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域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比较
2018-11-30杨熙饶
摘 要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由来已久,早在古罗马时期民事公益诉讼的雏形已经形成,并最先于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得到广泛应用和普及,有效地打击和制裁了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保护了公众合法权益。本文在比较法视域下对各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展开分析与研究,分析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特点,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希望能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提供参考,并对相关方面的研究予以补充和丰富。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比较法 诉讼主体
作者简介:杨熙饶,四川农业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135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在民事、经济活动中,具备公益诉讼权的主体在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情况下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所提起的民事诉讼。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实践时间较长,制度建设也更加完善,加强对国外民事公益诉讼的比较研究,对于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将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一、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
(一)保障权利救济
在法治社会中,为切实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应该仅仅强调权利主体的广泛性,还应该强调权利救济和保障的多样性,这样才能充分地体现法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权利救济从形式上分为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两种,而司法以及诉讼救济则是最终的也是最为重要的救济方式。在侵害公共利益的问题上,应根据侵害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程度,正确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来解决公益性纠纷,制止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弥补公共利益的损失,实现真正的权利救济。
(二)实现社会公正
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就在于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普遍正义,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并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予以制止和制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侵害公共利益的现象日渐增多,如环境污染问题、消费者权益问题等都严重威胁到公众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一定损失。针对这些现象,除了依靠行政和刑事手段予以打击,还应通过民事公益诉讼进行处理,以有效打击侵害公共利益的不良风气,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体现社会正义。
(三)提升程序效益
程序效益包括了经济成本和经济收益两个方面。对于民事公益诉讼,如果从单次纠纷解决的角度去看,其经济成本较为高昂,审理时间也相对较长,诉讼程序效益并不高。而依靠行政手段来解决公益纠纷,所消耗的时间和经济成本都相对较少。但是从长远来看,民事公益诉讼所维护的是公众利益,能够有效地解决多数人的公益纠纷,而不是个人纠纷问题。
二、两大法系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要览
(一)英美法系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1.美国
美国公益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个人、社会团体和组织,以及行政机构都有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权益,都作为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存在。美国民事公益诉讼模式上主要以集团诉讼为主,集团诉讼是在英国代表诉讼制度和英美平衡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这一诉讼模式是单个或者数个代表人,在全体集团成员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向法院所提起的诉讼,法院针对公益诉讼所下达的判决不仅对参加诉讼的成员具有约束力,对于没有参与诉讼的成员同样具有约束力。
2.英国
与美国公益诉讼制度和模式相比,英国公益诉讼模式则相对保守和谨慎,其以检察总长制度作为公益诉讼的主要模式。根据检察总长制度,检察总长具有提出公益诉讼的权利,一般不允许私人直接发起公益诉讼,除非是在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直接影响到私人利益或者对私人利益造成潜在威胁的情况下,私人才能够寻求司法救济。在检察总长制度中,检察总长是主要的诉讼主体,同时也是诉讼原告,其负有维护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责任和义务。
(二)大陆法系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1.德国
德国公益诉讼中将团体诉讼作为主要诉讼模式,在该诉讼模式下,相关行业的自治組织和团体可以作为原告主体向法院提出诉讼,以维护公众合法权益。德国团体诉讼制度属于信托诉讼的范畴,在面对侵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公众需要将诉讼权利和诉讼行为委托给具有较高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由社会团体开展公益诉讼。
2.日本
日本公益诉讼中将行政诉讼领域中的公民诉讼作为主要模式。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公民诉讼是指向国家或者公共团体机关所发起的请求纠正不符合法规行为的诉讼,其诉讼主体必须要具备选举人资格,并且与自己利益关系无关。日本公民诉讼的主要功能是对公共团体或国家机关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制止,以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保护和捍卫公共利益。
三、两大法系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比较考察
(一)两大法系的共同点
1.原告资格及受案范围不断放宽
从国外建立的公益诉讼制度来看,各国在公益诉讼问题上持有的观点和原则都是不断放宽对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约束,突破传统正当当事人理论对公益诉讼的限制,使公益诉讼权的范围得到不断的延伸。英国公益诉讼制度中对传统的检察长诉讼限制的放宽、德国对公益诉讼中诉讼团体类型的扩大,都体现出两大法系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不断放宽的这一趋势。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民个人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发起公益诉讼已经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必然趋势,公民诉讼模式已经逐渐受到多数国家的关注和认可。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以及侵害公共利益现象的日渐增多,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也不断延伸,如环境污染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种族歧视问题等,都被纳入了民事公益诉讼的范畴。
2.设置多种民事公益诉讼配套制度
为更好地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和作用,国外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和实施过程中,也相应地配置了多种民事公益诉讼配套制度。例如,美国联邦法院及部分州法院都针对民事公益诉讼实行部分诉讼费用的减免,德国则是构建了诉额确定制度,在确定诉讼方无力承担高昂诉讼费用的基础上,对诉讼费用进行适当调整和减免,以降低公民民事公益诉讼风险,充分调动公众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积极性,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两大法系的差异
1.诉讼主体是否多元化
英美法系民事公益诉讼与大陆法系民事公益诉讼之间最大的差异在于诉讼主体是否多元化。其中,英国法系民事公益诉讼主体更加多样化,而大陆法系则相对较为狭窄。美国民事公益诉讼模式以集团诉讼制度为主,每个公民都具备诉讼权利,英国在民事公益诉讼体系发展和完善过程中,也将诉讼权赋予了社会团体和公民,以增强民事公益诉讼的价值和作用。而大陆法系民事公益诉讼中对诉讼主体则予以了非常明确的界定,在大陆法系中,只有特定的社会团体以及代理人才拥有民事公益诉讼权利,并且需要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界定和认证。
2.是否存在前置程序
英美法系民事公益诉讼存在较为明确的前置程序,而大陆法系民事公益诉讼则不存在这一环节。英美法系民事公益诉讼之前,诉讼方需要向有关机关反映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及现象,只有在有关机关不予理睬和回应的情况之下,公众才有权利向法院提出民事公益诉讼。而在大陆法系民事公益诉讼当中并不存在前置程序,相关团体组织和机构在发现侵害公共利益的现象时,可以直接以原告身份向法院发出诉讼请求。
四、两大法系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立法机制的选择
在大陆法系中,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法规被统一纳入到了民事诉讼法的范围之内,通过民事诉讼法来规范民事公益诉讼。而在英美法系中则是将民事公益诉讼分散于各类法律当中,如环境保护法、空气保护法、水资源保护法等,以明确民事公益诉讼立法上的实用性和针对性。综合来看,两者都存在着一定的特点和优势,对于民事公益诉讼的开展能够起到较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对于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立法,笔者认为集中将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到民事公益诉讼法当中,并且以单章的形式进行说明,更加符合我国立法现状,保证立法的清晰与条理上的分明,同时也将更加体现我国政府对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关注与重视。
(二)诉讼主体资格的扩大
就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来看,虽然大陆法系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范围非常狭窄,但原告资格扩大的趋势是非常明显的。随着各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日渐增强,诉讼主体资格也会向公众个人方向进一步的渗透。由此可见,对于民事公益诉讼而言,诉讼主体资格的扩大化已是不可回避的发展方向,我国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上,也应该推动对诉讼主体资格的扩大。我国2012年《民事诉讼修订法》对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进行了界定,并指出,对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当中虽然界定了公益诉讼主体,但是存在较大的模糊性,主体范围也较为狭窄,必须要进一步地予以明确,并进行适当的扩展,以调动公众参与民事诉讼的积极性。
(三)滥诉现象的预防机制
加强对滥诉预防机制的构建,有利于更好地维持诉讼秩序、规范诉讼行为,避免各类诉讼问题的出现。对于滥诉预防机制的构建,可以借鉴和学习国外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的相关预防手段及方法,如设定前置程序、控制受案范围等,以控制滥诉现象的影响,缓解法院在民事公益诉讼上的工作压力。
(四)在程序中合理地向原告倾斜
为更好地维护公众利益,对违法分子予以严厉打击,确保社会公正与公平,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应该适当地倾向于原告,为原告争取更多的优势。目前,各国针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都对应地制定了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如诉讼费用减免机制、公益律师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等,均为公众参与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很好的支持与保障。我国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上也应该积极借鉴和参考国外相应的举措和办法,对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一定的援助和支持,如在合理范围内削减诉讼相关费用,或由被告承担部分诉讼费用;尽快建立自己的公益律师制度、法律援助制度,为公众参与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专门的法律及律师援助,降低公众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风险和压力,提升公众的参与积极性。
五、结论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对于公众合法权益的维护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应该加强对现代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以体现我国法律的民主性和公平性,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并对不法分子予以严厉打击和制裁。我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可以适当借鉴和学习美国、德国、英国等国家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提升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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