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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伪造的票据责任追究问题

2018-11-30刘乐兮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2期
关键词:票据责任

摘 要 在票据伪造的违法行为中,票据的伪造人和被伪造人通常情况下均不需承担票据法上的责任,这在我国是几乎已成定论的观点。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当票据伪造属于表见伪造的情况时,为保护善意第三人,被伪造人应承担票据责任吗?表见伪造票据的责任追究能否类推适用表见代理的责任追究仍然是一个问题。本文主要围绕票据伪造行为,并将票据的表见伪造作为特殊情况进行分析,分别对伪造人和被伪造人的法律责任的追究进行讨论。

关键词 票据 伪造 责任

作者简介:刘乐兮,大连理工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159

一、偽造票据行为的构成和立法问题

票据的伪造,是指未经他人授权而假冒他人名义进行票据行为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立法采用广义的票据伪造定义:即假冒他人名义所为的任何票据行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背书伪造、伪造承兑和伪造票据签发。伪造票据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有二:一是该伪造行为在基本形式上满足合法票据行为的构成要件。票据伪造行为首先从形式上看其必须属于票据行为,又因为其没有涉及真实票据关系从而根本上不能成为“票据行为”而成为“票据伪造行为”。二是票据伪造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进行签章。“假冒”是指在未得到被伪造人授权之前却已实施或没有得到授权。一般情况下,伪造人的目的是通过票据伪造获利,同时会对善意持票人和被伪造人以及其他负有该票据责任之人造成利益损害;但由于司法实践过程中情况多样,伪造人目的不确定,故我认为可以不列入基本构成要件之中。

我国目前状况是为票据伪造人和被伪造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不管持票人的善意与否。且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所以其他签章的效力和其真实性不受到伪造的签章的影响。受让人必须按照票据法规定的背书方式取得票据且背书必须连续,所以当无权利人或票据伪造人为获利而将票据转让给后手时,一般会采取两种方式:第一种,伪造被伪造人的签章并将票据背书(伪造背书)给自己,然后再转让给后手;第二种,直接伪造被伪造人的签章背书转让给后手。两种方式均符合我国票据法要求的背书连续。可见在善意取得制度中,不管无权利人如何转让,其伪造票据的法律事实无法改变。这就导致该制度侧重于保护现票据持有人,大部分学者也更注重于探究原持票人和现持票人的利益关系,而对于伪造人和被伪造人的责任关系问题延伸不足。

二、被伪造人的票据责任承担

(一)一般情况下的责任追究

一般情况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法上的责任。当事人如果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也就不对该票据负责,这是我国票据法的基本原则。由于伪造人实用的签章不是伪造人本人签章,也不是被伪造人的真实签章,或者没有得到授权的签章,所以伪造人无需承担票据上的责任。但是伪造出票行为属于例外,因为出票行为上的出票人签章不真实或无效,所以导致其他票据行为也不成为合法票据行为,因此持票人没有权利请求付款人支付款项。

(二)特殊情况:票据表见伪造

表见伪造是票据伪造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发生表见伪造可能的情形主要有三种。第一种,若票据伪造人和被伪造人关系亲密或较一般人更特殊(如伪造人与被伪造人属于父子关系、夫妻关系或劳动雇佣关系等),间接导致善意第三人有充分的理由信任伪造人的伪造签章的真实性,且伪造人得到了票据行为的授权而决定接受伪造的票据时,代行式伪造即成立,此时被伪造人应对善意第三人负有票据责任。第二种,被伪造人委托伪造人保管其本人印章,而伪造人却滥用其保管权,未经被伪造人授权即擅自使用被伪造人印章签发票据并用于其个人的款项支付,而第三人通过伪造人持有被伪造人印章而错误判断为伪造人已经获得被伪造人授权而接受该伪造票据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第三种,由于被伪造人的疏忽大意直接导致的印章被盗,且在印章被盗后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从而导致伪造人有机可乘,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以上三种情况是票据表见伪造出现的主要情形,在以上情形中,被伪造人均对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损失负有责任,且其票据上的责任不可免除。

根据表见代理理论,第三人之所以错误相信伪造人的权利合法性并与其发生法律票据关系,主要原因是由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无权代理人)具有外观授权行为,而法律规定可以使之法律效果与有权代理相同。李伟群教授将被伪造人的票据表见责任认定列出三个基本条件:第一,第三人在客观上具有充分理由相信伪造人已经获得代行票据行为的授权;第二,第三人是因为伪造人与被伪造人的特殊关系而产生的错误判断;第三,第三人不知也没有理由指导伪造人没有票据行为的代行权利,且被伪造人在票据被伪造的结果上存在过失。我个人认为可以将第三个条件拆分为两个条件,把第二个关于伪造人与被伪造人关系的条件考虑成不必要条件。因为若票据被伪造人印章被盗,此时尽管不存在伪造人和被伪造人的特殊关系,但是表见伪造仍然成立,且被伪造人应负有票据上责任,即有可归责性。具有特殊关系是表见伪造发生的一种情形,但是不足以概括其他表见伪造的特点并成为基本条件,因为在商事票据流通中,留给第三人验证或了解伪造人与被伪造人特殊关系的时间不多,商事活动效率至上,故第三条条件所列的情形更符合实际情况。

(三)被伪造人责任追究的可能性

我国票据法并没有对于不同的票据伪造情形进行分类和对其有区别的追责规定,我认为我国票据法应当对于某些特殊伪造情况(如上文的表见伪造)对被伪造人进行票据上责任的追究。当善意持票人有正当理由相信伪造票据的真实性时,被伪造人也对票据伪造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责任,应当承担一定的票据责任以实现对持票人的保护。对于票据的表见伪造的解决方法,主要有两种理论观点:表见代理类推适用说和权利外观说。表见代理类推适用说即是主张采取民法上关于代理的表见代理规定的方法,将其适用于表见伪造票据案例中,用表见代理方法追究被伪造人票据上责任。权利外观说在票据法上的解释以20世纪初的德国学者雅各布为代表,依据其说,在票据授受交付成立后,其债券债务也即随之成立,且不因票据交付契约的灭失或失效而消灭。所以对于信任这一外观、且主观上无恶意和重大过失的善意票据取得人,原债券债务人须按照关系有效存在时一样负担原票据责任。

目前世界各国特别是日内瓦法系国家,票据伪造如何在特殊情况下令被伪造人担责,类推适用表见代理或适用权利外观理论都还是一个解释层面的问题。我国并非日内瓦法系国家,无须受两个日内瓦公约约束,完全可以在票据法修改时将权利外观理论上升为法律规则。并且权利外观理论不仅适用于票据伪造,其他如变造的抗辩、空白票据不当补充的抗辩等都有这一理论适用的余地。票据法的改善应将基于权利外观理论形成的条款规定于票据行为部分,而且要采取开放式的表述,以解决可能出现的类似问题。

三、对伪造人的法律责任追究

(一)我国大部分学者认为票据伪造人无需承担票据责任

杨忠孝教授的观点是,根据我国票据法的“签章人承责任”原则,因票据伪造人没有在票据上面留下可见的个人签名,也就无法认为该票据与其有法律责任关联,所以无需对该票据承担责任。刘心稳教授主张“无签名者无责任”。因为票据法上不允许以票据文义之外的其他文字证明票据权利义务,故此伪造人因其伪造票据上面没有其权利义务证明而无需承担票据责任。李伟群教授则另辟蹊径,主张在无权代理的角度来对票据伪造人进行票据法上的追责;这是一个较少学者会采纳的立场,是为“少数说”。虽然李教授的并不反对我国票据伪造责任追究主流立场,但是他认为在追究伪造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同时对其进行票据责任的追究承担会使法律效果更为高效明显。李教授将无权代理人和票据伪造人的行为进行对比,明显伪造人情节更重,意图更为明显,但是无权代理人尚需承担票据责任而票据伪造人则不用,李教授认为有失公允。

(二)个人对于伪造人追责的看法

1988年联合国所制定的《联合国国际汇票及国际本票公约》第33条2款规定:“非以本名签名者,其于票据上所负之责任与签本名者相同。”该条规定明确地指出伪造人应承担其相应票据责任。2001年12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与此相对应,我国的票据法律制度设计有需要和《联合国国际汇票及国际本票公约》同步,尽可能跟紧世界潮流。

在责任追究立场方面我认同李伟群教授的看法。在我看来各部门法存在的意义就是使其规范的部门领域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害合法权利人利益的违法行为。从这个角度思考,票据法对于伪造人进行票据责任追究就十分必要;其违法行为对应的部分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应当在日后我国票据法的不断完善过程中归纳进票据法规定中,并对伪造行为进行情况区分。

首先,從司法时间和效率的角度考虑,与民法追责比票据责任更容易确定,因为票据文义是最直接的衡量标准,按照票据记载金额进行赔偿即可。

其次,对伪造人的票据责任追究可以使得善意持票人多一层权利保障,更有利于票据安全流通,促进市场繁荣。

再者,法律责任的对于伪造票据行为的苛刻追责也会使得票据造假行为风险增大,从而有效减少伪造票据的违法行为。

四、结语

我国票据法关于伪造人和被伪造人法律责任追究的各项规定不够具体;建议我国票据法以后在修改法条的时候将对票据法上责任的追究问题和标准列入我国《票据法》第十四条的内容中,以符合国际票据法的发展趋势。虽然国际上的票据法不可能完全统一标准,但是在促进票据流通和市场交易的角度来看,尽快了解前沿的票据法理论、对我国票据法进行完善和改良,形成一个可以相互接受流通的票据法基本规定将会对我国与世界经济的交流发展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不过,限于我国现行票据法尚未修改之情形,让伪造人和被伪造人承担票据责任,需要找到相应的理论支撑和法理上的有力依据,在学界对票据法的修订争论尘埃落定之前,伪造人和被伪造人仍然不需承担票据责任;但是有关刑法和票据法的冲突规定应尽快解决,同时尽快弥补背书伪造票据的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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