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大缺会应“一票否决”
2018-12-05
浙江人大 2018年10期
近年来,尤其是中央18号文件实施后,县级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和建設的指导,不少地方通过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人大工作进行考核和激励,这是加强乡镇人大工作和建设、打通人大“最后一公里”的有效抓手。
在对乡镇人大工作进行绩效考核中,有的乡镇对“依法召开代表大会”这一内容用加减10分、或者其他分值来考核的做法,值得商榷。在考核乡镇人大工作中,“依法召开代表大会”应当占绝对分值。也就是说,乡镇人大如果一年没有召开两次会议,就有违法律精神和政策要求,那么,乡镇的人大工作理应“一票否决”。
中央18号文件要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党的十九大、十八大报告都强调,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如果乡镇人大不能按期召开代表大会,那就是人民权力和宪法性权力缺位,人大其他工作干得再好,也不能弥补这一根本性“差错”。对乡镇人大不能坚持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的,可以参照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党风廉政建设等“一票否决”的制度设计,其当年人大工作“一票否决”。来源:《公民导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