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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执行困难及改善对策

2018-11-30梁平律磊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2期
关键词:民事诉讼强制执行人民法院

梁平 律磊

摘 要 民事诉讼执行困难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的一大难题,该问题的长期存在不仅对我国司法权威造成了严重损害,还在很大程度上动摇了人民群众的法律信仰。文章对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执行困难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民事诉讼执行困难的有效改善对策,以供相关人员参考。

关键词 民事诉讼 执行困难 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说服教育

作者简介:梁平,华北电力大学法政系教授,研究方向:司法改革与诉讼法;律磊,华北电力大学法政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司法改革与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176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以不断发展和完善,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以及文化水平也在不断提升。而同时民事诉讼案件数量也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民事诉讼执行困难问题成为各个地区司法部门普遍存在的难题。如果不能及时依法解决这个问题,就无法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从而会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

所以,必须高度重视民事诉讼执行困难问题,采取合理方式有效走出这个司法困境。

一、民事诉讼执行困难的原因分析

(一)法院执行队伍力量不足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大众法律意识的增强,近些年我国民事诉讼执行案件数量不断增长,而法院的执行人员数量的增长速度相对较慢,案多人少是当前基层法院普遍存在的主要问题。而法院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将执行队伍分组,反而使案件执行效果大打折扣。与此同时,执行人员面对大量案件常常感到力不从心,不可能在每个案件中都花费足够精力和时间,从而难以致力于案件执行方面。另外,从我国所谓人情社会的大环境来看,公民对法律的信仰程度不足,当遇到民事问题时,常常通过人情关系来解决,而不愿诉诸于司法手段。这就导致法律威慑力不足,很多已然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有效执行,从而形成了民事执行难的问题。

(二)执行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

尽管我国已经开展了几十年的法治建设,并且取得了不小成就,相继制定了诸多法律法规,同时还形成了一套相对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体系。

但从实质上看,我国的法律制度与西方发达国家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在民事诉讼方面,我国目前采用的是《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还有相关司法批复、司法解释,相关办法、通知以及有关部门所做出的相关条规定等等。這些不健全且繁杂的法律规定,已经无法满足新时期新常态的实际需要,给民事诉讼的执行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其中一些法规已经出台很长时间,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部分制度具有一定的漏洞部分,还有不少规定不够详细,不具有较强可行性,执行效果相对较差。

(三)社会诚信机制亟待建立

社会诚信机制的缺失也是导致民事执行困难的重要因素。我国的社会信用机制还亟需进一步完善,目前尚未形成良好的信用调查机制,同时也未形成有效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机制。市场主体不重视自身良好信用的培育,部分信用不良的企业以及自然人的具体信用情况无法得以及时披露,而这些市场主体仍存活于市场之中。信用机制建设不到位,就不可避免地加大市场交易中的风险,从而导致各种经济纠纷不断出现,并且给恶意拖欠债务人员提供了可趁之机,进而导致相当数量的案件执行难度较大。

(四)可供执行财产查找难度大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很多民事诉讼执行案件大都呈现出线索难查以及财产难寻等特点。从其成因方面来看:

第一点,被执行人为恶意逃债,将自身财产蓄意隐匿。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资产形式多样化,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为人们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资产转移等行为提供了极大便利,被执行人可利用相关设备将财产快速转移。

第二点,协助查询机制有待完善。部分协助单位拿内部规定来搪塞法院的查询工作,有的以保护个人隐私为由抵制法院执行工作。因为相关信息不够全面充分,亦或拖延协助行为,导致法院难以及时掌握充分信息,从而失去最佳执行结案的机会。

二、民事诉讼执行困难的改善对策

(一)加大执行队伍建设力度

第一点,法院应有效发挥法律所赋予的强制执行职能,不断加强执行队伍力量,全面提升执行装备水平。当据实查证有可执行财产时,法院执行队伍应果断采取查封、变卖或拍卖等措施。对于需要冻结或划拨的应执行财产要第一时间向协助单位发出协助通知,以快速办理相应手续。对于部分可能会遇到不明人员围攻的疑难案件,应提前进行周密部署,有效调配执行力量,以保证案件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点,借鉴警务管理模式对法院执行人员进行全面管理,大力推行准军事化训练。执行人员尽可能身着警装,由于法院审判装象征法律威严,在审判过程中采取强制措施的几率相对较小,但在实际执行工作中,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可能性非常大。法院执行人员在实施扣押、拘传以及搜查等强制措施时,身着警装能够有效提升执法权威,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被执行人的威慑力,以迫使其切实履行自身义务。

第三点,对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协助义务或妨害执行工作的相关主体,应坚决采取司法拘留、罚款等措施。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工作过程中,对于暴力抗拒执行的不法人员,应立即采取严厉措施加以惩治,从而全面增强法治的权威性。

(二)加强执行法律宣传工作

第一点,各级人民法院可通过电视、广播、网络媒体以及法律咨询活动等多种方式,不断增强广大公民的法制意识,树立良好守法观念,有效履行自身法律义务,从而避免各种抗法现象的出现,营造人人懂法守法的和谐氛围。

第二点,在案件执行中,可加大说服教育力度,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来提高受教育者对法律认知水平,自发改正不正确思想和行为,以达到教育目的,取得良好的执行效果。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面对不同的教育对象,工作人员可采用针对性的教育手段。

第三点,要加强对社会大众的说服教育。被执行人生活与工作都离不开社会大众环境,人民法院发动人民群众的力量,可有效获得被执行人的各方面信息。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基本策略,以获得广大老百姓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三)全面推进执行工作改革

第一点,改革执行工作机制。执行工作机制改革应从管理体制方面着手,在高级法院所辖区域范围内,构建统一的协调管理机制,上级法院统一协调指挥下级法院的执行工作,对于执行局或执行庭的领导组成人员,要以上级法院审查批准为基础,实施双重管理。

第二点,改革法院执行机构,组织建立执行局和执行分局等。

第三点,改革执行工作运行机制。执行工作运行机制,即执行权的运行方式,执行权可分解成执行命令权、实施权以及异议审查权。执行命令权是指在案件执行程序中,主执法官以生效法律文書以及民事诉讼法为基本依据,发出强制执行命令,以及制裁妨害执法者命令的权力职能。执行实施权是指法院执行人员根据主执法官发出的命令,依法实施强制执行的权力职能。执行异议审查权是指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案件无关人员对执行标的持有异议,主张实体权利,由主执法官进行审查处理的权力职能。对执行工作运行机制的改革,就是将命令权、实施权以及异议审查权进行有效分离,以达到三项权力之间相互制约和监督的目的,从而有效提升执行工作的效率,确保执行程序的公正性。

(四)不断完善强制执行法

国家立法机构要不断完全民事诉讼强制执行立法工作,以全面有效地解决民事诉讼执行困难的问题。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执行困难的问题,就必须尽快制定符合当前中国社会实际需要的、独立的强制执行法,以有效转变目前强制执行立法相对滞后的局面。

在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的同时,还应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执行制度,以作为法院执行人员开展执行工作的有效的、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制定过程中,立法机构可有效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并立足于我国的具体国情,从而制定出合理的强制执行法。

(五)加大制度化建设力度,加快执行方法创新

第一点,要不断完善案件执行流程管理、执行公开、执行告知等相关制度规范。

第二点,对于执行工作中出现的难点和热点问题,要尽快出台相应的执行救济、参与分配等相应司法解释,以全面保证执行工作的每一方面的每项流程都有法可依。

第三点,人民法院应积极推动执行创新,通过诸多执行实践活动,不断探索和研究有效解决执行困难的新型工作方式方法。

三、结语

总之,民事诉讼执法困难严重影响到我国司法的权威性,寻找合理对策有效改善这一困境,对我国民事诉讼执行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对当前民事诉讼执法困难产生的原因有深刻认知,并据此全面开展执行法律宣传,加大执行队伍建设力度,全面推动执行工作改革,不断完善强制执行法,加强执行方法创新,进而从根本上解决民事诉讼执法困难问题,有效保护当事人利益,充分保证司法权威。

参考文献:

[1]栾光.民事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分析.时代报告.2017(26).

[2]孙阳.民事执行难问题研究.吉林大学.2017.

[3]杜颖.浅析民事诉讼执行难.南风. 20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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