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员工持股及兼职兼薪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刍议

2018-11-30罗尔男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2期

摘 要 在时代的车轴滚滚前行的过程中,改革是不可或缺的驱动力。员工持股制度完美的将员工勞动者和财产所有者两种身份融为一体,对于国企和事业单位中的员工,实现员工持股的途径主要有大致三个方向,一是国企改制,员工自己出资入股改制后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二是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给员工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三是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创立企业并拥有企业股份。第一个方向,员工持有的是所就职企业的股份,而后面两个方向,员工持有的是其他企业的股份,对于后者,往往还会涉及员工兼职兼薪的问题。

关键词 员工持股 兼职兼薪 持股方案

作者简介:罗尔男,中共四川省委党校。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162

早在一百多年前欧美国家便已经开始研究员工持股制度,著名管理学家德鲁克在其《管理的实践》一书中将员工持股定义为员工受益计划,即通过使员工成为公司股东而获得利益的一种计划安排。相较于其他员工受益的方式,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特之处在于其能够相对良好的使劳动者和资本者两种身份完美结合,让员工在为企业付出劳动的同时也能够使其共担企业的收益与风险。早在30多年前,员工持股制度便出现在我国的经济史上,期间经过多次的政策性调整,对于员工持股制度的研究和实践也不断的推陈出新。本文将围绕员工持股制度以及员工兼职兼薪问题进行理论梳理和实践总结,以期为在新时期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背景下推进中国员工持股制度和兼职、兼薪制度的实践提出建议。

一、员工持股与兼职兼薪问题探析

在改革的浪潮下,曾有不少企业对员工持股问题进行了策略研究。但就以往研究的研究成果来看,员工持股制度实施并不理想,出现了诸如徇私舞弊、扰乱市场等诸多弊端。而现阶段的员工持股计划正处在探索阶段,虽然前景看好,但存在很多的困难和问题。这些困难和问题主要如下:

(一)持股计划激励机效不足

笔者通过对现有的一些企业实施的持股计划的成果研究,发现如果企业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其涉及收益面较窄的话,就会演变成对管理层持股的少数人的激励,而普通员工将不会成为该激励计划的受益者。故而,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目的将得不到实现,而且还会使广大员工丧失责任感,甚至造成人才的流失。

(二)员工持股、兼职兼薪存在法律障碍

虽然国家正在探索甚至鼓励员工持股、兼职兼薪,但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限制或者存在禁止性惩罚性条款,所以如何避免违反相关规定,合法合规实现员工持股、兼职兼薪显得十分重要。

(三)员工持股、兼职兼薪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企业员工作为拥有信息优势的内部人,在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有“损公肥私”的便利。如果在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时相关人员不按规定进行评估或者在评估中故意压低资产评估价值,或者在进行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或处置时违反国家规定或超越法定权限,都会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担心是横亘在改革面前的巨大阻力。

(四)领导人员持股、兼职的尺度无统一标准

领导人员拥有大于普通员工的权利,同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对领导干部在持股、兼职方面有着严格的限制,那么领导干部如何把握好尺度,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也能持有股份,兼职兼薪需要谨慎的处理。

(五)员工持股形式与公司管理之间存在矛盾

如果员工以直接持有企业股份的形式持股,由于员工人数众多,且不是所有员工都具备管理企业的能力,那么股权的分散往往导致公司管理成本的增加,决策效率降低,不利于企业良好发展。如果采用其他集中管理的持股形式,更有利于管理公司,但也同样有权利过于集中导致权利滥用,损害员工利益的情况。

二、防范措施及问题处理建议

员工持股和兼职兼薪事关企业稳定发展和广大职工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如何解决前述困难和问题,使得员工持股、兼职兼薪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其激励作用,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在这里,笔者试着分析一二,以抛砖引玉。

(一)制定完善的员工持股方案,确保方案激励机效

1.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适当加大混改过程中员工持有股份比例。《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中明确 ,员工在国有控股企业改制过程中,只要满足持有的企业股份不超过总股本30%,单一员工不超过1%的要求,就可以适当放宽员工持股比例。可以采用预留股权的制度,用于引进新入职员工,实现新老接替,人才不断流的良好局面。

2.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给予员工足够的奖励,形成有效的激励作用。根据《科技成果转化法》,转化的收入归单位所有,除用于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等活动外,应当奖励给对成果转化有重要贡献的人员。在严格执行既定奖励制度的同时,可以适度提高奖励份额,有效激励员工为企业做出更多的贡献。

(二)设计合理的员工持股、兼职兼薪范围与路径

员工持股的合法性要求:

1.哪些国企可以由员工持股。需要指出的是,国企的功能具有多样化,很多国企既有公益的功能,也有商业的功能,既有垄断也有竞争。因此,国企要进行员工持股,首先要进行重组或剥离,实现企业功能的单一化以满足员工持股条件,这也是国家鼓励员工持股从国企集团公司二级子公司开始试点的原因。

2.哪些国企员工可以持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规定,以下人员可以持有公司股份:从事科研的人员、负责管理经营的人员、本公司主要业务骨干等。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人员必须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除上述人员以外,但凡有党以及国家机关委派到国有企业从事工作的人员均不得持有股份。

(三)遵循严格、规范的操作流程

为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在国企混改和员工持股过程中应严格规范操作流程,除上市公司另有规定外,國企应严格履行清产核资、评估定价、转让交易、登记确权等国有产权流转程序,在产权、股权、证券市场公开披露信息,充分利用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并在达成交易意向后应将交易对象、价格以及关联交易等重要信息予以公示。

(四)明确领导人员持股、兼职的尺度

1.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能否获得股权。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四条之规定, 事业单位中担任相当于县(处)级以上职务的人员,属于党政领导干部。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事业单位中的党政领导人员不得获取股权。据此可知,通常情况下,党员或者事业单位中担任相当于县(处)级以上职务的人员不得获取股权。当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规定 ,科研院所、高校的科技人员担任非正职领导的,可以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股权。

2.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能否兼职获得薪酬。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事业单位中的党政领导人员经批准可以兼职,但不能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薪酬的,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受到相应的处罚。所以,事业单位的党政领导人员和非党政领导人员未经批准,均不得兼职,不得获取兼职薪酬。

3.国有企业领导能否持有其他企业股份。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有关国有企业的相关领导不得以个人身份参与经济活动也不得从事任何有偿的中介服务,更不得在与其所在单位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中投资入股。此外,《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也规定了中央企业领导不得从事任何同类经营和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持有其他企业股份。

4. 国有企业领导能否兼职获得报酬。《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未经批准国有企业领导不得在其所属企业下属关联企业或者其他企业兼职担任领导职务,亦不得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中介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经过批准的也不得领取报酬或有其他收入。

(五)制定科学的员工持股方案

企业可以结合其自身特点,采用不同形式的员工持股方式。实践中讨论最多也最为激烈的问题,毋庸置疑是员工持股采用的组织形式问题,即是设立员工持股公司还是有限合伙企业来进行股权激励的问题。下面,仅以此两种形式进行对比分析。

1.股权激励效果考量。(1)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公司章程可以对其股东股权转让事宜作出各种特殊约定,比如约定员工任职期间除转让给实际控制人外不得转让股权,员工不任职时必须转让给实际控制人等。这样可以较好的实现约束员工和股权激励的目的。(2)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合伙人之间转让其份额仅需通知即可,且不允许合伙协议另行约定。因此,合伙人可以通过内部转让的方式实现摆脱约束的目的。此外,《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因此,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对外转让财产份额的,仅需履行通知义务即可对外转让,就可以以此摆脱股权激励的约束目的。

2.利润分配考量。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合伙企业无该强制性要求。因此,同等条件下,合伙企业可分配利润大于有限责任公司。

3. 拟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责任考量。实践中,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员工持股公司的,拟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通常担任员工持股公司控股股东,其将根据法律规定以出资额为限对股权激励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持股平台的,拟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通常担任员工持股合伙企业无限合伙人,其须根据法律规定对股权激励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以有限公司进行股权激励的优势在于能达到较好的股权激励效果,而以有限合伙进行股权激励的优势在于可分配利润及税收优惠。孰优孰劣,应当根据企业及当地的具体情况及政策规定统筹考量之。

三、结语

员工持股制度及兼职兼薪制度其核心在于通过员工持股运营,将员工利益与公司发展联系在一起。同时,由于员工作为股东,其不可避免的将会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有助于唤起员工的风险意识。当然,改革的过程往往就是一个试错的过程,应以包容的心态看待出现的问题,在防止国资流失的同时,也要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使得改革稳步向前发展。

注释:

《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

屠凯.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主要部门及其设置标准.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8-02- 01.

《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政策解读问答.青海科技.2018-06-25.

《公司法》第72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合伙企业法》第22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企业法》第73条:“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