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实践教学的比较与借鉴
2018-12-01薛雪
摘 要:法学这门学科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同时法学教育必须具备相应的实践性,因此在实际教学过程中需要不断培养学生参与到法律操作中,有效的解决存在的问题。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法学教育属于发展阶段,由于受到各种制度因素的制约,使得法学实践教学中存在很多问题,对此必须要从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高度,转变教学理念,加强实践教学控制,从而更好的提高教学水平。
关键词:法学实践教学;比较;借鉴
一、我国法学教育的新要求
传统上,我国大学教育容易陷于“重教师传授,轻学生研究;重学习结果,轻学习过程;重理论学习,轻实践应用;重专业知识,轻综合素质”的“四重四轻”困境。学生对法律的理解松散而缺乏体系,难以将各门课程的知识融会贯通,更不适应法律实践的需要。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法律人才需求量一直处于较高水平。尤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明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目标,强调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这为未来法学专业学生就业和职业发展,从党和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给予了充分的保障,同时也对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法学实践教学的比较
1.法学实践教学的地位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法学实践教学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总体而言,英美法系国家对法律实践的重视程度高于大陆法系国家。这是因为在美国和美国的法律教育传统上是由律师事务所利用所谓的“学徒”來进行的;另一方面,它也是由美国和美国的现实决定的。例如,在美国,由于高度的法治,社会对法律专业人员的需求也非常强烈。这不仅要求法律专业人员的绝对人数较高,而且需要占总人口的更高比例。它还需要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如何使法律专业学生尽快适应社会法律工作者的需要,加强法律教学实践是十分必要的。
2.法学实践教学的内容
法律实践教学内容丰富,英美法系国家比大陆法系国家更系统、更全面。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教学的实践主要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部门或机构,在学生实践阶段,以及在学徒制或司法研究阶段。因此,实践教学的内容取决于实践机构所处理的案例的类型以及是否存在足够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一些偶然性和不确定性。在美国和美国等国家,学生在强化实习或学徒制之前提供大量的实践技能课程,如程序法、证据法。写作、面试、提问、谈判和防守技巧。这些课程是根据律师的实践过程预先设计的,涵盖了律师实践的所有主要方面。即使学生在集中学徒制或实习阶段不与他们联系,也不会影响实践教学内容的完整性。
3.法学实践教学的方式
法学实践教学非常丰富多样,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有案例教学法、角色扮演法、模拟实习法、模拟法庭法、见习法、实习法等。角色扮演是指教师安排学生在模拟场景中扮演特定的法律角色,即具体的实践操作,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或非诉讼活动。学习和掌握具体的实践技能。模拟法庭是模拟法庭审判,学生充当法官、检察官、被告、被害人和证人,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被告、被害人、证人等角色,进一步开展操作过程,更好的提高学生的积极性。
三、各国法学教育模式对中国的启示
1.人才培养目标清晰、准确各
国的法学教育均有明确的层次划分,不同的教育层次分别确定了不同的人才培养目标。初级的法学教育是大众教育,以培养通识人才和从事一般法律事务的人才为目标,高级的法学教育是精英教育,以培养专门的法律职业人才和研究人员为目标。
2.教育模式科学合理
针对每个国家的法律职业的培养的组成都是有2个部分,即专业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两个部分共同组成,采用的是一种既分阶段,又相互衔接的一体化的教育培训制度,对于这个阶段又可以叫做“专业素质教育+职业培训”。
3.教学方法形式多样
法学院校的授课方式既有传统的讲授法律知识的直接授课,又有启发式、讨论式教学法,还有参与式、体验式的教学法,通过形式多样的教学方法,培养了学生的职业技巧和法律素养。
4.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紧密衔接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二者紧密衔接是一个国家践行法治的基础性、前提性问题。可以肯定的是,法治发达国家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是有机结合、紧密衔接的。各国在法学基础教育结束后,一般都会由专门的机构组织至少1年的职业教育,职业教育由专业的、拥有丰富经验的人士负责,每个阶段都设计科学、衔接紧密、目标明确,为法律学习者转变为法律职业者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四、借鉴法学实践教学,提高教学水平
1.构建“一体两面”的法律援助机构作为实践教学的主要平台
法学院校有效开展全真型实践教学,离不开自己可以控制的平台。对实践教学来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自然是最为适当的:一方面案源不愁,另一方面与高等学校的公益性社会地位相契合,社会观感较好,可以得到更多的社会支持。基于这些考虑,法学院校搭建平台时,应当成立“一体两面”的法律援助机构———学校正式下文成立法律援助机构,作为学校的二级机构,专门负责全真型实践教学。当然,在进行协商的时候,应该约定该律师事务所对法律援助部的具体工作不得进行干预,由此保障校方的控制权与业务上的自主权。在进行运作的时候,这个机构拥有学校法律援助机构与某某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部的双重名义:以学校内设机构的名义安排实践教学任务与进行教学管理,以律所的名义办理具体案件。对律师事务所来说,只是提供一个平台与名义,没有人力、物力方面的实际支出,就可以获得优良的法律援助工作给其带来的社会美誉与品牌增值,因此也应该有合作的动机。
2.构建合理的实践教学体系
现行的法律实践教学体系主要包括课堂实践教学体系和外部实践教学体系。在实践教学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法律实践教学模式,确保所选择的教学模式多样化、先进性和可操作性。在实践教学过程中,以法律诊所课程为主线,以社会实践为基础,实践模式可分为出庭、法律部门实习、法律援助活动和模拟法庭。因此,可以逐步建立三个层次的实践教学模式。
第一层次可以安排在一年级和第二年级,以法律理论知识为基础,以案例教学等相关教学方法为手段,以法律审计、见习的方式进行,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同时,培养对法律的理解意识;第二级可以安排在二年级和三年级、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等相关课程作为基础,实施实验教学,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第三、四年级,通过假期实习,参加法律援助活动,锻炼学生的思维和表达能力,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专业精神。另外,为了保证学生参与实践活动和活动质量,应在实践教学的各个环节建立相应的评价指标,使实践教学真正取得较好的效果。
3.在实践教学中健全管理机制
在法律专业实践教学管理过程中,学校应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实践教学,教师应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从而激发学生和教师的参与。在实践教学中,要管理好实践教学的各个环节,使法律实践教学有序进行。另外,科学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对实践教学质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建立实践教学评价体系应该是合理的、科学的、可行的。同时,评价体系应客观、全面,不仅包括教师的评价方法,还包括评价学生的相关标准。实践教学课程的合理性和操作顺序的评价应包括相关指标。在评价和评价教师方面,有必要将教师的表现纳入晋升津贴的考试中,以提高教师在实践教学过程中的积极性,最终使法律专业化。实践教学可以达到理想的效果。
4.丰富和完善实践教学方式
目前,各高校采用的各种实践教学方法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方面发挥了不同的作用,但在实施各种实踐教学方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局限性。充分发挥法律实践教学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中的作用,应充分发挥各种实践教学方法的优势,丰富法律实践教学的形式。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模拟法庭的作用,在模拟法庭的实践教学中,应选择一些争议大、悬而未决的案例,这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在课堂案例教学中,应尽量选择尚未处理的实际案例,并完整地呈现在实践中发生的实际案例,使学生掌握复杂经济社会中发生的实际案例。巩固相关理论知识,提高法律思维和分析能力。各高校应重视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考虑适当延长实习时间,严格规范实践教学方法。学生实践任务的安排、实践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实践教学目标的确立、指导教师的选拔、教学效果的考核等,都应当有明确的规定,充分发挥这种教学方法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方面的作用。
在完善现有教学方法的基础上,考虑在实践教学中建立高校与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培训模式。高校可以首先确定合适的律师事务所作为合作伙伴,并聘请经验丰富的律师和大学教师组成教学团队。大学教师一般有深厚的理论基础,熟悉学科最前沿的研究趋势,能给学生更好的理论指导,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充当实践指导者。教授能够及时传递学生法律实践的最新经验和信息,使学生能够参与不同法律领域的不同案件,使学生能够处理不同法律领域的不同案件。
5.资本需求与投入乏力
法学实践教学既需要对法律知识、法律技能有深刻领悟的学者型教师,还需要这类教师对实践教学感兴趣,特别是要能够熟练运用互联网,这便意味着从事实践教学的教师不仅要科研实力强,还需要有从事实践教学的激情,更需要对互联网运用的熟练技能。学校在网络教学方面加大投入,既包括更新或添置教学设备,也包括购买教学所需数据库的版权等。这些投入既需要硬件上的与时俱进,也需要软件上保持高、精、尖。全国多数地方高校在资金方面都捉襟见肘,双一流的推行,在国家层面地方高校均榜上无名,省级层面获得支持的法学学科也寥寥无几。此情此景,学校对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资本投入最终只能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6.加强“双师型”法学实践教学师资队伍
通过引进人才和培养现有人才的方法加强“双师型”法学实践教学师资队伍。鼓励教师考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去相关法律单位进修或者挂职锻炼等,增加实践经验。聘请有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定期来校进行兼职授课,使学生接收到最前沿的法学实践经验。
7.完善法学实践教学评价体系
对于学生的法学实践教学的评价采取多种形式,应参考学生平时参与法学实践教学课程的踊跃程度、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对于问题的理解和处理能力等,不能拘泥于书面考试,应该在培养学生法学逻辑思维能力和运用法律技巧的前提下对学生进行综合考核,使学生真正成为应用型法律人才。
总之,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点应在于结合社会实际、找准培养价值、以社会实践为考核培养标准,同时还需要不断借鉴相关经验,从而应用于教学中,从而更好的提高教学水平,进一步加强研究非常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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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薛雪,汉族,辽宁人,专业:法学,毕业院校:本科(山西大学),法硕(中央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