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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十万大山森林旅游生态补偿现状与对策研究

2018-11-28黄圣霞李玉婷

广西农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补偿广西森林

黄圣霞 李玉婷

(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广西 柳州 545004)

森林旅游最早起源于1872年美国黄石公园,我国森林旅游业从张家界森林公园建立开始,并作为一种产业开始。党的十八大以来,森林旅游产业增长趋势明显,释放出强有力的发展活力。越来越多企业开始把目光转向森林旅游,据初步调查,目前全国各类森林旅游地吸引了上千家企业进驻,吸纳社会投资超过1500亿元。森林旅游业大力发展的同时,难免对森林生态系统和生态环境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增加对其进行保护的难度,这就需要进行生态补偿,保障生态环境系统工程不受破坏,实现森林效益的可持续发展。早在19世纪70年代欧洲和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森林建设补偿制度;20世纪80年代我国提出了生态补偿机制。广西十万大山森林旅游业面临同样的问题,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投入开发资金达5000万元以上。因此,有必要对广西十万大山森林旅游进行生态补偿,研究其补偿机制,实现其可持续发展,从而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森林旅游生态补偿的重要意义

1.1 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为森林旅游业的发展带来可观收益,及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森林景观和环境。实行森林旅游生态补偿机制,可以保证森林旅游景区开发经营者成本分担与成果分享的一致性,实现利益与义务相等。同时,向森林旅游受益方征收生态补偿费,为森林景观和森林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动力和资金支持,督促受益方自觉进行生态环境保护,促进了森林资源的保护,实现森林生态效益的最大化。

1.2 提高环保意识

构建森林旅游生态补偿机制,可以限制和约束森林生态受益者的行为,在最低限度或者不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况下进行开发及提高生态资源利用效率,使他们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增强[1]。同时,对森林旅游者的行为也进行了约束,提醒他们时时注意生态环境的保护,增强意识。

1.3 保障社区居民的利益,优化社区经济结构

构建森林旅游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化解受益者与社区居民之间的矛盾冲突。因为,森林旅游业的开发,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社区居民利用森林资源进行发展的机会,减少了他们的生活收入,导致社区居民参与和支持旅游开发的积极性不高。构建生态补偿机制,受益方就需以多种方式对社区居民进行补偿,从而使他们的生活收入有保障,协调旅游发展与社区居民的利益[2]。另一方面,森林旅游业也带动了当地第三产业的发展,扩大了当地居民就业途径,优化了社区经济结构。实施森林旅游生态补偿不仅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提高了社区居民收入和森林生态环保意识,还推动了社区生态文明的建设[3]。

2 广西十万大山森林旅游生态补偿现状

2.1 补偿方式单一

目前,广西十万大山森林生态补偿机制以中央政府和区政府为补偿主体,森林资源为主要补偿客体[4]。以资金补偿方式为主,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没有采取具有“造血功能“的多种补偿方式,如培训、技术和教育等。森林旅游开发商、经营者和旅游者还没有被纳入到补偿主体中来,忽视了当地社区居民的利益。

2.2 补偿标准不科学

广西十万大山森林旅游开发生态补偿主要采取一刀切的补偿标准,没有分区域、分不同林区、不同树种等实际情况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造成补偿标准偏低,不够科学合理。旅游开发者、旅游业经营者和利用者等利益相关者还没有真真参与进来,生态补偿市场运作机制和其他辅助运作机制还没有建立,导致补偿资金有限和补偿范围有限的问题。

2.3 生态补偿机制相关体系不完善

广西十万大山森林生态补偿还没有法律、产业和教育支持体系。生态补偿机制的正常运行仅靠内部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是不够的,还需要补偿机制外部产业、教育和法律体系的支撑[5]。如退耕还林,只靠植树造林完成相关目标是不行的,其目标实现关键在于提高农民土地利用方式转变的意识,从而转变生产方式。限制和约束旅游开发者、经营者和旅游者对生态环境的不良行为,改变农民的生态不良行为,需要借助于教育、法律和产业支持政策,而广西十万大山森林旅游补偿政策就没有这些支持体系配套。

3 广西十万大山森林旅游生态补偿对策

3.1 确立多种补偿方式

我国森林法和《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财政划拨只是生态补偿资金来源重要的一部分,并非全部,因为生态补偿制度是一个开放的体系。生态保护是一种具有正外部性的社会经济活动[6]。广西十万大山森林旅游生态补偿需要实现补偿主体的多元化,特别需要引入市场补偿机制,发挥两者的互补性。政府、企业、自然人及其他组织都应该是森林旅游生态补偿的主体,让其他受益者以及污染制造承担相应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够使相关人群乃至整个社会重视对森林生态环境和资源的保护。因此,广西十万大山森林旅游生态补偿应将市场补偿、政府补偿和社会补偿等有机结合起来,实现补偿方式多元化,让更多主体参与到生态补偿中来。

3.2 科学制定补偿标准

广西十万大山森林旅游生态补偿应该借鉴国外森林生态补偿不统一的标准,及灵活方式的经验。生态区位、生态状况和质量是制定生态补偿标准的重要因素,还有机会成本损失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也是其要考虑的重要因素[7]。通过森林生态价值核算体系和环境评价体系科学合理确定有区别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还要考虑到不同地区的不同收入和损失成本,补偿标准单一,会削弱农民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导致不能及有效时的的管理和保护森林资源。通过建立多层次补偿机制,根据不同条件和情况公平合理地分配资金。

3.3 森林生态补偿与其他补偿相结合

广西十万大山森林地处贫困山区,单靠森林生态补偿,资金和效益有限,需要把森林生态补偿与其他补偿结合起来,采取多种方式方法,建立“造血型”补偿机制。同时应创新理念和思路,通过社会捐赠、国际贷款、债券、票据、BOT融资等方式,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筹集资金[8];开展森林碳汇项目,开征生态税,引进激励机制等辅助性的生态补偿方式,既注重外力帮扶,又注重激发贫困地区内生动力,拓展为技术、发展机会补偿,实现可持续可循环的生态补偿方式。

3.4 加强政府引导及政策法律保障和社会监督

广西十万大山森林旅游生态补偿要加强政府引导作用,发挥政府主导机制,实现对生态补偿的统一部署和规划,并成立专项的森林生态补偿工作小组,开展专项资金管理和地方协调统一管理。通过加强政策法律保障和社会监督,约束各利益相关者的行为,明确其责任、义务和权利,及利益关系[9]。广西区市要出台系统完善的森林生态补偿管理办法及提供必要的政策和法律保障,才能实现森林旅游可持续发展。同时还要加强社会监督,对行政监督体系和奖惩机制进行监督。成立“人人监督、时时监督”的公众社团和其他社会组织,增强居民参与生态补偿工作。各级政府就要充分利用相关的信息发布平台,加强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社区居民和其他社会公众的生态环保意识。

4 结论

广西森林生态补偿机制还不够完善,需要创新思路,政府主导,制定多元化的补偿方式,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社会监督机制,实施灵活的补偿标准,让林区社区居民积极参与进来,实现森林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同时,还能够保护生态环境。开展森林旅游生态补偿机制对策研究意义重大,不仅能够促进当地旅游业及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和环保意识,还能够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最终实现森林旅游生态效益的最大化。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人员都参与进来,真真实现地方经济发展和生态效益“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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