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文言文教学的重难点分析
2018-11-28姚小艳
姚小艳
摘 要:文言文是语文教学中的重要内容,不仅对学生的语文能力提升与语文素养培养有着重要作用,更能够在开展文言文教学中引导学生传承中国优秀历史文化,学习优秀传统美德。虽然文言文作为语文教学中的一大重要板块,教师也积极开展教学活动,但教学效果并不乐观。很多学生在参与文言文学习时兴趣缺缺、认为文言文晦涩难懂不愿意参与学习,导致教师教学存在许多的问题,难以推进。笔者认为,目前中职学校在开展文言文教学中存在着以下重难点,只要语文教师逐一突破,就能够改变目前文言文教学的格局,让文言文教学焕发新色彩。
关键词:中职 文言文教学 重难点 策略突破
随着我国教育的不断深入发展,社会对于技术型人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要求技术型人才要在掌握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必须具备高水平的文化素养。这对中职院校开展教学活动提出了新要求,所以现阶段中职学校十分重视文化课程的开设,其中也包括语文课程。在语文课程中,文言文作为教学的一大重要内容,不仅是教师的教学重点也是学生学习的难点,所以现阶段的文言文教学课堂问题繁生,难以继续推进。笔者认为,中职语文教师应重点分析目前文言文教学课堂的重难点,“对症下药”,才能够解决问题,从而提高文言文教学的效率。
一、中职学校文言文教学课堂的重难点分析
笔者认为,中职学校开展文言文教学的重难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文言文本身晦涩难懂,教师教学更侧重翻译
中职学校教材中的文言文选取来自不同的朝代,不同的文化所构成,语言文字晦涩难懂,情感表达有所差异。这无疑加大了文言文的学习难度,让学生产生了“畏难”情绪。虽然文言文的教学在于重点的字、词、句,但教师过于侧重翻译教学,让文言文教学的有效性缺失、
2.教学方法存在问题,单一“灌输式”教学导致学生兴趣缺缺
大部分教师在开展文言文教学时,仍然受传统教学方法束缚和影响,在开展教学活动时将自己放到了教学课堂的“主人公”地位,导致大部分学生被动参与文言文知识学习,学习兴趣直线下降。
3.教学内容缺乏延伸,文言文知识积累不到位
教师在开展文言文教学时更侧重的是教材教学,没有对文言文做一定的延伸,如教材内与教材外的文言文联系、文言文的背景联系等等。导致学生对文言文的认识和学习不到位,文言文的有关知识积累缺乏,影响了学生参与文言文学习。
二、中职学校如何“迎难而上”,解决教学问题,构建高效文言文教学课堂
正如上述所说,目前中职学校在开展文言文教学时存在“重、难”点,所以导致教师在开展教学活动时步履维艰。但只要教师找对方法、解决问题,就能够突破文言文教学的重难点,实现教学课堂的创新发展。
1.注重朗读,掌握文言文教学重点内容
俗话说“书读百遍其义自见”,所以朗读时开展文言文教学的第一步。很多教师在开展文言文教学时会忽略朗读这一重要步骤,导致很多学生对其中的字词掌握都不到位,后续的文言文学习更是困难重重。所以教师在开展文言文教学时必须开展朗读活动,甚至要将朗读环节放到文言文教学环节的重要位置,让学生能够利用注释、工具书甚至是网络资源等方式扫清障碍,先对其中晦涩的字词加以掌握,以为后续的文言文教学做铺垫。
教师要明确文言文教学之中的重点,比如说通假字、一词多偶一、词类活用、古今异义、特殊句式等等。这些都是教师开展教学的重点,要将就一定的教学方法。
2.创新教学方法,吸引学生学习注意力
教师要灵活采用多种新式教学方法实施教学活动,让中职语文教学课堂呈现不一样的色彩,为学生营造趣味而又轻松地学习环境。笔者认为,教师要通过采用新式的教学方法,让学生的主体地位被尊重,自主学习积极性被激发。比如说采用小组合作教学法、情景模拟教学法等多种新式方法,在吸引学生注意力的基础上开展教学工作,学生的参与度会大大提高,有了一定的学生基础,方可顺利的开展后续的教学
活动。
3.延伸教学,开展练习活动
文言文知识教学并不仅仅局限于课堂,所以教师要及时的延伸教学内容,将课外的一些文言文素材与课内的教学相结合,让学生能够将课上的知识应用在课外,以“学以致用”,提高学生的文言文学习有效性。教师还可以通过开展有关的文言文作者讲解、背景講解等,带领学生体会文言文魅力,在延伸教学的同时激发学生参与文言文学习的积极性。
此外教师也要注意及时的开展练习活动,让学生能够“温故知新”,掌握和巩固旧的知识,并且了解和学习新的文言文知识,以提高文言文教学的有效性。
三、结束语
虽然目前中职学校在开展文言文教学中有重点也有难点,但只要教师能够把握重点、突破难点实施教学,就能够改变低效的文言文教学课堂,从而发挥文言文的教育积极作用,更好的构建高效的教学课堂。
参考文献:
[1] 王伟;浅谈文言文教学难点的突破[J];读与写(教育教学刊);2016(06)
[2] 顾振彪;文言文教学的问题与对策[J];课程.教材.教法;2016(05)
[3] 王元华;百年文言文教学的反思与重建[J];课程.教材.教法;201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