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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任性过街亦会危及通行安全

2018-11-28

汽车与安全 2018年12期
关键词:信号灯闯红灯行人

行人作为重要的交通参与者,其存在的违法行为对道路通行安全的负面影响不能被忽视。法律赋予了行人作为弱势群体被保护的权利,但同样规定了行人作为参与者应尽的义务,但行人闯红灯、违规穿越马路等频频出现说明,一些行人并没有很好地履行其义务,这些行为不只是让违法者陷于危险中,同样会让无关的通行者被波及,伤及安全甚至殒命。实际上,社会公众也往往对这些行为没有足够的重视,对于行人违法行为的过分包容,是让显见的安全隐患放任自流。

闯红灯、违规穿越马路

行人闯红灯行为的出现,除了设施不便、资源不足等客观因素外,意识欠缺则是重要的主观因素。诸多交通参与者认为行人闯红灯只是不文明交通行为,并不会产生严重的危险后果,也未意识到行人闯红灯是违法行为,过分强调自身权利,回避承担的责任义务,交通安全法治意识十分淡薄。同时,受过往闯红灯经历、机动车守法意识、道路资源等影响,行人往往过高估计违法过街安全性,对闯红灯风险认知严重降低,诱发了机会主义心理。

行人违规穿越马路包括但不仅限于闯红灯,很多人为了一时方便,为了少走几步路,全然不顾呼啸而过的车流,随意翻越马路中央隔离栏杆。近几年,因为随意翻越马路中央隔离栏杆而造成的伤亡事故屡见报端,即便如此,还是有人愿意铤而走险。随意翻越马路中央隔离栏杆是一种不文明的交通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这种做法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行人在翻越隔离栏时容易与行驶中的车辆发生剐蹭或碰撞,也容易使正常行驶的车辆因避让不及而与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因行人跨越隔离设施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的,未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人一般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车辆驾驶人在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时会承担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如果车辆因为躲避跨越隔离设施的行人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跨越隔离设施的行人根据自己行为违法程度的大小,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行人违法过街的危害

严重诱发行人伤亡。据统计,2005至2014年,行人违反交通信号导致的交通事故数量占行人原因导致事故的31%-42%,导致死亡人数占行人原因事故致死人数的20%-30%、受伤人数占行人原因事故致伤人数的40%-50%,成为涉及行人交通事故的最主要因素。在事故伤亡中,步行交通方式最为严重,死亡和受伤人数占比分别达到25%和17%。

严重导致道路拥堵。从道路通行能力角度而言,因行人干扰而导致的通行能力损失约占总通行能力的15%左右。如果行人无视信号灯穿行过街,则对道路通行效率造成更大的损失,再加上强大的示范效应产生更多的违法过街,将会给本来拥堵的城市道路带来巨大的干扰和影响。

严重侵蚀法治交通。一方面,行人无视信号灯违法过街现象,直接侵蚀了交通法律的红线,破坏了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边界。另一方面,在执法过程中,交警遭遇暴力抵抗、刁蛮阻挠的情况屡见不鲜,也损害了城市法治和文明形象。

“低头族”害人害己

在路口处,我们常常会发现不少人过马路或等红绿灯时玩手机,据国内媒体报道,短短几分钟内一个路口处通过的行人有七八成属于“低头族”。

据美国最新研究报告显示,行人使用手机会导致注意力大幅度下降,平均步行速度也会因此减慢16%至33%。相关调查表明,玩手机过马路的行人闯红灯几率比普通人高四倍,且横穿马路所用的时间也比正常人多出2秒。目前有四成交通意外事故与司机或行人低头看手机有关。

“低头”行为还会对行人的判断力和提前反应力造成影响。边过马路边玩手机的行人在视觉上只能对附近3米至5米内的障碍物做出判断,而当前方数十米的距离有机动车事故隐患发生时,“低头族”无法及时做出任何判断,同样使得事故发生的几率比正常情况下高出好几倍。据观测,看清一条短信最快需2秒,当机动车以60公里每小时行驶时,2秒钟便可开出33.3米,此时若行人注意力集中在手机上未注意到行驶过来的车辆,那么后果可想而知。

引发交通事故理应被追刑责

近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一位行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在大多数人普遍的认知中,认为行人以血肉之躯面对机动车时处于弱势地位,在交通肇事中应以保护行人利益为主,故而该判决一经作出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该事件的发生时间是2017年5月27日晚上8时左右,通过当时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到在广州市中山火炬开发区中山六路的人行横道线上,一名女子正闯红灯过马路,这时一辆摩托车向前行驶,撞倒了这名女子,摩托车司机和乘客也滑倒在地。从另一个角度的监控录像看到,这名女子在闯红灯时,竟然一直在看手机。当她看到摩托车驶来时,竟然试图加速躲过,但最终还是导致了事故发生。

面对这样的事件,我们不能仅仅从人情的角度去认为行人是弱势方,就应该去保护行人,我们更应该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这件事情的责任归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显然,该名闯红灯女子,已是过错违法在先。

在该起事件中行人因为主观原因(玩手机闯红灯过马路)造成了事故的发生,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该行人应该为该起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并且造成了摩托车乘客张某的死亡,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标准。

可见,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行人通过横道应该遵守的规范以及法律责任,行人不是道路交通违法乃至交通肇事罪的法外主体,法院的判决不仅于法有据,而且对社会具有积极的教育和警示意义。

在我国各地,行人闯红灯横穿马路的现象屡见不鲜,虽然国家在立法上对行人过马路的行为加以规范规制,地方也多对此出台了相应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交管部门也不断加强行人文明出行的宣传和引导力度。然而在现实中,毋庸讳言,在具体到处理交通事故实践中,则是侧重于保护行人,从而间接地助长了行人随意横穿马路的不正之风。在“低头族”玩手机过马路的现象多发常见、频频引发交通事故的社会背景下,提高行人的违法成本,加大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已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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