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标准体系构建的探索
2018-12-05陈建国潘少猷
冯 浩,沈 敏,陈建国,潘少猷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上海200063)
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是鉴定人利用痕迹物证学、交通工程学、道路工程学、车辆工程学、法医学等专业知识,在一定程度上重建事故发生的过程或某一状态,从人、车、路、环境等方面综合调查、分析交通要素及其相互作用与事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所做出的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其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以及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提供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和审理的需要,针对道路交通事故前、中、后三个阶段中人、车、路和环境为主体对象的调查内容,目前道路交通事故涉及的鉴定内容如表1所示。
表1 道路交通事故涉及的鉴定内容
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计数据,2012-2016年,全国共发生涉及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约100万起,平均每年约20万起[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规要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涉及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将直接影响公安、法院等办案单位对事故的事实判断、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和司法审判,社会影响巨大。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鉴定意见普遍关注,因此,事故处理和审理工作对于道路交通事故鉴定的管理规范化的要求也越来越高[2-3]。标准化建设是指导、规范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专业相关检验鉴定工作的重要手段,是进一步提升该专业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有效途径。同时,健全和完善相关鉴定标准、技术规范,也是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执业监管机制的需求[4]。因此,本文从技术和管理两个方面总结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专业的现状,结合现有相关标准,以规范、推动、引领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专业发展为目标,探索构建结构合理、层次分明、科学完整的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专业标准体系。
1 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专业现状
1.1 技术现状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在2000年左右,全国各地的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工作开始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处理工作中分离出来,逐步实现了“侦鉴分离”,由案件承办单位根据调查需要委托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司法鉴定已经成为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的重要手段,司法鉴定意见已经成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和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根据对事故发生的不同阶段,可以将目前的鉴定需求分为事发前的状态及事故原因分析,事发过程中的碰撞形态及运动过程分析,以及对事后的后果进行核实和评定[5]。
针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和审理工作的需要,目前,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检验、鉴定内容从学科专业的角度可以基本分为以下三类[6]:首先是法医学类鉴定,主要包括驾驶员血液中酒精浓度鉴定、受伤人员损伤程度和“三期”鉴定、伤残程度鉴定、死亡原因鉴定等。第二类是工程技术类鉴定,鉴定内容主要包括碰撞痕迹鉴定、事故车辆属性鉴定、车辆行驶速度鉴定、交通信号灯状态鉴定、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道路交通设施鉴定,以及由痕迹鉴定所延伸的微量物证鉴定等。第三类是同时运用以上两种鉴定类型的综合鉴定,鉴定内容主要包括驾乘关系鉴定、两轮车当事人骑行或推行状态鉴定、伤残和死亡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鉴定等。
在学科支撑方面,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主要涉及痕迹学、法医学、车辆工程学、道路工程学、交通工程学和事故重现技术等。在以上三种鉴定类型中,法医学类的鉴定项目发展历程相对较长,鉴定的技术方法也相对成熟,在法医病理学、法医临床学、法医毒物化学等专业的标准体系中也涵盖了道路交通事故相关的检验鉴定项目。随着我国汽车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道路交通事故一直处于高发势态,相关检验鉴定需求也不断增大,以服务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审理为目的,涉及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车辆行驶速度、痕迹鉴定等一系列工程技术类和综合类检验,鉴定项目也随之产生。与法医学、刑事技术等传统鉴定项目以学科命名不同,道路交通事故鉴定项目则是以案件性质结合鉴定对象及内容命名,其发展历程也相对较短。
为了有效指导并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的工程技术类鉴定和综合类鉴定,根据所涉鉴定项目的鉴定目的、鉴定对象、学科技术和服务对象等特点,结合全国相关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近二十年的实践探索,作者提出将道路交通事故所涉的工程技术类鉴定和综合类鉴定统称为“道路交通事故鉴定”,并建议将其作独立的鉴定专业进行规划发展,以期更好地服务于案件侦查、审判等司法实践环节,确保道路交通事故的司法公正。因此,本文将围绕以上两个类别的鉴定内容探索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标准体系。
1.2 管理现状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规定对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的司法鉴定人和机构实行核准、登记管理制度。
由于车速鉴定、碰撞痕迹、交通行为方式等道路交通事故鉴定项目的发展历程较短,尚未直接列入上述“决定”所列三大类范围内,为适应办案需要,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省(市)申报备案的司法鉴定机构所申报的鉴定项目进行核实并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部分省市已将道路交通事故鉴定项目列入地方相关司法鉴定的范畴,而一些省市则将此类鉴定项目暂纳入物证类的痕迹司法鉴定范畴进行管理。
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细分鉴定项目时,有的行政区划明确将道路交通事故成因鉴定作为一种项目类别,而有的省份明确不将其作为鉴定项目对待。这就造成其他行政区划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成因鉴定是否在本行政区划适用的问题。这些标准不统一、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况毫无疑问会制约现阶段司法鉴定行业的发展,从而最终影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7]。
司法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的一种,对于帮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2014年1月司法部发布了《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将司法鉴定明确为公共法律服务的组成部分。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的司法鉴定意见直接影响到事故认定,是每一起交通事故获得公平、公正处理和审理的重要技术保障[8]。
2017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这一实施意见,司法部于2017年12月发布了《关于严格准入 严格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根据该意见的要求,司法鉴定行业的登记范围进一步紧缩,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和环境损害类四类法定登记事项以外(“其他类”)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大幅减少[9]。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业务在职业分类方面存在的问题,导致部分地区的该专业鉴定工作暂时受到影响。
行业管理,标准先行。标准是鉴定工作开展的重要支撑,也是基础条件,标准可以使鉴定工作“有法可依”;通过制定标准的方式,也可以进一步完善对于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专业和具体鉴定项目的司法行政管理,相应的监管工作也可以“有章可循”。2017年7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按程序成立“全国司法鉴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筹规划、统一制订、发布和解释司法鉴定标准[10]。因此,构建专业标准体系,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是当前推动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专业健康发展的有力抓手。
2 相关标准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鉴定的对象涉及事故中的人、车、路及环境等交通要素以及要素间相互作用和事故的过程,因此,道路交通事故鉴定的内容十分广泛,鉴定过程中会涉及诸多相关领域和专业的标准及规范。其中既有专门用于检验、鉴定的标准和规范,也有参考应用其他行业的产品标准和规范,目前主要引用公共安全行业和汽车行业的相关标准[11]。
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涉及的相关标准形式有国际标准,如:ISO 12353-1-2002《道路车辆 交通事故分析 第1部分 词汇》、ISO 12353-2-2003《道路车辆 交通事故分析 碰撞程度调查指南》;有国家标准,如: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T 33195-2016《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有行业标准,如:GA/T 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A/T 1133-2014《基于视频图像的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有部颁技术规范,如:SF/Z JD0101001-2016《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
目前,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标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缺少专用性标准。由于该专业发展历程相对较短,现阶段可以直接用于鉴定的标准相对较少,引用其他行业或专业标准进行鉴定时,其适用范围往往受到限制,具体条款在鉴定实践中也缺乏针对性。(2)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由于目前本专业所涉及的国内相关标准主要归口于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自行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单位,应用于同一专业的标注归口于众多不同的单位或部门导致了标准之间缺乏协调,标准化工作缺乏系统性规划。(3)缺乏部分重要标准。在技术标准范畴内,部分鉴定项目缺少检验规范和判断标准,如:道路交通事故信号灯状态鉴定规范、道路交通设施与事故的关系鉴定规范等;在管理范畴领域,缺乏关于从业人员技术能力及资质、专用仪器设备性能及其检定校准等相关标准和规定。(4)缺少针对本专业发展的标准化规划和实施机制。目前全国司法鉴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其各分专业委员会尚未成立,各专业标准化工作的主体和实施机制尚不明确,缺少标准化工作实施的必要条件。以上问题的解决将有赖于《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进一步推进和具体实施。
3 标准体系构建的目标和原则
3.1 基本目标
司法鉴定是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法律服务。司法鉴定标准是保障司法鉴定质量,提升司法鉴定公信力的有效途径,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抓手,也是“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回顾国内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专业近二十年的发展历程,分析目前该专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挑战,认为标准化建设是规范、指导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专业的手段。为此,依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原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所承担的“十三五”国家重点研发专项子课题《司法鉴定标准化体系建设与示范》,开展了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标准体系的研究,结合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专业论坛所取得的成果,凝练专业共识,探索构建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专业标准体系框架[12]。
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标准体系以规范并指导该专业健康发展为目的,针对道路交通事故调查与审理工作的技术需求,构建科学合理,供求协调的标准体系。确保通过一系列标准化建设,为相关案件的侦查、处理和审理工作提供科学、准确、客观的技术支持。
3.2 基本原则
标准体系的构建按照GB/T 13016-2018《标准体系构建原则和要求》进行,以司法部令第132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CNAS-CL0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CNAS-AL13《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认可领域分类》为依据,充分考虑道路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动态,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面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和审理工作中的技术需求,构建体系分类科学、结构合理、层次清晰、构成简明,并具有一定的拓展性的鉴定标准体系框架。
在技术层面方面,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和审理工作中的鉴定服务为规范对象,直接针对鉴定项目制定标准或规范,突出具体标准在鉴定实践中的指导作用,以及在鉴定实践中的操作性和功能性。妥善处理与其他相关标准之间的关系,注重联系和协调,根据需要吸收、转化相关标准的内容,确保既可以规范、指导鉴定工作的开展,也可以与其他行业相关标准在参数指标、检测方法和判断标准方面一致,确保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标准体系框架的系统性、符合性、一致性、前瞻性和科学性。
4 标准体系的结构和内容
4.1 基本结构
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专业标准体系框架是该专业标准化建设的顶层设计和具有纲领性的独立文件,其框架图按照鉴定活动的特点和标准化活动性质的同一性划分体系路径,以鉴定项目和标准化对象设置技术标准,兼顾标准体系的拓展性和具体标准在鉴定实践中的操作性、功能性。
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专业标准体系框架图(图1)在结构形式上纵横分明,在横向上包含基础标准、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三个方面,在纵向层面上依据标准化对象的逻辑性和鉴定需求逐级细化。
该标准体系包含四个纵向层级。因此,在同一序列中最多包含四个纵向层级。其中,上一层级的标准为本序列下一层级标准的总揽和概括,下一层级的标准为上一层级标准的扩展和细化,在具体标准的规划和制定过程中可根据业务量、需求量、相关技术支持和成熟度、必要性等情况采取适当的分级层数。在依据该体系进行标准策划和制定过程中,上层标准是下层标准的索引路径,下层标准可以独立存在,并非要求存在上层标准的实体;而下层标准应全部引用所在序列内以上层级实体标准的内容。
4.2 主要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标准体系框架包含了该专业鉴定实践中涉及的基础条件、鉴定技术和管理要求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依次对应于框架图中第一层次横向并列的三个独立的纵向部分。
第一部分是基础标准。其中包括道路交通事故标准体系,以及该专业所涉及的专业术语和定义。
第二部分是技术标准。包括以人、车、路和环境在内的交通要素为鉴定主体对象的鉴定项目分类,也包括了重建事故现场和事故过程中以上要素间的相互作用及状态的鉴定项目。其中,(1)道路交通事故鉴定通用技术规范中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涵盖的内容,列举了典型的具体项目,对该专业的鉴定技术及判断原则进行了规定。(2)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鉴定规范的主要内容是针对与当事人相关的工程技术类和综合类鉴定项目,具体包括交通行为方式鉴定(驾乘关系、骑/推行状态)和复杂交通事故过程中当事人致伤方式和死亡原因的鉴定。(3)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标准具体包括车辆属性鉴定、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制动系、转向系、行驶系…)与事故关系鉴定、车辆火灾鉴定、安全气囊误作用鉴定、车辆损坏部件与事故关系鉴定。(4)道路交通事故设施检验鉴定规范是指针对事故发生地点道路设施、交通工程设施的合规性、符合性及其与事故之间因果关系的鉴定,其中具体包括:道路的平、纵、横线形及组合,以及路面条件、标志、标线和护栏等。(5)道路交通事故物证勘验规范包括对人体痕迹、车辆痕迹、道路痕迹等交通事故痕迹进行检验的规范,记录的(照相、录像)规范,以及道路交通事故鉴定物证提取规范、现场复勘图绘制规范。(6)道路交通事故重建规范包括痕迹鉴定规范、现场重建、事故过程重建、信号灯状态重建,其中,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重建包含了基于近景摄影测量、三维激光扫描和数据融合等方法的重建规范;事故过程重建包含碰撞点鉴定和碰撞过程鉴定规范,以及基于事故形态、视频图像、事件数据、网联数据的事故过程重建规范。
第三部分是管理规范。其中包括道路交通事故鉴定安全管理规范、信息平台建设及管理规范、从业人员管理规范、仪器设备配置与管理规范、鉴定材料管理规范、鉴定质量控制规范。
4.3 实践应用
在鉴定实践中,应使用基础标准的术语中规定的术语,并满足“2110201《道路交通事故鉴定通用规范》”的要求,但不必在鉴定意见书中列出。在鉴定中实践可在鉴定意见书中列出使用的“21102《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技术标准》”中的具体标准,需要使用“21102《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技术标准》”中的某一具体标准时,仅需要在鉴定意见书中列出该标准的名称及编号,可以不列出其所在序列的上级标准。
2110101《道路交通事故标准体系》的主体内容是“道路交通事故标准体系框架”,包含各层级标准之间关系及其在鉴定中的使用要求,并阐述了本专业标准与其他行业相关标准、规范之间的关系等。2110201《道路交通事故鉴定通用规范》是开展本专业鉴定工作的通用性规范和普遍性的要求。本标准体系框架中已经列出具体标准的鉴定项目,但该标准尚未实施的;或标准体系框架中尚未具体列出,且应属本专业鉴定范围内其他鉴定项目的,均应在鉴定意见书中表述使用2110201《道路交通事故鉴定通用规范》。
5 结语
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标准体系规范的对象是一项具有开放拓展、综合交叉等特点的发展中的司法鉴定专业,其将随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和审理工作的新变化,以及相关鉴定工作管理政策的新要求而不断发展。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标准体系的构建将有利于规范相关鉴定工作,进一步推进该专业的健康发展,确保鉴定质量,确保为每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