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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捕案件的证据把握及后续监督

2018-11-30姚琼尹舒逸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2期
关键词:证据监督

姚琼 尹舒逸

摘 要 存疑不捕是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是审判中心主义在审查逮捕过程中的集中体现。本文认为对存疑不捕案件的证据把握情况进行梳理、分析,有利于在实践中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提高侦查质量,为公正司法奠定基础。

关键词 存疑不捕 证据 监督

作者简介:姚琼,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一部检察官;研究方向:刑法;尹舒逸,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六部检察官助理,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229

存疑不捕是检察机关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背景下,参照审判阶段的标准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督促侦查机关提高侦查质量的重要环节和纽带,为审前分流或者高质量审判打下基础。对存疑不捕案件的证据把握情况进行梳理、分析,提出后续监督的对策,有利于提高侦查质量。

一、盗窃案件存疑不捕的证据情况简析

(一)证明实施盗窃行为的证据不足

1.反映盗窃过程的监控录像画面不够清晰。在一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解,而监控录像拍摄的画面模糊,或由于被遮挡未能拍摄到犯罪嫌疑人的具体作案行为,从而不能有效指证犯罪。

2.犯罪嫌疑人作有罪供述后又翻供。盗窃案件的言词证据一般比较简单,仅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以及被害人陈述的居多。在需要依靠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来定罪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翻供往往导致存疑不捕。

3.证明犯罪嫌疑人盗窃的证据系孤证或证据间存在矛盾。一些案件中尽管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或有证人指证犯罪,但无其他证据印证,则不足以认定犯罪。

4.间接证据未能形成证据锁链。主要有以下情形:从犯罪嫌疑人处扣押了被盗物品,但犯罪嫌疑人辩解称是朋友给的或捡到的,不能排除其辩解;盗窃现场提取到犯罪嫌疑人的指纹,但指纹位于门窗等室外可接触的地方,或在室内某些可移动物上,不足以证实嫌疑人曾进入现场。

(二)证明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

在特定事实背景下,即犯罪嫌疑人由于与被害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而能够较轻易地接触到被害人的财物,而案发时财物尚未被处理的,则犯罪嫌疑人更容易辩解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拿走财物只是想借用或开玩笑。

(三)证明共同犯罪的证据不足

属于共同犯罪的盗窃案件在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通谋方面较为困难。尤其是扒窃案件,承担望风、掩护等分工的犯罪嫌疑人,其行为往往离中心现场有一定距离,且动作较隐蔽,即使有监控录像拍摄到其行为或有证人证实,但多属于猜测性、判断性证据,在缺乏同案犯指证的情况下,也往往难以客观判断其是否参与盗窃。

二、伤害类案件存疑不捕的证据情况简析

(一)证明寻衅滋事罪中“随意”的证据不足

“随意殴打他人”是寻衅滋事犯罪中四个客观行为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构成寻衅滋事罪最常见的表现形式。殴打是否具有随意性是认定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区分故意伤害罪的争议点和难点。

(二)证明聚众斗殴罪中双方具有斗殴故意的证据不足

在卞某等七人涉嫌聚众斗殴案中,虽然存在双方多人对峙,且其中一方手持铁棍等器械,最终也确实发生了斗殴,但持械一方的意图从事先拨打了报警电话来看仅仅是为了阻止对方离开,另一方则在感觉受到挑衅以及威胁的情况下,抢过对方器械而追打对方,故证明双方具有斗殴故意证据不足。

(三)证明伤害结果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不足

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被害人没有及时报案验伤,被殴打之后也没有表现出明显伤势。(2)存在他人致伤可能,且不构成共同犯罪。(3)存在其他可能的致伤原因。

(四)在多人共同伤害案件中证明参与殴打的证据不足

多人共同伤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否纠集他人、是否参与殴打,其地位、作用如何,是否积极参与、是否持凶器等客观事实往往由于现场混乱而难以查明。证据上主要表现为,犯罪嫌疑人本人不认罪,同案犯、被害人或证人无法指证或证言之间存在明显矛盾且无法排除。

(五)不能排除正当防卫可能

在一方先动手殴打或伤害的情况下,另一方再动手,其意图可能存在不明。

三、毒品类案件存疑不捕的证据情况简析

(一)证明存在毒品交易的证据不足

贩毒犯罪作案时间、地点较隐蔽,见证人少,在交易双方均否认存在毒品交易的情况下,即使当场查扣毒品,亦只能考虑持有毒品,“零包”贩毒则只能作治安处理。若买卖双方各执一词,即购毒人员单方指认犯罪嫌疑人贩毒,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如从购毒人员处查获相应品种、数量、包装的毒品,从犯罪嫌疑人处取得相应数额、票面的毒资、相同特征的毒品包装,从双方手机上发现约定交易的通讯短信记录等。若系控制下交付,除非有明显的犯意引诱,原则上采信购毒人员的证言,同时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应作必要的查证。

(二)证明给付毒品存在对价的证据不足

贩毒案件犯罪嫌疑人常见的辩解之一是毒品系无偿赠予,现金系对方归还欠款,该辩解若得不到对方认可,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存在所谓债务关系,则不予采信。但个别案件中确实出现印证辩解的情形。

(三)证明代买还是代卖的证据不足

贩毒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常见的辩解之二是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此类案件往往是购毒人员向犯罪嫌疑人提出购买毒品,犯罪嫌疑人向第三方购买毒品,而后在交付毒品过程中被人赃俱获。对此类辩解首先审查购毒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确有深交还是单纯基于毒品买卖而相识,判断无偿代购的合理性,向购毒人员询问是否有委托代购的明示,向犯罪嫌疑人询问向第三方购毒的细节,查证其真实性。若购毒人员与犯罪嫌疑人没有深交,且否认委托犯罪嫌疑人代购毒品,犯罪嫌疑人又不能提供上家的具体联络方式和交易细节,则所谓“代购”的辩解不予采信。

(四)证明共犯明知的证据不足

共同犯罪中的非实行犯易就明知进行辩解,容易出现翻供现象。

(五)证明对场所实际控制、使用的证据不足

容留吸毒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否為容留场所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共同使用人,吸毒人员是否对场所有独立的使用权,能否作为被容留对象,无论在事实证明上还是法律认定上均常常存在争议。

(六)证明容留多次以上的证据不足

虽然犯罪嫌疑人或被容留人供述曾多次容留吸毒,但如果相关证人证言与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证人之间的证言不能印证,则无法认定之前的容留事实。

(七)证明有容留故意的证据不足

虽有证据证实三名以上人员在犯罪嫌疑人控制的场所内吸毒,但如果犯罪嫌疑人辩解其因为睡觉、做饭、短时离开等原因而不知道上述人员吸毒的事实,又没有证人的指证,则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容留故意及相应行为。

(八)证明毒品系犯罪嫌疑人持有的证据不足

部分非法持有毒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自始辩解或翻供称查获的毒品非其所有,如对其辩解无法排除,则存疑不捕。

四、存疑不捕案件的后续监督对策

(一)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取证,有效地追诉犯罪行为

首先,强化不捕说理机制。一份清晰的“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能够使侦查人员对同类型案件的证据把握、法律适用形成统一的认识,同时对侦查人员补充侦查提供指导和方向。不捕说理虽然不需要过于复杂的分析,但也应当将问题讲深讲透,避免简单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不符合逮捕条件”等过于笼统的理由进行回复。

其次,提高补充侦查提纲质量。补充侦查提纲不仅要考虑逮捕的证据条件和法律条件,更要从现有侦查手段、侦查条件等方面,提出有针对性、明确具体的补充侦查意见。引导侦查机关重视收集证据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合法性。

再次,及时跟踪案件补充侦查进展。检察官应加强与侦查人员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存疑不捕案件证据的补查进展情况。在公安机关证据补充到位后,对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督促公安机关及时重新报捕。

(二)经补充侦查仍然达不到定罪要求的,及时撤案并解除强制措施

在“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背景下,检察官应当转变司法理念,坚持人权保障原则,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利,重视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严格把握逮捕的证据标准和法律适用,对经补充侦查仍然达不到定罪要求的,监督公安机关及时做撤案处理,并解除强制措施。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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