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学生逃离“性侵”的魔爪
2018-12-05吕健
吕健
校园性侵屡禁不止
据上师大人事在线报道:上海师范大学4月7日下午就“沈阳事件”发布声明。清明节期间,北京大学校友在网上实名揭发该校原中文系教师沈阳对某女生性侵导致其自杀,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据北京大学2018年4月6日对外公布的“说明”,该校于1998年7月对沈阳已作出行政处分。
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有关师德问题“一票否决”的规定,上海师范大学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建议并经人事部门讨论决定,从2018年4月7日起终止2017年7月与南京大学文学院教授沈阳签订的校外兼职教师聘任协议。
无独有偶。据2018年4月9日8时52分哈尔滨新闻综合频道报道:4月8日,针对网传“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新塘欧阳海小学校长罗某初步招供睡了20多名小学女生”的消息,衡东公安发布通报称,犯罪嫌疑人小学教师罗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对于沈阳事件,笔者无意于对其作出是否构成性侵的定性,相信有关部门调查后会有定论。但该两起新闻事件,引发了笔者对青少年被性侵问题的思考。
青少年被性侵问题,不是我国独特的现象,国外这一问题也很严重。刊发于美国《法律与教育》杂志2007年1月的一篇《保护学生免受虐待》的文章中写道:儿童性虐待是困扰美国的一个问题。虽然关于受害儿童人数的统计数字各不相同,但最近的一份报告指出,据研究估计,每年有多达50万名儿童遭到性虐待。同一项研究报告说,每五个女孩儿中就有一个,每10个到20个男孩儿中就会有一个在童年时遭受性虐待,其他研究表明,三分之一的女孩儿和四分之一到七分之一的男孩儿在18岁之前遭受过性虐待。数字之大,令人瞠目结舌。这个数字还不包括那些未被发现的性侵事件。
如此多的性侵事件,为何屡禁不止,就像牛皮癣一样,反复发作?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校园性侵原因何在
受害人属于弱势群体。受害人大多都是在校学生,并且绝大多数是小学生,由于他们的认知有限,经常成为被害人。他们属于社会当中话语权最小的组成部分,为自己维权的能力最弱。他们在受到侵犯之后,第一,对自己是否受侵害,可能并不是非常了解,有的小朋友甚至以为是大人对他(她)的喜爱的一种表现。第二,他们属于弱势群体,在受到侵害以后,很多选择了隐瞒,不敢说出来,不敢告诉家里人,这也增大了侵害人违法的胆量。
性侵具有隐蔽性。这个比较容易理解。性侵经常发生在比较隐蔽的场所,比如说学生的宿舍或者是老师的宿舍,或者是没有人去的教室、比较陌生的办公室,等等,因为这些场所比较隐蔽,被发现的概率就非常低。
立法不够完备。在立法方面,国外有多种法律涉及儿童被性虐待的问题。比如美国各州的《虐待儿童法》《权利法案》《教育修正案》还有《儿童保护法》等法律都对儿童被性侵、性虐待行为作出规定。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就是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性侵方面的立法有规定,但是规定得不细、操作性不够强。像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涉及性侵的法规只有几个字,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在整个法规中,没有第二次再出现相关的内容。其操作性之差显而易见,也没有相关的处罚规定。等于这只是一种口号式的立法,对于制裁侵权者,很难起到有效的威慑。
缺乏有效的监督。行为人能屡屡得手,与监督的缺失存在很大的关系。同样是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这里说的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义务。这样就带来一个问题,权利是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的。而义务是必须行使的。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一种权利,更应规定为一种义务。如果没有履行保护的义务,则应受到处罚,这样才能由弱保护变为强保护。
社会重视度不够。对于小孩儿不能沉迷上网,不能喝酒,社会的关注度很高。但是对于小孩儿是否受到了性侵,家长却经常处于一种懵懵懂懂的状态。到底怎么样算是受到了性侵,许多家长自己都难以界定。就拿未成年人保护法来说,什么是性侵,它也没有界定,直接就说禁止性侵害,这样的立法未免粗糙了些,让人看后一头雾水。
立法、教育、监管应三管齐下
那么要改变这一局面,应该采取哪些应对措施呢?笔者认为,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目前,我国对性侵害的立法主要体现为刑法中的三个罪名。一个是强奸罪,指使用暴力或威胁,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一个是强制猥亵妇女罪,指使用暴力或胁迫,强行与妇女发生除性行为以外的淫秽行为,如搂抱、舌舔、亲吻、吸吮、抠摸等。一个是猥亵儿童罪,指对儿童发生除性行为以外的淫秽行为,这里不需要使用暴力或胁迫,即可构罪。
性侵害的范畴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三种情形。它是指加害者以威胁、权力、暴力、金钱或甜言蜜语,引诱、胁迫他人与其发生性关系,或在性方面造成对受害人的伤害的行为。性侵害包括猥亵、乱伦、强暴、媒介卖淫等,需要格外保护未成年人、信教人士、在校学生。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明确阐述性侵害的定义,然后指出,对于青少年受到性侵害之后有何救济措施,并对与青少年有密切关系的第三方赋予责任与义务,从而实现对青少年免受性侵害的重保护。
中国的父母往往对于性教育处于一种无知的状态,有谈性色变的倾向,而中国的整个教育体制对于性教育,都处于一种滞后的状态。这对于那些加害人,便成了有机可乘,利用青少年对于性知识的缺乏,趁机对他们加以性侵害,所以,当务之急,我们应该对于青少年加强性知识方面的宣传和教育,让他们能尽早地知道什么是性侵害,并加以有效的防范。有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有一个初中生,他和父母一起看电视的时候,父母看到电视上有接吻的镜头,或者是男女之间亲密的镜头,就用布把电视盖起来,结果却是这个孩子在高中的时候就和人家发生了性关系,并且还怀孕了,造成了不幸的后果。所以,有时候一再地逃避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而是要积极的面对问题,把问题化解于未然状态。
留守儿童是加害人经常选择的对象,因为他们相对于那些非留守儿童来说,缺少关注,缺少关爱,不能够像其他的儿童一样受到全面的保护。这是一个大问题,所以,对于他们要加强保护。那么要如何保护呢?当然首选就是让父母回到他们的身边,但这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说他们自己想回来就能回来的,这需要我们国家的产业政策在今后有一个整体的调整,慢慢地引导这些外出打工者回到自己的家乡,回到自己亲人的身边,或者是他们工作的地方放宽他们的户籍要求,让他们尽早地落户,享受同工同酬以及同城待遇,落实就学、就医、社会保险等各方面措施条件,让他们真正地能够在城市当中有一种归属感。只有这样,他们的下一代才能够真正健康、平安地成长,逃脱性侵害的魔爪。
而监督主要来自几个方面,一个是专门机构的监督,这是最要紧的,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设立专门的第三方机构,对于青少年受到性侵害进行投诉的这个部门,每个学校都应该专门设立这样的机构,接受青少年及其近亲属的投诉。它要承担相当大的责任,如果说这个儿童被性侵了,它在收到报告以后,没有引起重视,没有进行调查,没有作出处理,没有移送侦查机关等等,那么它就要承担一定的行政处罚责任以及民事方面的赔偿责任,这是一个比较好的监督方式。第二条监督的路径就是新闻媒体的监督,舆论的监督作用也是非常大的,这个就不用笔者赘述了。第三方面的监督,是来自身边人的监督,包括亲朋好友、身边了解情况的人,他们在发现情况以后要第一时间报告,如果不报告,他们也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这个监督是为了加强力度,对性侵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是发现情况就要立即报告。
徒法不能自行,在法律制定出来以后,如果说它没有得到有效的宣传普及,那么这个法律就相当于是一张白纸,哪怕到时候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也会心有不服,因为他听都没听说过这个法律。所以,普法是重要的一环,通过各种媒体,通过各种方式,如电视剧、电影、网络等各种媒介对于法律的内容加以积极的宣传,让每个公民都知道哪些是性侵害行为,并且睁大眼睛能够查看到周围发生的性侵害的情形,从而能够让那些阴暗的角落被暴露出来,实现对被侵害青少年的保护。因为青少年太弱势了,他们很多情况下,只能是通过身边的人站出来保护他们、帮助他们,才能够实现对抗性侵害的魔爪。
综上所述,只有上述几个方面都加以落实,才能够加大对青少年受性侵的保护。青少年受性侵的命题,是一个十分沉重的命题,对全世界来说也是一个难题,我们要尽我们的所能,逐步解决它、化解它,让社会变得更加阳光,让我们的青少年能够逃脱性侵害的魔爪,生活在平安与健康之中,快乐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