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地方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研究
2018-12-05刘仁华
刘仁华
(中共重庆市酉阳县委党校,重庆 409800)
随着市场经济与社会文明的稳步发展,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新型城镇化对地方政府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断挑战地方政府的治理能力。同时,新型城镇化作为政府深化改革与经济增长的有力杠杆,为地方治理现代化的实现提供了平台,地方政府需要向现代治理转型,实现治理体系的构建和治理能力的提升。
一、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对地方政府治理提出了新要求
我国地方政府要走向治理现代化,必须转变治理观念,适应新型城镇化对地方政府治理提出的新要求。
1.治理模式由“统治”向“治理”转变。“统治”与“治理”都是一种管理过程和管理模式,但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在统治模式下,强调的是服从;在治理模式下,强调的是协同。地方政府作为地方治理的主体,需要高度关注民众的呼声,汲取与调动民间力量,从统治模式向治理模式彻底转变,提高政府科学决策的能力与政府办事效率。
2.政府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既顺应了世界公共行政发展的潮流,也满足了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地方政府通过改变观念和改革创新来建设服务型政府,就能解决政府在履行职能过程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问题,通过为社会提供完善、高效的公共服务来提高民众的生活质量与达到社会秩序的稳定,这是走向治理现代化的必要前提之一。
3.治理范围从全能型向有限型转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地方政府应适应现代化社会发展要求,向市场分权、向社会分权,解决好职能交叉、权责脱节、多重管理、多头执法的问题,政府的作风建设才会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才能从全能政府走向有限政府,从低效政府走向高效政府。
4.治理方式由“人治”向“法治”转变。“人治”代表的是个人意志,体现的是个人利益,出发点是维护个人利益。而“法治”代表的是人民的意志,体现的是人民的利益,出发点是维护全体人民的权益。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地方政府治理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由权力至上走向法律至上的转变,这样才能改善治理效果,才能让一个地方长治久安、繁荣富强。
5.治理格局由“封闭”向“透明”转变。地方政府系统要治理有效和保持活力,需要保持开放的状态。地方政府治理政策制定由封闭神秘方式向公众参与、多方协商、透明决策转变,其履行的职责和工作的过程,都要让人民群众了解、知情,使一些行政行为在社会的监督下进行。地方政府把自己置于阳光之下,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充分保障本区域公民的知情权,取信于民,进一步激发公民对社会事务的参与热情,提高地方政府治理的效果。
二、地方政府治理与新型城镇化进程不相适应的表现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地方政府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也存在地方政府治理能力不足、一些管理体制、管理方式还有不相适应的地方。
1.职能定位不够准,越位缺位错位时有发生。目前地方政府尚不能正确处理好与企业、与市场的关系,政企不分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地方政府履行职能越位、缺位、错位时有发生。一方面,行政审批不合理和过多过滥,政府干了不该干的事情和管了不该管的事情,包揽了许多本该由市场调节的经济职能。另一方面,本来应当由政府生产和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政府却没有充分尽职尽责,甚至在某些公共领域出现了“真空”。同时,地方政府部门职能交叉、重叠,职权划分不清楚,互相推诿扯皮,政出多门的问题时有发生。
2.决策机制不完善,公众参与形同虚设。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政府决策机制改革出现滞后的现象。由于权力过分集中,一些地方政府行政长官听不见群众意见,专断决策、“拍脑袋”决策,甚至违法决策的现象时而有之,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尚未形成。决策缺乏专家客观公正的咨询论证,公众参与、风险评估和集体讨论决定越来越形式主义。决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只是为了符合制度规定和程序的需要,实际操作过程往往是领导早已下了结论。
3.法治观念不深入,长官意志仍然盛行。长期以来,地方政府的领导干部习惯于“人治”思维和行政思维,缺乏法治思维,违背法治精神,损害了人民利益,也破坏了法治秩序,其结果导致的是人民群众普遍“信访不信法”。由于部分领导干部不懂法、不敬法、不守法,导致法治意识淡薄,“人治”思想、长官意志严重,脑子里没有法律这根弦,或目无法纪,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或把法律当摆设,知法犯法、徇私枉法。在依法行政过程中主体多头执法、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大,权责脱节、执法程序不规范。
4.出台政策不连续,地方政府公信度低。有的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不连续,主要表现在地方政府政策的朝令夕改,有的前后矛盾,地方政府换届的政策变动即所谓的“一届政府一朝政策”。人为地破坏政策的稳定性和连贯性,就会使公众对政策的未来缺乏稳定的预期和信心,公众与政府之间的信任程度将会降低,政府的公信形象也将遭到损害。
5.监督机制不健全,违法乱纪依然存在。决策必须接受监督,这是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保证决策正确性的必要环节。目前,地方政府的决策监督机制还不健全,决策、执行与监督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没有真正建立,决策反馈纠偏机制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相当薄弱。甚至于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少数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徇私枉法,违法乱纪现象依然存在。
三、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地方治理体系重构的主要内容
构建好现代社会地方治理体系,才能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地方治理格局。构建地方治理体系,必须立足现实,科学设计,稳步推进。
1.构建地方治理结构体系,处理好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地方治理结构首先要有多元化、负责任的治理主体,应该包括“党、政、企、社、民、媒”等。要按照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建设目标,突出党委总揽全局和协调统筹的领导地位,突出政府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主导地位,突出人民当家做主的主体地位,突出依法治国的基础地位。
2.构建地方治理功能体系,解决好治理体系发挥什么作用的问题。治理体系要发挥作用,就要保证社会治理的基本运行。由以下几种形态构成:一是依法有序治理。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治理模式,是一种理性的行为原则,蕴含着底线的正义追求和社会公正的价值取向。二是合作协商治理。就是治理主体由政府“本位”向多元转化,它超越了政府治理过程的公众参与。三是社会自治治理。它是我国未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基本取向,需要推进现有自治组织功能转化的问题。四是社会综合治理。它重视治理主体的多元性、重视治理手段的综合性,重视治理目标的多向性。
3.构建地方治理制度体系,处理好保障治理结构的有效运转的问题。治理制度体系是社会治理的灵魂,是构成现代社会治理有机整体的骨架和命脉。它由基本制度体系、运行制度体系和保障制度体系三个子体系构成。社会治理的基本制度体系是由国家治理的基本法律制度所构成的,它是社会治理的根本制度,具有普适性、稳定性、基础性和衍生性。运行制度体系是社会治理实践的主要依据,是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基本参照,是各社会治理主体的行为规范。在基本制度和运行制度体系的基础上,必须建立起制度间的相互约束机制、制度运行的监督机制和推动制度落实的保障机制。
4.构建地方治理方法体系,解决好靠什么手段进行治理的问题。地方治理需要多元方法和手段的协同使用。一是法律手段,要依法严厉打击和制止一切违反法律的行动。二是行政手段,在经济、社会等多个领域适时采取高效的行政命令。三是经济手段,更多地采取符合价值规律的经济手段,引导宏观经济的协调高效发展。四是道德手段,加强社会公德建设,引导个体加强自我约束,实现社会和谐。五是教育手段,要强调各行各业开展继续教育和民众社会教育。六是协商手段,建立健全多主体协商机制,疏通利益表达渠道。
四、新型城镇化过程中提升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的路径选择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地方政府治理主要承担着领导和决策、计划和组织、控制和监督等职能,应当是一个全新的治理模式,才能适应时代需要。
1.树立地方政府治理新理念。地方政府理念的更新,是地方政府创新的重要基础。要突破政府自身利益局限,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公共服务能力,处理好地方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关系。要以人为本,注重人的城镇化,切实解决城镇化建设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及障碍因素,不断增强小城镇对农村及农业经济的辐射力和带动力。要改变重建设、轻管理现象,建立健全完善的城镇化建设管理体制,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城镇化。要逐步引入市场机制,发挥企业家精神,创新城镇化建设投融资机制,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的直接干预,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要推动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促进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战略协调推进,要引导地方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2.完善地方政府治理结构。我国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人民具有当家做主的权利,单靠地方政府治理已跟不上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要求,需要用“请民做主”取代“为民做主”,需要发挥社会组织和积极公民的作用。城镇化的有序推进,需要政府自身治理能力的提升,也需要政府加强与多元主体的沟通与合作,构建政府主导、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治理结构。政府应建立并完善有效的沟通渠道,缩短与公众的距离,创新公民参与途径,积极引导和鼓励公民以多种方式参与城镇化决策。政府应培育和发展多元的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组织,积极鼓励各种社会组织参与到城镇化建设中来。应建立政府与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伙伴关系,发挥它们各自在城镇化建设中的优势,政府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应实现优势整合,最大程度地保证城镇化的健康有序发展。
3.优化地方政府治理方式。治理方式的创新是地方政府治理模式创新的重要内容,是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的必然要求。要坚持系统治理,在党委的领导下,逐步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形成社会治理人人参与的局面。要坚持依法治理,强化地方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提高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和水平。要坚持综合治理,强化道德约束,切实发挥道德力量的示范和引导作用;规范社会行为,促进社会和谐;调节利益关系和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保护群众利益。要坚持源头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是社会治理的重点,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服务管理平台;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有效预防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解决各种实际困难和问题。
4.创新地方政府治理体制机制。体制的创新是地方治理的根本,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地方政府。提高行政效能,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行政审批。创新政府管理,改进政府治理模式和工作方式,打造政务服务平台,完善各级政务服打造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打造电子政务平台。规范权力运行,着力整治“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着力整治优惠政策不兑现问题,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对无故不兑现、不落实的要严格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