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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制度改革及检察权配置浅析

2018-11-30何勇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2期
关键词:法律监督配置改革

摘 要 检察权是作为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即法律监督权存在的。在我国,法律监督权不是泛指一切监督法律实施的权力,而是指一种专门的权力,是检察机关根据宪法授权,依法行使检察权,以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的一项专门活动。其宗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因此,检察制度改革及检察权的配置要既能适应国家司法改革总的格局,又能达到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的目的,应符合中国国情、遵循中国法治发展的客观规律,应放宽视野,在整体司法制度改限内思考。

关键词 检察权 检察制度 改革 配置 法律监督

作者简介:何勇,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171

随着国家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检察制度改革及与此相关连的检察权合理配置等课题的研讨,伴随着即将临近的刑诉法的修改,日趋升温。对此,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做了许多研讨,取得了一定的共识,但仍在许多问题上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存在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现象。如何消除这些认识上的分歧,使检察制度改革及检察权的配置既能适应国家司法改革总的格局,又能达到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的目的,个人认为:应从中国法治现代化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客观要求来思考,来认识,来确定。

一、检察制度改革及检察权的配置应符合中国国情、遵循中国法治发展的客观规律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发生了天翻地履的变化,取得了令全世界瞩目的成绩。伴随着社会结构、经济形态、文化形态乃至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变化,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得到了加强。党的十七大报告再次提出要“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口号,彰显了国家今后改革的目标。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协商制度。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这是立国之本,特有国情。这些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决定了中国法治发展的方向,也是构建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基石。中国法治现代化是国家谋求的最终目标,但绝不能以西方多党制为基础的三权分立来推进司法制度改革,现代中国是在一个几千年封建制度历史,改革开放才仅仅三十年基础上向民主和法治方向转变和迈进的。纵观世界各国法治发展史,一个国家法治实现的进程,是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约的,是受社会整体文化水平制约的,也是受历史传统影响的,均呈现出阶段性和渐进式的发展。中国经济尽管发展很快,但整体经济规模在众多人口条件下仍属低下水平;现实中国社会整体文化水平不高;中国历史缺乏民主和法治的传统,这一切向人们揭示:阶段性和渐进式发展模式,也必然是中国法治现代化发展的客观规律。检察制度改革及检察权的配置也应以此为出发点进行考量。新中国检察制度是参照前苏联的检察制度建立的,在政治传统与历史渊源上与大陆法系国家有趋同性,改革开放以来有了重大发展和完善,对中国法治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我们应在充分认识中国现行检察制度的价值和特点前提下,遵循法治建设的客观规律,检检制度建设的得失和利弊,对存在的问题及不完善之处进行改革。

二、研讨检察制度改革及检察权的配置应放宽视野,在整体司法制度改限内思考

依法治国,构建观代法治不仅需要建立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有与之相匹配并能促其实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队征。国家现行司法制度和司法队在建现代必然要求,检察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检察权力设置是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及检权力设置离不开现行司法制度的框架,有些检察制度的调正涉及到只有国家司法制度的先行改革或互动后才能完善。对检察制度改革及检察权设置的研讨不放宽视野,仅限定在检察制度范围内,不从国家司法制度整体改革去思考,是不能改革制定出符合中国法治现代化发展要求的检察制度的。在检察制度改革中,积极研讨,大胆尝试是可取的,但视野不开阔,缺乏对司法整体性的思考,一些改革的尝试则缺少实效性,如设立人民监督员制度本是检察机关自我强化外部监督的好措施,好思路。但让人民监督员对不批捕不起诉这原本就是疑难的个案进行表态,以便求证该案处理的合理性合法性,不仅使人民监督员勉为其难,由于不能取得实效,也不免有作秀之嫌。再如对未成年人轻微犯的暂缓起诉的动议和尝试,不仅缺少法律依据,而且对未成年人犯罪如何适用刑罚也缺少科学性认识,按设定的暂缓起诉对象和条件,如求宽松处理,本可做不起诉处理,但徒增考验期,暂不说未成年人犯罪的内在因素能否在几个月转变及如何考查认定等问题,仅这不确定结后的考查期内对犯罪未成年人形成的精神压力就很难说对未成年人是有利还是有弊。由于考查标准不能科学确定,在社会现实条件下,能否滋生新的腐败,侵害犯罪未成年人的心灵?上述检察制度改革的尝试,出发点和思望是好的,但由于缺乏深层次整体性、周延性的思考,这样的改革措施是不会取得好的社会实效的。

三、检察制度改革及检察权的配置应与监察体制改革相适应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和预防职务犯罪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属性发生了改变,虽然这确实会实际司法工作中影响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刚性。因为从根本上分析,职务犯罪侦查权并不是检察机关最具监督属性的权利。从司法实际和《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来看,检察机关主要行使公诉、侦查、侦查监督、审判和执行监督以及行政监督等权利,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逐步完成,监督机关也要逐步回归法律监督的主业主责,这要求,在传统的检察权配置的基础上做出必要的调整,在重视公诉权、补充侦查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执行监督权的同时,要更加重视行政监督权,行政监督权并非傳统意义上的检察权,它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有权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其纠正。随着行政公益诉讼试点的实施以及该制度被正式纳入我国《行政诉讼法》,行政监督权开始成为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履行好这一检察权能,需要从立法层面上加强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和刚性约束,以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刚性不够的现实需要。可以在将来的立法中,采取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支持规定检察建议的发送和整改落实情况报人大常委会备案,并采取专题视察、调研、执法检查以及监督法规定的其他监督形式,监督和促进检察建议的落实,对于被建议单位确实存在问题而不按照检察建议整改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况采取质询、询问、特别问题调查等法律规定的方式,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四、检察制度改革及检察权的配置应以强化法律监督为目的

中国检察制度是中国现行政治体制下的一项独立的国家制度。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处于平行的法律地位。那种认为检察机关从属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的认识是错误的。检察权是作为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即法律监督权存在的。在我国,法律监督权不是泛指一切监督法律实施的权力,而是指一种专门的权力,是检察机关根据宪法授权,依法行使检察权,以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的一项专门活动。其宗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但在围绕司法改革、检察制度改革的讨论中,“人们对审判制度给予了相当的关注,而作为现代司法制度中构成部分的检察制度却不同程度地被边缘化了。一些观点把中国检察制度的局部问题放大了,甚至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与司法独立原则对立起来。”不能正确认识评价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功能和作用,看不到弱化检察权和检察监督职能的危害。有的学者,由于缺少对中国司法实践、检察实践的客观实际的了解,缺少对建构法律制度历史发展内在逻辑的理性思考,仅图求理论完善,简单的参照移植两方检察制度,提出诸如取消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权及将审查批捕决定权移交法院等削弱国家法律监督权的一些建议,如果采用这些脱离国情的建议,不仅降低了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弱化监督机制,而且难以有效抑制权力腐败和司法腐败。当前,中国法治状况的突出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的问题严重。社会上普遍缺乏对法律的敬畏,法律至上的权威尚未建立起来,这说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应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尚未履行到位。检察机关对法律监督的宪法地位和检察权的加强上不能妄自菲薄,而应统一到强化法律监督的认识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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