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许可风险机制的完善途径
2018-12-01聂晶
摘 要:我国相关法律对商标许可使用制度的建立起步较晚,有关的风险机制不够完善,甚至在有些方面还存在着很大一片空白,本文分析了商标许可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并总结相应的完善途径。
关键词:商标许可;商标;风险机制
一、商标许可使用制度概述与意义
商标作为商品的附属物,伴随着世界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从而产生,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商品的标志和标记。目前我国现用的商标许可使用制度主要是指: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0条第3款条例的规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备案,可以参考《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但是在当事双方权利以及义务关系的确定不够明确,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1]。
一个企业或者产品的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财产,在企业的不断发展以及文化传承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企业商标的给企业带来的价值,不低于企业产品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利润。商标使用许可作为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企业和产品的发展过程中有着重要的地位。随着世界经济发展的全球化以及世界文化的大交融,我国相关法律对商标许可使用制度的建立起步较晚,有关的风险机制不够完善,甚至在有些方面还存在着很大一片空白[2],比如:在商标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由于没有意识到在企业商标许可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往往会使得双方出现一定的争议和纠纷,当纠纷出现时,却缺乏一定的解决方案,从而就使得我国的商标许可使用制度在实际应用中存在诸多问题,不能够满足市场发展的复杂性要求。
二、商标许可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与完善途径
1.明确商标许可的具体商标
拥有商标的公司,往往具备多个商标的专利权。所以,商标许可方应该在合同中明确许可的是哪一个商标,这个被允许的商标局限在哪些产品和场所被使用。如果拥有多个商标或者一系列商标的许可人,没有在合同中对其进行规定,就会出现商标的滥用,为日后的商标的管理工作埋下了巨大的隐患,容易引发商標纠纷。此外,商标的许可人在授予别人商标使用权的时候,必须要保证所授予的商标与其在有关部门注册的商标一模一样,商标许可人或者单位不能为了自身私利将商标进行分割或者改变,授予不同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这种行为一方面容易引发商标纠纷,另一方面也是违法犯罪的行为。商标许可人的某一个商标可能包括了多种服务项目或者多个产品,如果在商标授予过程中,单单包括一种或几种产品或者一项或者几项服务项目,应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能因为一时的偷懒或者轻视,为自己或者企业带来商标纠纷。
2.明确商标许可方式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以及《商标法》的明确规定,我国商标许可的类型主要包括三种,分别是普通许可、独占许可以及排他许可。这三种类型的主要区别在于费用高低不同。因此,在双方签订商标许可的过程中,应该明确商标许可的方式。通过调查我们发现,目前市场上最主要的商标许可类型是普通许可,因为它的价格在这三种类型中是最低的。但是商标的普通许可也存在着非常的隐患问题,由于商标许可人可以将商标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给多个主体,这就在很大程度上使得不同个体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关系。
3.明确商标许可的年限以及区域
在商议商标许可的过程或者签订合同中,合同商标应该明确商标许可的年限要求以及区域要求。如果商标的许可人只允许商标被许可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该商标,不能在国外使用,那么如果商标被许可人在境外非法使用,商标许可人有权收回商标的许可权,并采取正确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利益。此外,商标的使用年限也应该在合同中进行说明,通过调查发现[3],不少商标被许可单位在商标使用年限到期后,为了利益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仍旧继续使用,这就在很大程度上侵犯了商标许可单位的合法权益。
4.明确商标许可费的支付方式
根据我国《商标法》以及相关条例的规定,我国商标许可费用常用的支付方式有商标许可费的支付方式有以下2种:一种是分期支付商标许可费用,另一种是一次性支付商标许可费用。商标许可费用的标准可以是双方一次性的协商好一个总费用,一次性付清,也可以按照产品在市场中的利润进行分成。我国多采用分期支付商标费用的方式,因为一次性全部支付商标许可费不仅会给商标被许可人带来巨大的风险,因为如果许可人的商标并不能在社会市场上为被许可人带来利益,商标被许可人自身成本将全部亏损。与之对比的情况下,分期支付的方式表现出了很多优势,采用此种方式既不会占用企业的过多资金,另一方面可以根据商标实际获利情况做到随机应变,根据利润来进行分配,这对商标被许可人而言相对公平。
5.在合同中明确违约条例
在实际的商标使用过程中,被许可人为了追求利益,难免会出现违法合同条例情况的出现,这种情况下,商标许可单位或者个人的利益就容易受到损害。为了进一步保证商标许可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但是什么行为算违约;如何界定是一方违约还是双方都在不断程度上存在着违约行为;如何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形式包括哪些;在哪种情况下,商标被许可方或者商标许可方有权利要求终止合同。些都是需要在授予商标使用权的过程中,进行明确规定的,一定要具体到每一个细节,这样才能避免在以后双方出现问题或者争端后,无法解决。此外,违约的一方需要承担的责任也要明确,比如一方违约后违约金应该如何有计算;以及出现的问题如何补救等等。如果双方都出现问题,应该采用哪种方式解决?是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还是通过有关机构仲裁的方式,除此之外,关于双方利益有关的问题也应该用明确的条例进行规定,比如商标被许可方是否有权利授予第三方商标使用的权利,商标被许可方是否要对许可费用进行保密等等。
参考文献:
[1]龚未云.从“加多宝”与“王老吉”案件谈商标许可使用协议[J].新西部旬刊,2015(9):51-52.
[2]肖遥.商标权被许可人保护制度研究——王老吉与加多宝商标利益纷争之探究[J].商,2014(21):202-202.
[3]祝艳艳.商标许可中的权属纠纷及其解决[D].西南政法大学,2013.
作者简介:
聂晶(1981.9.17~ ),女,辽宁铁岭人,职位:讲师,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