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继承立法问题
2018-11-30丁颖
摘 要 随着我国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伴随着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程序不统一,价值难以估量,用户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等问题,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保护已经刻不容缓。网络虚拟财产主要可分为网络游戏类,电子刊物类,网络店铺类和賬户类。本文认为还应将虚拟财产规定为传统物权法范畴外的一部分,在继承法中引入网络虚拟财产这一新的概念,与其他财产继承区分,完善虚拟财产继承的程序以及相关规定,提高虚拟财产继承在法律中的地位和效力,促进司法的顺利进行,使我国互联网事业能够持续发展。
关键词 虚拟财产 继承 立法
作者简介:丁颖,江苏省苏州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132
一、 网络虚拟财产概述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了社会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网络虚拟财产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 花费人民币
网络游戏中的付费道具,装备,皮肤;媒体软件中的音乐或电子小说等电子刊物的下载权限;社交软件中的付费道具等,是用户通过人民币直接购买获得的产品,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应当被作为可继承的网络虚拟财产。
(二) 劳动所得
网络游戏中玩家通过打怪升级获得的装备和道具;社交平台中玩家通过签到或参与其他活动获得的虚拟产品等,耗费了用户的时间与精力,属于合法劳动所得,应该被作为可继承的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
(三)需要个人维护
社交账号,游戏账号或是淘宝,京东等电商的网上店铺等,需要用户个人花费精力维护,同样也属于用户合法劳动获得的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四) 涉及到个人隐私
微博,QQ,微信等社交平台中的账号,与部分网络游戏账号不同,是具有身份性质的账号,往往涉及到个人隐私,此类虚拟财产在进入继承程序时需要与其他财产区分。
二、 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与权属
以上所说的网络虚拟财产中,只有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才能够被继承,这点与传统财产继承相同,但是,如果用户与网络运营商的合同中有提到禁止私自倒卖或是通过购买外挂以及利用游戏漏洞方式获得虚拟财产,并且网络运营商对此不负责,则虚拟财产的继承就需要另外规定。但网络运营商以建议或是公告形式发布的规定并没有法律效力,不应该考虑在内。
还应注意的是,部分通过人民币购买使用权限的租赁性质的产品,如会员等,应作为债务合同处理,由于会员合同是具有身份性,专属性的债务合同,应不能予以继承。
网络虚拟财产是用户通过劳动或是人民币购买获得的财产,具有一定价值,也具有使用价值,理应被归到“物”的范畴。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准财产”,它具备商品的一般属性。《物权法》对物的定义并没有把网络虚拟财产排除在外,从严格意义上来讲,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物的特征,具备可继承性。 但由于其也受到运营商的限制,不可完全自由支配,如转让,售卖等,所以不能将其到物权范围内。
由于租赁合同中当事人死亡合同即中止,无法继承,因此也无法将虚拟财产定义为合同来继承。
虚拟财产知识产权说违背了知识产权的特性。 虚拟财产的确是通过耗费时间和精力的劳动所得,但是不具有知识产权的创造性,因此是与知识产权的性质相矛盾的。
如果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民事法益来继承,固然可以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灵活性的问题,但是法益由于灵活性较大,并且法律效力不足,并且由于每个民事案件的情况较为复杂和特殊,会降低司法的效率。
因此可另外引入网络虚拟财产这一概念,将网络虚拟财产归为一种单独的可继承财产。具体分类在上文已经提及。由于规定了虚拟财产继承的程序以及对象,司法效率将会得到提升。并且脱离传统财产继承体系的束缚,也有民事法益说中的灵活性的优点。
三、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意义
完善虚拟财产继承立法,能够促进网络技术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提高虚拟财产继承的司法效率。并且,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符合《继承法》精神。 促进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发展能够保护用户的权益以及精神的传承。魔兽世界,王者荣耀等大型网络游戏中凝聚了死者的汗水和劳动,对于继承人来说不仅具有使用价值,更是宝贵的精神财富。规范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形式和必要性也能够有效管理网络运营商,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还不够完善。我国现只有两条法律提及了网络虚拟财产,分别是《民法总则》 和《继承法》 。因此,完善虚拟财产继承立法,填补虚拟财产在继承法中的空白已经刻不容缓。由于我国继承法是早期制定,因此具有滞后性。
(二)形式不统一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程序并没有被明确规定,对于运营商缺乏规范,对于继承主体的规定也处于空白。另外,继承虚拟财产的方式灵活性较高,可以简单的继承账号或是直接将虚拟财产继承到另一账户上,并且在不同的游戏或是其他软件的环境下继承方式各有不同的优点,如在游戏中,考虑到数据的庞大,直接继承账户比将游戏中的装备等虚拟财产继承到另一账号效率更高,并且也能满足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账号的精神需求,但在微博等具有身份专属性质的软件中,直接继承账号会涉及到身份的变更问题,反而会降低实施效率。并且继承过程中是否需要有司法部门介入监督也是一个问题,如果没有司法部门介入,继承虚拟财产直接通过用户与网络运营商的沟通解决可以极大提高司法效率,但由于网络运营商相对于用户处于技术的优势地位,难以保证网络运营商不会采取损害用户权益来为自己谋利的行为;如果司法部门介入虚拟财产继承的程序中,所有的虚拟财产继承都必须经过司法部门的程序审批,确实能有效保护用户权益,但考虑到当今社会庞大的网络用户基数,以及不同软件与网络环境中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这将会大大增加司法部门的工作量,从而降低司法效率。
(三)价值无法估量
在司法实践中,要对网络虚拟财产实现有效的保护,首先就要对其价值加以确定。 由于虚拟财产是通过劳动所得,因此应具有一定价值,但由于网络游戏环境的不统一以及游戏版本的更新,不能单以花费的时间来衡量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因此对于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估量非常困难。还有上文提及的具有特殊意义的账号号码的价值难以估量等问题,都大大增加了司法的难度。
(四)举证困难
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对电磁数据的取证较为困难,在相关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举证困难成为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由于运营商掌握了用户大量的信息资料,且处于技术上的优势位置,因此面对运营商做出维护自身利益而损害用户继承权利的行为时会十分棘手。
(五)司法部门与网络运营商缺乏配合
鉴定虚拟财产的价值,或是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程序,不仅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还需要对软件或游戏进行专业鉴定,由于游戏和软件的种类众多并且具有特殊性,需要网络运营商与司法部门紧密地衔接工作才能使虚拟财产继承立法成为可能,因此合理高效的司法程序是必须的。
五、完善我国法律规定的建议
(一)引入网络虚拟财产概念
如上文所说,虚拟财产是一种无形财产,并且具有特殊的性质,因此应与传统物品的继承分离开来。将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的概念引入,通过人民能够认可接受的法律解释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公民的合法继承财产的范围内能够在保证其法律效力的同时尽量减少争议。目前法律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承认力较低,应将网络虚拟财产提升到与传统物品在法律上的同等地位。另外,我国对于电子遗嘱一直没有法律规定,因此还应当提高电子遗嘱的法律效力。
(二)规范网络运营商行为
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涉及网络运营商,因此除了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对象与方式外,还应完善对于网络运营商行为的监督体系,使网络运营商告知用户的信息透明化,对于网络运营商损害用户合法权利的行为做出处罚,从而使网络虚拟财产继承规范化,切实有效地实施。这也需要上文所提的司法部门与网络运营商加强联络互通。
(三)规范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程序
规范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程序能够有效保护用户权益。从美国的相关立法来看,其程序主要是“继承人申请-网络服务商审查-网络服务商告知账号信息”。 我国可以参考上述程序,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相关的体制,制定出符合我们国家现状的程序。另外,还可以规定继承的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达到一定数额就要进入司法部门审批的步骤,这样能够更好地保护继承人的权益。
六、 总结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立法需要兼顾司法效率和法律效力的优点,因此需要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个新的概念引入继承法。虚拟财产继承的实施需要司法部门-用户-网络运营商之间的配合,因此需要完善的法律程序,达到规范运营商行为和保护用户权益的目的。解决举证困难和价值估量的难题需要司法部门与专业部门和网络运营商之间的密切合作。另外,网络运营商应该拥有对于社会网络经济发展与保护用户精神传承的责任感与道德感。
注释:
郑学勤.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研究.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7(7).233.
李岩.虚拟财产继承立法问题.法学.2013(4).82,87,89.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時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4.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5.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马一德.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探析.法商研究.2013(5).79.
刘秀丽、白金压.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