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高校教育成本监审存在问题研究*
——以云南省医科院校为例
2018-11-29曾春丽刘诗贤
曾春丽,刘诗贤
(1.昆明医科大学 计划财务处,云南 昆明 650500;2.大连理工大学 管经学部,辽宁 大连 116024)
我国公办高校教育成本监审的目的是,合理确定高等教育成本,制订与成本相协调的高等教育收费标准。制订出的标准既要合理,又不能脱离高等教育实际成本。本文以云南省医科类院校为例,通过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成本监审办对云南省部分公办高校成本监审的相关回复和说明,分析目前公办高校教育成本监审中存在的问题。
1 情况说明
2017-09,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成本监审办下发《关于开展公办高校教育成本监审的通知》(云价成本〔2017〕118号),将抽取云南省部分高等院校进行高等教育成本监审。通知要求填报《高等学校成本调查表》和其他所需资料,其他所需报资料包括学校基本情况说明、《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科目余额表、固定资产明细账、贷款清单、《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其他表内(收入、支出及其变化等)及表外(学校教育培养成本)事项说明、已交付使用但未入账固定资产说明等。
2017-10,被抽取的云南高等院校按照监审办通知上报《高等学校成本调查表》和其他所需资料。云南省被抽取的医科院校按照监审办法和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成本监审办的相关精神填写了《高等学校成本调查表》,并对相关的其他表内表外、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等事项进行了说明。
2017-11,监审办反馈对抽取的医科院校成本监审核定表及其说明。核定表反馈了生均成本,反馈的生均成本与学校填报的《高等学校成本调查表》计算出的生均成本存在差异。反馈说明中提出从4个方面核减教育成本,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工会经费、福利费和科研费。
2 云南省医科院校成本监审存在问题分析
2.1 制度方面
目前,云南省公办高校教育成本由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成本监审办公室监审,监审依据为《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下称“监审办法”)。监审办法是2005-06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为合理制订高等学校学费标准,提高教育收费决策的科学性而制定的。截至目前,监审办法已执行将近13年。在这期间,监审办法并未进行过修订或是重新制订。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高等教育面临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与十多年前已不可同日而语。在当前形势下,高等教育要发展,就要进行内涵建设。这样,人才培养经费开支必然加大,培养标准学生成本费用必将会受到影响。当前与监审办法制定时高等教育发展背景已截然不同,监审办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降低,在此基础上进行的成本监审结果的合理性和可运用性受到质疑。
2.2 实际监审过程带来的影响
2.2.1 教职工人数计算
监审办法规定,教职工人数根据行政人员比例、定编人数和生师比3项指标的先后顺序审核,不重复进行。在实际监审过程中,教职工人数及结构比例按高校填报的《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中的数据统计来计算成本,数据取得依赖于高等学校向教育部填报的《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
《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按照教育部相关填表规定与指标要求填报,其中,教职工人数根据在编职工与外聘职工合计数填报,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机构)全职工作,并由各级各类学校(机构)支付工资的编制或聘任制人员数。教职工人数的填写一方面影响学校教职工总数,另一方面,教职工数作为生师比计算基数,影响学校生师比。云南医科院校在编教职工数受批复编制数影响,是一个相对固定的数据,而外聘教师以附属医院临床教学教师为主。此类教师属于专任教师,对生师比影响比较大,在教育部对高校的生师比有最低限制的情况下,学校在填报此类数据时,更趋于采取有利于学校的做法,以提高影响生师比计算基数的专任教师的数量,从而更符合教育部规定的相关指标。
对于医学院校,标准学生与教学人员人数的合理比例(生师比)为16∶1,低于这一比例则按超比例教学人员数、教学人员的人均工资和福利费水平核减支出,高于这一比例不核增支出。云南省医科院校教职工总数中教学人员包括在编和外聘教职工总数,在成本监审办法中,可以计入到高等教育成本的教职工数是根据成本监审规定生师比计算出的标准值,大于计算出标准教职工数的工资支出不得计入教育成本。《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对生师的要求高于成本监审要求比例,因此,云南省医科院校存在核减由于生师比大于监审办法中规定比例的教职工工资支出成本的情形。
成本监审口径与《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口径不完全相同,成本监审从《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中取用的教职工教学人数存在问题,尤其是外聘教师的数量具体在监审成本表中以哪个数据为准,所以,由此计算出的教育成本有必要再进一步核实。
2.2.2 可计入高等教育成本的科研支出
监审办法规定,科研支出按科研费用的30%计入成本,如果能分别计入具体成本项目,则在该项目中直接核减;否则,按科研费用占学校教育总支出比例的70%相应核减教育培养成本各项目支出。监审办法中未统一规定科研费用范围与口径,仅提到按教育总支出比例的70%相应核减教育培养成本各项目支出,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新出台的《政府会计制度》中,科研支出具体内容及范围并不是十分明确。因此,在科研费用支出方面,目前没有统一的制度、政策规定,科研费用占学校教育总支出比例在每个学校都有差异。各高校根据各自对政策的理解,计入科研费用支出。科研费用支出作为成本核定基数,存在计入成本的比例不一的情况。对于云南省医科院校科研支出核算,计入科研支出是一个支出范围较大的核算方式,其中包括教育经费安排支持教学类的科研支出,科研部门人员的人员经费支出,与科研相关的项目的各类支出等,大部分科研支出实际是为教学服务的,属于教育成本,如果仅按规定的固定比例计入成本,或是按固定比例核减科研支出成本,则存在教育成本计算小于真实成本的问题。
2.2.3 计入成本的工会经费与福利费计算基数的工资总额确定
监审办法规定,福利费、工会经费分别按工资总额的3%、2%计提,不符合规定的工资和福利费支出要相应核减,未达到标准的要核增。其中,工资总额主要指基本工资和津贴。学校在基本工资、津贴之外发放的属于国家规定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在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据实审核。
云南省监审办反馈的情况中提到,工资总额仅按基本工资和津贴2项作为工会经费与福利费计算基数,与监审国法中提到的“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据实审核”存在执行监审办法不完整的情况。当前工资结构、标准与前十多年相比有巨大的变化,如果还固定采用监审办法中提到的“基本工资和津贴”2项作为计算基数,那么,此部分支出核定就表现为教育成本的合理性和完整性不足。另外,监审办法中规定“属于国家规定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在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据实审核”,仅按“基本工资和津贴”2项作为基数,小于监审办法中规定的基数范围,存在计算基数不完整,影响教育成本计算的情况。
2.3 学校自身的办学结构与规模对高等教育成本的影响
近年来,云南省医科院校为扩大学校各类收入,不断扩大成教学生规模。云南某医科院校全部类别在校学生人数为3.9万时,成教学生人数高达2.7万人次左右,成教学生占全校学生总数的比例很高,办学结构发生变化。但是,成教学生无财政拨款,学费标准仅为2 400元/生·年,多年来维持不变。
在此情况下,为了保证日常教学需要,云南医科类院校采取与地州学校合作办学的形式,学校在假期派教师到各地州教学点集中教学,其他教学资源均由地州学校提供,学生日常管理也主要依靠各办学点,教学成本严格控制在学费标准以内。按教育培养成本核定过程中将成教学生按每生0.3的比例折算为本科生,将大大摊薄学校全日制学生的办学成本,导致办学成本统计失真。
2.4 报表外影响因素
2.4.1 学校运行模式对成本监审影响
云南省高校实行以收定支,在近几年医科院校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各类支出都被大力压缩,使实际发生的生均成本远低于培养一名合格学生应该投入的成本。如果继续压缩办学成本,统计的教育成本低于正常教育成本,按低于正常教育成本制订学费标准将会低于正常标准。学费作为学校主要收入之一,低于正常标准的学费势必造成学校收入减少,收入减少将直接导致学校支出降低、教育成本降低,如此循环就无法得出一个准确的高等教育成本。
2.4.2 医科类院校教学特点带来的影响
医科院校人才培养成本大大高于其他类院校。近几年来,由于云南省医科类院校经济窘迫,为了维持正常运转,解决教学经费困难,存在由各附属医院共同分担部分费用的情况。例如,课时费等由于资金困难未能及时拨付给附属医院,部分费用未能足额拨付医院,比如实习学生的教学和管理费。云南省某医科院校在2014—2016年一直按每生一定标准拨付给附属医院相关费用,而实际开支成本远高于拨付标准。该校现有4所直属附属医院、11所非直属附属医院、10所教学医院、42所实习医院、18个社区实践教学基地和51个相关专业实践教学基地,2009年搬迁至大学城以来,新校区基建贷款和老校区改造资金导致学校资金压力巨大。考虑到医学人才的特殊培养需要,该校长期坚持多校区办学,积极开展临床学生的实践教学,学校办学成本大幅提高。经测算,由附属医院承担的教学费用每年高达5 000多万元,这些费用都没有反映在学校账上,使得计算出的生均成本很低。此外,直属附属医院承担了教育系统编制老师的人员开支,造成医科院校人均工资福利支出比其他学校低的假象。这样做,不利于云南省高层次合格医学人才的培养。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的影响,将成教学生的收支扣除,再加上附属医院为学校承担的成本等,云南省某医科院校全日制在校生的生均成本将由2万元左右提高到3.3万元。
3 关于高等教育成本监审的建议
高等教育成本监审中存在的问题忽视了高等教育发展目标与人才培养目标,仍严格执行监审办法进行高等教育成本监审的方式,已不能监审核定出与实际生均成本相符的结果。为了使成本监审能够核定出合理的高等教育成本,与当前高等教育发展相适应,建议高等教育成本监审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调整:①高等教育成本监审应根据国家提出的高等教育发展目标、人才培养目标等,制订与高等教育当前形势相适应的制度规则,使成本监审符合我国当前高等教育发展;②成本监审相关指标应与人才培养目标相结合,不同层次的人才培养目标要有对应的监审指标,而不是以单一的标准来监审;③成本监审涵盖各类高等院校,专业包括人文、管理、理工、医科、艺术等,考虑不同院校及不同专业的相同与相异之处;④针对成本监审的具体流程、步骤、方法制订具体条款,做到规范合理,对监审过程数据统一口径要求,使成本监审所使用的数据更利于学校成本监审的科学性;⑤在实际工作中,不仅要从报表数据来监审,还要综合考虑影响高等教育成本的因素,从而取得更合理的高等教育成本。
参考文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5〕1008号 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S].2005-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