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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发放基数标准和解除劳动合同时额外支付的月工资标准一致吗

2018-12-01

当代工人 2018年16期
关键词:月工资补偿金用人单位

个案急呈

申请人方某系某公司员工,因不胜任工作被调整岗位,调岗后仍不胜任工作。单位便采取额外支付其一个月工资的办法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方某领取经济补偿金时发现,补偿金的计发基数比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少,于是要求单位按照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发放经济补偿金,被单位拒绝。方某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诉人

我仔细一算经济补偿金,数额不对,少了。一打听才知道,公司不是按照额外支付我的一个月工资的那个标准计算的补偿金。我想知道,他按什么标准算的,怎么就算少了?

被诉人

有时候真是好心办坏事,我们额外支付的这个月工资确实比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标准高,我们不能就高的那个月工资算吧!

仲裁庭

方某的请求没有得到仲裁庭的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从上述规定看出,两个工资标准是有区别的,不一样也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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