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案例教学法在法理学课程教学中的价值
2018-11-28费世军
费世军
1870年前后,哈佛大学法学院Langdell教授率先将案例教学法运用到法学课程教学中,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20世纪以来,案例教学被应用于教育学、心理学等学科领域,在世界教育史上产生了深远影响。在我国,案例教学法的逐步推广始于上世纪末,它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我国教育教学改革的发展。案例教学法是指教师在课前指定精选的案例,引导学生研讨案情,在课堂辩论的基础上提出见解、做出判断从而达成掌握并运用知识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包括课堂和课外两个基本环节。其教学流程用公式可表示为:①教师精选案例—②学生分组研讨—③学生课堂辩论—④教师综合点评—⑤布置课外作业。案例教学法是部门法课程教学中常用的一种教学方法。近年来,一些教师在教学改革创新的过程中,将其大胆运用于法理学课程教学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教学实效。但有学者指出,法理学的学科性质决定了法理学课程教学不适宜采用案例教学法。
一.案例教学法有利于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责任感
案例教学法始终贯彻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新理念,与讲授法、比较法等传统教学法不同的是,案例教学法强调教师的教学主导作用而非主体地位。从案例教学法实施的整个过程而言,教师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为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案例的选择。为提高教学效果,教师在课前要依据教学目标有针对性地选择案例。[1]也就是说,用于教学的案例应当符合教学内容和目的要求,而不是任课教师的随心所欲。此外,上述案例应满足经典或鲜明的时代性、有趣且不乏丰富的知识性等基本要求。当然,用于教学的案例可以是国外的经典案例,但应当主要是国内的典型案例。对于教师而言,案例选择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进取的学习过程。
第二,对学生研讨和课堂辩论的主导。也许有人认为,在法理学课程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教师不用像传统讲授法那样费心费力,只需要听学生发表看法而已。其实不然,在学生课外或课堂分组研讨的过程中,教师需要随时关注研讨动态并及时予以指导。尤其是在学生课堂辩论时,教师不仅要维持课堂秩序,更需要对学生辩论的内容和观点做深入的分析,为随后即将展开的综合点评做准备,以避免学生陷入错误的认识。
第三,对学生研讨和辩论作出综合点评。从一定程度而言,教师在案例教学法的运用过程中,综合点评最为集中地反映了教师的主导作用,无论是学生分组研讨还是课堂辩论,教师都应随时关注学生研讨内容、研讨效果以及课堂辩论的目的性、有效性和正确性。其中,应特别注重对课堂辩论中双方或多方不同观点的评价。正如有学者言,“通过对这些案例的讲解,可以将法理学中抽象的原理以这些具体的案例表达出来。”[2]
综上,案例教学法的运用,对任课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教学责任感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在很大程度上促使任课教师必须不断拓宽专业知识、提高教学能力和增强教学责任感。可以从如下方面作出进一步分析:一是要求教师必须树立终生学习的理念,不断拓宽自己的学术视野、更新知识结构;二是要求教师必须加强与社会的沟通与联系,丰富自身的社会实践经验,并对现实法律问题形成正确的认识;三是要求教师必须注重理论与实践的联系,不断收集整理适宜教学的经典或真实案例,经适当加工后编入教案以更新教学内容。
二.案例教学法有利于增强学生的主动性和法律思维能力
前已述及,案例教学法始终贯彻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新理念。也就是说,在案例教学法实施过程中,除了强调教师的主导作用外,任课教师应重视学生自主探索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为如下两个方面:
其一,学生分组研讨案例。一方面,学生分组研讨案例的前提应该是预习教材和研读案情。无论是学生课外研讨抑或课堂研讨,都需要学生熟悉教材知识点和案例材料,否则研讨将很难进行。为确保研讨活动的顺利开展和形成自己的看法,学生在课前必须主动预习教材并研读案情;另一方面,在研讨案情的过程中,学生必须学会运用相应的法理学理论知识去发现案情材料里的法律事实,并对案情里牵涉到的法律原理和法律制度有清晰的认识,从而才有可能对案件形成初步的判断。而上述过程恰好也是学生自主学习与探索的过程。
其二,学生课堂辩论。毋庸置疑的是,课堂辩论的前提应要求辩论方对争论的问题形成自己的观点。然而,对某问题观点的形成即来源于对争议的焦点有全面的认识,更是建立在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之上,因为对某问题或争议的焦点问题形成相应的观点或看法,需要正确的理论作指导。在有关法律问题的争执上,证明自己观点正确的只能是法学理论或某种具体的法律制度,而这种法学理论或具体法律制度恰好是学生需要理解把握的法律知识。因此,课堂辩论的过程不仅促使学生主动学习掌握有关法律知识,提升了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更重要的是,在这种激烈争锋的过程中,毫无疑问也进一步锻炼了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法律争议的职业能力。
可以肯定的是,案例教学法对学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学生由以往的被动接受知识转变为主动学习并运用所学知识解决现实问题的主体角色。因此,于学生而言,案例教学法不失为一种学习知识,锻炼思维,提升能力的好方法。当然,学生主体作用的发挥应贯穿于案例教学的全过程。也就是说,学生这种主体作用必须依赖的每一个教学环节之间应当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此外,案例教学法还有利于增强教师和学生之间的沟通,有助于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的新型教学关系。在以往传统的师生关系中,教师处于主体地位,是知识的灌输者,学生则处于被动接受知识的地位。然而,通过案例教学法的实施,教师引导学生研读、讨论案例以及辩论案件争议的焦点,一改以往传统教学法中等级森严的师生关系,有利于促进师生之间形成平等的沟通与交流关系,这种师生关系恰好也是传统教学法中难以形成的良性互动的新型教学关系。
必须注意的是,案例教学法不是法学教学方法的简单改变,不是有事实、有案例就能称为案例教学。[3]也就是说,案例教学法不同于举例法。举例法俗称举例子,就是指举出实例来说明某个事物、某个概念或某个原理,是对所要说明对象的具体化,便于听者理解。譬如在讲授法律关系的概念时,讲授者可以从正面例举夫妻、父子或合同关系来使法律关系具体化;也可以从反面举例来说明,譬如某种朋友关系,恋爱关系就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法律关系。当然,这里所谓的例子可以是某一个具体的事物,也可以是一个简短的案例。因此,严格意义上,举例法不属于一种独立的教学方法,它不过是说明事物的一种方法而已。因此,举例法可以依附于讲授、比较、研讨式或案例等教学方法中。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法理学课程教学中,我们可以抛弃偏见,根据教学内容或章节、教学对象及其可接受程度,大胆地采用案例教学法。诚然,不同的教学法之间各有优劣,案例教学法也绝对不可能是一种完美无缺的教学方法,也不可能适合于法理学中的任何一个章节。因此,在法理学课程教学中,任课教师应当悦意进取,勤奋钻研,不断探索出适宜的教学方法。