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武昌南岳寺庙产纠纷研究
2018-11-28李海杰
李海杰
民国时期湖北省的庙产纠纷多发,除了众所周知的兴办教育之原因外,也与该省的公产清理政策有很大关系。据冯兵的研究,湖北省早在民国元年就先后在汉口和武昌成立了公产清理处,后来几经变革,终于在国民党北伐成功之后,于1928年6月改为公产经理处,并在1932年又改为公产清理处。[1]所谓公产,其所有权不属于私人,而为政府或公共所有。湖北省在民国时期着手进行公产清理,其主要目的显然是为了缓解财政上的困难。1928年,在公产经理处成立之后不久,第一任处长邹燮斌在递呈湖北省政府的《整理湖北公产计划书》中就指出:“仰见政府注重产权,整顿收入,上维国计,下利民生。”[2]公产清理机构成立之后,各地便开始着手实质进行,一些地方的寺庙财产,时时被划为公产而予以没收,从而引发了不少庙产的纠纷。
武昌南岳寺位于武昌宾阳门内,原为玉皇阁,辛亥革命后被军队占用。1923年,驻军调往他处,经湖北清理营产总局及湖北督军萧耀南准许,将玉皇阁改为南岳寺,并划拨南湖北港嘴营产95亩又2分5厘及乌鱼池8亩1分9厘7毫作为南岳寺寺产。先以莲溪寺监理悟明为主持,后改为汉口九莲庵主持了尘,了尘所办之华严学校一并迁入南岳寺。关于南岳寺起源的这段历史,其住持了尘在给湖北省财政厅的呈文,以及湖北省公产清理处处长陈毅民在给湖北省政府的呈文中,均有类似的表述,说法一致。了尘的呈文说:“窃了尘以汉口九莲寺住持兼住持武昌南岳寺。于民国十二年十月,奉前湖北清理营产总局呈,奉前湖北督军公署批准,拨给武昌南湖北港嘴无关军用营产,计面积九十五亩二分五厘,又乌鱼池无关军用营产计面积八亩一分九厘七毫,归南岳寺管业,并饬所办之华严学校迁入该寺,以宏法教。”陈毅民的呈文则更为具体,说:“窃查武昌宾阳门内南岳寺,原系旧玉皇阁,计基地面积五百七十二方丈四十方尺,房屋二十九间。由前营产局长张厚德呈准前湖北督军萧耀南改作官寺,定为今名,并拨给南湖北港嘴营产九十五亩二分五厘,又乌鱼池营产八亩一分九厘七毫归该寺管业。初系以莲溪寺监理悟明和尚为住持,嗣因该寺僧人发生争端,经前营产局长呈准,前督军萧耀南改以汉口九莲寺住持了尘和尚接充该寺住持,并以该住持原办之华严学校全班生徒迁入该寺。”从二者的表述来看,该南岳寺的存在时间并不长,其寺庙本身就有房屋二十九间,后来湖北督军萧耀南将本属军队的营产(即南湖北港嘴以及乌鱼池的部分土地)赠与该寺管理,并为该寺选拔了前后两任住持。南岳寺的庙产纠纷,即因这本为营产的田地而起。
一.湖北省公产经理处将南岳寺寺产没收充公
南岳寺的庙产纠纷与湖北省公产经理处关系密切。据该寺僧人太安于1934年所写之“诉愿书”称,“十八年(1929年)十一月有北港嘴佃户余克俭者,因挟妨害禅寺建筑庄屋,由僧了尘告诉武昌法院,经判决处徒刑三月之嫌,遂向湖北公产经理处谎报,谓南岳寺颓毁无人管理,寺中创设之华严学校亦已停办,可没收上项田产。时经理处主任信其一面之词,遂呈由湖北财政厅予以没收。”[3]1929年11月,湖北省公产经理处罗主任上报财政厅,言南岳寺本就为营产所建,现该寺庙宇毁坏,华严学校亦已停办,庙产所收田租去向不明,主持了尘避而不见,原拨产建寺的目的已经不存在了,南岳寺庙产自然应该收回。财政厅同意了罗前主任的意见。庙产收回后,公产经理处曾派工作人员去九莲庵说明情况,并让了尘交出南岳寺的执照、租薄,同时布告佃户,重新办理承租之事。
面对省公产经理处以及财政厅的没收决定,该寺住持了尘于1930年10月,上呈湖北公产经理处,试图说明该寺庙产的合法性,呈文中说:
查该田产经前湖北督军公署暨前湖北清理营产总局发给知照管业已久,并经依法向武昌地方法院登记,是所有权属之寺庙早经确定。依照现行《监督寺庙条例》,其财产之所有权自不容任意剥夺。况该田产之收入,其初系辅助了尘所办华严学校之用。自革命军兴以后,了尘更就汉口九莲寺设立私立九莲小学校以宏党化,即移该产收入作九莲小学辅助费,亦经呈报汉口市教育局有案,是该产收入与教育有关,更未便有所变更,致碍教育。
了尘搬出了刚刚颁布不久的《监督寺庙条例》,其所援引的主要是该条例的第八条和第十条。第八条云:“寺庙之不动产及法物,非经所属教会之决议并呈请该官署许可,不得处分或变更。”了尘认为南岳寺田产早已依法登记,当属庙产,依条例不可随意被剥夺。第十条云:“寺庙应按其财产情形兴办公益或慈善事业。”了尘认为,南岳寺一直积极响应政府所颁条例之规定,利用庙产办理了九莲小学。如果庙产被剥夺,这所小学肯定无法为继,伤害的最终还是当时政府念念在兹的义务教育事业。
呈文到后,省公产经理处拒绝了了尘的请求,批示曰:“查南湖北港嘴乌鱼池两处营产系由前督军公署拨充南岳寺产,是否合法姑不具论,惟该南岳寺现既毁废,前设华严学校亦已停办,是原拨该产目的消灭,自应由公家收回管理。”[4]在省公产经理处看来,南岳寺的庙产本属公产,当年划拨给南岳寺,是为了办华严学校之用。现在寺庙损毁,学校停办,庙产自然要收回。
遭到拒绝后,了尘尚未罢休,于当年12月,再次上呈经理处。他一方面重申南岳寺庙产所有权受《监督寺庙条例》保护,另一方面也反驳了批文所谓寺庙毁废之说:
至谓南岳寺现已毁废之说乃钧处罗前主任片面之认定。了尘为其主持,其任持其存在何毁废之有?若谓自民十五以来小寺数被驻军,庙宇不免损毁,现方营业修葺,此在国家将恤偿之不暇,决不能因其屋宇曾遭驻军之毁损更从剥夺其财产之理。至华严学校之暂停乃因革命进展注意党化教育,故暂停华严学校改办九莲小学,盖以华严学校专事研究佛学奥义不及实施党化小学教育之迫切,故移该田产之收入作九莲巷小学之辅助。在党治下的革命官吏似不应因其挪移佛学教育之基本财产改办党化小学教育之故而没收财产之理。此罗前主任以南岳寺毁废及华严学校停办为没收庙产之理由,显有未当者也。[5]
了尘认为,南岳寺虽因驻军而稍有损坏,在所难免,但本寺主持尚存,何来毁废之说。至于停办华严学校,乃是因为华严学校专门研究佛法,而现在民众迫切需要的是党化教育,故停办华严学校,改办九莲小学,南岳寺庙产亦移为支持九莲小学,以期弘扬党化教育。
了尘前后两次的呈文,紧紧扣住刚刚颁布不久的《监督寺庙条例》,试图说明庙产的合法性以及对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创办九莲小学)的热心。了尘的说辞确实比较有力,尤其是他以庙产创办九莲小学,正是当时全国上下推行义务教育的需要,如果庙产被没收,小学无以为继,恐怕违背了教育精神。但是,省公产经理处和财政厅对此亦有应付之道。1931年2月,财政厅的批示说:“查该项公产原系拨作南岳寺华严学校基金,现在该校既经停办,自应由官厅收回管理。九莲小学既设立在汉口,应属市政府管辖,该校应否设立及应否补拨经费,均应在市政范围,似毋庸由省公产项下拨给经费。”[6]在财政厅看来,南岳寺的庙产是用来办理华严学校的,如今华严学校早就停止办理。而九莲小学设在汉口,应该由汉口市政府管辖,其经费应由该市政府划拨,根本无须专门由公产予以支撑。
财政厅决议下发后三日,了尘去世,南岳寺收归后归入湖北公产经理处管理。后经理处撤销,另建湖北省公产清理处,清理处接管南岳寺,对其庙产进行调查,其庙产归属又有了新的转机。
二.湖北省公产清理处的重新调查
了尘去世以后,南岳寺庙产案似乎已经完结,不料,事情又有了新的变化。新成立的湖北省公产清理处租务科某股长,听闻南岳寺僧众有盗卖庙产之嫌。他在给新任公产清理处处长陈毅民的签文中说:“十九年,前经理处曾一度将该地收归公有,嗣以该主持迭呈财所及经理处请予收回成命,经财所呈准省府仍收回管理。九莲小学设在汉口,毋庸在省公产项下拨给经费。此后情形,奉中即无记载,该项产业本处亦未收管。顷据调查员黄景香报告,该主持了尘已死,其维续人有将寺产变卖企图,似应派员查明后即据案收回,可否,请核示。”[7]陈毅民接到汇报后,立刻作出指示:
派调查员王遵仁前往该处遵照左列各点,切实详查具复。交通费由处给发,不得向任何方面索取费用。原卷附发,办毕仍缴。此谕。
(一)该寺庙宇是否存在,有无僧人,共若干名,住持何人
(二)田产之土质若何,年可收租若干,应向种户切实询问
(三)该寺僧有无盗卖企图,应从多方面详细探询
(四)九莲学校是否继续办理,其经费是否由该寺支给
(五)先阅全卷[8]
陈毅民指示要派王遵仁重新调查此案,王遵仁很快就将调查结果呈上。关于陈毅民所开列的第(一)(三)两条,王遵仁认为,“查问九莲寺住持乘空及南岳寺和尚了源(系前了尘之道弟),前两月九莲寺法徒及中人叶姓私欲将南岳寺寺址基业盗卖,并叶某为此事开旅馆,用洋数十元,及被乘空了源和尚查觉乃止。了源和尚在该寺住守近两月矣。又查寺内房屋倒塌十分之九,尚一大栋两小间未毁,内大木金神数座,其前有房屋二十余间月可收租洋拾元左右,以作了源和尚守寺的生活费。”[9]也就是说,之前所听闻的有寺僧试图盗卖寺产的事情,确有其事,只不过被及时制止了。关于第(四)条,王遵仁说:“查九莲寺老僧了尘已死,继续该寺之主持乃乘空和尚。该寺内设九莲小学校,以培殖佛徒为旨,其附近设有贸民小学校,以教授普通知识及党义为主,体其一切费用均归九莲寺产负担。”关于第(二)条,王遵仁说:“查北港嘴地九十五亩余,水田旱地各一半,地势低下,现田已经淹没一大半,土质富于粘性,稍旱则泥如铁。又查本处于民十九年三月,前罗主任已更换执旱地,每亩年租洋一元,田地甬道各执有十九年纳租条共约,年可收洋七十元左右。此系魏商之姓分种,又乌鱼池田八亩余,除地泽凹地两亩余,不适耕种。其余五亩余最宜种稻,土质良好,年可收养八元之谱,但本年收回,讫未收租,此系胡英二姓领种。”从王遵仁的调查来看,之前湖北省公产经理处收回南岳寺位于南湖和乌鱼池的田地后,实际上并没有对其进行有效管理。
鉴于寺僧试图盗卖庙产,确为事实。省公产清理处打算将该南岳寺剩余寺庙房屋等也一并收公管理。陈毅民为此上呈湖北省政府:
本处接管后,经照案派员前赴该处实地查勘,呈复,称道:查武昌南岳寺原住持了尘和尚早已圆寂,其寺已毁十分之九,现仅存有一大间二小间,由了源和尚住守。前面有房屋二十余间,月可收租洋约十元之谱,归该守寺僧收作生活之资。九莲庵住持业已圆寂,探闻两月前有地痞叶某等串同九莲庵不法僧徒在旅馆中密议企图盗卖南岳寺基址,嗣被了源发觉阻止,此事遂寝等情,附据该员面称该寺位居要冲垂涎此颇多等语。据此,查该寺房屋既已毁废不堪,实际上已无保护古迹之可言,而不法僧徒时复有盗卖寺基之企图,维事经中止,难保不故态复萌,本处为防微杜渐,计拟即派员测丈立标,呈请钧府准予收回管理。
公产清理处的这个决定,尚未交省府核准,即已被南岳寺僧人知晓。寺僧问贤于1932年8月4日上呈公产清理处,说道:“昨奉钧处调查莅寺勘谕寺属房屋,拟提交钧处。僧闻实惶骇万状,该寺属田亩已无着,若房屋又复提去,不惟僧无为生,神祀将斩,世道人心,俞以不堪闻问。而国民政府新近又复通令保护庙产及僧人,在案可凭,朗查尤觉显与不合。况现值赤焰蔓延之际,为促进诛心之作起见,尤有赖于佛法之昌明,曾拟于最短期内筹设佛学研究一所,以宏教化而正人心。惟是田亩无着乏米为炊,莫由兴办用,特具情恳请钧处垂念世道人心,可否将已提田亩发还专作兴办佛学研究所经常费用?至于现有破屋数椽关系神祀甚矩,尤恳俯赐矜怜依法保护以符通令而宏教化。”
僧人问贤的要求显然没有被许可,省政府最终同意了公产清理处的要求。省公产清理处于当年9月,通告了源(缘)尽快交出执照,并派技士施光寅会同调查员王遵仁前往南岳寺测丈绘图。通告云:“适据前倾当以该僧方外孤苦,不无可悯,即具呈省府拟请拟准其暂时借住一间,加以时间限制,藉示体恤,余均收回管理……经派员前往该寺报照地址测丈立标并传谕,现住各租户来处认租,暨追缴前颁执照外,合行通告该僧遵照迅收前领营产局所发执照,缴处传呈销毁。仍准该僧一人借用房屋一间以便居住,惟以复不准传及生徒或他人,俟本处派员到寺指令后,另行给据以凭执掌,切勿怠延。”
施、王二人测量后发现南岳寺现有地方数与原有数量不符,“查原有方数确系五百七十方,因萧督栽留碑记可考前测文属于该庙地基,仅贰佰柒拾陆方丈。”[10]考察南岳寺左右房产后,他们怀疑南岳寺私下卖地,建议详查此事。后不知何因,省政府批准下发后,“案虽呈准,迄未执行。”[11]
三.南岳寺第三次维权
1934年,太安继任南岳寺主持。当年3月7日,太安上呈湖北省政府,要求撤销财政厅决定,归还南岳寺庙产。太安称了尘圆寂之时,他正在外面云游,寺中小僧不能理事,故财政厅决定下达后南岳寺才迟迟没有上诉。相比于了尘的呈文,太安的呈文写的更加有理有据。了尘在申诉自身请求之时,更多的简单罗列事实,且指责罗主任诚心违背《监督寺庙条例》,太安则专门聘请了事务所律师夏甘澎为其谋划,故呈文先强调罗主任、财政厅都是受人误导。摆正态度之后,列举各项法律条文,证明南岳寺庙产合理合法。
太安要求撤销财政厅原处分,归还南岳寺庙产,列举了四条理由:
第一,明确南岳寺寺产的性质。他认为,“此案经理处呈请没收于先,复呈请发回于后,二财厅终不免于没收者,盖因其时财厅与经理处误信佃户余克俭华严学校停办之说,而僧了尘不知此项权利之性质为抗辩,经理处后任亦未尝以此项权利之性质代为说明也。此产系拨给南岳寺作助香火之用,湖北督军公署发给之永远管业执照,载有明文,是故收益,只须作助香火之用,并不限定其必须办理华严学校也”[12]。南岳寺寺产乃是湖北督军公署拨给南岳寺作香火之用,并非因为华严学校之故。了尘办华严学校,以及后来的九莲小学,乃是自主参与公益事业,符合《监督寺庙条例》的规定。本寺佃户余克俭因妨害禅寺建筑,被了尘告上武昌法院,判刑三月,出狱之后携私向湖北公产经理处谎报南岳寺为荒寺,华严学校也已停办,经理处罗主任听信其言,而了尘又不懂庙产性质对此案的意义,最终导致小人蒙蔽,做出收归南岳寺庙产的决定。
第二,南岳寺寺产登记是符合法律规定程序的。湖北督军公署划给南岳寺的土地乃是荒地,故登记执照上写明此地无关军用。经了尘悉心经营,方成熟地,并将庙产于法院登记,受登记法规保护。即为私产,未经南岳寺同意,任何机关、团体及个人不得占有此财产。南岳寺并没有出卖或赠与寺产的举动,财政处将寺产收归国有的决定自然不能成立:
依据登记法规,除虚伪登记,应负刑事责任外,一经登记,即有完全之公证力,非经南岳寺之处分,任何团体机关及个人,均不能享有此项田产之所有权,此又就私权淂丧之原理,私权之取得,尝为原权利人本于权利作用转移于他人,此项田产既未经南岳寺之出卖与赠与,是主体并未变更,试问财厅又何从而取得权利耶?官产依法亦复登记,若财厅将此项田产履行登记之手续,则势必发生权利上之抵触,武昌法院又将何以处此耶?故即此一点而论,财厅其时之没收处分,系受蒙蔽,以致及乎法律,更彰然明矣![13]
第三,湖北督军公署办法的执照甚多,何以单单没收南岳寺的庙产。太安很有技巧地避开了这种发问语气,而是称经理处受小人蒙蔽,做了错误决定,财政厅亦被牵连,并非成心要收归南岳寺寺产,否则“湖北督军公署所发执照,至此项田产止,已达一百三十五号之多,如非佃户余克俭挟嫌谎报,经理处轻信一面之词,建议财厅没收,何以财厅不将其他执照管业者,尽予没收耶?”[14]
第四,南岳寺寺产受法律保护。“窃寺产应加保护,不独《监督寺庙条例》规定綦严,即国民政府行政院亦均颁有明令,不准军警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夺占用,此要皆保障约法上所许之国民权利而然也。我省政府维护人权,神天共鉴。”《监督寺庙条例》对寺庙寺产有明确的保护条文,行政院也下发过相关命令,湖北省素来维护人权,想必自然会准许南岳寺的诉愿。
呈文上报之后,湖北省政府责成财政厅查明情况。因财政厅收回南岳寺庙产之时,南岳寺并无太安此人,省政府要求财政厅查实情况。了源(缘)遂再上呈文,并在呈文中声明,“了尘逝世后,了缘曾暂代住持职务,现因精神衰弱,已不理寺事,由徒太安继任住持,故凡对内对外一切意思指表示,皆以太安名义行之”[15]。
情况说明之后,3月20日,太安再次上呈省政府,以法律为依据,说明原处分官署处分若不合法,当事人提出异议,原处分官署亦察觉前处分不合法,应自觉撤销前处分,这一规定“与诉愿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无关,行政院着有三五八一号明令,并经内政部于二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转令各省民政厅有案。本案在实体法上,原处分实与法不合,故财厅毫未驳斥,奉批前因,理合呈请钧府,指令财厅取消原处分,另行通知承租各佃,向寺认东,则神僧同感鸿施大德矣!”[16]有了法律的支持,当年6月,省政府令财政厅派人核查呈文中内容,认可了太安呈文中所列举的各项理由,要求财政厅准如所请办理,但要求南岳寺要严格遵守《监督寺庙条例》,“原拨给南岳寺南湖北港嘴、乌鱼池两处营产一百零三余亩有奇,及南岳寺房屋基地现经呈准,发还该僧了缘太安等接收管业,该僧等应照案领回妥慎管理,一上动产原系给予该寺作为香火该僧等祗能将每年收益用于整理寺院不准将产业擅自处分。该僧等于宣扬教义,修持戒律以外,不得有其他不法行为。违反以上两条经佛教会检举或被告发查明属实者仍将拨给地产由公家收回管理。”[17]
注 释
[1]冯兵:《国民政府时期湖北公产清理研究(1927-1949)》,人民日报出版社,2014年.
[2]《整理湖北公产计划书》,《湖北建设月刊》第1卷第1号,1928年,第21页.
[3]《湖北省政府关于不服省财政厅没收寺产处分提起诉愿候令查明的训令、批文及僧太安的呈文》(1934年3月)
[4]《湖北公产经理处关于批释了尘为南岳寺庙产证据照片藉词混争仰速遵做的批文》(1930年10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档案LS20-11-437.
[5]《南岳寺释了尘关于批令抵触法律恳依法更正原处分以保产权而维教育的呈文》(1930年12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档案LS20-11-437.
[6]《湖北财政厅呈复据公产经理处查复释了尘请发还庙产一案由》(1931年1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档案LS1-5-393.
[7]《湖北财政厅指令及附卷》(1932年7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档案LS20-11-437.
[8]《湖北财政厅指令及附卷》(1932年7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档案LS20-11-437.
[9]《湖北财政厅指令及附卷》(1932年7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档案LS20-11-437.
[10]《施光寅、王遵仁关于测绘武昌南岳寺、南湖之北港嘴、莲溪寺之乌鱼池等处基地亩数与原有亩数不合的报告》(1932年10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档案LS20-11-437.
[11]《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查明南岳寺产业被收经过及拟议办法等案的呈文与湖北省政府的指令》(1934年6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档案LS1-5-393.
[12]《为不服湖北财政厅没收寺产处分提起诉愿事》(1934年3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档案LS1-5-393.
[13]《为不服湖北财政厅没收寺产处分提起诉愿事》(1934年3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档案LS1-5-393.
[14]《为不服湖北财政厅没收寺产处分提起诉愿事》(1934年3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档案LS1-5-393.
[15]《武昌南岳禅寺僧了源等关于寺产被没收奇冤莫白垦派员彻查撤销处分等情的电文与湖北省政府训令、批文》
[16]《财字第四三一八号,财政股天字第2640号》(1934年3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档案LS1-5-393.
[17]《湖北省政府财字第六六八五号指令厅呈复查明南岳寺产业经过及拟议办法祈核示由内开》(1934年6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档案LS1-3-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