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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经济法规范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2018-12-01毕俊顾玫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1期
关键词:网约车

毕俊 顾玫

摘 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约车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的主要选择,网约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人们的出行,降低了出行的成本,但网约车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安全性差、监管能力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网约车的发展。本文通过对网约车经济法规范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分析,希望对加强网约车经济和竞争的规范性有所帮助。

关键词:网约车;经济法规范;公平竞争

由于网约车是互联网时代下的产物,出现时间较晚,因此我国尚未针对网约车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致使网约车对现行交通运输法律和传统的出租车行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为此,出台规范的经济法规范和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已经成为淡化网约车不利影响、促进其发展的核心内容。

一、网约车概述

所谓的网约车是指基于互联网+平台下发展起来的共享经济体,人们可以借助网络实现在线叫车[1]。网约车的出现对我国现有交通运输格局造成了强烈冲击,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普及和应用,网约车大有取代传统出租车的趋势,这种趋势的形成导致网约车行业和出租车行业的矛盾愈演愈烈,需要政府部门出台相关规定,为网约车行业和出租车行业营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网约车同传统出租车行业相比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一是网约车的舒适性高。从事网约车的车辆大部分是私家车,车内的环境和空间远远好于出租车。二是网约车经济性较强,且使用较为方便。客户可以通过手机APP随时随地的预约车辆,并且可以利用第三方支付方式完成付款,其便利性较高。三是网约车的出现节省了人们的出行时间。现阶段,我国部分网约车的数量已经接近或超过出租车,人们可以随时随地的出行,因而节省了人们的出行时间。四是网约车的出现推动了出租车的行业的改革,出租车为了与网约车进行竞争,在内部进行了改革,以此来弥补自身的不足。

二、引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

(一)引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从网约车经济法规范角度上看,所谓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指有关部门利用分析和评价等手段,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出台后可能会对原有公共政策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并重新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调整,从而消除审查制度对公共政策的影响。网约车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产物,其经济发展的模式同传统经济模式截然不同,并且这种网络经济模式在经济中的地位正在日益提升,但由于网络经济模式出现较晚,我国尚未针对这一领域制定法律法规,因而无法对该领域进行有效监管[2]。现阶段我国对网约车领域的主要管理的方式为,地方政府通过制定规范性的法规,约束网约车的行为,通过这种方式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但这种管理方式的效果无法得到检验,因此,必须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引入网约车领域,才能对上述管理方式进行有效检验。

其次,我国政府在《审查意见》中对网约车的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其规定有下述几点:一是网约车的座位要多于7个;二是网约车必须安装行车记录仪和报警装置;三是网约车的整体性能需要符合行车标准;四是网约车的标准和要求,由当地出租车管理部门结合区域内实际情况制定。网约车驾驶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驾驶员驾龄和取得驾照的时间应超过三年;二是驾驶员无不良行车记录,以及犯罪记录;三是当地政府的其他条件规定。

最后,地方政府在针对网约车制定的地方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的过程中,还应结合市场的实际情况和政府的要求,确保市场体系与政府审查体系可以实现协调共存,只有协调好市场和政府的关系,才能建设更为完善的网约车市场体系,其中公平审查竞争制度就是协调市场和政府关系的重要保障。

(二)网约车监管引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证分析

虽然政府制定的法律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前市场上不公平的竞争情况,但从《审查意见》的详细内容上可以看出,将出租车管理模式应用于网约车管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部分地区政府依据《审查意见》制定的具体管理方法,可谓是五花八门、良莠不齐,甚至还有一些条款和规定不符合《行政许可法》中的要求。例如:部分地区制定的网约车进入市场的条件限制,就违法了相关法律的规定,还有一部分地区政府所制定的网约车数量规定、市场价格等规定,缺少对市场的有效分析,其所规定的内容较为落后且不完善。自网约车产生伊始,就受到人们的喜欢,并且在发展的过程中度过了许多难关,这些情况证实了市场的选择没有出现偏颇,地方政府如果盲目对其进行管理,可能会对网约车行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其次,部分地区的政府为避免因为网约车增长速度过快,而造成监管压力大,以及环境问题的出现,提高了网约车的市场准入门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政府对于车辆和驾驶员制定了严格的要求,网约车量必须具备网络出租车经营许可证和运输证,而驾驶员则必须具有网约车驾驶资格证,只有在具备上述所有证件的前提下,才可以进入网约车市场,从事网约车服务。其次,政府对于网约车的价格、型号以及驾驶员的户口所在地都进行了规定,这些限制条款的出台,虽然降低了网约车的数量,但却对我国法律和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构建造成了不利影响。

政府出台的网约车新规,对于网约车来说显然带有明显的歧视意味,这也是由于我国网约车立法不完善导致的。虽然这种规定可能影响了网约车的利益,但却提高了网约车的安全性,网约车的安全问题一直是阻碍其实现发展的重要问题,例如:近年就出现了多起网约车杀人案,正是由于网约车新规尚未出台,网约车市场准入门槛偏低,致使许多素质较差的社会人士,成为网约车的车主,而提高门槛以后,则可以将一些低素质的车主隔离网约车市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网约车的安全性,确保了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

三、结论

綜上所述,网约车的出现不仅方便了人们的出行,还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法律和市场管理制度的完善。我国现行的网约车经营法律暂时还未完善,致使许多政府为保护出租车行业的发展,制定了许多歧视政策,限制网约车的发展,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政府在管理网约车的过程中应把握尺度,重视公平竞争市场制度的使用。

参考文献:

[1]王振一,张振华,康丹宁.网约车经济法规范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J].法制博览,2018,27:164.

[2]赵鹏举.网约车经济法规范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J].法制博览,2018,28:16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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