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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中介入因素规范性判断的研究

2018-11-30孔维昕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2期
关键词:因果关系

摘 要 介入因素規范判断对于因果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因果关系中断与否的判断应当重点在被害人和第三人的介入因素之间开展规范性研究,采用折中说的相当性来规范判断介入因素的客观环境和危险状态具有一定的研究意义。介入因素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影响应当在事实因果关系判断之后的法律因果关系中开展,事实因果关系采用条件说,法律因果关系通常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合法则说以及客观归责说中因果关系规范性判断,介入因素规范性判断在法律因果关系环节开展研究。

关键词 介入因素 相当性 因果关系

作者简介:孔维昕,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管理部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244

一、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判断的概述

介入因素作为一个偶然、突发性的条件介入到本应该按正常逻辑发生的行为中,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具有重大影响,当然归责则需要进一步规范性判断,这要进行法律因果关系的判断,这里的介入因素排除事物自身特有性质,特殊体质根据条件说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构成事实因果关系,比如A故意伤害了B,B本身具有心脑血管病,由于A的伤害引发而亡,A的行为与B的死亡具有事实因果关系,至于A是否应当被非难,则要进一步规范性的判断A是否具有相当性,相当性的判断通说采用折中说,即A是否在行为时认识到B的特殊体质或者一般人根据常识是否能够判断出B的特殊体质,如果得出的答案肯定则A的行为与B的死亡具有法律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一般具有突发性、偶然性,根据条件说,将某一个行为或者几个行为归结于结果时,将与结果在事实上有因果关系的条件都视为具有因果关系,使得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过于宽泛,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应当将具有“相当性”的条件与结果构成因果关系,这里的判断是否具有相当性又分为客观说、主观说、折中说三种, 不管是哪种分类都充分考虑了介入因素这一特殊性并进行规范性判断从而得出是否具有“相当性”,然后进一步开展讨论。客观归责说的核心是危险,行为制造、实现了不被允许的危险并且结果没有超出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则可以归责。介入因素在判断实行行为危险化的过程中是否可以归责应当考虑以下几点:(1)行为人实行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的大小;(2)介入因素异常性大小;(3)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4)介入因素是否属于行为人管辖。

陈兴良教授认为介入因素包括被害人自身的行为与第三人的行为以及自然力。 张明楷教授认为介入因素包括被害人与第三人和行为人的行为以及其中两种因素的并存。 考虑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的影响必须考虑结果与介入因素本身的关联性。当意思活动针对的结果被一个新的、独立的原因链所造成,则意思活动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尤其应当被排除。 德国学者李斯特指出的新的、独立的原因链与张明楷教授提到的介入因素的归责分类相似。什么样的原因链也就是介入因素是新的、独立的,在什么样的环境下对结果的影响达到什么程度?参与者起到的作用如何划分,自然力的影响达到什么标准?这些因素对因果关系的界定有着重要的影响。

二、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成立的影响

如上所述,介入因素包括多种因素,比如被害人自身行为、第三人的行为、自然力的影响以及上述因素的合力作用,同时这些因素对结果起到的作用有大小之分,综合分析可以分为如下介入因素决定因果关系的中断和介入因素不能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两大类:

(一)介入因素中断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在以下三类情况能够构成独立的、全新的条件,同时考虑到介入因素具有突发性和偶然性,将介入因素对结果的作用依次递增论述:

1. 介入因素占据优势条件,因果关系中断。事物的发生受多种因素影响,影响事物最终发展的方向可能是一个决定性条件,也可能是多个条件的结合,在多个条件的结合情况下介入因素占据了优势地位,则因果关系中断。例如甲想谋杀乙,遂与其约定在杳无人烟的大河里打赌水下憋气时长,趁乙在憋气体力不支时实施犯罪行为,在乙上浮换气时甲趁机在水底拉拽乙的腿脚致使乙无法浮上水面,此时水中有毒蛇正好咬中乙的身体,甲随后放弃犯罪将乙捞上岸边抢救未果,经查乙系毒发身亡,由于介入的毒蛇因素占据条件优势,此时中断因果关系。甲持枪造成丙重伤后,在丙逃亡的路途中碰到乙对其持刀伤害致丙轻伤,经查丙的死亡系轻伤造成的失血过多为及时就医死亡,中断甲对丙承担死亡的因果关系。

2.介入因素对结果构成重大影响,因果关系中断。实行行为构成了轻微结果,但是介入因素对结果起到了重大影响,因果关系中断。例如甲致乙重伤,乙使用过期的药品治疗导致死亡。再如甲致乙轻伤后将其推出门外,拒绝为其开门,乙因处于天气寒冷户外的原因致其死亡,介入因素(乙的自身行为)导致身体恶化中断因果关系。被告人致被害人重伤,介入救助医生过失因素后被害人死亡,医生过失行为对结果构成重大影响时中断因果关系。

3. 介入因素构成独立的条件,因果关系中断。介入因素完全构成独立条件时有多种形式。介入行为人自身行为,例如行为人故意实施犯罪造成被害人昏迷后误以为被害人死亡将其扔入枯井内,被害人系被摔死,前行为的因果关系中断,行为人的后行为构成因果关系。行为人、被害人的前行为和后行为(介入因素)的关系可以分为前行为过失重伤、后行为故意轻伤,前行为故意轻伤、后行过失重伤,前行为过失轻伤、后行为过失重伤。这三类可以认定介入因素构成独立条件,因果关系中断。后行为作为独立的介入因素在判断因果关系是要首先分析客观造成的违法状态,其次分析主观有责方面。对于前行为已经构成故意和重伤的行为,介入因素不能中断因果关系,比如前行为故意重伤、后行为过失轻伤,前行为故意重伤,后行为过失重伤,前行为故意轻伤、后行为过失轻伤。

(二)介入因素不中断因果关系

如上所述,介入因素构成的条件不具有独立性,从折中的意义角度进行相当性规范判断时,介入因素具有必然性,非异常且普遍发生的情况下不中断因果关系。

1.介入因素具有必然性,不中断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系被害人必然的选择时不中断因果关系,比如A放火燃烧B的居所,B从5楼跳下摔死,肯定A的行为和B的死亡构成因果关系。又如A使用暴力强奸B,B起身逃跑时坠落山崖,因果关系不中断。再如A在高速将B撞伤,B在爬出高速路中被来往车辆再次碾压致死,不中断因果关系。判断B的选择是否必然是要根据客观环境、危险的持续状态进行相当因果关系折中性规范判断,对于高度危险状态下B的选择要有一定的容忍度,不能要求B在完全理性的情况下做出冷静的判断后实施行为。

2. 介入因素起到的次要作用,不中断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到次用作用包括被害人、第三人介入的因素的作用。例如A伤害B,B去甲医院就医治疗的效果好于乙医院,但是B选择在乙医院就医后身亡,介入因素的起到了次要作用,不中断因果关系。又如A重伤B后,C趁机强奸B,B因伤势过重死亡,此时第三人C的行为不是主要构成B死亡的原因,不中断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起到的作用是否是次要,要规范性的判断被害人、第三人介入行为对于结果采取的客观条件,不能要求被害人必须选择最佳的方案避免结果的发生,不能扩大第三人介入行为对结果的影响。

3. 介入因素起到的同等作用时的规范性判断。介入因素与前行为起到同等作用时应当分类判断。一是对于被害人采取的介入因素同前行为起到同等作用时,不中断因果关系。二是对于第三人采取的介入因素同前行为起到同等作用时,中断因果关系。被害人与第三人在同等的条件采用不同的判断标准是因为行为价值不同。被害人的介入因素对结果起到同等作用时不中断因果关系是加重了对被告人的非难,既可以进一步的预防被告人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也可以鼓励被告人采取中止行为有效的避免结果的继续恶化。同等条件下加重对第三人的非难能够防止第三人的犯罪意图,避免被害人受到二次伤害从而保护被害人在危险状态延续的情况下的人身安全。

注释:

陈兴良主编.刑法总论精释(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204页,第215页.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85-187页.

[德]李斯特著.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修订译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87页.

这里应当考虑被告人和医生过失行为对被害人的影响,医生的介入因素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则中断因果关系,当然医生的过失行为这一介入因素還要受到客观环境的影响。对于被告人的行为已经造成被害人高度危险,医生的过失行为则不中断因果关系,所以因果关系的成立与否取决于第三人介入行为和行为人的原始行为对被害人造成危险程度。

C此时的行为加重了B的伤势,但是构成B死亡的主要原因是A的伤害,因果关系不中断,但是如果C在强奸过程中同样造成B重伤害,由于介入因素此时的故意伤害行为的严重性高于前行为而中断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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