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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初探

2018-12-05李睿琦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4期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纠纷

李睿琦

摘要 医疗纠纷已然成为当今社会比较热门的话题之一,医疗纠纷的发生对于社会秩序的影响有着比较大的影响,很多医疗纠纷问题也在不断的被放大化,所以如何将医疗纠纷很好的解决是当前我国医疗事业发展的重要研究点,但是在当下很多患者已经把就医当成一种消费行为来看待,这大大扭曲了医疗事业发展就是为了帮助更多的人摆离病痛的折磨,所以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在医疗纠纷中是比较欠妥的。本文就从医疗纠纷的概念和分类展开论述,对我国医疗纠纷数量持续上升的原因进行分析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医疗纠纷中扮演的角色进行论述,从而证实医疗纠纷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论点。

关键词 医疗纠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不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0-059e2.2018.08.261

社会经济的不断增长以及医疗水平的不断优化给我国人们带来的福利也越来越多,但是随之而来的很多现象却是对我国发展不利的,其中就包括“看并难,看病贵”的问题在人们的生活中不断的被讨论,也逐渐成为当今社会发展的重要热点问题,当然也是医疗纠纷发生的重要因素,所以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医疗纠纷数量的增多所造成的因素有很多,但是在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却存在诸多的不妥,所以笔者将结合自己的论述来对其进行论证。

一、医疗纠纷的概述

(一)医疗纠纷的概念与分类

医疗纠纷是指多方或者一方当事人认为另外一方在提供医疗服务的时候以及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时候出现的过失或者故意而为带来的具有实际性的损害和后果,是指具有相关合法程序的医疗服务企业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以及医学美容等方面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相关侵权责任,但是由于双方并不能在事实上达成一定的共识并且予以解决方式将过失弥补,从而出现的相互争执、认识不同以及各执己见的纠纷状态。根据医疗纠纷的性质可以大致将医疗纠纷分为两个大类,一类是医疗纠纷案件,一类是医疗事故。

首先是医疗纠纷案件,实际上是指这—特殊的领域相关侵权行为进行的民事赔偿纠纷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造成的不可挽回的或者因为过失造成的人为伤害,就我国目前行政法规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医疗纠纷案件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非医疗事故所造成的侵权行为或者在医疗事故之外的其他相关因素造成的医疗赔偿案件,另一类就是侵权所引起的相关医疗赔偿纠纷案件,从案件本身而言虽然两者都离不开医疗行为,但是所造成的原因是不同的,前者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过失行为,而后者则是在构成医疗事故的前提之下导致的。其次是医疗纠纷案件是医护人员以及相关的医疗机构在对患者进行治疗的时候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相关的医疗法律、相关医疗部门的管理制度、我国卫生法条例等,然后造成一些不可挽回的结果。

(二)医疗纠纷与医患关系

医疗纠纷在医疗事业中是比较大的概念,指在医疗机构、医护人员与患者之间所产生的相关民事权益的争议,这其中不仅包括医疗行为以外的其他民事权益争议,比如患者知情权、隐私权等等相对宽泛的事件,当然其中也覆盖了医疗纠纷。在医疗机构相关医疗人员的医疗活动中,除了因为医疗人员在操作过程中造成的直接影响,在实际的医疗活动中很多医疗纠纷造成的因素还是医患关系的处理不当,医患关系在医疗活动中尤为重要,在医疗服务方面有很大的体现。从医疗服务的表面来看,医疗服务过程主要由患者就医,选择相关医疗机构,挂号就诊,医院为患者提供相应的医疗场所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组成,医护人员对患者进行医治,而在这过程中,患者在很大程度上对医护人员产生的依赖感很强,患者将自己的健康交由医护人员来把握,而紧张的医患关系很多都是医护人员对患者的服务并不到位造成的,所以就会出现很多因为医患关系不良导致的医疗纠纷。

二、我国医疗纠纷案件數量持续上升的原因

(一)医疗方面的因素

我国科学与技术水平发展的速度并没有非常的好,在很多方面和领域都还缺乏自身的研究成果以及发掘的领域,而医学是偏科学性的学科,伴随我国相对落后科技发展的速度而使得自身发展受到一定的限制,当然环境变化以及社会发展新的问题也随之出现,综合因素让医学的科学性背后存在着很强的不确定性,在诊治的过程中存在诸多的不确定因素,而这些不确定因素因为患者的个体性差异而不同,所以很多时候相同的治疗方案在不同患者的身上所显示出来的效果也不同,有时候即使医术再高明的医生在面对患者身体因为种种原因导致的意外结果发生也是不能预先知道和避免的,所以才会出现医疗意外,而在我国过去的公费医疗制度已经被医疗保险所取代,医院的相关福利也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的变化,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关系也逐渐正式化,开始签署相关医疗合同,当然医疗纠纷的急剧上升跟这个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另外因为政府的不够重视以及在相关福利上的投入不足,医护人员的相关福利并没有落到实处,加上自身经济利益的多重因素的驱动下,个别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有不负责任的行为以及进行所要贿赂的行为也是造成医疗纠纷的直接因素。

(二)患者方面的因素

患者受到医疗消费说的影响在就医的过程中一直将就医作为消费行为,这种观念和思想是极其错误的。患者如果一直将花钱消费给医疗机构当成一种消费状态并且以消费者的心态来进行就医,还有不少患者将“顾客即是上帝”这一想法贯穿整个医治环节,但是由于医学是一门比较科学性的学科,所以在实际的医疗过程中,由于受到医疗服务的特殊性以及复杂性常常将患者与医护人员之间的关系处理的比较微妙,达不到患者想要的理想服务状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就促成了双方的矛盾。当然除了患者的自身因素之外,我国医疗科普知识的普及率其实做的还不够好,没有让很多患者认识到自己的疾病的病况以及所要承受的医疗效果,常常高于现实,医学知识专业性是非常强的,对于整个医疗过程以及医疗环节中影响的因素以及不确定因素是非常多的,所以在实际的医疗过程中效果可能不是预想之中的那么好,对此患者以及患者家属在理解能力上的差异也就导致了一些患者心理上的不满,患者及其家属对医学知识的缺乏导致很多患者家属在患者出现死亡、残疾等的情况下将全部责任归咎于医疗机构,还出现很多过激的行为,从而造成不良的后果。

(三)社会环境的因素

当下“看并难,看病贵”已经成为当前民生问题的重要一部分,这一观点其实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医护人员以及医院的形象,所以在整个诊疗过程中一旦出现治疗效果不如患者方面所预期的那样,特别是患者在面临治疗失败的结果的时候,就会很容易迁怒于医疗机构,同时因为这一问题很多媒体也是一边倒的报道医疗行业的相关医疗事故,其实是对树立良好医患关系形象极其不利的,在后续的发展过程中,医疗纠纷出现的趋势也就变得越来越大,并且长期以来,受到社会环境、人文环境以及医疗条件的影响,中国的医疗体制在很多方面都还有待完善,很多方式以及模式都还比较传统,而这些都是不能一时就能做出改变的,所以需要时间不断的予以完善和矫正。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医疗纠纷处理中扮演的角色

(一)《消法》并未明确规定在医疗纠纷中的适用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保护公民消费权益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自从一九九三年十月底颁布到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正式施行至今,它的地位是非常高的,是我国第一部实质性的全面确认消费者权利的法律,很大程度的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以及规范经营者的行为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当然《消法》在对消费者、经营者的概念的界定上还比较模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也在不断的被保护,但是在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制度方面却没有被逐步的完善,所以在法律服务、医疗服务、教育服务等特殊服务方面产生的纠纷能否适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然成为当下具有争议的问题。

(二)《消法》在部分医疗纠纷中的适用

医疗纠纷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问题,在业界一直受到争议,当然已经有—些省市根据自身的情况将《消法》适用于医疗纠纷中,其中最早的当属浙江省,2000年10月29日,开始实施相关办法,是第一个将《消法》适用于医患关系的省市,2002年浙江省温州市患者李某与温州—所医院产生了医疗纠纷,当时李某就浙江省颁布的相关办法进行上诉,最终胜诉,因此也成为我国首例运用《消法》调整医患关系的判例,当然也是最有影响力的案例,后来,甘肃以及福建省也正是出台了有关《消法》适用于医疗纠纷中的相关办法,在福建省新办法中首次增加和处理了相关医疗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也成功介入到医疗纠纷中,但是这并不能足以说明《消法》真正适用于医疗纠纷。

四、医疗纠纷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待考虑

首先,医疗服务与消费服务两者之间的区分。医疗服务简单描述就是患者因为自身的疾病因素到相关医疗机构进行就诊,相关医疗机构针对患者所提出的救治方案、救死扶伤的医疗责任,所以在一开始就被定性为不能推卸的责任,医疗服务涉及到患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患者在选择医疗机构的同时也将自身的健康和身體的安全权利交由医疗机构,所以患者一定是带着治病的目的而来,而不是消费的目的而来,所以两者之间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也就是说医疗纠纷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本质上就是欠妥的。另外,医患关系不能视作为消费关系,两者之间是不能划等号的,表面上患者到医疗机构支付一定的医疗费是消费行为,但是所付出的医疗费是与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对等的,但是两者之间并不能以消费关系来混淆视听,患者在患有疾病的时候必须进行医治,这种行为并不能与生活中的消费行为进行等号划分。

其次,医疗纠纷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一定的弊端,一是从司法的角度来讲,不利于维护和发展,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相关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造成一定的影响和损害将会运用不同的法律进行予以救济。二是不利于正确的医疗观念的建立,医疗纠纷在适用《消法》之后的某种程度上是不利于患者建立正确的医疗观念,会误导人们接受医疗服务是等同于消费服务的观念,并且随着人们消费意识的不断提升,很有可能到后来就会把“顾客就是上帝”这一消费观念扎根于医疗纠纷中,这是极其危险的事情,如果不及时的将患者这一思想进行转变,整个医疗事业都会变成一种消费模式,对于医疗事业本身的发展而言,救死扶伤才是医疗事业的重中之重,医患关系的改善,医疗纠纷的解决才是医疗事业发展的良好前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太适用于医疗纠纷,其一,医疗纠纷并不是一种基于消费行为产生的行为,其二,医疗纠纷的实质是医疗服务而不是消费服务,其三,医患关系不能与消费关系划等号,所以综上所述,在医疗纠纷中不能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贯穿到其中,这对于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还是整个医疗环境、医患关系的处理上都是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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