颅脑损伤死亡案例的法医病理学鉴定分析
2018-11-29李沿杰马天龙
李沿杰 马天龙
摘要:目的:分析与研究颅脑损伤死亡案例的法医病理学鉴定。方法:本次研究的对象为2015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的80例颅脑损伤死亡的尸检案例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经过法医病理学分析得出,80例病例数中有50例原发性脑损伤致死病例(62.5%),28例继发性脑干损伤致死的病例(35.0%),2例并发症致死病例数(2.5%)。结论:对参与本次研究的80例颅脑损伤死亡的尸检案例进行案情分析、临床资料整理以及病理学检验,可以进一步明确患者的确切死亡原因。
关键词:颅脑损伤;法医病理学;继发性脑干损伤;并发症;死亡原因
中图分类号:D919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6-0132-02
作者简介:李沿杰(1988-),男,汉族,吉林长春人,法医学学士,沈阳铁路公安局长春公安处,法医,研究方向:法医类检验鉴定;马天龙(1987-),男,汉族,河南商丘人,法医学学士,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法医,研究方向:法医类检验鉴定。
在法医病理学鉴定分析的过程中,颅脑损伤属于一种比较常见的死亡原因,且暴力性损伤是导致颅脑损伤致死的最主要的原因[1]。在法医鉴定过程中,应用法医病理学方法对颅脑损伤死亡案例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从而明确原发性损伤死亡、继发性损伤死亡及并发症死亡等各个原因之间的关系,进而提高尸检结果的准确率。本次研究为了进一步探讨颅脑损伤死亡案例的法医病理学鉴定分析,特意对80例颅脑损伤死亡的尸检案例进行了回顾性分析,现把本次研究结果报道如下。
一、资料与方法
(一)一般资料
本次研究的对象为2015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的80例颅脑损伤死亡的尸检案例进行回顾性分析。参与本次研究的案例均采用了系统尸体剖,同时也均完整的记录与保存了这些案例的具体案情调查结果以及相关的临床资料。纳入本次研究案例的具体标准如下:(1)均有明确的外伤史;(2)该些案例均符合颅脑损伤以及并发症致死的检验结果;(3)案例中的患者从确定死亡到进行法医病理学检验的时间均保持在3天以内。
(二)方法
对2015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的80例颅脑损伤死亡的尸检案例实施一系列的法医病理学检验与研究分析,并根据死者在死亡前的临床病例资料、相关组织学检查报告以及尸体解剖记录等系列进行客观综合的全面性分析与研究。在这一过程中要重点突出对死者的死亡方式、致死原因等相关法检指标进行分析,在常规情况下,要先将死者的头部固定,并把死者的脑组织制作成厚度为1cm的冠状切面,再观察其整体状况,并通过检验的相关数据来分析与判断死者的死亡原因是否与原发性颅脑损伤、继发性颅脑损伤以及并发症三者之间有直接的关系;并将患者的损伤死亡类型、死亡方式以及死亡原因具体的在尸检报告中进行准确的描述。
二、结果
(一)80例尸检案例性别、年龄与致伤方式比较
在本次研究的80例尸检案例中,其中有3例年龄小于6岁的婴幼儿案例,14例年龄在6-18岁之间的少年儿童案例,25例年龄在18-40岁之间的青年案例,26例年龄在40-65岁之间的中年案例,还有11例年龄大于65岁的老年;根据这些案例的具体致伤方式大致分为五大类,即交通事故、高坠伤、跌倒、钝器打击伤以及爆炸伤。具体数据,见表1。
(二)原发性损伤、继发性脑干损伤、并发症情况
对本次研究中的 80例尸检病例的临床资料进行分析与整理得出,原发性损伤,它主要包括三大类,分别为CC(脑挫裂伤)、SAH(蛛网膜下腔出血)、SDH/EDH(硬脑膜下出血),继发性脑干损伤,并发症,主要的并发症包括、脑炎、脑积水、多器官功能衰竭、脑囊肿,见表2。
(三)死亡原因
通过法医病理学检验,在这80例尸检病例中,有50例死者的死亡原因为原发性脑损伤,28例死者的死亡原因为继发性脑干损伤,2例死者的死亡原因为并发症致死,其分别占总病例数的62.5%,35.0%,2.5%。具体数据,见表3。
三、讨论(一)性别、年龄与致伤方式
根据本次相关的研究数据资料显示,根据法医病理学检验过程中的结果显示,引起颅脑损伤最常见的形式就是交通事故中的撞击、跌打损伤以及人为的钝器打击损伤;颅脑损伤在男女的不同年龄均会发生,其中男性颅脑损伤的情况要对于女性,其中以中青年男性较为常见,并且不通过年龄段的致伤方式具有明显的差异[2]。对于年龄较小的婴幼儿来说,大多数都是意外的跌伤所致,由于婴幼儿年龄较小,其独立活动的能力比较差,并且其危险防范意識较差,因此比较容易发生意外伤害。少年儿童在学校学习的过程中会经常由于矛盾、纠纷而被打伤,其主要的致伤方式为钝器伤。中青年的颅脑损伤方式大多以交通事故为主,老年人由于其在外活动的几率比较小,因此其颅脑损伤的发生率要低于中青年[3]。但由于老年群体的机体功能开始退化,活动能力受限,反应灵敏度降低,其社会独立能力以及自我保护能力普遍下降,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交通事故以及意外跌伤是导致老年人颅脑损伤的主要方式。
(二)BI死亡原因的确定
依据本次研究的出具来看,这80例颅脑损伤尸检案例中,死者的直接死亡原因和生存时间二者之间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并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在颅脑损伤12h内,死者的死亡原因均为原发性颅脑损伤,生存时间在12h-24h之内的死者,其者直接死因大多数为继发性脑干损伤,存活尸检在24-72h之间的死者,其直接死亡原因为原发性颅脑损伤或者继发性脑干损伤,但并不明确,生存尸检在1周以上的死者,其致死原因均为并发症。广泛性的脑挫裂伤或者伴有不同程度的原发性脑干损伤,且在短时间内死亡的死者,其原发性颅脑损伤比较中,且相关的影响因素比较小,不会引起太多的争议,其死者的具体死亡原因也比较明确。随着死者生存时间的延长,在相关医疗因素的影响下就特别容易引发纠纷[4]。
造成颅脑损伤最直接的原因就是人体的头部遭受到了外界暴力,或者是人体的其他部位受到了外界暴露后间接的对脑组织造成了一定的损伤,根据法医检验的相关结果显示,脑部在受到突发性的外力作用时颅骨会发生变形,在惯性作用下,脑组织与颅骨的碰撞与挤压对导致颅内血管破裂,形成血肿与水肿,直接影响到颅内的神经系统[5],特别是呼吸中枢与循环中枢,从而会导致颅脑损伤患者在短时间内死亡。
颅脑损伤死亡机制主要可概括为三点:(1)蛛网膜下腔内有不同程度的出血现象;(2)脑干受到了严重的挫伤与损伤,脑干损伤的类型主要分为原发性与继发性脑干损伤,在一般情况下,原发性脑干损伤患者会在短时间内死亡,继发性脑干损伤主要是会压迫患者的脑干,从而引起缺血与缺氧症,因此,继发脑干损伤的不会在短时间内死亡,且死亡时间要比原发性脑干损伤长[6];(3)发生脑水肿后会相继的引发继发性脑疝,直接对中脑、延脑形成压迫,严重的对生命中枢系统造成损伤,从而导致死亡。
总而言之,在对颅脑损伤死亡案例进行法医理学鉴定的过程中,要根据死者的相关临床资料、实验室以及病理学等检验结果,来对死者具体的死亡原因进行综合性的推断与分析,并为案例鉴定提供出真实可靠的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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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裕品.颅脑损伤死亡法医病理学分析[J].法制博览,2016(9):15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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