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文本汉英翻译一致性原则及其立体化依照标准研究
2018-11-30龚茁王丽娜
龚茁 王丽娜
摘 要 本文提出一致性原则是立法文本英译原则的核心,决定译本的庄重性、确定性、精炼性、专业性等特点。立法文本翻译应确定较为具体明确的依照标准。在纵横两大依照标准下,一致性原则的实践体系呈立体化态势,目的是为了达到局部一致。
关键词 立法文本 翻译 一致性原则 立体化 依照标准
基金项目:2017年浙江工商大学校级课堂教学改革项目“CBI框架下的大学英语分科教学改革:基于法学本科生的小班授课内容创新和教师转型的试验”。
作者简介:龚茁,浙江工商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商务英语、法律语言学;王丽娜,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商务英语、应用语言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226
一、引言
语言具有严谨、严肃、准确、确定等特点。从表述则权利义务的准确程度看,法律语言,特别是立法语言可以被认为是所有语言类型中的王冠,一致性原则是法律语言王冠上的明珠。在执行一致性原则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遇到“与什么一致?”这一问题,这需要确定法律翻译的依照标准。依照标准不同于翻译学中的翻译标准。它相对具体,分为纵向和横向依照标准两类。纵向依照标准适用于绝大多数法律翻译,一般只要符合法律语言特点、风格和部门法的表达即可。原文的部门法归属、制定或发布主体、适用范围及文本的法律渊源、位阶、效力都是纵向依照标准或影响因素。横向标准相对纵向标准更具体,在翻译实践中具有更高的可操作性。例如,我国《公司法》及相关立法的英译可以依照英美两国的公司法规原文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式发布的英译本。但是,不能将依照标准简单地确定为某部或几部文本。在充分理解一致性原则和确立依照标准的基础上,可尝试建构立体化的法律翻译原则。
二、文献综述
(一)一致性原则
由于英语的优势和翻译目标语地位,国外研究多从对等角度出发。例如通过对比较法律分析的评论发现译者所遇到的法律上的最大障碍之一是法律概念和类别在不同法系中缺乏确切的对等词。(David & Brierley,1985)也有人将法律中的对等分成接近对等(near equivalence)、部分对等(partial equivalence)和不对等(non-equivalence)三类(Sarcevic,1985)。奈达认为法律文本的翻译只能使用对该法律社会有意义的表达方式(Nida,1998)。国外有学者认为,法律翻译没有完全对等,只有意思相近(Scroth,1986)。国内也有人认为不对等现象时客观存在,在法律从其他司法体制移植而来的初级阶段,直接找到对等表达是及其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对等实际上是构建出来的。(包克纪,2011;程乐等,2016)另外,因为不同文本可能属于不同的部门法,且译者选择、参考、依照的文本不同。所以,只有确定一致性原则的中心地位和依照标准,并明确译本的适用地域范围,对比译本的内外一致性才有意义。
近几年对立法文本翻译中的对等研究仍在持续,实质内容基本属于围绕奈达对等理论的后续讨论。针对立法文本翻译的研究在我国法律翻译研究领域尚未成为主流之一,根据在“中国知网”的检索,核心研究成果产生较晚,且数量有限,但涉及的领域相对广泛。以最近五年左右的成果来看,几乎每一篇文章都代表了一个研究方向,例如张冬梅(2010)的翻译规范研究、董晓波(2014)的立法翻译原则研究、李奉栖(2017)的立法语言本体研究等。从广义的法律文本来看,法律翻译原则研究是我国学界一直较为重视的领域。在理论研究领域,英语和汉语中的法律术语都各有其特定的法律上的意义与效果,不可随意改变形式(朱定初,2002),或将一致性原则放在相对抽象的交流原则中的求同存异原则中论述(杜金榜,2005)。翻译中应当遵守术语一致性原则(邱贵溪,2002)。董晓波(2014)指出一致性与同一性原则是指在法律翻译的过程中用同一法律术语表示同一法律概念的原则。在具体实践方面,提出了实践指导意义更强的实现法律法规术语汉英译名统一的四种方法(刘法公,2013),并针对法律术语译名的规范化和统一工作,提出两点对策,一是动员权威学者编纂权威的法律词典或《法学名词》,二是加强政治力量的推动(屈文生,2013)。
目前国内外研究的模式基本属于对多个翻译原则概述型的罗列、定义,缺乏对各个原则的针对性研究;语义也相对模糊,“法律”和“立法文本”混淆;有关依照标准的讨论数量和深度有限,在立法文本翻译实践中可能难以把握。学界多数针对单一文本讨论术语翻译的一致性或统一性,很少结合依照标准将译本放置在整个立法文本语言体系内进行对比。研究对于一致性原则的表述也不尽相同,有“一致性原则”、“一致原则”、“统一原则”、“同一律原则”、“前后一致原则”等。有的学者把一致性原则放在专业性、合作性、交流性原则框架下讨论,降低了一致性原则的指导地位和作用。实际上一致性原则应该是立法文本翻译的第一指导原则。
(二)立法文本翻译的依照标准
相对于其他学者,杜金榜等提出法律法规英译的参照准则更具体(杜金榜、张福、袁亮,2004)。他认为可以从两个角度考虑,一是有关法律内容的翻译准则,二是有关翻译所用语言的准则。有关原文法律内容的准则可以分为译文符合原文精神、译文符合法律目标、译文完整体现原文三个方面。目前,在“国家翻译”①层面上,针对性较强的是国务院法制办译审和外事司提出的法律法规翻译标准,地方上的以江苏省等为代表(李晋、董晓波,2015)。我们认为,类似的参照标准恐怕仍然比较抽象,可操作性有限,对“法律”的界定范围也不明确,不利于指导立法文本翻译实践。②无论从立法文本翻译的术语统一还是功能对等等角度,法言法语的翻译必须有一定范围的、明确的依照标准,否则一致性无从谈起。立法文本语言的准确性和严谨性的特点就要求语言不能含糊。如果设定一个相对抽象的准则而不是标准的话,很有可能导致术语和表达的不一致。另外,“参照”和“依照”等词的表达含义也不同。“依照”在立法文本语言中使用频率高于“根据”、“按照”、“依据”(易花萍、陈根强,2009)。如果只是设定一个相对抽象的准则而不是标准的话,很有可能导致术语和表达的不一致,而且该标准不能仅局限于术语对照,而应是相对完整的体系,涵盖各原则的互动、文本類型的确定、依照标准的确定及依照文本的分类、术语分类及对照等。
(三)未来研究方向
1.一致性原则表述的统一
建议使用“一致性原则”。从词性看,“一致”作为形容词比“统一”的词性更稳固。从结构看,“一致”是并列结构,“统一”是动补结构,但“统一”的主语不是译者,而是立法文本的内在含义。译者只是根据此负责术语等的形式一致。
2.一致性原则的作用和地位
立法文本翻译中,译本往往是多个原则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一致性原则既是各原则的连接点,又是执行各个原则的结果体现。未来应对各原则分别开展研究,将术语等在依照标准、法言法语、部门法的范围内容展开横向和纵向对比,并且要充分考虑译本的使用地域和使用对象的因素。从这个角度说,未来研究应针对一致性原则的动态性和立体化。
3.依照标准的确定
在不确定依照标准的情况下,执行一致性原则无从谈起,弱化了对比不同部门法译本的意义。译本应当着重依靠纵向还是横向依照标准取决于原文的法律渊源、法系、文化等因素。应认识到两种依照标准通常不可能被全面依照。
4.立法文本翻译原则的立体化构建
在明确一致性原则和依照标准的基础上,可以呈现立法文本翻译原则的立体态势。在以一致性原则为中心的立体结构中,依照标准是支架。立法文本语言(法言法语)的庄重性、简练性、专业性等特点与一致性原则既有交叉重叠的部分,又在一定程度上独自发挥作用。
5.“法律”的内涵和外延
法学知识应当成为法律翻译实践和研究工作者具备的较为扎实的基础知识,这一点已逐步被学界全面接受。法律翻译需要译者意识到“法律”作为一个专业术语的内涵和外延,对没有用文字表述出来的法律文化和法律规约要有清醒的认识,不能盲目开展工作,应了解制定或者发布主体、适用范围、法律渊源、位阶、效力等,对该法的立法史、相关法律法规、案例、国外立法状况亦应做一定研究。
三、立法文本翻译的一致性原则及其依照标准
(一)以一致性原则为中心的立法文本翻译原则体系
1.一致性原则的导向作用
立法文本翻译的完全一致需要同时达到译本内部一致、译本与纵向和横向依照标准的一致、适用使用地域内的一致、语言风格的一致等。这些要求决定了一致性原则对译本的准确性、庄重性、简练性和专业性都有重要的影响作用,甚至是译本规范性的决定性因素。
2.一致性原则是准确(严谨)性原则的方法
一致性与准确性的关系是各种原则之间关系的基础。但仅了解立法文本语言的特性不可能完成准确性,因为立法文本术语的单名双译或单名多译情形是屡见不鲜的。(屈文生,2012)准确性是译者追求的目标,然而“准确”是一个相对概念,使用准确词语原则不等于准确性原则,一定要将文本放在纵横立体的标准框架下,在具体操作流程上讨论才更有意义。在此情况下,一致性原则是准确性原则的方法。
3.一致性原则是庄重(严肃)性原则的表现形式
一般认为,译本的庄重性和译者的严谨性通常通过使用一致、严谨、正式的英语词汇和句法。但主要是在单一文档内部体现,即术语和句法与横向或纵向依照标准一致。但译本的整理质量不仅要求考虑含义准确,更要考虑该术语或表达在其他立法文本译本中的一致。否则,译本在纵横体系内将失去其庄重性。同样,使用庄重词语原则不等于庄重性原则。在此情况下,庄重性原则是一致性原则的目标,一致性原则是庄重性原则的方法和表现形式。
4.一致性原则是简练(精炼)性原则主要手段
简练原则的对立面是冗余。冗余是破坏译本一致性的主要因素之一。立法文本术语和表达的分类和用法缺乏相对明确的界定,再加上派生出的类似表达,大大增加了术语和句法规范使用的不确定性。在此情况下,遵守一致性原则是减少这种不确定性的主要手段。
5.一致性原则是确定(清晰)性原则的保证
语言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是造成立法文本翻译活动屡陷尴尬的主要原因。(熊德米,2008)翻译实践中,应在分类的基础上,将权利义务的表达在立法文本翻译的立体框架内一致起来。在此情况下,一致性原则是确定性原则的保证。
6.一致性原则是专业(规范)性原则的途径和载体
专业(规范)性原则的表述有不恰当之处,该表述将其他原则全部包含在内,过于抽象,所以一致性原则与专业性原则的关系相对较为复杂。术语要在单一文本内及文本的使用地域内保持一致,同时与权威文本一致,才可以体现出译本的专业性。译文还要符合民事、刑事、行政、程序法等的法言法语特点和习惯。在此情况下,一致性原则是保证专业性原则的途径,同时也是专业性原则的载体。
(二)执行一致性原则的依照标准
1.纵向依照标准
纵向依照标准要求术语和句法主要与“法言法语”的基本特点和习惯一致、与民事法、刑事法、程序法、行政法等语言风格及内容一致。纵向依照标准是法律翻译的第一个工作,包括法律文本类型、(张新红,2001)国家翻译、(黄友义,2013)语言规划(陈忠诚,1998)等内容。
2.横向依照标准
横向依照标准是一致性原则执行结果的主要影响因素。按照语言规范程度递减的顺序,横向依照标准的范围有目标语为母语的国家的法律法规、目标语“内圈”国家的相关法律文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公布的译本、由我国国务院、“两院”、各部委、各省级人民政府及人大等相应机构公布的译本以及学术性著(译)作、学理性解释分析、翻译评论等社会出版物。在这么大的范围内确定依照标准,是一致性原则研究需要解决的重大攻关课题和执行一致性原则的决定性环节。
(1)立法文本条文的术语、句法一致。对于表述具有高度的同一性的结构,例如在法律规定里面出现频率较高的套词语或者套语句,在翻译中可以达到完全一致。根据一定的橫向依照标准,文本在一定使用地域内也可以达到完全一致。
(2)与以目标语为母语的国家的法律术语和表达一致。虽然我国法律与西方法律在法理上有充足的讨论空间,但应尽量选择其中之一作为某部门法的翻译依照标准,其目的就是为了尽可能减少术语和句法的混合使用。例如,我国立法文本英译时而指向英国法,时而指向美国法,时而平衡使用,导致我国的立法文本英译是一个混杂着诸多英美法系术语和句法的大陆法系文本,有必要对其进行有效统一。直接依照各个层级的标准各有利弊,应从深入分析文本特点和使用地域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标准。
(3)与目标语“内圈”国家的立法文本术语和表达一致。以英语为例,根据内圈是英语的传统根基,也就是以英语为主要语言的地区,包括美国、英国、爱尔兰、加拿大、澳洲及新西兰。除美英两国外,其他四个国家的立法文本英语也具有较高的依照权威性。另外,将英语列为主要语言或官方语言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文本也可以作为我国立法文本英译次一级的依照标准,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南非、新加坡、印度及某些欧洲国家等。
(4)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的立法文本译本一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在我国具有最高效力。相应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责任发布法律的外文版本,其效力在外文版的法律法规中具有最高权威。按照陈忠诚(1998)的观点,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的法律英译本应当属于权威性立法文本译文,其本身就是一部独立的法律。但是我们认为,法律适用时指向的是立法文本而不是译本。即使对立法文本译本产生不同理解和解释,但最终仍指向法律原文。③但在语言规范程度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外文法规数据库应该是我国立法文本翻译中依照标准中权威性最高的标准之一。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各部门和各地的立法文本翻译均应遵行依照。这也是我国立法文本翻译较快达到一致的有效办法之一。按照该模式,我国权威性法律法规翻译的组织力量应以全国人大、国务院各部委及省级人民政府为主。
(5)与我国国务院、“两院”、各部委、各省级人民政府及人大等相应机构公布的译本一致。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具有法的效力。它的效力次于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相应的,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英译本也应当是权威性相对较高的依照标准。效力在它之下的由各部委和省級人民政府、人大公布其制定实施的如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等英译本,也应该是权威性较高的依照标准。
(6)与其他依照标准一致。其他依照标准包括市级及以下组织力量翻译并公布规章译本、科研机构或个人编著的学术性著(译)作、学理性解释分析、翻译评论等社会出版物。但是与以上依照标准相比,结合翻译力量和组织翻译的规范性,其他依照标准的权威性较低,其基本功能是提供参考和学习的样本。
(三)依照标准的确定原则和方法
依照标准是保证译本一致的方向和准确度的基础。纵向依照标准是横向依照标准的前提,首先应遵循区分原则,对原文的法律渊源、历史、立法理念等有一定的了解和学习,将法律法规翻译同文学翻译区别开来。其次遵循对比原则,结合相关材料,初步了解原文涉及的内容在我国和其他国家地区的主要差异。最后是确认原则,也是最难执行的环节。对于某些出现频率较高、认可程度较高的术语和表达,选择使用时相对容易。但是对于法律实务界和语言学界尚有争议的术语和表达,在选择的时候要极其慎重。在尚不理解立法文本翻译过程和立法文本翻译一致性的目标前提下,且缺乏相对明确的依照标准和框架,执行一致性原则的过程中很容易陷入恶性循环,即不准确、不一致的表达被固定下来,从而大范围地影响译本的整体质量。学界可以尝试从文本的权威性和规范性角度出发,对潜在的依照文本进行分析和归类。
四、立法文本翻译一致性原则的立体化构建
从某种角度上说一致性原则是立法文本翻译的唯一原则。只有明确翻译原则、依照标准、一致性原则的关系,才能较为准确地把握译本的翻译方向。由于影响范围大,一致性原则很有可能是所有原则中最难执行、最难达到理想效果的。一致性原则以动态的方式影响译本作为单一文档和在整个语言系统内的准确性和专业性,所以一致性原则应是中心原则。单一文本内部一致不能保证文本在整个立法文本和语言体系中的一致,在大环境的对比下文本可能失去准确性和严肃性。该体系应当是根据纵向和横向依照标准,结合文本的适用地域,呈动态特征。
图1显示,立法文本翻译的空间实际上是以纵向标准和横向标准为界限构成的封闭空间,这是由立法文本语言的基本特点和文本类型决定的。根据不同的依照标准,以一致性原则为牵引力量,译本在这一封闭空处于的位置。从理论上说,单纯依照英美两国立法语言的译本将和横向标准1重合,达到完全一致。但由于译者及其他影响因素,实践中译本无法达到。图1中译本的位置处在空间的中心,与纵向和横向依照标准是等距离的,是各依照标准综合影响的结果,但译本中不一致的现象较多。以我国为例,译本应当是更靠近横向标准3和4,而其他非英语国家的译本应当更靠近横向依照标准1和2。当全国人大组织力量翻译的时候,应主要依照前期立法文本翻译成果和英美两国立法语言。但无论译本更靠近哪个横向标准,始终需要与立法语言的基本特点和术语一致,即距纵向依照标准也更近。在纵横搭建的空间里,有许多影响译本一致性的因素,如适用地域、译者等。所以,该立体框架应当是一个多边体。事实上,图1如果考虑了横向依照标准的效力和权威性层级,该框架的设置会更复杂。
图1:立法文本翻译一致性的立体化翻译原则构建(虚线为一致性原则)
(注:5:横向依照标准:学术性著作、学理性解释分析、翻译评论等社会出版物;6:横向依照标准:市级及以下机关组织力量翻译并公布的规章译本;7、8:其他依照标准。)
五、执行一致性原则的结果:局部一致
(一)影响达到完全一致的因素
一致性原则的充分执行结果是完全一致。在完全一致中,译文首先当然与立法语言的基本风格和术语一致,其次相关译文首先在使用地域内一致。最后,依据纵横两标准,译文与部门法内的术语表达一致。简单地说,完全一致就是在任何地域、任何文件里,针对某具体权利义务都使用了一致的术语、表达、句法等。影响达到完全一致的因素有法律的分类数量、法律渊源和法系、立法和立法语言的特点、翻译标准的设立及其权威性的认可、译者的资格和素质、读者因素等。例如,根据在“北大法意”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检索,截至2016年6月24日,我国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法律性文件总数超过26万部。这近三十万部法律法规对立法文本翻译的必要性、分类、一致性等提出了重大挑战。
(二)局部一致的要求
由于立法文本的数量庞大和组织翻译的力量有限等因素,无法也没有必要达到完全一致,只能达到局部一致。局部一致包括译文在单一文档内的一致、术语在使用地域内的一致、与法律法规(立法语言)表达的一致、同部门法的表达一致、与英美两国的法律文本一致、与我国立法语言特色一致等,以上一致并非必须同时满足。
1.译本使用地域内的一致
翻译的一致首先要保证译本使用地域内一致,保证法律法规的译本的术语和基本句型在适用地域中不产生混乱。在此基础上,逐渐扩大一致的范围。我国省级以下的行政区划分级层次较多,单位数量巨大,县级及以上区划有6275个。④但是,部分地级市及以下地区无立法权,其规范性文件不具备“法”的效力。(屈茂辉,2014)在执行立法文本翻译地域一致的时候,可以将县级以下行政区划排除在外。所以我国立法文本翻译的地域内一致主要是指地级区划及以上的范围内一致,上级机关组织力量对立法文本翻译开展研究和实践,下级行政区划依照上级区划的文本。以我国立法文本英译为例,如图2:
图2:以区域为单位的一致依照指向简图
图2显示,县区、地市规划的规范性文件与省、自治区的行政法规均应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的译本一致。司法解释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也要与全国人大的相关文本一致。事实上,在它们内部形成了一种自下而上的纵向依照关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的译本除了需要依照基本的纵向标准之外,同时还要依语言规范程度的依次依照目标语国法律原文等。根据图2的依照方向,产生了两种具体执行方式。一是全国人大自上而下的统一,即由全国人大统一组织翻译力量进行翻译或完善现有文本;二是自下而上由基层起逐级完善,由全国人大统一审查调整。第一种方式效果可能更为明显,限于篇幅,本文不展开讨论。
2.部门法内的术语表达一致
从术语一致的角度出发,民事法律或者刑事法律中术语的分类和数量,至今无人统计,况且该统计工作势必是一个浩大、漫长甚至是无止境的工程。但是,根据部門法的分类,或者就仅仅针对某部法律,统计分类相关立法文本术语,建立普通术语和特殊术语信息库,或者制定分类原则和解释,逐步扩大统计分类的范围,是现实可行的。
3.语言风格一致
所谓语言风格一致,简单地说就是要符合立法语言或法律英语的基本特点,即庄重性、严肃性、确定性等,并使用立法文本语言中的常用句型。
注释:
①时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外文局副局长、中国译协副会长兼秘书长黄友义在2013年“两会”提案中建议建立国家翻译人才库。提案指出,我国翻译人才、特别是高层次中译外人才的极度短缺,这己成为制约中外交流、特别是中国文化走出去的一个瓶颈。
②我国不少学者在讨论翻译原则时都提及了统一原则或者一致原则,但至于该原则的定义及具体类型如何,很少有论述涉及。从目前相关文献看,多数学者讨论的是译本与译本之间的横向对比,如某部法律法规英译本中术语在其他译本中的是如何被运用的,而很少涉及译本之间的纵向对比及该译本在适用地域内的一致情况。本文认为,这样的讨论仅仅限于文本与文本的对比,而不去追求探索译文的来源和依照标准,所以这些讨论可能很难在实践中真正有效地指导贯彻立法文本翻译一致性原则。例如,一部甲省的地方法规英译本可能与乙省的有严重不一致的地方,但是甲省的译本被甲省各地相关译本等高度依照。乙省译本虽然与全国人大发布的英译本及英美两国法律法规原文保持一致,但乙省其他地市相关译本内容互相高度不一致,这就很难说乙省译本的质量高于甲省译本,或者说甲省的立法文本翻译规范性工作比较到位。本书观点之一即译本应首先做到纵向一致,横向对比主要以设置科学的依照标准为主,在保证纵向的适用区划内的一致的前提下,在选择横向依照标准时,可以适当取舍。
③学界可能对立法文本翻译赋予了过多期望和责任。事实上,在实践中为了将对文本的争议和法律纠纷的几率降到最低,在大多数译本的最后会有“对本法(合同、规定等)的外文版本有争议的,以本法(合同、规定等)原文为准”的字样,这种字样在涉外诉讼、调解、仲裁中的文书中尤其常见。在某种程度上,该字样已将译本的功能完全限制在参考性材料序列中,法律效力无从谈起,同时也影响了译者进一步提高立法文本翻译质量的积极性。
④在翻译实践中,把县级区划以下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译成外语的实例不多,似乎必要性不大。一般通行的做法是针对某个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以双语新闻或简报的形式对外发送。当然,如果涉及到对外国人的招商引资,需要向外国人介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涉及招投标书、招商引资报告、政府与外资机构签订的合同时立法文本翻译必不可少。况且,一般县级行政单位在涉及对外贸易和招商引资时,其依照的法律法规等基本都是更规范的上级行政区划甚至更高级别行政区划或机构提供的文本。县级以下单位自行组织力量翻译的本文往往以合同、通知、信函等文书类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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