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网约车监管迈向2.0时代

2018-12-05李晨曦

北方经贸 2018年6期
关键词:网约车新政网约

李晨曦

(江西财经大学,南昌330013)

一、网约车监管困境

(一)从准入歧视角度

各地的网约车新政重点从本地户籍、车辆牌照、车辆的相关标准等方面做出严格的规定。对比各地细则可以发现,以北上广为代表的一线城市市场准入要求十分严格,而大部分二三线城市要求相对宽松。而这些限制条件从某一角度来看,涉及户籍、车型、经营歧视。这样的准入歧视,引起了专家学者的议论与民众的不满,对网约车的监管与行业的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

(二)从新政内容角度

在各地的管理实施细则中,过多的强调申请从业的条件,但是对于经营活动的管理条例却不够具体。例如:网约车平台和出租车公司普遍关心的价格违法行为如何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界定、如何处罚等内容几乎没有涉及。这种界限的模糊性使得一些原则性问题处于模棱两可的情况中,这无疑为某些不法行为提供了有利机会。新政内容的不明晰,使得大众处于观望状态,而不是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响应新政。而且,网约车新政基本比照着传统出租车的管理模式来对网约车进行管理,未结合“互联网+”时代的特点,融入创新理念,一味的强制干预是不能产生理想效果的,市场要与政府相结合,才能真正的实现落地。

(三)从就业角度

就业作为民生问题,关系着千万民众与家庭的生活。作为共享经济的典型表现形式,网约车平台可以帮助一部分劳动力实现就业,降低失业率。

网约车新政出台后,由于其严格的要求,车辆供给将骤减,与此同时,司机将大幅减少。新政对“人、车、牌”的要求,无疑将许多司机与车辆拒之门外。大量全职司机将会面临失业的问题,如果他们不能实现再就业,将成为社会的闲散人员,可能会危害社会的安定。一方面,“打车难”的问题又将重新出现,另一方面,一部分非自愿失业的司机已经转开黑车,触碰法律的灰色地带,新的不公平因素已经出现。

(四)从共享经济角度

网约车是典型的共享经济表现形式。网约车新政颁布后,很多网约车的司机因为条件限制不能达到要求,被迫退出网约车市场。即使能够达到要求的司机和车辆也多以网约车作为一种兼职行为,而非主业。作为网约车平台代表的滴滴、优步、易到用车等公司面临车辆急剧减少的局面。当市场出现供需不平衡的情况,企业只能出资购买符合规定的车辆进行运营,再加上一系列的成本,这些平台的负担无疑加剧了很多。与此同时,社会闲置车辆得不到充分利用,反而会加剧交通堵塞,空气污染等一系列问题。当共享经济变成了伪共享经济,当网约车的监管政策阻碍了共享经济的步伐,显然难以扎根,难以推进,难以落到实处。

二、网约车监管制度评价

(一)政府的监管使部分问题得到解决

在监管实施之前,因为补贴高、准入门槛低、乘客多接单快等因素,网约车大量涌入市场,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道路的拥堵。新政提高车辆、司机准入门槛,一方面使得网约车数量得到有效控制,缓解了道路拥挤;另一方面规范网约车的定价,维护了市场公平。此外,新政出台前网约车平台对消费者及司机的个人信息保护存在漏洞,有利于维护双方的隐私安全。

(二)符合“一城一策”的原则

《暂行办法》给了地方一定的自主性,对于“人、车、牌”的具体标准没有做详尽的要求,各地区可以在该办法的指导下,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细则。及时出台符合地方特色的政策,符合“一城一策”的原则。

(三)符合“互联网+”的趋势,是共享经济的体现

在“互联网+”时代,网约车作为新产物对传统出租车市场造成冲击是市场优胜劣汰、资源配置的结果。作为共享经济的体现,网约车的合法化有利于打破传统出租市场的垄断现象,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四)地方政府目标置换

政府不宜把计划经济的思想强加到信息经济的管理之中,过度干预市场,将会造成市场的失调。此外,就准入政策而言,新政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还是维护了出租车市场的垄断,仅仅从数量上对网约车进行限制,缺乏监管的创新。不是致力于促进网约车的良性发展,而是更多进行政治安全的考虑暂时维稳,出现“目标置换”的现象。

(五)地方层层加码,侵犯网约车行业利益

如今,随着《暂行办法》的颁布,由于各地的出租车利益群体强烈诉求甚至演变成社会群体性事件,各地出台的监管细则有违反上位授法和条件附加的倾向。对网约车车辆要求和对网约车司机职业资格的限制,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网约车平台公司营业自由和从业人员职业选择自由,部分地方对户籍的限制对外地从业人员形成歧视,造成原网约车司机的大量失业,一方面大量网约车司机转为黑车司机,黑车的泛滥将再次占据政府管理的大量精力和人力,增加极大的执法成本;另一方面当地人可通过出售牌照二次获利,不仅不利于市场的良性发展,还将造成新的灰色地带的形成,进一步恶化政府监管与网约车经营的关系。

三、政策建议

(一)明晰定位

网约车监管政策自出台以后,对网约车的监管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其部分的准入门槛导致了许多车辆因不满足条件而退出了这一市场,导致网约车数量逐渐减少,市场的需求量却呈现上涨的趋势,从而出现了供不应求的现象,这势必会导致网约车的价格上涨。对于网约车行业来讲,虽然应该主张用看不见的手去调节,但是有些时候不适当的价格上涨是不合理的。对此政府应该运用看得见的手发挥调节作用。

网约车利用互联网平台,消费者、网约车司机、网约车公司之间可能会产生不信任的情况。政府应该针对网约车司机和网约车公司,建立一套信用保障制度。通过车辆环境、车主服务、乘客评价等方面,对网约车公司和网约车司机进行信用评级,对信用高的给予奖励,信用差的采取处罚措施。这项制度不仅可以对网约车司机和网约车公司起到规范制约作用,还能够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网约车司机和网约车公司的诚信更加透明化。

在如何监管方面政府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政府应该创新自己的监管理念,在这个共享经济的时代,不应该局限于传统的监管方式,而应该广开言路,找准监管政策的主要点,加大对共享经济的支持力度,使其形成良好的发展环境。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网约车中涉及的安全问题、个人隐私、价格争议和市场垄断,对监管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切从实际出发。

(二)内部替代

对于共享经济时代的到来,政府主管部门应该对其进行深入了解、调研,对其发展持宽容的态度,将其纳入现有的监管制度当中去。对于当前的网约车行业来讲,我国政府提倡简政放权,主张用看不见的手来调节其市场秩序,对于如何对于监管市场的方面,网约车行业占据了大部分的发声权。实现自律管理十分重要。借助平台的互联网监控能力,能够有效地保证监管目标的实现。出租车、网约车作为公共交通一部分,其公司作为公共运营商应当承担公共监督义务。作为主体的他们可以组成行业自律协会,发挥自主监管的作用。

(三)分享市场

政府自利性的存在是引发政府“公共性缺失”重要原因。尽管政府自利性有其合规性和客观性。但是政府的自利性同时也具有一定的扩张性,自利性的扩张导致政府的活动越过了其合规合法的界限,所以为达到市场充分公平和自由的状态,政府在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要规避自利性倾向,增进社会的整体效益,激发分享经济的活力。

在当今市场竞争中,垄断是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最主要的原因,网约车市场的垄断不仅会让政府难以治理,还会侵害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家独大所带来的价格上升对于消费者来说,无疑是不利的。政府应该做好相关监控,防止垄断的出现。

(四)理性回应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利益格局进入急剧调整时期。在社会阶层中,网约车司机由于聚集成本高,相对于出租车司机来讲属于弱势群体,从而在竞争中处于劣势。所以凭借他们自身的能力而改变政府政策的几率很小。网约车司机弱势群体在网约车限入政策中往往会产生强烈的不公正和被侵犯感,同时也会有很强烈的维护自身利益的愿望。

改革应涉及反对声音的合法释放。监管政策的出台是“杜鹃模型”和“类杜鹃模型”的结果,是对群体性事件的回应,其实质是对强势利益群体的回应。正是受到出租车利益群体的影响,监管政策才对网约车严格限制,弱势的网约车司机作为利益相关者在决策过程中缺位,利益受损。政府应加强与公民的互动,将新公众参与方式视作合理表达诉求的途径,杜绝街头裁决,减少利益群体以此手段向政府施压的有效性。

[1]侯登华.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以网约车为研究对象[J].政法论坛,2017(1):157-164.

[2]冯海宁.网约车新政落地难不能无限度“包容”[N].中国商报,2017-08-17.

[3]蔡朝林.共享经济的兴起与政府监管创新[J].南方经济,2017(3):99-105.

猜你喜欢

网约车新政网约
网约车平台责任条款的识别方法——基于解释进路的正当规制
网约车:B2C与C2C的模式之争
对网约车地方立法若干法律问题的几点探讨
陕西近期新政观察
“网约工”身份困扰
丝路新政
网约车(双语加油站●时事新语)
中国网约车的规制范式研究
政策制定复杂过“网约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