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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对机动车维修业的影响分析

2018-12-05

汽车维护与修理 2018年17期
关键词:许可机动车经营

1 过去:机动车维修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出租车运输经营许可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等统称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发的经营道路运输的合法凭证。凡在我国境内经营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维修、道路货物搬运装卸和道路运输服务(含物流服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驾驶员培训,客货运站、场,客运代理,货运代办,汽车租赁,商品车发送,仓储服务,营业性停车场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等)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持有交通运输部制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本着谁审批谁发放的原则,按照道路客运、道路货运、车辆维修、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运输服务企业经营资质的审批权限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第七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工商登记执照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手续。第二十一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第十八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那么这些具体条件又都是哪些呢?《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给出了具体的答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业务接待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持有与承修车型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过去在我国机动车维修实行的是经营许可制度,只有持有《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才能并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并不得从事经营许可证规定项目以外的项目。

2004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这表现在法律对可以设定许可的范围、许可的设定主体、许可的设定程序及设定后评价等的规定上。能够由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设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对于机动车维修行业而言也属不易,但相关部门可能并没有珍惜、没用好规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权力,这突出表现在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条件的设置上,条件越设越多,标准越提越高。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重要依据是前文多次提到《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该标准第一版发布于1994年,那时该标准确实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发展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随着行业的变化,该标准多次修订,分别于2004年和2014年发布了第二版和第三版,这是因为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期,汽车维修行业的业态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由于我国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平衡,各省也都相继出台了《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地方标准。且不说在已经制订国标的情况下还有无制订地标的必要,问题是很多地方的地标还在国标的基础上更加提高了要求,如国标对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的接待室、停车场、生产厂房最小面积要求分别是10 m2、30 m2、100 m2,而有些地标对汽车专项维修业户的接待室、停车场、生产厂房最小面积要求分别提高到20 m2、50 m2、150 m2;国标对技术岗位最低人员数量要求是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合计是8名,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合计是4名,而有些地标则要求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合计是15名,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合计是8名。机动车维修经营的门槛被抬高,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无法合法地进入机动车维修市场,于是干脆就开起了“黑汽修”。而面对势同燎原的“黑汽修”,有关管理部门却束手无策,靠联合执法进行打击,但却打不胜打,面对合法经营者对“黑汽修”的举报和对管理部门的投诉,管理部门无言以对,倍感压力。实行行政许可,既要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也要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既要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也要保障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但是无节制地放大许可权力、抬高准入门槛,给经营者增加了负担,也无利于公共利益和社会发展,更何况还可能会成为腐败的温床,这无疑是背离了设定行政许可的初心。

另外,随着汽车后市场的发展,特别是互联网+汽车维修服务、连锁经营等新业态的出现,更是让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雪上加霜,因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重要依据——《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根本无法跟上汽车后市场发展的步伐,新业态的许可问题便变成了无据可依,也恰恰是严重制约了汽车后市场的发展。

2 现在: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2018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消息显示,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其中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第三项显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文件中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栏中提出,取消审批后,交通运输部要制订完善并公布维修业务标准,督促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维修业务,维修服务完成后应提供明细单,作为车主追责依据;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为的监管,对维修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建立黑名单制度,深入推进维修诚信体系建设。这一决定充分体现了政府的“放管服”管理方式转变,以及“小政府,大社会”的理念,减少政府干预市场,让市场去决定资源配置,取消了门槛,杜绝了暗箱操作,通过建立标准、诚信、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让行业逐渐走向规范。

实际上,这一改革消息在去年年中就已经开始流传,其大背景是中央层面推动的“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放管服)改革工作,国务院此次发文使传言多年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资质改革工作落地实行。“放管服”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设的内在要求。党的十九大对“放管服”改革作出了重大决策部署,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强调“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李克强总理3月5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对深化“放管服”改革作出重要部署。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在今年4月份其实就已经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重点抓好和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落实好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及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许可、4.5 t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共3大项4小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加快建立道路运输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重点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限制进入的行业、领域、业务,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企业经营的干预;加快完善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以打破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为重点,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快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着力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加快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新局面;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全面实施“随机、一公开”监管,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行政管理措施应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机动车维修行业也不例外。无论机动车维修行业是否已经发展到无需许可的阶段,都必须面对现实。行政许可取消了,制定合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是当务之急。《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中虽然已经对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原则要求,但有待细化。那么具体怎么正确理解和把握这次政策调整呢?

2.1 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

机动车维修经营由审批制(许可)改为备案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业的门槛。许可是受行政许可法调整的,有的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前需办理许可的,称为前置许可,有的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办理许可的,称为后置许可,许可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备案是指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所谓备案制,是指凡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又不属于应当核准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的建设项目,由企业向主管部门申请备案,主管部门对除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或审批的项目外的项目予以备案的管理制度。企业对属于备案范围的项目,必须向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进行备案。主管部门对收到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的标准包括:属于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项目;没有违反法律和法规;不属于产业政策禁止发展的项目。地方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不得再附加其他标准,不能将备案变成变相的核准或者审批。对于符合以上标准的,依法予以备案;对于不符合以上标准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由此可见,备案是相对于审批(许可)而言的一种管理方式。备案不属于许可,充其量是对许可的补充,但有的地方把备案当许可处理,这样便加大了相对人的责任。许可的申请条件比较严格,可以准予,也可以不准予许可。但备案的手续简单,只要你申请,相关机关必须给你备案。

对企业实行备案制,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一是实行备案制是真正确立企业主体地位、落实企业决策自主权的关键所在。备案制管理,政府只对备案材料做形式审查,看是否合法、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发展的项目及是否属于备案制管理的项目。不对企业的投资的可行性等进行干预,企业根据市场的情况,自主决策、自己筹集资金、自己承担风险。二是备案制的实行,有利于及时掌握和了解企业的动向,可以更加准确、全面地对企业运行进行监控;有利于贯彻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制度,防止低水平盲目重复建设;有利于及时发布行业信息,引导行业的投资活动;有利于及时发现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实行备案制的初衷是希望尽可能地减少审查环节,缩短企业到政府办事的时间。但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功的标志,并不是把所有的审批都改为备案,也不是把审查时间一律“浓缩”为短短的几分钟。必须要立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放管服)的基本理念,积极为备案制的实施创造条件,而不是比赛如何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能够办完备案手续。否则,盲目攀比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很可能是邯郸学步,徒留笑柄。备案制作为一个新的举措,为了充分发挥其落实企业决策自主权、降低社会成本、完善宏观调控的功能,必须采取相关措施,为实行备案制创造条件。一是要完善相关汽车后市场发展规划的制定工作。项目是否予以备案,其重要依据之一就是审查其是否符合有关规划要求。规划的实施是贯彻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手段。因此加强和完善汽车后市场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将为机动车维修备案制的推行创造良好的条件,为判断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及宏观调控政策提供依据,减少审查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二是要完善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如果与项目的投资活动相关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缺乏依据,对拟建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审查就会流于形式,出现随意化和盲目性的情况,备案制将形同虚设。三是要加快备案制的网络系统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向申请备案的企业答复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网上备案确认,加快“电子政府”网上政务办公系统的建设,以及各级备案机构之间的网上传输系统建设,提高项目备案的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四是备案机构应充分发挥项目备案材料的作用。收集项目信息是推行备案制的重要因素之一,其能为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主管部门如果对备案工作中所积累的企业备案材料不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并及时反馈到上级主管部门,实行备案制的必要性就会大打折扣,基于宏观调控的目的推行备案制的基础就会动摇。五是要改善对备案制项目的监管手段。根据目前的体制,国家及地方各级主管部门仍然履行着对企业活动实行全范围监管(事中事后监管)的职责,备案制是对审批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部门仅对企业行为进行间接管理的改革方向过渡的一个重要阶段,主管部门应总结从审批制向备案制过渡过程中,如何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来管理企业的行为,为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积累经验。

机动车维修经营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好处显而易见:政策推出后,机动车维修企业可以节省一笔维修资质审批费用;拟进入汽车后市场的企业能节省掉繁琐的审批手续和时间,能将更多的精力用在如何创新经营模式上;能为产业资本进入汽车后市场清除障碍,比如车享家等全国机动车维修连锁企业就不再需要在各地申请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正准备进入该领域的瓜子二手车和滴滴等新势力企业也恰逢其时。另外,行业进入门槛的降低,可能又会催生一批对汽车后市场不了解的投资者和从业人员入局,而忽视了汽车后市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和当初互联网+汽车后市场的浪潮一样,群起弄潮,最终又要让市场大浪淘沙。

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审批,机动车维修经营由审批制改成备案制,并不是说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放手不管了,而是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同时,还要“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这就要求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将备案制度落到实处,取消“审批”是为了更好地服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维修企业在办理好工商营业执照后,不再需要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审批,只需要根据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经营范围和具体要求,到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这使得一些拟进入汽车后市场的企业节省去了繁琐的审批手续和时间,能将更多的精力用在如何创新经营模式上。

2.2 加快建立机动车维修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正式启动了市场准入管理方式改革,具有里程碑意义,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一项意义重大且影响深远的制度创新。广义地看,负面清单是一种市场准入管理模式,核心机制是以清单方式列出禁止和限制准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并实现清单之外“法无禁止即可为”,赋予市场主体更多的主动权。未列入清单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将按照各类所有制资本一致的原则进入市场,不再对不同身份和性质的市场主体提出不同的准入要求,这让一些“潜规则”无处藏身,各类市场主体有了更多的创新创业、参与市场竞争的空间,有利于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提供了更大空间。相比“正面清单”规定市场主体“可以做什么”,负面清单是一种更加开放、更加透明、更加公平的市场准入管理模式,也是规范和约束政府权力的有效方式。另外,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能将目前分散在各类法律法规中的有关市场准入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进行汇总和明示,通过负面清单“一单尽列”,各类企业主体和社会主体就可以明确进入市场时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和权利义务、需要符合和达到的标准要求,将大大提高市场准入透明度,降低市场主体进入市场时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和潜在风险。

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目的是减少不必要、不合理的准入限制,促进汽车后市场公平竞争,激发汽车后市场活力。因此制定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要取消一批不合理的法律法规和不合法的管理规章,使其更加符合当前汽车后市场发展的需要。我国现行涉及禁止、限制市场准入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有的已制定多年,早已不符合当前经济发展需要,还有一些没有法律依据但一直在执行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等,都不同程度地制约着相关领域、相关行业的发展。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就要求按照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原则,全面梳理、清理市场准入相关规定条款,经过梳理后的市场准入管理体系将更加符合当前汽车后市场发展的需要,更加契合市场主体发展的需求。

汽车后市场转型升级、互联网+、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车联网技术等新趋势,意味着大量新技术、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不断出现,鼓励创新创业创造将成为汽车后市场的常态。在传统管理思维下,尽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作出限制性规定,但市场主体进入这些领域时仍然面临各种实质性的阻碍。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下,由于负面清单具有自动向新领域、新业态开放的特性,清单之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从而赋予了市场主体更充分的行为自由,凡是“法无禁止的”,即推定市场主体有行为的自由,包容一定程度上的试错,这种自由实质上就是经济活力的重要保障。《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提出,“对市场上出现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等,要本着鼓励创新、降低创业门槛的原则,加强制度供给,寓监管于服务,不急于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将直接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清障搭台,也直接体现了鼓励创新创业创造的理念。

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将有效压缩政府权力自由裁量空间,明确政府发挥作用的职责边界,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将分散在各类法律法规中有关市场准入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进行汇总和明示,让这些事项清晰明确且无法作扩大化的解释,这是用法律约束政府权力的重要途径。此外,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下,相关管理部门无法再随意出台相关规定对行业准入进行限制,确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新设事项,“应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制订或修订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涉及全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事项,要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决策程序”,大大降低了政府调整市场准入管理的随意性。如此,市场准入管理更多受到的是法律规范的调整,而不是行政权力的规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将有效地压缩政府权力自由裁量空间,提高市场准入管理效率,也将从制度上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

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可将更多行政资源用于加强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减少市场中“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提出,“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各司其职、依法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市场主体投资经营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要按照简政放权、依法监管、公正透明、权责一致、社会共治原则,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优化对准入后市场行为的监管,确保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事项放得开、管得住”。过去,很多市场监管政策、手段,由于执行不到位、政策走形变样,结果做事规范的好机动车维修企业吃亏,不规范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占便宜,导致“劣币驱逐良币”。而通过负面清单进行市场准入管理将释放部分行政资源,使行政管理的重心切实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促进管理部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市场监管,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市场监管制度。在新的制度下,主管部门将努力当好“市场秩序的裁判员”“市场环境的营造者”,将“重审批、轻监管”彻底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缺乏诚信的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法制化营商环境。

2.3 制定并公布维修业务标准

在《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中,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按照标准开展维修业务,维修服务完成后应提供明细单,作为车主追责依据。由此可见,机动车维修标准化工作成为今后工作的重中之重,机动车维修业要强化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走标准化、规范化发展之路。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智库和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的力量,通过制定和及时修订相关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技术规范等措施和手段,进一步规范维修企业经营行为,促进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美好的汽车生活,确保行业良性发展。

近年来,随着我国机动车消费快速增长,机动车维修业得到蓬勃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法律法规基本健全,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人员素质逐步提升,服务质量取得长足进步。依据《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GB/T 13016—2009),综合考虑机动车维修的特点、行业管理职能分工及机动车维修标准化发展需求,我国机动车维修标准体系分为基础标准(包括术语、分类和编码等2个方面基础通用性标准)、服务标准(包括企业条件、从业人员、服务质量等3个方面)、技术标准(包含汽车修理、汽车维护、汽车检测与诊断、节能与环保、安全应急、信息化等6个方面)、产品标准(包含维护与修理设备、检测与诊断设备、教学培训设备和汽车用品等4个方面)和相关标准(是与汽车维修相关的标准,由其他相应的专业技术标委会归口管理)等5个层次,基本已经涵盖了机动车维修的基础、管理、维修工艺、检测方法、维修检测设备等各个分支领域,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机动车维修标准体系,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规范行业管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乃至生命安全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技术支撑作用。但目前我国机动车维修行业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服务模式有待改进,资源配置不尽合理,维修专业化、品牌化发展优势不足;配件管理存在垄断,无法满足市场需求;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管理和技术人才匮乏;信息化管理手段有待加强;诚信经营机制尚不完善,违规经营现象时有发生。与此同时,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也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今后在机动车维修标准化工作方面需要加大力量开展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以做到让机动车维修各个环节有标可依。

(1)根据最新政策,对现有标准中与现行政策有冲突的标准进行修订工作,消除机动车维修标准与标准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加强标准与标准之间的一致性工作,这是当务之急。

(2)贯彻落实《加强和改进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提出的“加强标准体系建设”任务,围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提出的“更安全、更高效、更便捷”的道路运输服务体系的工作目标,结合我国机动车维修业的发展现状,通过系统研究分析我国机动车维修领域的发展现状和行业需求,遵循“目标明确、全面成套、层次恰当、划分清楚”的原则,合理规划和提出机动车维修和检测领域的标准制修订需求,建立和完善机动车维修标准系统。

(3)要加强新能源汽车维修服务能力建设,制订和完善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的维护、修理、装备等的标准规范。

(4)要树立绿色汽修理念,制订汽车排放系统性能检测与维护规范、维修节能评价规则等标准,形成机动车维修废弃物和有害排放少、资源利用率高的成套工艺规范。

(5)建立健全机动车检测和维护政策标准体系,明确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上门维修服务能力要求等,提升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

(6)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车轮动平衡机、发动机冷却液等维修装备和用品的维护管理,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安全发展,规范行业管理。

(7)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救援标准体系,制订机动车维修救援服务规范等标准,提供有效出行保障。

(8)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机动车维修信息化建设,建立和推广机动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破除维修配件渠道垄断,保证配件供应渠道公开、透明,实现机动车维修配件可追溯、可追踪,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害时可追偿、可追责。

(9)研究制订机动车维修负面清单,将机动维修负面清单以标准的形式固化。

(10)研究制订互联网+机动车维修服务等的相关标准,促进互联网+机动车维修服务的健康发展。

(11)研究制订机动车维修品牌化建设、诚信建设的标准体系,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品牌化建设和诚信建设。

(12)建立机动车维修标准查询网站,将所有涉及机动车维修的标准分门别类公开在网站上,便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查询和执行。

另外,机动车维修服务完成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该提供机动车维修明细单,作为车主追责的依据。机动车维修明细单实际指的就是机动车维修服务的凭证,比如说“三单一证”(进厂检验单、过程检验单、竣工检验单、出厂合格证)。这首先让笔者想到的就是近年来交通运输部一直在重点努力推行的机动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工作,强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把相关机动车检测数据上传给当地的行业管理平台,最后统一到交通运输部管理平台,让行业透明化。这是大家一直以来追求的结果,但其过程必然是艰辛的。此次政策的出台必定会催生制订和公布维修行业业务标准,按标准开展机动车维修服务业务,根据不同的承修业务进行细化标准,让经营者可以自觉对比自身经营业务,实行标准。至于“维修服务完成后,应提供明细单,作为车主追责依据”就算作是推进机动车维修诚信体系建设落地的新的开端吧。

2.4 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为监管

实行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制时,机动车维修经营是门槛难进,但许可后对其经营活动的监督、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却相对较少,这就是标准的“重审批、轻监管”。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后,不需审批,但决不代表“不管理”,而是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今后机动车维修经营应该是事先备案、事中监管、事后处罚。要强化对汽车后市场的监管能力,明确监管目标和任务,确定监管职责,研究并制定出一套适合机动车维修市场的长效管理机制;要引导和鼓励机动车维修行业向集约化经营、连锁化服务的方向转型;要全面开展维修企业经营资质的核查工作,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手段,提高维修企业经营资质条件;要积极探索汽车后市场发展途径,开展机动车维修市场常态化监管,研究汽车维修配件追溯机制,强化汽车维修配件市场监管水平;要充分利用事中、事后监管手段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是国务院“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确立的目标,也是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总体部署的重要一步。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双随机、一公开”是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8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中要求在全国全面推行的一种监管模式。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机动车维修行业主管部门要着力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梳理出机动车维修行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制定机动车维修行为随机抽查细则。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是为保证双随机抽查的公正性、科学性,建议开发建设机动车维修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收集建立机动车维修行为监督检查项目清单和执法人员数据库,实现了一键自动随机抽取企业,一键自动匹配相应的检查部门和检查项目,同时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等功能。自动产生的内容都固化为机动车维修企业年度联合检查项目表,即“一企一表”(是一种独立生成的个性化表格,登载机动车维修企业基本情况、监督检查机关、监督检查项目及子项、监督检查人员、检查结果填写与签字确认等项目)。二是监督检查要实现“一企一表,一表共用”。监督检查人员共同使用“一企一表”,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实施检查。检查中,检查人员严格依照“一企一表”中载明的项目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填写在表上,并签字确认。三是监督检查要实现“部门协同,联合检查”。“一企一表”生成后,由机动车维修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各行政执法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被抽取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一次性联合检查。四是要实现双随机抽查的自动化和全程可追溯,联合检查结束后,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部门要登录机动车维修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回填和公示检查结果。

2.5 建立黑名单制度深入推进机动车维修诚信体系建设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要求“建立黑名单制度,深入推进维修诚信体系建设。”这需要机动车维修行业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规范、竞争有序的机动车维修市场环境;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将机动车维修市场中那些违法经营、不诚信经营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淘汰出局,让技术水平好、服务规范、创新意识强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胜出。

社会诚信问题是转型国家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必须要完成的一项重要的社会治理任务。失信者“黑名单制度”是我国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建立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失信者“黑名单制度”是利用信用信息的传散性,发挥对失信主体的社会排斥力,是现代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发力点,也是世界上通行的行之有效的遏制失信泛滥的重要举措,但它的前提条件是信用信息的真实可靠。但“黑名单制度”在实施中要形成联合惩戒的威力,还需要其他配套制度的支持与保障。要实现既惩治失信者又不侵犯相关主体权益的目的,需要建立信用信息生成与核查的责任制度,以减少或避免信用信息本身的虚假性及形成对失职人员责任追究的机制。为此,需要出台相关的配套制度,包括信用信息生成人员的操作规程、权限及其责任制度,信用信息核查人员的规程、权限及其责任制度,信用信息提供者的申报程序及其责任制度,从而形成信用信息生成的沟通与确认机制,确保发布的失信信息准确、真实,避免人为制造的虚假信用信息或未经核准的信用信息上网曝光而对相关人员或企业的无辜伤害。因此,失信“黑名单制度”的有效执行,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出台信用信息生成与核查方面的规程要求及其系列责任制度,加强对信用信息采集的严格管理,确保“黑名单”的真实可靠。

推行“黑名单制度”的目的,是要实现对失信者的联合惩戒,维护行业秩序,而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是联合惩戒实现的前提。显然,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的行业主管部门的信用信息,唯有能够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才能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目前各个系统虽都有较为先进和完备的信息平台,但多是系统内部共享,不同系统之间还没有完全实现实时对接与信息共享,因此要打破现在主体信用信息分散和征信系统条块分割所导致的信息“壁垒”和“孤岛”问题,贯彻“信息共享”原则,破除信用信息壁垒,则需要强化信用信息公开的必行责任。目前,国务院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对于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统一规定为5年。这种不分失信性质与程度的同一标准时限的规定有失公正,不利于严惩重大失信者、警示一般失信者。事实上,违法失信行为有性质恶劣与轻重程度的区别,而且国外对于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也多是根据其社会危害轻重做出不同规定。建议应根据汽车后市场实际情况对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做出区别规定。要根据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失信性质及其危害性,把失信行为划分为特别严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和轻微失信行为等类别,与此对应规定不同的信息保存时限,突显区别对待的公平原则。区别规定不同性质失信信息的保存时限,符合公平惩罚原则,不仅社会成员易于接受和认同,而且有利于发挥信用记录的警示、教育、引导与惩罚作用。

3 政策出台后的市场反响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一经出台,便引起了行业各方人士的热议,那么该政策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利好还是利空呢?这里从正面影响、负面影响、中立观点三方面作一梳理。

3.1 正面影响

(1)为拟进入汽车后市场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节省去了繁琐的审批手续和时间,能让其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如何创新经营模式上。

(2)为产业资本进入汽车后市场清除了障碍,特别对于跨区域的大型机动车维修连锁机构,有利于推动更多地域的机动车维修服务门店落地。比如车享家等全国机动车维修连锁企业就无需在各地申请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正准备进入该领域的瓜子二手车和滴滴等新势力企业恰逢其时。

(3)有利于机动车维修行业新业态、新模式等的快速发展和进入。

(4)有利于推动机动车维修业的标准化、规范化发展。(5)有利于推动机动车维修业诚信体系的建立。

3.2 负面影响

(1)有人认为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后不利行业监管,因为机动车维修行业不是能宏观调控的市场,承托修双方的之间的矛盾与机动车维修的质量纠纷问题会日趋增进。如果行业的监管不能及时到位,终会导致行业乱而散。

(2)不少行业人士担心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后,会有更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因为没有门槛而大量滋生,机动车维修产能又会扩充,使机动车维修行业的产能过剩情况加剧。

(3)机动车检测维修设备由于不再是取得机动车维修资质的必要条件,又可能对部分机动车维修检测设备生产商而言是个不好的消息。

3.3 中立观点

(1)不能触动环保底线。去年环保风暴之后,三类维修企业或无证经营的路边店违规喷漆作业在大中城市的治理工作成效明显。而在今年“环保”仍是中央三项重点工作之一的大背景下,预计环保仍是持续高压状态。

(2)按属性来说,机动车维修服务业将逐步变成一个社区基本服务,与民生息息相关,虽有经营瑕疵,但解决了很多人的就业问题,所以也是关乎社会稳定的问题,在目前稳定压倒一切前提下,不宜对机动车维修有过多的限制。

(3)目前机动车维修行业小散乱现象明显,市场中本身就存在着大量无证经营情况,事实上,在行业管理中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此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也是常理,但主管部门应该主要守住环保这个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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