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企业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工作浅析
2018-12-05米妍驰
■米妍驰
一般企业中,纪检监察属于党委管理下的职能部门,履行党内干部监督和管理行政监察事务,行使“教育、监督、保护、查办、惩处”等职能。内部审计属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公司高级管理层等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以确定是否遵循公认的方针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和标准,是否有效和经济地使用了资源等为目标对组织中各类业务和控制进行评价。两个部门职责不同、分工不同、业务重点不同。但相同的是,都是具有监督性质的企业内部部门,在工作中,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若能有效协同,优势互补,形成合力,把监督的关口前移、监督视角拓宽,既注重对结果的监督,又注重对过程的监督,将大大提升企业不断自我净化、自我完善的能力。
一、日常开展业务中各自的短板及劣势分析
内部审计部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管理审计、效益审计等,对企业经济管理相对熟悉,但查处问题缺乏刚性的处理方法。一是审计标准除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外,还有行业标准、规章制度等,后者在违法违纪的定性上缺少依据。二是受审计程序及职能影响,发现违法违纪做移交处理,在惩治方面手段有限。三是审计部门缺乏诸如纪检监察所拥有的强制性手段,审计问题整改不到位,“屡审屡犯”时有发生。而纪检监察以党纪法规为准绳,履行严格的查处程序,有效提升了惩处腐败和打击违法乱纪行为的力度,提升了企业监督体系的权威性。
纪检监察业务包括日常廉洁从业的宣传教育、信访举报调查、对违反党纪的查处、审理等,政策性原则性较强,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方面,由于业务的特殊性,不能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普查,对企业的经济业务不甚熟悉;另一方面,纪检监察以党纪法规等为准绳,对举报、案件进行查处,往往属于事后惩处,日常的教育以宣传为主,与审计相比,在事先预警、提前防范风险方面逊色许多。第三,纪检监察的查处类业务多以线索为导向开展,有其工作的重点。在企业的日常监督中,缺少信息源,则无的放矢,不能经常起到震慑作用。审计工作,围绕企业的中心业务,不断检查,发现问题,既了解业务,又能事先防范,可以抓早抓小,防患未然。
二、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方式
1.利用优势,分享信息源。
一方面,开展信访举报调查、案件审查时,符合条件的,可以同时开展审计,通过内部审计综合审视业务活动,快速进行整改,防止问题扩大;另一方面,内部审计通过经常性的绩效审计,尤其是对企业或部门“一把手”的任中、离任审计,可以发现一些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通过将这些信息分享给纪检监察部门,促使纪检监察部门将此用在提醒谈话和监督检查过程中,从而防范了系统性廉洁风险的发生。第三,通过审计和纪检监察中信访举报的信息共享,尤其是可靠的举报线索,使审计人员能够发现看似合理的会计账和业务流程外的业务实质,实现全面、客观地考核、评价人员及其管理业绩,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定性提供依据。
2.业务支持,手段共享。
审计与纪检监察业务互有优势,可以互相提供业务支持。第一,在内部审计开展舞弊审计或者其他审计项目时,可以借助纪检监察力量和方法开展询问、取证等,对证据锁定,平稳移交提供有力保障。第二,由于纪检监察业务外其他专业调查能力有限,审计在大数据分析,专业查账、内控调查等方面具有很强的优势,可以为纪检监察业务的开展提供专业审计判断。第三,内部审计日常开展的审计业务,已获取大量的书面证据,纪检监察在开展信访、案件等调查时,可以直接调用,节约取证时间,提高纪检监察业务的工作效率和精准度。第四,有些案件调查,为不打草惊蛇,或者减少造成的影响,可以派出审计组针对问题进行审计,取得有效证据,以支持案件查办。第五,由于企业审计部门没有类似于审计署的法规室,对审计发现涉及党纪问题的认定缺少专业判断,此时纪检监察为审计提供认定辨识的专业支持,防范监督责任及遗漏风险。第六,审计对于移送纪检监察的问题线索,可充分发挥自身熟悉案源、证据等优势,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办大案要案。第七,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在宣传教育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将审计典型案例作为开展警示教育的重要内容,认真剖析,有利于促进内部管理,加强制度建设,提高风险防范,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
3.成果共享,提高震慑。
内部审计通过采取适当的技术方法,可查出贪污盗窃、套汇、造假账、预算外支出、小金库、损公肥私,以及损失浪费等经济问题,掌握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及时发现腐败案件的线索,按照程序移交纪检监察。纪检监察及时开展案件调查,定性量纪,刮骨疗毒,以正视听。
在纪检监察的监督执纪过程中,将查实的问题,反馈给内部审计,内部审计以线索为导向,对高风险领域或业务条线进行横向、纵向举一反三的普查,对规范企业业务行为,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流程控制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建立协同渠道,规范合作操作
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工作,有利于企业廉政建设,但由于属于不同的业务体系,有各自应遵循的工作程序,为有效协同,不影响工作要求,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工作可以建立联动机制,规范合作程序,对协同工作进行支持及保障。
1.建立联合工作机制。
在企业内部,建立起联合工作机制,规范联合工作领域、模式。一是联席会议制度。由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相互间日常的工作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交流等机制,对加强干部监督、查处腐败案件、规范权力运行等发挥重要的作用,真正将合力运用到干部监督、反腐败工作的各个方面。二是专项情况交流制度。对重要审计发现、重大经济违纪违规事项审查,审计与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进行交流,需要召开会议介绍情况的,应当及时召开,以使双方掌握情况,在允许的范围内实现信息共享,调阅信息资料。
2.严格审核程序,有效利用对方工作成果。
一是严格报批程序,在信息、人员、证据、结论等调用前,严格履行报批程序,确保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二是对调用资料的审核,双方交接前,应严格审核调用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交接及返还时双方应审核、确认,对于纪检调用不返还的证据,应做好记录,复印留档。三是对调用人员的审核,合作过程中,对于从对方业务借用的人员,应了解其基本情况,与合作业务相关方是否有利益关联,以保证工作独立性不受影响,从而保障工作质量。
四、结束语
当下,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已成为企业自身净化的重要工具,超越突破固有的工作模式,加强联合,有利于企业规范管理,促进“两个责任”的落实和企业“不敢腐、不愿腐、不能腐”局面的形成,同时可提高两个部门的公信力、影响力,使工作卓有成效。本文主要就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的各自局限、协同方式、协同渠道等方面予以论述,希望通过本文,对企业内部审计及纪检监察业务协同实践提供一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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