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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玩忽职守犯罪风险防范研究

2018-12-05韩雪

汽车与安全 2018年4期
关键词:履行职责犯罪案件经济损失

韩雪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北京100062, 中国)

交警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受主客观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部分交警因触犯玩忽职守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还严重破坏了警察队伍的声誉和形象。交警玩忽职守犯罪通常表现为不作为或者不积极作为的行为方式,罪与非罪的界限比较模糊,分析相关案件的特点、明晰法律风险点、厘清玩忽职守罪与非罪的界限,探求有效的执法和司法对策,对于加强交警队伍建设,持续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 交警玩忽职守犯罪案件的特点与风险点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交警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犯罪。根据搜索到的35个生效判决,交警玩忽职守犯罪案件具有如下特点与风险点:

1.1 交警玩忽职守犯罪案件的特点

从案发环节来看,道路执勤执法、车辆管理和刑事案件办理是该类案件的多发环节。在35个案件中,涉及道路执勤执法和车辆管理环节的案件各有11件,分别占案件总数的31.43%;涉及刑事案件办理环节的案件共计4件,占案件总数的11.43%;其余9个案件涉及驾驶人管理、交通事故处理、行政管理等其他环节。

从危害后果来看,有17个案件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其中,4个案件为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重特大交通事故;5个案件造成人员死亡;4个案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9个案件造成包括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未及时受到法律追究等其他严重后果。

从判决结果来看,在35个案件中,34个案件为有罪判决,占案件总数的97.14%;仅有1个案件为无罪判决。从无罪理由来看,该案虽确认犯罪嫌疑人有玩忽职守行为,但因该行为与重大损失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法院最终认定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从刑罚适用来看,在34个有罪判决中,29个案件的被告交警被免予刑事处罚,占案件总数的85.29%;1个案件的被告交警被判处拘役;4个案件的被告交警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1人适用缓刑。

1.2 交警玩忽职守犯罪案件的风险点

通过对34个有罪判决进行分析,如下环节易高发频发交警玩忽职守犯罪:

(1)道路执勤执法环节。主要包括如下三种表现形式:

①在执勤执法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有效处理违法行为,导致违法车辆发生交通事故(8件);

②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将警车交由辅警驾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2件);

③在道路封闭施工期间,未认真履行劝返拦截职责,导致非施工车辆驶入禁止通行路段,发生交通事故(1件)。

(2)车辆管理环节。主要表现为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或者查验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违反相关规定,在机动车未经实地查验的情况下,为伪造资料或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或者查验等手续,致使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11件)。

(3)刑事案件办理环节。主要包括如下两种表现形式:

①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看管,导致其死亡(3件);

②未及时移交危险驾驶犯罪案件,致使多名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的行为人未及时追究刑事责任(1件)。

(4)驾驶人管理环节。主要表现为未严格履行吊销交通肇事案件驾驶人驾驶证的工作职责,导致驾驶人持有效驾驶证驾车再次发生交通事故(3件)。

(5)交通事故处理环节。主要包括如下两种表现形式:

①未有效处理事故现场导致发生交通事故(1件);

②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他人利用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1件)。

(6)其他环节。主要包括如下三种表现形式:

①未及时督导、检查工作,对下属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没有及时清查、发现并予以纠正,导致发生交通事故(1件);

②接到群众报警,在治安案件发生时,未采取当面制止、报警等措施,导致相关人员伤亡(1件);

③未对本单位财务工作尽到监管职责,导致相关人员发生贪污、挪用公款犯罪(1件)。

2 玩忽职守罪的立法规定与司法适用

2.1 玩忽职守罪的立法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从法律规定看,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构成本罪。

(2)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导致的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3)本罪在客观行为方面表现为,“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两种形式。具体而言,不履行职责是不作为形式的玩忽职守行为,表现为擅离职守或者对自己工作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不布置、不报告、不检查、不执行等;不认真履行职责是作为形式的玩忽职守行为,表现为行为人虽然履行了职责,但却不尽职尽责,而是马虎草率、粗心大意、敷衍塞责。

(4)本罪的立案标准要求有法定后果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规定,本罪的立案标准是:

①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②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③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④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⑤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⑥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⑦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⑧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⑨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疏于审查或者审查不严,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5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2 玩忽职守罪的司法适用

司法实践中,认定一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当综合考量如下方面:

(1)行为人是否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包括法定职责、岗位职责、授权职责、临时职责等。查明行为人违反职责规定,是确认行为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必要条件之一。

(2)行为人的履职情况,即判断行为人是否认真、全面地履行了职责。

(3)法定危害后果,即要求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4)玩忽职守行为与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高检发研字〔2012〕5号)在“杨某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案”(检例第8号)中明确指出,“如果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从而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那么,这些对危害结果具有‘原因力’的渎职行为,应认定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即便履行职责,仍然无法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那么,就可以认定,行为人的相关行为与重大损失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3 防范交警玩忽职守犯罪的意见建议

根据已发交警玩忽职守犯罪案例,结合玩忽职守罪的规定及法律适用特点,笔者认为,公安交管部门可以从以下方面做好交警玩忽职守犯罪的防范和预警工作:

(1)进一步厘清职责权限。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警的工作职责,合理划分各部门及人员的职责权限。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对现有职权进行清理、调整。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职权,应及时取消,确有必要保留的,应按程序办理;对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社会发展需要、严重过时、脱离实际、难以执行的行政职权,应及时取消或调整。

(2)加强交警执法风险防范能力。交警应增强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牢记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确保依法依规全面正确履行职责。通过教育培训、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提高交警对玩忽职守犯罪严重性的认识,增强交警执法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风险应对能力。

(3)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积极与各级检察院、法院沟通,严格区分交警玩忽职守罪与非罪的界限,将工作失误与玩忽职守区分开来,认真核实相关行为与重大损失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杜绝一发生危害结果就追究交警玩忽职守刑事责任的结果导向,确保所有案件都能经得起历史考验。

(4)强化分析研判和预警监测。针对已发案件,应深入调查分析发案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整治建议和预防对策,开展警示教育和培训,切实做好类案预防和个案预防。加强执法监督,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查纠交警不履行职责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避免问题的长期发展乃至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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