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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代步车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2018-12-05

汽车与安全 2018年4期
关键词:代步车交强险刘某

近年来,电动老年代步车在全国各地兴起,但这种车不具备上路资质,一些老年人驾驶上路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老年代步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这不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带来威胁,也阻碍了交通秩序的和谐有序发展。

长沙:7旬老人驾驶老年代步车失控撞人

湖南北盛的董女士看到行人卷入车轮,立刻报警,并叫来邻居一起帮忙将肇事车抬开。但遗憾的是,由于伤势严重,被撞的老人李某无力回天。

交警赶到现场后,及时将肇事驾驶员董某控制。经调查,70岁的董某驾驶这辆代步电动车沿永社公路向南往北行驶时,突然失控撞向路边的垃圾桶,随后撞上站在路边的李某。

无法上牌

董某驾驶的这种电动代步车,由于容易上手且价格低廉,备受中老年人青睐,但其安全系数低,而且工信部并未将它纳入到《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换句话说,这种代步车属于非法生产,自然也就无法上路,但一些商家受到利益驱使,仍会违法生产销售。

在北盛的很多电动车店,摆放着多辆代售的电动车,为了促进销售,商家都会告诉顾客,称这种车不需要驾照,也不需要上牌,如果要上路行驶,只需到店内培训几天,最快一天就可以直接上路。

安全系数低

交警介绍,这种老年代步车没有上路资格,且车速较低,穿插在机动车道内,安全隐患很大,同时由于安全设备欠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容易引起较大的损失。同时,针对这种无证违法上路的老年代步车,交警部门应加强进一步整治工作。

青州:老年代步车无法购买交强险

两位事故当事人却被判不同赔偿金额

2016年3月,殷某驾驶二轮车行驶至城区的一处路口时,与刘某驾驶的电动老年代步车相撞,致使殷某受伤、电动车受损。交管部门认定殷某违反《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观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规定,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判定两人承担同等事故责任。

双方因未达成赔偿协议,殷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刘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并首先由刘某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剩余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与刘某按比例赔偿。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殷某与刘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殷某受伤属实,交警部门依职权进行现场勘查后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析了事故成因,并确定两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应予确认。

关于两被告的赔偿责任,应分别处理。对于刘某所驾驶的电动老年代步车,参考国家标准关于非机动车最高时速不应大于20km/h,整车重量不大于40kg的技术要求,该电动车超出了非机动车的国家标准,应属于机动车。

因此,殷某与刘某之间应按照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原则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员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核定,殷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6万余元。法院对此案审理后,综合案情刘某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据此判令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殷某各项损失1.1万余元,并驳回原告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超标电动车无法购买交强险

对殷某要求刘某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的主张,法院审理认为,对于涉及超标电动车的交通事故,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在本案中,刘某驾驶的电动老年代步车并非合法的机动车,而是因超标被定性机动车,现行法律并未要求超标电动车缴纳交强险。

在实践中,行政管理部门对此类电动车的管理未按机动车管理的方式进行,超标电动车也不符合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条件,由此导致了超标电动车无法登记挂牌,也无法购买到交强险的事实情况。审理此类案件时,对于这一事实不能忽视。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的主要归责原则,涉案超标电动车的驾驶员虽然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一定责任,但对于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形,并非出于超标电动车一方的过错,而是由于现实中超标电动车无法登记挂牌,也无法购买到交强险的事实所致。如果让超标电动车一方承担非自身原因而导致的对方损失,不符合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从这一归责原则出发,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不应支持超标电动车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观点。

北京:汽车追尾代步车

代步车被追尾 俩老人一死一伤

2017年十一期间,王某驾驶老年代步车载着老伴驶出小区,沿着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因为视野良好,路上车辆也不多,他很快提速到45公里/小时,并沿着最内侧机动车道行驶。

行驶中,王某突然感觉车子后部被狠狠地撞击了一下,自己和坐在副驾驶的老伴随即被甩出车外。王某被撞飞迷糊了一阵,看见老伴倒在路上,双眼紧闭,头部有血涌出。老年代步车后部严重破损,车门变形,部件散落一地。

后面不远处停着一辆白色轿车,驾驶员田某赶紧拨打了120和110。随后民警和救护人员赶到了现场进行处置。王某头部流血,经包扎后被送往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经鉴定其伤情为轻伤二级。不幸的是,老伴刘某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

代步车不安全 管理方式仍滞后

一起追尾事故,导致本案中三人的命运从此发生了变化,王某受伤,老伴刘某去世,田某也将面临法律制裁,三人均承受着生理和心理的极大痛苦。承办的检察官表示,在本起事故中,虽然田某被认定负全部责任,但王某的交通违法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事故的发生制造了条件。

检察官解释,本案中的老年代步车依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电动汽车术语》的相关条款,被鉴定为纯电动汽车,属于机动车。“如按照该鉴定意见,老年代步车应被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实际情况却是,老年代步车无法上牌照、不用交保险,驾驶员不用参加交通法规培训,也不用考取相应驾照。”

现在不少老年代步车作为低速电动车,虽然方便了老年人的出行,使得老年人出行免受风雨、拥挤之苦。但同时因老年代步车市场定位的模糊性,车体强度的脆弱性,管理方式的滞后性,在给老年人带来出行便利的同时,也容易引发不可控的交通危险,产生不得不面对的违法责任。

驾驶员开车分神 交警认定担全责

据驾驶员田某说,案发前他正在寻找国家电网营业点想要给电卡买电,可由于对路段不熟悉,他一边看导航一边开车,当发现代步车时,两车距离只有几米了,踩刹车也已经来不及了,酿成惨剧。

交警于2017年11月2日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作出事故认定,认定书显示,田某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发生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虽然王某存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但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

老年代步车的安全问题应引起重视

老年代步车无牌无照,速度像汽车一样快,却不受汽车的交通法规、牌照、驾照的限制。执法者即便抓到驾驶员,最多罚款扣车。在行人、自行车面前,这些时速超过20公里、重量超过40公斤的老年代步车有可能造成交通事故,但因为这些车辆大多数未经登记,肇事后一旦逃逸,追踪的难度就会很大。

现在更大的问题是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企业把这种车当做出行工具,甚至开上高速。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曾经仅仅是短距离代步工具的老年代步车从规格、续航能力上有了大幅提升,外形也是越来越时尚,市场上很多老年代步车规格已经堪比小型汽车,与小汽车外形无异,甚至出现山寨版的各类车型,时速也从规定的最高时速20公里,提高到50甚至80公里。

老年代步车经多方整治,依旧大量存在,成为威胁道路交通安全的隐患。这些所谓的老年代步车从设计、生产、销售、管理,都游离在规范之外。方便出行,首先要确保安全。呼吁有关部门尽快从源头上规范生产,严格监管,勿让更多非法车辆流入市场、走进家庭、危害安全。

链接:老年代步车的组成部分

一般老年代步车是由蓄电池、电动轮毂、控制器、充电器四大件和车体部分组成。对于安全性有更高要求的生产厂家,则根据汽车的设计思路进行整体设计,整车一般分为,电力供应系统、前桥、后桥、控制器、车架等几部分。

由于当前锂电成本相对比较高,一般厂家都采用铅酸电池,一般由一组电池都由多个12V电池串联成电池组,做为电力供应系统。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电动车的电压不得超过48V;

电机轮毂分为:有刷有齿高速电动轮毂(简称高速电机或有声电机)、有刷无齿低速电动轮毂(简称低速电机或无声电机)及无刷无齿程序电机(简称程序电机);

控制器按控制方式分类有全动型、智能型、双控型和非零启动型四种类型,控制系统由主控制器、仪表显示器、调速转把和刹车断电把等组成,其主要功能具有无级调速、刹车断电保护、欠压保护和过流保护等功能;充电器按输出插头分类有莲花插头式、普通电脑插头式、特制电脑插头式。按充电性能分类为普通在线维护充电器、快充在线维护充电器。按充电电压分类为24V、36V、48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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