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领域犯罪法律规制研究
2018-11-30张为民
摘 要 商事领域犯罪是我国近年来多发的一类犯罪,该类犯罪隐蔽性强,案件复杂且多为高智商犯罪,日益向智能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已涉及工业、农业、商贸、金融、财税等国民经济息息相关的各个行业,涉及面广,危害严重,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严重障碍。本文从商事领域犯罪的特征及其成因展开研究,从刑事法律规制方面提供防范商事犯罪的对策建议,以期能够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和经济建设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 商事犯罪 成因 防范
作者简介:张为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133
一、商事领域犯罪概述
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我们在感受发达的商品流通带来的满足的同时,不得不接受商品经济对我们原有的生活和思维方式的冲击。这种冲击使得一部分人日益以提高获取尽可能多的物质利益的效率为行动目标,以竞争作为重要的生活方式。而这种竞争与效率的追求往往与社会的利他道德原则相冲突。因为以自由竞争为手段,以效率最大化为原则的经济行为必然要求人们把利益作为衡量经济活动效率的唯一标准,金钱就会在商品经济的背景下被人们赋予更高的精神层面的价值,以致成为一部分人追求的唯一目标,形成金钱至上的价值观。在这种价值观引导下,这些人在参与商品生产过程、商业服务活动中不惜挺而走险,以非正当甚至犯罪的手段达到个人或者团体的最大经济效益。可以说,商事领域犯罪又不可避免的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解放,商业形式多样经济内容丰富,商业环境宽松,价值取向趋于多元化,整个社会进入了一个自我完善的转型期并加快了现代化的步伐,与此同时,商事领域犯罪数量也一直呈上升趋势,其速度远远高于传统刑事犯罪案件。商事犯罪的类型急剧增多,犯罪手段呈现出隐蔽性、多样性、高科技性的特点,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跨境作案增多。商业犯罪日益向智能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已涉及工業、农业、商贸、金融、财税等于国民经济息息相关的各个行业,可以说,商事领域犯罪活动案件数量激增,且危害性很强。因此,必须认真研究商事领域犯罪的特点及发生原因,并找到有效的防范方法。
商事领域犯罪,是指发生在商业领域中与商业交易有关的犯罪。识别商事领域犯罪,可以从以下几个特点进行把握。第一,商事领域犯罪必须是发生在商事领域中的犯罪,这是商事领域的空间特征。发生在商业领域之外的犯罪不能称之为商事领域犯罪。这里的商事领域是从广义而言的,即一切开展营利性事业的范围和领域,而不仅仅限于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范围。第二,商事领域犯罪必须是与商业交易有关的犯罪,具体而言,包括货物与服务交易、货款与其他金融交易,以及其他商业、工业、贸易或者专业性质交易。第三,商事领域犯罪必须是侵犯了国家有关商事领域和商业交易的管理秩序的犯罪。这是商事交易的本质特点,也是与其他犯罪的关键区别所在。
二、商事领域犯罪的成因
和其他领域犯罪一样,商事领域犯罪的成因也较为复杂,既有社会因素,也有群体或个人因素,既有立法上的因素,也有执法环节上的因素。我国当前法律制度不健全是商事领域犯罪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立法层面
随着社会各个领域,特别是经济领域飞速发展,立法需求逐年增加,因此全国人大每年通过大量新的法律,地方行政法规也逐年增加,新的法律法规数量的不断增长,社会各主体接受起来都需要一定时间。此外,法律法规上的漏洞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具体的不完善表现在:一方面,某些商事领域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没有被规定为犯罪行为,例如,对于情节较为恶劣的价格欺诈、垄断、破产等严重影响经济秩序的行为并未规定为犯罪,或没有明确规定。另一方面,现行的相关规定还不够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中存在的漏洞为犯罪人所利用,成为一些人进行商事犯罪的重要因素。例如我国刑法中对洗钱罪的规定,没有将非国家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和一些商业犯罪作为其犯罪构成的要素之一,让很多犯罪分子有漏洞可钻,逃避了应有的制裁,助长了犯罪的侥幸心理。
(二)执法层面
由于执法队伍一般未经过刑事案件侦查的专业培训,因此在执行公务时,对于一些高科技犯罪无法及时做到调查取证,延误最佳取证时机,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让犯罪分子钻了空子。此外,随着全球经济发展,WTO规则以及一些国际条约和惯例在国内经济生活中广泛运用,犯罪人可能以WTO规则或国际贸易为借口掩盖非法行为。但由于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与现实工作需要还有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国际金融、贸易方面的法律知识和经济运行规程以及外语、网络信息等知识和科技手段的掌握和运用上存在差距,均可能导致对于此类犯罪打击效果较差。
(三)商事主体的管理制度方面
商事主体内部管理混乱,为商事犯罪行为的实施提供了可乘之机,致使商事犯罪容易得逞。例如,部分企业管理人员管理理念较为落后,法律观念淡薄,账簿管理混乱,内控制度不完善。有些商业主体产权、责任划分不清,经营运作不规范。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违规运作,或伪造、变造相关凭证,或隐瞒交易事项,都会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商事领域犯罪的防范
应当建立科学的社会规范体系,阻断商事犯罪动机和行为的因果链。社会规范是各层级的规范构成的有机系统。包括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地方上的法律规定;行业的约定规程以及各商事主体的规章制度。这个体系是否科学有效,决定着社会对各种犯罪行为的控制效能。要防范商事犯罪,必须要建立各层级规范之间协调运作的社会规范体系,并使之处于高效状态之下。
(一)完善规范商事活动和商事犯罪的基本法律体系
为给防范商事犯罪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当前应重点完善打击商事犯罪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应当制定打击商业犯罪的配套法规,把刑罚与民法、行政法衔接起来,把习惯是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起来,明确有关职能部门的分工,落实有关部门法中的不同处罚条款。健全打击商事犯罪的司法解释,目前,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商事活动内容及形式也越来越丰富。因此,急需国家制定专门规范商事活动的法律体系。在刑事法律方面,应将一些在商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如价格欺诈、垄断、暴利、期货违法行为、拍卖违法行为犯罪化。将《刑法》有关商事犯罪的规定具体化,进一步明确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具体界限,以及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等,以利于司法机关的实际操作。鉴于商事领域犯罪的主体以单位犯罪和团伙、集团犯罪为发展趋势,因而应加强对单位刑事处罚设置的科学性。根据商事领域犯罪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主观特性,对其处罚应以经济处罚为主,包括剥夺参与商业活动资格和剥夺其财产,如禁止从事某项经营活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处以足以剥夺该组织的所有净资产的罚金等。
(二)建立完善的商事运作具体规范
包括对商事主体的审查和商业活动的内容是否合法的审查。由于造成目前商事犯罪的直接原因主要是市场主体不合格、市场行为不规范。因此,要建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良性发展的市场秩序,必须首先对市场主体进行规范。这种规范应包括几个方面:(1)对主体进入市场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从主体的财产能力、身份条件、行为能力、责任能力、组织机构、经营性质和范围、经营场所、注册登记、纳税能力、资产评估、可行性论证等多方面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市场经营主体条件的个人和单位,不能够取得商事主体活动资格。(2)对允许进入市场的主体进行合理定位,根据主体的具体条件,限制其在商事领域中的活动范围。(3)严格淘汰机制,对于一些丧失经营能力、从事不正当竞争、商事信用极差的主体应当限制、禁止他们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三)重视惩治和预防商事犯罪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双边或者多边条约的缔结、加入、签订
目前,由于商事犯罪的国际化趋势较为明显,因而,国际社会必然会缔结一系列的惩治和防范商业犯罪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只要这些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不违背国家主权,我们都应当作为缔结国积极促成其早日缔结。同时我们还应与有关国家,特别是犯罪国际化趋势较为明显的国家签订有关惩治和防范商业犯罪的双边或者多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引渡犯罪条约。这既可以使我国惩治和防范商事犯罪的司法活动融入国际司法活动之中,又可以使我国在惩治和防范商事犯罪,特别是惩治和防范国际商业犯罪上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参考文献:
[1]林山田.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台北三民书局.1981(修订3版).
[2]陈泽宪.经济刑法新论.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
[3][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