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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法律问题的相关探析

2018-11-30陈喜东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2期
关键词:电子证据公证

摘 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互联网已经成为传递信息,促进交流的重要通信平台。当下,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更是对人们的生活生产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成为了现代社会人们生活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利用互联网平台的不完善进行非法侵权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这对人们隐私权利益的维护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相关法律便孕育而生。本文对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法律问题进行了有效分析,希望对相关人员有所裨益。

关键词 电子证据 证据保全 公证

作者简介:陈喜东,福建省清流县公证处,四级公证员,研究方向:公证。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150

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提出的申请,在计算机设备上接入网络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相关取证行为的真实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影响,各行各业的信息化程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升。但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人们隐私权的维护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在现实生活中,互联网的侵权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在一些商业合作中,侵权事件变得较为严重。如果当事人的利益或者隐私受到侵害时,互联网上的一些相关信息就会成为当事人的有利证据,比如QQ、微信的聊天记录以及电子邮件的使用情况等,对当事人权利和利益的维护都可以起到重要的作用。近几年来,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事件的发生情况愈加严重,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数据也就变得越来越多。因此,本文对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首先阐述了与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内涵,接着讲明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形式上以及实质上的合法性,分析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

一、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概述

(一)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相关法律法规

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奠基法是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公证暂行条例》,自从颁布该法律之后,国务院在长达24年的时间里都没有再颁布与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相关法律。在2004年,中国公证员协会才通过《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对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进行了相应的指导,但该指导意见在当时并没有发挥必要作用,直到2006年国务院颁布《公证法》时,该指导意见才依据《公证法》的相关内容修订后,才被正式应用。2006年颁布的《公证法》颁布允许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制度的建立以及实施,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活动才真正有法可依。在2006年,国务院还颁布了《公证程序规则》,该法的作用主要在于对公证程序进行规范,并且要严格保证公证质量。近几年来,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和影响,电子数据变得越来越重要,并对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因此,人们对于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越来越重视。在2012年,中国公证员协会通过了相关的指导意见以及相关的国家法律条文(主要指《民事诉讼法》),开始把“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种类规定在法律条文中 ,使“电子证据”真正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二)相关法律规定对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内涵的定义

由《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可知,申请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活动的主体必须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申请的公证活动必须要涉及到当事人的“利害关系”,当事人才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并要求公证机构对当事人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真实性以及合法性做出证明的活动。据中国公证员通过的相关指导意见可知,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是由公证机构利用其机构的计算机设备以及相应的技术,对计算机接入网进行固定,然后提取电子证据的活动。在《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中对当事人所使用的电子邮箱也进行了说明,公证员在进行公证活动时要对当事人的电子邮箱进行检查和确认,对当事人认真客观地陈述公证机构提取电子邮件的情况,避免当事人的邮件没有在大型公共网站的邮件服务器以内接入的,如果当事人的邮箱是在大型公共网站的服务器内接入的,那么公证员就不用向当事人陈述之前提取电子邮件的情况,可以直接提取当事人的电子邮件。同时该指导意见还对互联网、局域网以及广域网的使用进行了分析,广域网用一些结点交换机以及连接这些交换机的链路组成,因此广域网涉及到的范围比较广,目前已经覆盖多个城市。虽然互联网的覆盖范围也比较广,但它并不属于广域网。在一些小型的公用网站的邮件服务器以内的邮件服务器才接入广域网或者互联网。而一些比较大型的公用网站的邮件服务器以外的邮件服务器只要接入局域网就可以使用了。由此看来,该指导意见对广域网以及计算机领域的解释并不完全一致。同时该指导意见指出在进行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活动在固定提取时可以接入互联网、广域网、局域网。那么对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内涵应该理解为:涉及到“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公证活动,然后公证机构利用计算机设备以及相关的技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计算机接入网络,进行固定,然后提取电子证据的活动或者对电子邮箱内的电子证据行为的真实性以及合法性做出有效证明的活动。

二、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合法性

(一)公证申请人

据公证程序的相关规定可知:公证活动需要涉及到当事人的“利害关系”,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性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的活动,当事人在公证活动中既是权利的主体,也是义务的主体,当事人可以享受到相应的权利,但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就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对“厉害关系”的看法主要存在著两种观点。一是当事人只要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并认为与公证事项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关系”,并不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比如经当事人授权的委托书以及当事人权利的证明资料),公证机构在听完当事人的陈述之后,就会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对当事人的案件接受审理 。因此,公证机构只需做形式上的审查便可以满足当事人的要求。二是只要公证事项的主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认为与公证事项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但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呈交的相关材料之后才受理的情况。比如提供当事人的权利证明以及经权利人授权的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公证机构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被滥用。由此可见,不同的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的要求也是不尽相同的,但“利害关系”是公证员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决定基础。公证机构进行形式上的审查,既满足了当事人的要求,又很好地保证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

(二)操作主体

由于当事人与提供的证据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加之电子数据的易更改性,当事人对其中的操作难免存在瓜田李下之嫌 。因此,在进行公证活动时需要第三方操作人员的介入,从而维护公证活动的公平性。在整个公证活动中,公证员是其操作主体,对整个公证活动实行有效的监督,保证公证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但在实际的公正活动中,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公证活动操作的主体,公证员很少进行操作,大部分情况是由当事人自己进行操作。究其原因,是因为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对象有所不同,一般主要分为两类 。一是用计算机设备接通网络,在合法的情况下提取相关的电子证据,这一类保全的是证据,操作的主体是公证员。二是利用计算机设备接通网络提取服务内的电子证据的行为,这一类保全的是行为,这时的操作主体是当事人。由此可见,在第二类公证对象中,公证员只要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基础,就可以对当事人的操作进行全程监管,接着把当事人的操作情况写成公证文书即可。在整个过程中公证员完全明白当事人的操作,即使公证员有不懂的地方也可以马上向当事人询问清楚,因此完全可以做到有效验证 。

(三)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的操作环境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可知: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的操作环境要在公证机构的办公场所是要使用公证机构的计算机和网络。但是公证机构的计算机操作也并不是十分可靠的,比如公证机构里的电子邮件也有可能是当事人通过局域网连接时使用本人计算机接收的,这种情况的出现就使公证员的专业技能面临考验,公证员如果没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就会无法确保操作环境的安全,最终造成当事人隐私的泄露。因此公证员要对自己的工作十分负责,除了学习专业知识外,在进行公证活动时,公证员要尽自己的职责检查计算机的清洁度,并且可以通过接入网络固定、提取存储在服务器内的电子证据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这样做的目的在于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同时保证公证机构在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的合法性 。

三、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实质上的合法性

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实质上的合法性主要包括公证文书和保全证据符合真实性的原则。在公证活动活动中,公证机构要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但在实际的公证活动中,当事人隐私的保密工作并没有万全之策,比如电子邮件的使用,其邮件内容就属于使用者的隐私。但在办理保全电子邮件公证时,就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可这并不是属于隐私侵犯,只是隐私涉及。也就是说公证员的保全证据行为不属于侵犯当事人隐私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只要拥有邮箱的账号和密码就被认为是该邮箱的使用人,但是如果邮箱被其他人登录后就会导致当事人的隐私被泄露。因此,公证员在进行公证活动时,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这样便能最大限度地的保证当事人的隐私了。当电子邮件涉及到第三方的隐私时,公证员还需要做好相关的公证文书并将其留存在公证机构,等待法官的调取,同样法官也要对当事人的隐私保密。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保护证据使用的合法性,也同时也保护了当事人的隐私。

四、结论

综上所诉,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公证证据的保全是一种高效的保全证据方式,这种方式有效扩展了保全证据的范围,在预防纠纷和解决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我国在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公证员在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时仍然使用旧的保全证据办法,这种保全证据的办法存在着较多的缺陷,比如使用的范围较狭窄,保全证据的方式比较单一,当下这种传统的保全证据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当事人办理的需求了。因此,相关的立法部门应该结合当下互联网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比较健全的公证证据保全制度,并完善相应的法律和法规。

注释:

周凤红.浅谈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在诉讼中的作用.科教文汇(下旬刊).2017(11).185-186.

米立琴.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法律问题研究.科学大众(科学教育).2017(6).184-185.

米立琴.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法律问题研究.中国公证.2017(6).44-47.

許曼青.浅谈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法制与社会.2018(1).106-107.

关颖.浅析办理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法制与社会.2017(3).134-135.

杨楠.公证行业及时雨 和谐社会助推器 漫谈《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中国公证.2012(8).24-25.

冯姣.互联网视域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兼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路径.前沿.2018(1).67-72+78.

陈宏亮.互联网涉烟违法案件中电子证据的提取研究//中国烟草学会学术年会优秀论文集.中国烟草学会.20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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