度上的合法利益的满足,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起到了激励作用。

二、合同法中惩罚性赔偿设立的必要性

(一)合同责任制裁功能的要求

首先,我国合同法中合同责任制裁功能较弱,要求合同法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具体来讲,我国合同法没有区分务实合同义务的情况与任意违约、恶意违约的情况,缺乏对当事人主观心态的关注;其次,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由于证据困难而导致违约人明显违约的情况不用被处罚;最后,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有些故意违约并造成损失的情况并不被合同法所承认,受害人只能请求名义上的赔偿,却得不到法律救济。

(二)弥补补偿性的要求

当前我国合同法的补偿性赔偿存在着很多不足,过于重视补偿性赔偿,按照受害人损失大小来对受害人进行弥补。这种补偿方式在我国经济发展初期发挥了巨大作用,然而,随着大型公司和大型企业的发展,这些大型公司和大型企业在市场中占据优势地位,经常出现侵犯他人合法利益的现象。而补偿性赔偿数额较小,缺乏对违约人主观心态的关注,惩罚力度较小,难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导致违约行为屡禁不止。而惩罚性赔偿的赔偿金额较大,能够弥补补偿性赔偿的不足,因此,合同法中必须设立惩罚性赔偿。

(三)制止大规模恶意违约行为的要求

惩罚性赔偿能够有效制止大规模恶意行为。具体来讲,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中存在着大规模恶意违约行为。并且,大规模恶意违约大多出现在双方机会、优势、地位不均等的时候,会造成合同双方不公平的现象。同时,大规模恶意违约的涉及范围广泛、损失较大、规模较大,因此维权成本较高,取证比较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受害人会放弃维护合法权益的机会。另外,我国合同责任中现有的补偿性赔偿存在着一定不足,其补偿费用难以弥补受害人在大规模恶意违约情况下的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导致受害人不愿意运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使得大规模恶意违约不断扩大。而惩罚性赔偿能够有效制止大规模恶意违约,对大规模恶意违约具有惩罚和威慑作用,合同当事人不在惩罚性赔偿制度下不敢出现任意违约和恶意违约的情况,进而避免了大规模恶意违约的行为。

(四)弥补非违约方损失的要求

惩罚性赔偿能够有效弥补非违约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损失。具体来讲,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方一股会给非违约方带来一定的损失,而补偿性赔偿能够弥补一般违约情况下的违约损失,但是却无法弥补任意违约和恶意违约所造成的较大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任意违约和恶意违约所造成的損失在补偿性赔偿下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增加了违约方任意违约行为和恶意违约行为。而惩罚性赔偿的赔偿标准较高,非违约方能够获得高额的赔偿金,进而弥补任意违约和恶意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在这种情看下,非违约方损失得到了保障,违约方的违任意违约行为和恶意违约行为也得到了有效遏制。

(五)降低维权成本的要求

非违约方在追究违约方责任的时候首先会考虑所获赔偿金额及维权成本。当所获赔偿金额较高,而维权成本较低的时候,非违约方能够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反之,如果维权成本较高而所获赔偿金额较低的时候,非违约方通常会放弃维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有效降低非违约方在维权过程中的成本,使非违约方获得更高的赔偿金额。在实际维权过程中,非违约方需要支付住宿费、交通费、律师费等各种费用。然而,由于违约方任意违约和恶意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巨大,非违约方往往无力承担违约费用。在这种情况下,非违约方只能放弃维权。因此,我国合同法必须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满足非违约方的维权资金需求,降低非违约方的维权成本。

(六)弥补公法上惩罚性赔偿不足的要求

我国公法上的惩罚性赔账主要指我国行政责任中的罚款和刑事责任中的罚金,公法上的惩罚性赔偿与民事领域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和性质都不相同。并且,公法上的惩罚性赔偿存在着一定缺陷,政府也会出现失灵情况,导致公法上的惩罚性赔偿作用无法发挥。而在合同法中设立惩罚性赔偿能够有效解决政府失灵问题,弥补公法上惩罚性赔偿不足的问题。

三、合同法中惩罚性赔偿存在的问题

首先,合同法中缺乏惩罚性赔偿的一般规则。具体来讲,我国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一般规则,导致合同法领域中惩罚性赔偿的地位不明确,惩罚性赔偿与其他合同责任关系模糊,难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任意违约行为和恶意违约行为;其次,合同法中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不够明确,合同法对惩罚性赔偿的使用规定十分模糊,没有明确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导致惩罚性赔偿的司法实践困难,很容易出现惩罚性赔偿案件判决不一致的现象;最后,合同法并没有具体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标准,惩罚性赔偿的标准差异较大,方式多样,赔偿标准十分混乱,不利于对惩罚性赔偿案件的统一判决和管理。

四、合同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与完善的策略

(一)确定一般性规则

我国应积极制定合同法中惩罚性赔偿的一般性规则,明确惩罚性赔偿在合同法中的地位及其与其他合同责任之间的关系。为此,我国应将惩罚性赔偿视为违约自认,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在合同违约责任中的作用。并且,我国应明确惩罚性赔偿与合同责任之间的关系,尤其要明确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之间的关系,使惩罚性赔偿成为补偿性赔偿的重要补充。

(二)明确构成要件

我国应积极明确合同法中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突出惩罚性赔偿的特点。具体来讲,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与补偿性赔偿基本相同。惩罚性赔偿具有威慑性与惩罚性的特点,赔偿数额较大,其适用标准制定十分严格。然而,合同法却没有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应积极确立并完善惩罚性赔偿,明确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具体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三)完善赔偿标准

针对惩罚性赔偿标准不具体的问题,我国应积极完善合同法中惩罚性赔偿的标准。具体来讲,我国应将违约方可谴责性大小和主观恶意程度作为违约标准,对违约方的主观因素进行判断。并且,我国应将违约方是否获利作為惩罚性赔偿的重要标准,参考违约方获利情况来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另外,我国应将被告方的赔偿能力作为惩罚性赔偿的重要标准,要求赔偿金额可以略高于违约方的赔偿能力,但不能大大超过违约方的赔偿能力。同时,赔偿金额不能低于违约方的赔偿金额,否则将无法发挥惩罚性赔偿的作用。

总之,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对于在合同法中设立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有了一个相对充分的了解和认识。但由于合同法中设立惩罚性赔偿的时间尚短,因此在适应性方面,惩罚性赔偿可能会与合同法的法律核心思想存在一定的不符之处,从而影响其功能的充分发挥。因此,在今后的研究中,我们不仅要结合法律实践加大对本课题的研究力度,更要连同社会各界研究人事,来共同就本课题展开广泛的探讨,以从各个方面来对本课题的研究内容予以完善。为增强惩罚性赔偿在合同法中的适用性提供更多的可参考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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