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新区生态农产品合作社法律制度研究*
2018-11-29马帅峰周明勇
马帅峰,周明勇
(河北金融学院,河北 保定 071051)
1 问题的提出
2017-04-01,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通知,决定设立河北雄安新区,设立雄安新区是党中央作出的一个重要历史选择,是国家千年大计,对京津冀协调一体化发展乃至整个中华民族振兴都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雄安新区的发展也面临着很多困难和挑战,尤其是雄安新区远期规划面积内的区域发展问题,主要是“三农”问题。
雄安新区建设规划第一期起步区面积约为100 km2,第二期中期发展区面积约为200 km2,第三期远程控制区面积约为2 000 km2。雄安新区内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安新县白洋淀水域18.3 km2,盛产鱼、虾、蟹、贝、芦苇、莲藕、芡实和菱角等,是华北地区重要的水产品基地。雄安新区内林地盛产野生蔬菜、水果、上百种山产品,以及人参、天麻、五味子、大力子等500多种野生中药材,雄县的植物资源丰富,山榆枝、柳条等资源年供应量达8.0×105t。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如何利用雄安新区丰富的本土资源改善民生,增进民生福祉,实现协调绿色发展,是解决民生问题的重中之重。在解决“三农”问题方面,我国已经有了丰富的经验,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迎合了“三农”的发展需要,是发展农村经济的不二选择。而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人们越来越关注食品的绿色健康,利用雄安新区丰富的本土自然资源,发展以生态农产品为特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失为改善民生、增进民生福祉的极佳途径。然而,未来雄安区域及周边生态农产品合作社无论在制度理论方面还是实践方面,都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根据法治理论不断完善。
2 雄安新区生态农产品合作社制度理论问题
关于雄安新区生态农产品合作社制度的理论问题,应当首先从生态农产品合作社的起源出发,分析其制度的优缺点,从而为雄安新区生态农产品合作社法律制度的完善奠定理论基础。
2.1 生态农产品合作社起源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已经有了几十年的发展历史,早在1923年中国共产党就领导和组织了全国第一个合作社——安源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1]。早期的农业合作社是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互助组织,随着我国土地改革发展,中央大力发展农业合作社,我国进入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阶段,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本着自愿原则组成合作社,各社员既是老板又是员工,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生态农业是在传统农业的基础上,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遵循生态学、生态经济学规律,运用系统工程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集约化经营的农业发展模式的更为科学的农业方式。
生态农产品合作社就是以生态农产品为特色的合作社模式,这一模式更符合当今社会绿色健康旋律的基调,更符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新发展理念——“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发展必须是科学发展,必须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生态农产品合作社的产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手段。
2.2 雄安新区生态农产品合作社的制度优点
借助京津冀一体化发展的“东风”,再加上雄安新区独特的地理位置和良好的发展潜力,在雄安新区发展生态农产品合作社有巨大优势,这些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生态农业与传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耦合、生态农业与现代电子商务的耦合、生态农业与现代共享经济的耦合。
2.2.1 生态农业与传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耦合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消费者不再把目光聚焦在食品的“量”上,而是“质”上,绿色有机食品早就占领了食品市场。生态农业与传统农业相比,产量更高,质量更好,而且“继承发扬”了传统农业不使用化肥农药,使用动物粪便、落叶枯草等有机肥料的优点,生产出的生态农产品安全、绿色、无污染,受到了消费者的青睐。生态农业与传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耦合,能解决农民个体收益与成本的矛盾,各社员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对提高社员收入、防范经营风险有重要意义。
2.2.2 生态农业与现代电子商务的耦合
传统农业由于交通限制和成本要求,大部分生态农产品都是供给当地市场消耗,很难面向全国市场甚至面向世界市场。现代物流与电子商务的发展为生态农产品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新机遇,生态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都可以通过电子商务飞速流通,全国甚至世界范围内都可以通过互联网交易,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而且雄安新区临近北京、天津、石家庄等城市,地理位置优越,随着雄安新区建设的不断推进,计划未来3年内在雄安新区内建设6条铁路,4座高铁站和1座机场,雄安新区的交通优势就会大大显现,传统农业的劣势在生态农业与电子商务的耦合面前不复存在。
2.2.3 生态农业与现代共享经济的耦合
传统农业发展限制原因之一即是资源匮乏,农民难以筹备足够的资源扩大规模发展农业,而现代共享经济的出现为生态农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共享经济是实现出借者获利与使用者解决需求的双赢,这种经济制度不仅有利于出借人将闲置的物品利用起来,发挥物品的利用价值,创造社会价值,还有利于为使用者提供便利,解决一时之需,减少不必要的支出[2]。
2.3 雄安新区生态农产品合作社的制度缺点
由于雄安新区的建设开发还处在初级阶段,再加上雄安新区及其周边贫困地区贫穷落后等因素制约,发展生态农产品合作社制度也面临着很多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即政府财政支持制度不完善、政府引导制度不完善、风险防范机制不完善。
2.3.1 政府财政支持制度不完善
从金融规律来看,地方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目的是通过运用主要来源为税收的财政资金,由代表区域集体利益的地方政府调整成产业结构使其生态化[3]。当个体利益受到制约时,单靠个体是无法解决现存困境的,只有由代表区域集体利益的政府支持,个体才能发展,个体利益的增长又能带动集体利益的增长,从而实现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对立统一。所以,生态农产品合作社的设立发展离不开政府的财政支持,一方面,政府应当对生态农产品合作社进行财政补贴,另一方面,降低生态农产品的税收,鼓励雄安新区农民结合本土资源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品牌,大力发展生态农产品。
2.3.2 政府引导制度不完善
受社会风气和市场因素的影响,在城市发展的收益大于在农村的收益,在农民个体利益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很多青壮劳力选择进城打工,农民在农村发展农业的个体并不多,这一现象导致农村青壮劳力稀缺。而且文化水平较高的农村大学生也往往选择到城市发展,这又造成农村的人才资源稀缺,而想在农村发展生态农产品的农民个体普遍文化水平不高,缺乏科学的种植技术,缺乏劳动力、技术资源的硬件支持。另外,政府也没有形成完善的引导制度吸引农村人回乡发展,也没能引导农民走健康可持续的生态农产品发展道路。
2.3.3 风险防范机制不完善
雄安新区现如今还没有一个系统的风险防控机制来防范生态农产品合作社可能遇到的经营风险。由于市场具有盲目性、自发性,生态农产品合作社社员的风险防控意识匮乏,以及个体之间的趋利性,很容易出现跟风种植养殖的情况,造成市场供过于求,从而影响生态农产品价格,导致生态农产品合作社难以产生收益,进一步导致合作社资金流转困难,陷入经营困境。
3 雄安新区生态农产品合作社实践中的问题
雄安新区生态农产品合作社除了制度理论方面的问题外,实践中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生态农产品合作社驱动力不足,生态农产品合作社社员风险规避能力欠缺,生态农产品市场管理混乱、监管缺位,自然生态环境污染与生物生存环境破坏。
3.1 生态农产品合作社驱动力不足
农村青壮劳力及人才资源的稀缺,农村收入与城市收入的差异,是导致生态农产品合作社驱动力不足的两大重要因素。与城市相比,农村基础设施不完善,发展前景较差,在农民个体利益需求在农村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大量农村青壮劳力和技术型人才涌向城市。而想在农村发展生态农产品合作社的农民,往往因为没有充足的资金支持,没有相应的科学种植、养殖技术,且对发展生态农产品合作社的前景未知,最后导致创建生态农产品合作社不了了之。
3.2 生态农产品合作社社员风险规避能力欠缺
如文章所述,农民个体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对消费市场的认识不足,有严重的从众心理,对风险防控没有科学合理的意识,也没有能力进行风险规避,所以,发展生态农产品合作社的目的是让社员互帮互助、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但是,社员们风险规避能力的欠缺,往往会导致合作社面临经营危机,很容易导致合作社陷入经营困境。
3.3 生态农产品市场管理混乱、监管缺位
随着新兴事物的不断涌现,市场经济交易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由于生态农产品市场具有盲目性、滞后性,市场个体的逐利性,生态农产品合作社社员获取市场信息的能力欠缺,仅靠市场调节无法维持生态农产品市场的秩序,极容易发生供不应求或者供过于求的情况。而生态农产品的管理混乱与监管缺位,更加剧了生态农产品市场的混乱。
3.4 自然生态环境污染与生物生存环境破坏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但是,由于个体的趋利性,雄安新区内破坏自然环境的现象屡见不鲜,被誉为“华北明珠”的白洋淀水系多次发生大面积生态污染事件,白洋淀上游水土流失造成下游淤泥沉淀,对白洋淀水流的肆意截取造成水位大幅度下降,生活污水、工业污水的大量排入破坏了白洋淀的水质。时至今日,白洋淀水系污染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治理。除此之外,对耕地、山体、林地的环境破坏都极大地制约着生态农产品的发展。
4 雄安新区生态农产品合作社法律制度完善
法治是动态的良法和善治,因此,针对雄安新区生态农产品合作社存在的问题,应当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原则,以中央政策为方向,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完善,即加强政府的财政支持、技术支持与政策引导,健全生态农产品风险防控和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生态农产品合作社经营模式创新,加大环境保护力度。
4.1 加强政府的财政支持、技术支持与政策引导
在财政支持方面,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生态农业发展表明,应当加大对生态农业的支持力度,提高生态农产品的质量[4]。政府通过设立创业基金,减少生态农产品的税收等财政手段,出台激励政策,吸引高素质专业人才资源,支持鼓励农民设立生态农产品合作社。在技术支持方面,可以借鉴日本发达生态农业的经验,结合各地的气候和土壤等特征,农林水产省在各地设立农业技术中心开展生态农业的科技实验,并向当地的农家和农业组织推广科技成果[5]。另外,还可以通过举办生态农产品培训班,加强对生态农产品合作社社员的业务培训。在政策引导方面,政府应当秉承“新发展理念”,引导生态农产品产业政策化,从生态农产品的生产到生态农产品的加工、销售,都要建立健全的引导机制。
4.2 健全生态农产品风险防控和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生态农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农民的风险防控意识普遍不高,风险规避能力欠缺,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机制,拓宽风险反馈渠道,引导农民积极反馈风险,鼓励农民进行农业保险投保。
在市场监管层面,一方面,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农产品合作社的资格审查,确保生态农产品的供给质量;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对生态农产品市场秩序的监管,严厉打击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4.3 生态农产品合作社经营模式创新
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实施全产业链经营是当前国内外产业发展的新趋势,也是我国生态农业发展的根本出路[6]。党的十九大报告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已经提出了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方向,这是未来我国乡村发展的大方向,也是生态农产品合作社未来发展的大方向。
生态农产品合作社要充分发挥现代互联网带来的贸易优势,在经营模式上采取O2O(Online to Online)线上(虚拟世界)与线下(现实世界)充分互动的新型商业模式[7],突破传统农业的桎梏,也突破传统电商的限制,让消费者先体验后付款,以满足消费者的体验需求,让其在消费者有多重选择的市场化境下更具有竞争力。
4.4 加大环境保护力度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发展生态农产品的前提和基础,生态环境直接影响农产品的质量,此时,只有代表区域集体利益的政府行使公权力,加大政策引导和环境保护力度,才能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在具体工作中,一方面,要加大对现存环境污染问题的治理力度,加强对工业污染的治理监控;另一方面,要加大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肆意捕捉动物、毁坏林地、破坏生态环境平衡的行为。与此同时,应当引进先进的垃圾处理技术,帮助工厂处理工业污水问题,设立完整的垃圾收集、处理、回收利用机制,帮助农民消灭垃圾。
5 结束语
雄安新区的设立带来了许多新发展和新挑战,在雄安新区发展生态农产品合作社,要充分利用当地的自然资源,充分发挥当地优势,利用现代技术,走出一条具有当地地方特色、符合新发展理念的道路,以带动雄安新区尤其是周边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从而改善民生,增进民生福祉。
参考文献:
[1]常青,张建华.丹麦与中国农业合作社之比较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研究,2011,4(2):25-31.
[2]马婷婷,马帅峰.新经济环境下农产品共享经济探索[J].企业技术开发,2017, 36(9).
[3]周明勇.京津冀乡村旅游区域PPP投融资制度法治化研究——兼论京津冀冀产业结构调整制度生态化[J].现代管理科学,2017(3):118-120.
[4]林科军,王向东,陈碧雪.国外生态农业支持和保护政策分析[J].世界农业,2016(04):78-80.
[5]秦炳涛.日本生态农业发展策略探析[J].农业经济问题,2015(6):104-109.
[6]蔡军,王彬彬.我国生态农业经营模式创新[J].农村经济,2016(8):35-39.
[7]叶伟媛.以O2O商业模式助推生态农产品流通现代化[N].丽水日报,2014-06-8(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