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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跨境人民币业务监管难点

2018-12-05贺琦薛春风陈莉编辑任风远

中国外汇 2018年13期
关键词:国际收支收支外汇

文/贺琦 薛春风 陈莉 编辑/任风远

自2009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以来,人民币在迈向国际化的进程中取得了一系列突破,为外向型企业带来了跨境贸易、投融资和资产负债管理等方面新的便利和机遇。随着人民币成为全球第四大支付货币及第二大贸易融资货币,跨境人民币监管中出现的难点也日益凸显,需要管理部门积极探索,整合资源,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健康有序向前发展。

跨境人民币监管难点

一是不同申报模式导致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重复报送。根据现有的政策规定,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人民币收付款时,不仅要通过经办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还要进行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申报。而在实际操作中,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申报除增加了交易对手银行、报关信息等要素以外,其余信息与国际收支申报内容基本一致。银行就同一收付信息在两个系统中报送数据信息,造成资源浪费,监管成本增加,业务效率降低,且容易导致报送要素不一致、甚至报送错误信息的情况。此外,由于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缺少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具有的全国统一规则下的涉外收付款统计申报核查功能,因而数据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难以保证。

二是按照币种划分原则,经常项目、资本项目的外汇管理政策和跨境人民币管理政策由外汇局和人民银行分别制定,政策虽总体具有一致性,但在细节操作上仍存在不一致之处,亟待整合。如在经常项下,根据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外汇局将交易主体分为A、B、C三类,实施动态分类管理;而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人民银行对于货物贸易项下的跨境人民币收付款采用“重点监管名单”的方式进行分类管理。这一差异导致银行在实务操作中,对跨境人民币收付既要求进出口企业必须列入外汇局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之内,又要随时关注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是否纳入了人民银行的重点监管名单。而在资本项下,根据现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外汇局对资本金结汇资金所需单证的要求较为具体,可操作性较强,允许开立多个账户,且可以异地开户;而人民银行对跨境人民币账户资金的使用要求则较为笼统。这会导致银行在政策执行中出现宽严不一,甚至无所适从的状况。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只能凭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设立批准文件,在其注册地的银行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且同一批准文件只能开立一个账户。

三是对跨境人民币创新项目的监管存在盲区。近年来,银行针对跨境人民币的创新产品不断丰富,业务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增加了管理部门的监管难度。随着因境内外市场间汇率、利率差异而引发的跨境人民币套汇、套利活动的加剧,人民银行对于跨境人民币委托汇兑、NRA账户人民币收支、转口贸易外汇与人民币错币种收支等业务的监管,已相对滞后。例如,近来银行推行的跨境人民币委托汇兑业务,实际上是跨境收支与结售汇业务的结合,具有双重属性,即或具有跨境金融交易收支和经常项下收支的双重属性,或具有跨境金融交易收支和资本项下收支(如跨境投资、跨境融资)的双重属性;若是委托远期结售汇业务,则还同时具有衍生金融交易的属性。业务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增加了管理部门的监管难度。按照现行涉外收支申报管理办法中有关出口贸易融资的规定,“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发生转让时,境内受让银行应于收到境外款项的当日将在收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始经办行。原始经办行收到书面通知后,应于本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主体办理跨境收入申报”。按此规定,境内银行联系境外代付的福费廷以及出口风险参与业务时,若同时申请委托汇兑业务,则不应就当时汇入的融资款进行国际收支申报,而是待融资到期,收到进口商支付的款项以后再办理申报。然而在跨境委托结汇交易中,由于存在跨境人民币款项收入,银行按规定必须于收到人民币的同时在RCPMIS进行申报。考虑到人民银行会审核RCPMIS与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信息的一致性,各银行可能会在收到进口商支付的款项以后,再进行RCPMIS申报,即跨境人民币申报将会滞后;银行也可能会在未收到进口商支付外汇款项的情况下,在进行RCPMIS申报的同时,提前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应对之策

一是系统整合。完善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中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的申报功能,在系统中增加“是否为跨境人民币”的选项。企业或银行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时,若选“是”,则须填写人民币报关币种、收付银行、贸易方式、结账账期等信息,人民银行可直接从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中提取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这样既可以节约监管成本,也大大提高了企业和银行的申报效率,降低了企业和银行的数据报送负担。此外,由于该报送方法增加了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中涉外收付款统计申报核查模块功能,可以实现申报数据核查工作后台化、核查结果下发自动化、差错统计灵活化,有利于数据报送的完整性、及时性以及准确性。

二是政策整合。将现有经常项目、资本项目的外汇收支与跨境人民币收付管理文件与操作指引加以整合。在经常项下,统一实施动态分类管理模式,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与跨境人民币收付管理合二为一,以提高银行代位监管的有效性。在资本项下,将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与人民币业务操作指引进行归并,对资本项下跨境人民币的收付管理政策进行细化,改变原有政策中对于跨境人民币账户资金使用规定较为笼统的情况,避免银行在政策执行中出现宽严不一的问题。

三是创新监管。管理部门应敏锐观察和密切关注外汇及跨境人民币收支的新情况、新特点,密切关注银行贸易融资产品、衍生金融产品的变化和创新情况,严密监控因境内外市场间汇率、利率差异而引发的跨境人民币套汇、套利活动,提高对跨境人民币委托汇兑、NRA账户人民币收支、转口贸易外汇与人民币错币种收支等业务监管的前瞻性,提高形势分析判断的针对性、准确性。通过研究与跨境资金流动相关性高的改革措施和政策工具,增强跨境人民币管理政策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在促进跨境人民币使用、提高我国涉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能力的同时,切实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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